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深夜的电话
浙江省某地级市看守所的会见室里,我的当事人赵姐双手交叉放在桌面上,指节因为用力而发白。她今年五十二岁,是一名退伍军人的妻子,她的儿子正在某部服役。
"我没有叫他们跑!我只是说了句’当兵太苦了,不行就回来’!"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赵姐的儿子入伍后,因为高强度训练和部队管理压力,多次在电话里向家里诉苦。赵姐心疼儿子,在一次与其他军属的微信群聊天中,说了"当兵太苦了,不行就申请退役回来"之类的话。其中一位军属的丈夫是现役军人,将这段聊天记录截图发到了自己的连队微信群。事情随之发酵,最终赵姐被以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传唤。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方认为,赵姐在微信群中的言论起到了"煽动"作用,导致多名军人受到影响,其中一人提交了退役申请(后撤回),属于"情节严重"。
我接手这个案件时,内心五味杂陈。一个母亲心疼儿子、在微信群里随口说的一句话,就构成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这中间的跨度,大到让我怀疑自己是否看错了法条。
在初次会见中,赵姐反复跟我说:"我就是心疼孩子。他在电话里哭,我能怎么办?我跟姐妹们说说心里话,也有错吗?"她的眼神里有一种被背叛的感觉----不是被谁背叛,而是被自己作为一个母亲最朴素的情感所背叛。这种情感,中国的法律是否应当给它留一点空间?
这个问题贯穿了我办理这个案件的整个过程。每一次翻阅案卷,每一次与赵姐交谈,每一次在法庭上争辩,我都无法摆脱这个疑问:当一位母亲的心疼被认为可能构成犯罪时,我们的法律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走得太远了?
当然,我不是说军属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随意发表言论。军事利益需要保护,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保护军事利益的方式有很多种,刑法应当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如果一个母亲的日常表达都要动用刑法来规制,那么我们对于"军事利益"的保护是否已经走到了一个需要反思的边界?
二、"煽动"行为的认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煽动"是刑法中一个极具伸缩性的概念。从词义上看,"煽动"意味着以言辞、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施加影响,使其产生某种违法行为意图。但在实际案件中,"煽动"与"表达""劝告""建议"之间的界限极其模糊。
在赵姐的案件中,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她的原话是:"儿子说训练太苦了,我都心疼。现在的兵真不好当,不行就申请回来算了,家里又不缺他挣那几个钱。"
公诉方认为,这段话中的"不行就申请回来"构成了对现役军人的"煽动"----因为它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你可以离开部队。
但我认为这种理解严重扩大了"煽动"的覆盖范围。
首先,这段话的语境是军属之间的日常交流。赵姐是在回应另一位军属关于"孩子训练太苦"的感慨,她的话是一种情感性的表达,而非有组织、有目的的"煽动"行为。就像一位母亲对孩子说"学习太累就别上了",这是心疼,不是教唆辍学。
其次,"煽动"作为一种刑事上的行为,应当具备"使他人产生违法意图"的目的性和主动性的特征。赵姐的话不具备这种特征----她只是在随口表达自己的心疼,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现役军人,更没有采取任何有组织的方式去传播这一信息。
第三,微信群虽然是公开空间(对群成员而言),但赵姐在发表这段话时,主观上没有"向公众传播"的意图。她只是把微信群当作与熟悉的军属们聊天的地方,就像街坊邻居在巷口闲聊一样。将这种日常社交空间中的随口表达认定为"煽动",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干预。
在法庭辩论中,我花了大量时间阐述"煽动"与"表达"的界限。我认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所要惩罚的"煽动",应当是一种有目的、有预谋、针对不特定多数现役军人实施的系统性影响行为。比如在营区附近散发传单、在网络论坛发布有针对性的"劝退"帖子、组织军属集体向部队施压等等。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是:行为人具有使军人逃离部队的明确目的,且采取了主动的、有组织的传播方式。
而赵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
我还想强调的是刑法对"煽动"类犯罪的体系性理解。刑法中涉及"煽动"的罪名有多处,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态乱罪等等。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这些"煽动"类犯罪的共同特征是:行为人以公开、主动、有组织的方式传播某种信息,意图使他人产生违法或危害社会的意图。离开这些特征,"煽动"这个词在刑法中就失去了它应有的边界。
将赵姐在微信群中的情感表达认定为"煽动",实际上是在重新定义"煽动"的刑法内涵----将它从一个需要目的性、主动性和组织性的概念,降格为一种"只要言论可能产生某种影响"就可以认定的概念。这种降格对言论自由的威胁是系统性的----因为几乎任何关于军人生活的讨论,在理论上都可能"影响"军人。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军属们以后连"孩子训练苦不苦"都不能问了----因为问了就可能被认定为"煽动"。
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也不应该是司法者的判断。
