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那条红色的横幅
周南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在拆除一处违章建筑时,与当事人发生了冲突。冲突迅速升级,吸引了数百名群众围观。在混乱中,有人拉起了一条手写的红色横幅,上面写着:"以暴制暴,保卫家园!"
我的当事人老钱,五十七岁,是该社区的居民。他被指控在冲突现场高声朗读了横幅上的口号,并呼喊"大家团结起来,不能让他们随便拆!"公安机关认为,老钱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钱被刑事拘留后,他的家人找到了我。卷宗材料显示,案发当天现场确实有部分群众与执法队员发生了推搡,有一名队员受了轻微伤。公诉方认为,老钱的"煽动"是导致暴力冲突的直接原因,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受伤、执法活动受阻)。
我第一次会见老钱时,他反复说:"我就是喊了几句,又没打人。他们也太凶了,老百姓心里有火,喊几句怎么了?"
他的话让我意识到,这个案件的核心不在于"老钱做了什么",而在于"法律如何评价老钱做的什么"。一条口号、几句呐喊,与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间的距离,需要用辩护律师的专业判断来丈量。
在初次会见后,我花了整整三天时间研读案卷中的现场视频资料。这段视频成为本案最关键的证据,也是辩护的突破口。视频全长约四十分钟,记录了从执法队员入场到冲突结束的全过程。我反复观看了至少二十遍,在关键时间点做了详细的笔记。
通过视频分析,我发现了一个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刻意淡化的重要事实:现场的推搡和冲突,在老钱开始呐喊之前就已经发生了。具体而言,执法队员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与建筑所有人(老钱的朋友)发生了口头争执,随后升级为肢体推搡。老钱是在看到推搡发生后,才情绪激动地加入了现场,并开始高喊口号。
这一时间顺序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如果"暴力抗拒"在"煽动"之前就已经发生,则"煽动"就不可能是"暴力抗拒"的原因。公诉方显然意识到了这一因果关系上的弱点,因此在起诉书中刻意模糊了时间顺序,将老钱的呐喊描述为"导致冲突升级的重要原因"。
但视频不会说谎。我在法庭上播放了这段视频,并逐帧指出了时间节点:推搡开始于几分几秒,老钱的呐喊开始于几分几秒。这一展示让法庭不得不正视因果关系上的疑问。
这个细节的挖掘过程,让我再次确认了一个刑事辩护的基本规律:案卷中的"关键信息"往往藏在最不起眼的地方----一段视频、一张照片、一份被忽略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法条,而在于用百分之百的耐心和细致,把那些被忽略的事实找出来,并把它们摆在法庭面前。
二、"煽动"的司法认定----从口号到暴力的因果链条
刑法中的"煽动"是一个高度情境化的概念。它要求行为人以言辞、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产生某种违法意图的影响。在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中,"煽动"的对象是"群众",内容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在老钱的案件中,公诉方认为他的口号和呐喊构成了"煽动"。但我认为这一认定在因果关系上存在重大断裂。
首先,老钱的口号内容是否明确包含"暴力抗拒"的指向?"以暴制暴,保卫家园"确实含有"暴"字,但结合具体语境----城市管理的执法冲突现场----这句话更多的含义是"对抗违法拆迁",而非明确号召群众使用暴力。这里的"暴"更接近于一种情绪化的表达,而非对具体暴力行为的号召。
其次,现场发生的推搡和执法队员的轻微伤,是否能够直接归责于老钱的口号?案卷中的视频资料显示,冲突的导火索是执法队员与当事人的直接身体接触,而非老钱的口号。老钱开始呐喊时,推搡已经开始了。将已经发生的暴力后果归责于随后发生的口号,在因果关系上是倒果为因。
第三,"煽动"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主动性、针对性和目的性。老钱在案发现场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他是因为看到执法冲突才情绪激动,进而呐喊口号。这种行为模式与那些有预谋、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张贴标语、发表演讲的行为,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有明显区别。
在法庭辩论中,我花了大量时间拆解"煽动"的因果链条。我指出: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要惩罚的"煽动",应当是一种具有"制造暴力"目的的行为,而非在冲突已经发生后加入的、情绪性的口号呐喊。将后者认定为"煽动",实际上是在惩罚"情绪"而非"行为",这已经超出了刑法应有的处罚范围。
法庭在评议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钱的行为与现场的暴力冲突之间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但鉴于其行为确实对现场秩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建议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如果定罪的话)。这一认定虽然没有直接带来无罪判决,但为后续的从轻处理奠定了基础。
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个实务要点:在处理涉及"煽动"类犯罪的案件时,因果关系判断是辩护的核心战场。公诉方往往倾向于将"煽动"与"后果"之间的时间间隔拉得很长、范围拉得很大----只要"煽动"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出现了不好的后果,就一律归责于"煽动"。这种"泛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是辩护律师必须坚决抵制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主要的、可预见的。脱离了这些限定,"煽动"类犯罪就会变成"口袋罪",任何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发声的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暴力抗拒"的认定----情绪表达与行为号召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构成要件中,"暴力抗拒"是一个关键的限定词。它不是惩罚"任何抗拒法律实施的行为",而是惩罚"以暴力方式抗拒"的行为。
在老钱的案件中,他的口号中确实出现了"以暴制暴"的字样。但这是否意味着他明确号召了"暴力抗拒"?
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理解。
"以暴制暴"是一个在群体性事件中最具情绪色彩但不限于暴力号召的表达。在很多情况下,它更多是一种情感宣泄----表达对执法行为的不满、表达对自身权益受损的愤怒。将这种情感宣泄直接等同于"号召暴力",是对语言情境的过度脱离。
更重要的是,刑法中的"煽动"要求行为人具有"使他人产生暴力抗拒意图"的目的。如果老钱的口号只是在表达不满,而没有明确的"让大家去打人"或"让大家用暴力对抗执法"的具体指向,则难以认定其具备"煽动暴力抗拒"的主观目的。
在质证环节,我反复播放了现场的视频资料。视频中,老钱在高声呐喊时,并没有具体的指向性动作----他没有指使特定的人去攻击执法队员,没有分发工具,没有组织人群。他只是在喊。
"只是在喊"----这听起来像是在为自己开脱。但在刑法上,"只是在喊"和"有组织地煽动暴力"之间,确实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情绪表达,后者是行为制造。刑法惩罚的应当是后者,而非前者。
这里有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学理问题:情绪性的群体性表达,是否应当被纳入刑事处罚范围?我认为,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对执法行为的不满有权通过言论表达出来。即便这种表达是情绪化的、过激的,甚至含有"暴"字,只要它没有越过"具体号召暴力行为"的边界,就应当留在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的范围内,而不应动用刑法。
法庭在判决中部分采纳了这一观点。虽然最终认定老钱的行为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判决书在说理部分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偏向于情绪性表达,与有组织、有预谋的煽动行为存在性质上的区别,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这段说理虽然没有直接带来无罪判决,但它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情绪性表达与有组织煽动的界限,必须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被认真审视,不能一概认定为犯罪。
我还想补充一点关于"暴力抗拒"中的"暴力"认定问题。在刑法理论中,"暴力"通常是指对人或物实施的有形物理强制力。但在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中,"暴力抗拒"是指被煽动人实际实施的暴力行为,还是包括煽动人仅仅"号召"暴力?这一问题在学理上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本罪是举动犯,"煽动"行为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不需要被煽动人实际实施了暴力。但即便如此,"煽动"的内容必须明确包含"暴力抗拒"的指向,而非模糊的情绪表达。在老钱的口号中,"以暴制暴"虽然含有"暴"字,但结合具体语境,它更多是对抗执法的情绪表达,而非明确的暴力号召。这一区分在类似案件的辩护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量刑档次的辩护空间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设置了两个量刑档次:基本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老钱的案件中,公诉方认为现场执法队员受轻微伤、执法活动受阻,已经构成"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但我认为这一认定存在明显的拔高。
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而本案中的"轻微伤"和"执法活动暂时受阻",属于较轻的后果,不能上升为"严重"。
更重要的一点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司法实践中,各地的"造成严重后果"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我在辩护中搜集了该省近五年的所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判例,发现绝大多数判例都将"造成重伤或死亡"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仅有个别判例将"轻微伤+执法受阻"认定为"严重后果"。这一案例比对资料在量刑辩论中产生了实际效果----虽然法庭没有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但在量刑评议时显然受到了这些案例的影响。
这里有一个值得辩护律师重视的实务技巧:在处理"模糊标准"的量刑情节时,"案例比对法"往往比纯粹的法理论证更为有效。法官在面对"这个情节算不算严重"的疑问时,最直观的参考就是其他法官在类似案件中的处理。如果你能拿出一系列判例来说明"类似情况都不认定为严重",那么法庭就会面临一种"同案同判"的压力,从而更有可能采纳辩护意见。
当然,"案例比对法"也有其局限性。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先前的判例对后续案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同案同判"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最高司法机关也在大力推动类案检索机制的完善。在这种背景下,辩护律师在每一个"模糊标准"的案件中,都应当高度重视类案检索和比对工作,将其作为辩护意见的重要支撑。
我在老钱的案件中,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地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提高到了"必须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程度,虽然法庭最终没有采纳无罪辩护,但在量刑上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宽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个结果对于老钱来说,已经是可以接受的最好结果。他没有前科,年龄较大,且行为确实偏向于情绪表达。缓刑的适用,让他能够在照顾家庭的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入反思。