三、"情节严重"的标准----多少人受影响才算"严重"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将"情节严重"作为定罪门槛。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煽动"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进入刑法规制范围。
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现行司法解释并未对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量化规定。这给司法实践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给辩护律师留下了争辩的余地。
在本案中,公诉方认为"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包括:第一,赵姐的言论在微信群传播,群成员中有现役军人家属,存在进一步传播的现实危险;第二,确有一名现役军人(即那位将军属聊天记录截图发到连队微信群的人)受到"煽动"影响,提交了退役申请(后撤回);第三,事件在部队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军心稳定。
我对这三条指控逐一进行了反驳:
关于第一条,"存在进一步传播的现实危险"是一种推测,而非既成事实。刑法惩罚的是行为,而非"危险"。即便存在某种理论上的传播可能性,也不能以此认定"情节严重"。
关于第二条,那位现役军人提交退役申请,是其基于自身训练压力和适应困难独立作出的决定,还是受到赵姐言论的直接影响?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退一步说,即便存在某种影响,该军人随后主动撤回了退役申请,说明"煽动"的效果极其有限,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关于第三条,"在部队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是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什么叫做"不良影响"?如何影响?影响范围多大?如果没有具体、可量化的证据支撑,这一指控就只是公诉方的主观判断,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在我的辩护下,法庭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姐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但考虑到其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建议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结果来之不易。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往往因为"涉军"案件的特殊敏感性,倾向于做出有罪判决。能够争取到不起诉,关键在于将"情节严重"这个模糊标准进行了具体化的、证据导向的争辩----不是空谈法理,而是逐项拆解公诉方每一个"严重"情节的证据基础。
这里想强调一个实务技巧:在处理"情节严重"这种模糊标准的罪名时,辩护人最有效的策略是将"模糊"转化为"具体"----要求公诉方用证据来具体化"严重"的内容,而不是允许公诉方用"严重"这个词语本身来替代证据。当公诉方说"情节严重"时,辩护人应当追问:具体严重在哪里?影响了多少人?造成了什么可量化的后果?如果公诉方无法用证据回答这些问题,则"情节严重"的指控就不能成立。
这一辩护策略在赵姐的案件中取得了成功,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模糊标准"罪名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四、言论自由与军事利益的平衡----一个宪法层面的追问
本案触及了一个深刻的时代命题:在和平年代,军人的职业选择自由与国家的军事利益之间,应当如何平衡?
从国家的角度看,军人逃离部队会直接损害国防利益。部队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集体,每一名军人的离开都会对所在单位的战斗力产生影响。特别是当多人同时或相继逃离时,可能导致整个单位的战备状态受到冲击。因此,刑法对"煽动军人逃离部队"行为予以规制,具有充分的立法理由。
但从个体的角度看,军人也是人,也有表达痛苦、寻求理解的权利。军属作为与军人关系最密切的人群,他们对军人训练和生活状况的表达,往往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如果将这种情感性表达一律认定为"煽动",则军属群体将生活在一种无处不在的言论恐惧之中----他们不敢在微信群里表达对儿子训练辛苦的心疼,不敢在电话里安慰想要放弃的丈夫,甚至不敢在朋友圈里转发任何与军人待遇相关的文章。
这种恐惧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
我认为,在处理涉及军属言论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格外谨慎。军属不是军人,他们对部队纪律和军事利益的理解,不可能达到与现役军人同等的程度。他们基于朴素的情感表达,即便在客观上可能对军人产生某种影响,也应当与那些有目的、有预谋的"煽动"行为严格区分。
这并不是说军属的言论不应当受到任何约束。如果军属确实以有组织、有针对性的方式劝说军人逃离部队,比如在营区附近拉横幅、在军事论坛发布"当兵后悔一辈子"的煽动性帖子、组织军属集体向部队施压等等,这些行为显然应当受到法律规制。但将日常的情感表达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则是对言论自由的过度限缩。
在赵姐的案件中,我反复向法庭强调一个观点:我们不应当要求每一位军属都像军事法专家一样,精确把握每一句话可能的法律后果。一个社会如果对军属的日常表达都施加刑事处罚的威胁,那么这个社会对军人奉献精神的支持就会逐渐变成恐惧和疏离。这最终损害的,恰恰是军事利益本身。