五、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责任----"法不责众"的谬误与真相
老钱的案件发生在群体性事件的背景下。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现场人数众多、情绪高涨、行为交织,很难将具体后果归因到具体的个人。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群体性事件案件时,司法机关往往会面临一种压力:如果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似乎是对"暴力抗法"的纵容;但如果追究太多人的刑事责任,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稳定问题。
这种两难困境导致了一种常见的司法策略:抓几个"典型"出来追究刑事责任,以此达到"警示"和"平息"的双重目的。老钱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这种策略下的一个"典型"。
作为辩护律师,我必须直面这一个问题:我的当事人是否确实应当被认定为"典型"?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老钱在案发现场并不是一个"组织者"或"带头者"。视频资料显示,他是在冲突已经发生后才加入呐喊的。他的作用更多是一个"参与者"而非"煽动者"。
其次,老钱的年龄、背景和社会关系表明,他不具备"煽动群众"的能力和影响力。他只是一名普通的社区居民,在小区里既不是业委会成员,也不是任何社团的负责人。他的口号呐喊,其实际影响力极为有限。
第三,"抓典型"的司法策略本身,应当在个案中受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约束。如果"典型"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便"需要抓典型",也不能将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拔高认定为犯罪。
我在辩护词中写道:"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责任认定,必须建立在每一个个体具体行为的精确评价之上,而不能建立在’需要有人负责’的功利考量之上。否则,刑法就会从’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手段’异化为’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工具’。这不是法治,这是工具主义。"
虽然法庭最终没有采纳无罪辩护的意见,但"个体责任必须精确评价"的观点在判决书中得到了间接的体现----判决书在认定老钱构成犯罪的同时,特别强调"被告人在事件中的作用有限,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这种"间接采纳"在刑事辩护中并不少见。法庭可能不会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辩护人的核心观点,但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这些观点所揭示的事实和法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要学会从这种"间接采纳"中看到自己工作的价值。
这里我还想谈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在群体性事件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角色不应仅限于"为当事人脱罪",而应当扩展到"为司法者提供精确评价的智识资源"。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性,往往让司法者在处理时感到压力和困惑。辩护人通过精密的事实梳理、法理分析和案例比对,实际上是在帮助司法者做出更精确、更公正的判决。这种"智识协助"的角色,是刑事辩护在群体性事件案件中的一种特殊价值。
六、比较法视野下的"煽动暴力抗法"类犯罪
在处理老钱的案件过程中,我查阅了部分域外法例,试图寻找更有说服力的辩护资源。一个有趣的发现是:在主要法治国家中,类似"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罪名虽然存在,但其适用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受到言论自由条款的强力约束。
以美国为例,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Brandenburg v. Ohio案中确立的标准,政府只有证明发言者的言论是"旨在煽动或制造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且"有可能煽动或制造这种非法行为"时,才能对言论予以刑事制裁。这一"迫在眉睫的不法行为"标准为"煽动"类犯罪的认定设立了极高的门槛。
在英国,虽然存在类似的煽动暴力罪(incitement to violence),但其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言论自由)的解读,对任何言论的刑事制裁都必须具备"法律上的明确依据""正当的立法目的"和"民主社会中必要的措施"三个条件。
这种比较法上的观察,给了我重要的辩护启发:即便在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前提下,辩护律师的任务也不是质疑立法的正当性,而是通过对"煽动"行为的严格限缩解释,将那些模糊地带的言论表达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
我在辩护意见中引用了这些比较法资料,目的是为了说明一个普遍的法理:在对"煽动"类犯罪进行解释时,应当尽可能限缩处罚范围,为言论自由留出最大限度的空间。这是法治国家的共同经验,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方向。
虽然法庭没有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比较法资料,但我在法庭辩论中阐述的"严格限缩煽动认定"的观点,显然对法庭产生了影响。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特别强调"被告人的行为偏向于情绪性表达,与有组织、有预谋的煽动行为存在性质上的区别",这一表述与我引用的比较法资料中所体现的"严格限缩"立场是一脉相承的。
六B、刑法谦抑性与群体性事件处理
在处理老钱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思考一个更为宏观的问题:刑法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介入边界应当划在哪里?
刑法谦抑性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石之一。它要求刑法应保持克制,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保护法益时,才应当动用刑罚。在群体性事件的语境中,这一原则具有特殊的适用价值。
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利益冲突的激烈化表达。当事人可能因为拆迁补偿、环境污染、劳工权益等问题,与政府部门或企业产生矛盾。当这些矛盾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时,部分当事人可能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基础是: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表达诉求"的范畴,而进入了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表达诉求(即便方式过激),且没有造成严重的法益侵害后果,则刑法应当保持克制,优先通过行政手段、调解机制、或批评教育来处理。
在老钱的案件中,他的呐喊口号虽然含有"暴"字,但其核心是"保卫家园"----一种对拆迁行为的不满表达。他没有组织人群、没有分发工具、没有指使他人攻击执法队员。将这种情绪性表达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已经超出了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最后手段性"。
我在辩护词中用了一整节来阐述"刑法谦抑性在群体性事件中的适用",虽然法庭没有在判决书中直接回应这一问题,但我相信,这一观点的提出本身,就已经对司法者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因为在我之后处理类似案件时,检察官和法官都会知道:有一位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认真讨论过刑法谦抑性的问题,且法庭在判决中实际上采纳了这一观点的精髓(通过对行为与有组织煽动的区别认定)。
这正是刑事辩护推动司法进步的方式----不一定是通过胜诉判决,而是通过每一次认真、深入、有说服力的法庭发言,将更好的法理念一点点注入司法者的思维之中。
七、尾声:横幅上的字与法律的尺度
案件结束后,老钱给我打了一个电话。他说:"谢谢您。我知道我错了,以后不喊了。但我觉得,我们老百姓心里有话,总得有个地方说吧?"
他的话让我沉默了很久。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在刑法分则中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类。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法律实施的正常秩序,防止有人以暴力方式抗拒法律的执行。这一立法目的无疑是正当的。
但正当的立法目的,在执行中也需要有正当的边界。
如果一条口号、几句呐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普通公民对执法行为表达不满的合法渠道在哪里?如果所有的情绪性表达都要被贴上"煽动暴力"的标签,那么社会的怨气将通过什么方式释放?
这些问题不是辩护律师能够回答的。但它们是每一个处理群体性事件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都应当在内心深处认真思考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不是消灭情绪,而是规制行为。当一个人的行为只是"喊了几句"、而没有制造任何具体的暴力时,刑法就应当保持克制。因为一旦刑法介入了情绪表达的领域,每一个普通人在面对不公时的发声,都将生活在一种不可预测的恐惧之中。
老钱的横幅已经被人收走了,那句"以暴制暴,保卫家园"成为了案卷中的一张照片。但我知道,类似的横幅还会在类似的地方出现。只要执法与民众诉求之间的张力没有消失,情绪性的表达就会继续存在。
法律能够做的,不是消灭这些表达,而是为它们划出一个合理的边界----哪些表达虽然过激但可以容忍,哪些表达确实逾越了界限必须追究。而这个边界的划定,正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可以为这个社会作出的实质贡献。
横幅上的字会褪色,但法律的尺度应当永远清晰。
这就是我在这个案件中,最想说的话。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个细节。宣判那天,老钱在被告席上一直低着头。当法官读到"免予刑事处罚"时,他的肩膀明显放松了下来。走下被告席时,他回头看了我一眼,嘴唇动了动,但没有发出声音。我读懂了他的唇语:"谢谢,以后再也不喊了。"
那句"以后再也不喊了",让我心里五味杂陈。一方面,他因为害怕而不敢再表达,这说明刑罚产生了"威慑效果"。但另一方面,一个公民在面对不公时选择沉默,这真的是法律想要的结果吗?
这个问题我没有答案。我只知道,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已经尽了我所能----让他不至于因为几句呐喊就背负犯罪的烙印。至于更宏大的命题,留给时间来回答吧。
横幅上的红墨水会褪去,但那个清晨在执法现场回荡的呐喊声,会一直留在我作为辩护律师的记忆里。它提醒我:刑法要惩罚的,究竟是暴力,还是情绪?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决定我们生活在一个怎样的国家里。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