我还想在这里引入一个宪法层面的讨论。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当然不是绝对的,在涉及国家安全、军事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但限制的边界在哪里?如果一位母亲在微信群里心疼儿子的话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言论自由的边界就缩小到了一个不合理的程度。
在法庭辩护中,我引用了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作为论证工具。即便承认赵姐的言论在某种理论意义上可能对军事利益产生影响,但动用刑法这一最严厉的法律手段来予以规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赵姐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部队内部纪律教育、军属沟通会等更为温和的方式予以处理,根本不需要动用刑法。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但在涉及基本权利限制的刑事案件中,它同样应当发挥作用。当国家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时,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当的"和"均衡的"。用刑法来惩罚一位母亲的心疼之言,显然不符合这三个标准。
虽然法庭最终以"证据不足、情节不够严重"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而没有在判决书中直接讨论比例原则或言论自由的边界,但我相信,我在辩护中提到的这些深层问题,已经进入了司法者的思考范围。这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先例价值。
五、军属群体的特殊困境----被忽视的权利主体
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接触到了许多军属。他们的困境让我深受触动。
军属群体的普遍处境是:丈夫或妻子、儿子或女儿在部队服役,自己留在原籍工作生活。他们要独自承担家庭的全部重担----照顾老人、抚养孩子、处理家庭突发事件。与此同时,他们对服役亲人的牵挂又无处安放----部队管理规定限制了通讯频率,很多军属几个月才能接到一次电话。
在这种背景下,军属微信群成为了他们情感支持的重要来源。大家在群里互相倾诉、互相安慰,分享孩子的训练照片(如果能拿到的话)、讨论部队的政策变化。这些微信群像是一个个小小的情感避风港,让军属们在孤独和压力中感受到彼此的陪伴。
赵姐的"不当言论"就发表在这样的一个群里。她没有恶意,只是在心疼儿子的时候,随口说了一句许多军属都曾经想过、甚至说过的话。
这个案件的深层问题是:我们如何在保护军事利益的同时,不为军属群体的正常情感表达设置过度严厉的法律禁区?军属不是军人,他们不需要遵守军纪,但他们是军人最坚强的后盾。如果后盾变成了恐惧的源泉,那么军人还能安心服役吗?
我在辩护词的最后写道:"被告人心疼儿子的情感是每一个母亲都会有的情感。如果我们的法律连母亲心疼儿子的一句话都要治罪,那么我们的法律就走得太远了。军事利益需要保护,但军事利益的根基是民心。让军属敢于表达、敢于关心、敢于心疼,这本身就是国防建设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这段话得到了法庭的高度重视。虽然最终是以"证据不足、情节不够严重"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但我相信,这段辩护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触动了司法者对军属言论边界的深层思考。
这里我想特别讨论一个实务中常被忽视的问题:军属微信群的法律地位。在赵姐的案件中,公诉方将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公开传播"的证据。但微信群究竟是一个"公共空间"还是"私人聚会"?从技术上看,微信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只有群成员才能看到聊天内容。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军属微信群更像是一个"扩大的家庭客厅"----大家都是熟人,聊的都是家长里短。
将"扩大的家庭客厅"里的话认定为"煽动",是对公民日常社交空间的过度干预。如果军属连在自己的微信群里说句心疼孩子的话都要担心被截图、被举报、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个群就变成了一个无处不在的监控空间。这不是保护军事利益,这是在制造恐惧。
当然,我并不是说军属微信群里的一切言论都无可厚非。如果有人在群里有组织地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那当然应当受到法律规制。但个案处理必须精确到具体行为和具体语境,不能因为"涉军"就一概拔高处理。
赵姐的案子最终能够以不起诉结案,得益于辩护律师对"微信群语境"的深入分析。我在辩护意见中专门用了一节来讨论"微信群聊天的私密性与公开性之辨",主张不能将微信群简单等同于"公开发表言论"的场所。这一观点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成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理由之一。
六、比较法视野下的"煽动军人逃离"类犯罪
在办理赵姐案件的过程中,我查阅了部分域外法例,试图寻找更有说服力的辩护资源。一个有趣的发现是:在主要法治国家中,类似"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立法例并不多见,即便是存在相关罪名,其适用范围也极为有限。
以美国为例,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UCMJ) 中对军人逃离部队(Absence Without Leave, AWOL)有明确规定,但针对平民"煽动"军人逃离的行为,极少作为独立的刑事罪名存在。平民的言论----包括劝说军人离开部队----通常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强力保护,除非该言论直接煽动"即将发生的非法行为"(参照Brandenburg v. Ohio案的裁判标准)。
英国的情况类似。虽然军纪法(Armed Forces Act)对军人逃离部队有严格规定,但对平民的"煽动"行为,鲜见独立的刑事罪名。
这种比较法上的观察,给了我重要的辩护启发:在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前提下,辩护律师的任务不是质疑立法的正当性,而是通过对"煽动"行为的严格限缩解释,将那些模糊地带的言论表达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
我在辩护意见中引用了这些比较法资料,不是为了直接挑战我国刑法的适用,而是为了说明一个普遍的法理:在对"煽动"类犯罪进行解释时,应当尽可能限缩处罚范围,为言论自由留出最大限度的空间。这是法治国家的共同经验,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方向。
这一辩护策略在赵姐的案件中取得了实际效果。虽然法庭没有在决定书中直接引用比较法资料,但检察机关在评议后认为,"丛某某的行为确实处于言论表达与刑事犯行的模糊地带,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不宜按犯罪处理",并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一结果让我深信:即便是在"涉军"这样的特殊敏感案件中,比较法的视野、比例原则的分析、以及言论自由的底线坚守,仍然是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空间的有力武器。关键在于,你是否有勇气在"涉军"案件的法庭上,把这些问题清晰、坚定地提出来。
我还想补充一点:比较法资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不需要、也不应当是对域外法律的简单照搬。它的真正价值在于提供一种"反思的视角"----当我们看到其他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所采取的谨慎立场,我们就有理由在解释我国刑法时,采取同样谨慎的态度。这种"反思的视角"对于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我在赵姐案中提出比较法资料时,公诉方最初的反应是"我国法律与他国不同,比较法资料没有参考价值"。对此我在辩护词中回应说:比较法资料的价值不在于"证明他国法律如何",而在于"提供一种思考的路径"----这种思考路径,对任何法治国家的刑法解释都是有参考意义的。最终,法庭虽然没有在文书中引用比较法资料,但检察机关在内部评议时显然受到了这些资料所揭示的"谨慎限缩"立场的影响。这是我作为辩护律师最感到欣慰的时刻----不是因为"赢了个案子",而是因为我引入的一种思考方式,可能在未来的类似案件中继续发挥作用。
七、尾声:一句话的重量
案件结束后,赵姐给我发了一条微信。她说:"谢谢您让我知道,心疼儿子不是犯罪。但我以后在群里说话会注意了。"
我看着这条消息,心里很复杂。
一句话的重量有多重?对于赵姐来说,那句话差点让她沦为罪犯。对于法律来说,那句话考验的是言论自由与军事利益的边界在哪里。对于社会来说,那句话折射出的是军属群体在国家安全话语下的生存状态。
我始终认为,刑法的触角不应当伸向日常情感表达的每一个角落。一个母亲心疼儿子的话,无论听起来多么"不当",都不应当成为刑法惩罚的对象。我们可以要求军属"注意影响",可以要求他们"谨言慎行",但不能用刑法来强制执行这种要求。因为一旦刑法介入日常情感表达,每一个普通人都会开始自我审查----不仅仅是军属,而是所有与军人有关的普通人。
这种普遍性的自我审查,对于一个国家的军事利益来说,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我倾向于认为,它最终会损害军事利益。因为当军人退役回到社会中时,他们发现自己的家人因为一句心疼的话差点被定罪,他们还会对自己的选择感到骄傲吗?他们的家人还会坚定地支持他们继续服役吗?
赵姐的案子只是一个小小的个案。但它所触及的问题----言论的边界、军属的困境、军事利益与个体表达的平衡----却是一个值得整个社会认真思考的命题。作为辩护律师,我所能做的,就是在这个具体的案件中,把这些问题清晰地、有力地呈现在法庭面前,让司法者在判决之前,不得不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
而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这些问题本身已经留在了案卷里,留在了法庭的记忆里,也留在了我的心里。
这就是刑事辩护的力量----不仅仅是为一个当事人争取公正,更是为一个更为重要、更为深远的社会命题留下一份有温度的记录。在每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案件中,我们其实都在书写着这个国家言论自由的边界线。而这条线的位置,将由无数个像赵姐案这样的微小案件,一点一点地刻画出来。
我后来常常想起赵姐在微信里说的那句话:"但我以后在群里说话会注意了。"这句话里有顺从,有恐惧,也有一种让人心酸的自我保护。一个母亲,因为心疼儿子的一句话,学会了在微信群里自我审查。我不知道这是法律的胜利,还是法律的悲哀。我只知道,作为她的辩护律师,我能做的已经做了。而更多的"赵姐",还在某个不知名的地方,因为一句心疼的话而惴惴不安。
这就是我们继续辩护的理由。每一个案件都不只是关于一个人,而是关于一种边界----言论与惩罚之间的边界,情感与犯罪之间的边界,母亲的心疼与国家的安全之间的边界。这些边界在哪里,不应当由公诉方单方面决定,而应当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辩护中,被反复地、不妥协地追问。
赵姐的案子结束了。但那个追问,永远不会结束。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