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10篇:爆炸罪双轨辩护法
爆炸罪双轨辩护法:实体·程序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爆炸案件的刑辩挑战与全方位辩护
爆炸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爆炸罪的法定刑极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爆炸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实体辩护难度大----爆炸罪是重罪,法定刑严苛,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实体辩护空间相对有限
程序辩护空间广----爆炸案件的侦查涉及大量专业技术问题,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复杂,程序辩护空间较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爆炸罪案件不能只关注实体辩护,而应当建立全方位的辩护体系,从实体和程序两条轨道全面展开,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采用双轨辩护法完整呈现:
实体辩护轨道----定罪量刑的实体辩护
程序辩护轨道----证据程序的程序辩护
实体辩护轨道----定罪量刑的实体辩护
一、主观要件辩护----故意的认定标准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一般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2.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黄金辩点一:主观上没有爆炸故意的,不构成爆炸罪!
(二)爆炸故意的内容
1.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爆炸行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
2. 意志因素
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积极追求或消极放任
3.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爆炸行为
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是否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常见的主观辩护空间
(一)没有爆炸的故意
1. 过失引起爆炸
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辩护要点: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爆炸罪,可能构成过失爆炸罪
2. 意外事件
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爆炸的发生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
辩护要点: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3.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得已采取的行为
辩护要点: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二)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1. 只想伤害特定的人
主观上只想伤害或杀害特定的人
没有想到会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爆炸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2. 只想毁坏特定财物
主观上只想毁坏特定人的财物
没有想到会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爆炸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辩护
1. 犯罪动机的考量
犯罪动机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出于恐怖活动、报复社会等动机,量刑可能较重
出于其他较轻的动机,量刑可能较轻
2. 犯罪目的的考量
犯罪目的影响罪名的认定
以杀人为目的的爆炸,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毁坏财物为目的的爆炸,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辩护策略
分析当事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根据犯罪动机和目的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争取较轻的罪名和刑罚
三、客观要件辩护----行为与结果的审查
(一)爆炸行为的认定
爆炸行为是指故意使用各种爆炸物,直接或间接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行为的特征:
积极的作为----爆炸罪一般是作为犯罪,不作为也可以构成
使用爆炸物或其他方法引发爆炸----可以直接引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引发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爆炸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二:没有实施爆炸行为的,不构成爆炸罪!
(二)公共安全的认定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爆炸罪的核心客体要件。
公共安全的特征:
对象的不特定性----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人
结果的不可控性----危害结果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行为人难以控制和预料的
危险的广泛性----可能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黄金辩点三:仅危及特定人安全或特定财产安全的,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爆炸罪!
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常见情形:
1. 仅危及特定人的安全
针对特定人的爆炸行为
只危及特定人的生命、健康
辩护要点: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不是不特定多数人,不危害公共安全
2. 仅危及特定财产的安全
只炸毁特定人的财产,不会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
周围没有其他建筑或财产
辩护要点:只危及特定财产,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不危害公共安全
3. 爆炸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爆炸的威力很小
周围没有其他人员和财产
不会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
辩护要点:爆炸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爆炸罪
(三)危害结果的认定
爆炸罪有两档法定刑:
1. 第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
2. 第二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实害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适用
辩护策略:
主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重点论证后果不严重
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致人重伤、死亡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其他严重后果
辩护要点:
伤亡人数的计算是否准确
重伤的认定是否符合标准
财产损失的计算是否合理
是否有重复计算、夸大计算的情况
四、此罪彼罪辩护----罪名的准确适用
(一)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黄金辩点四:主观上是过失的,不构成爆炸罪,可能构成过失爆炸罪!
辩护策略:
主张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
从客观行为推断主观心态
两罪的量刑差异巨大,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二)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辩护策略:
以杀人为目的的爆炸,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客观上只危及特定人的安全,不危及公共安全
量刑考量:两罪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故意杀人罪量刑起点是死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三)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黄金辩点五:只炸毁特定财物,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爆炸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护策略:
以毁坏财物为目的的爆炸,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主观上是毁坏财物的故意,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客观上只烧毁特定人的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比爆炸罪轻得多,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五、量刑辩护----从轻减轻的路径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爆炸罪是重罪,自首的价值更大
2. 坦白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1.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直接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
是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初犯、偶犯
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 认罪认罚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 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被害人有过错在先
一般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严重过错可以减少20%-50%
(三)死刑的辩护
1. 死刑适用的条件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
2.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
被害人有过错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3. 死刑辩护的策略
主张不构成"罪行极其严重"
最大化运用法定从轻情节
最大化运用酌定从轻情节
程序辩护
程序辩护轨道----证据程序的程序辩护
一、侦查程序的辩护
(一)立案程序的审查
1. 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管辖范围
2. 立案程序常见的问题
没有犯罪事实而立的案
没有管辖权而立的案
立案程序违法
3. 辩护要点
审查立案是否符合条件
审查立案程序是否合法
对违法立案的,提出异议
(二)侦查措施的审查
1. 搜查的审查
搜查是否有合法的手续
搜查的范围是否合法
搜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搜查笔录是否规范
2. 扣押的审查
扣押是否有合法的手续
扣押的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
扣押的程序是否合法
扣押清单是否规范
3. 鉴定的审查
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
鉴定人员是否有资格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结论是否科学
黄金辩点六: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的,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三)强制措施的审查
1. 拘留的审查
拘留是否符合条件
拘留的程序是否合法
拘留的期限是否合法
2. 逮捕的审查
逮捕是否符合条件
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
逮捕的必要性审查
3. 辩护策略
对违法的强制措施提出异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
二、证据审查的辩护
(一)物证的审查
1. 物证的收集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来源是否清楚
物证的保管是否规范
2. 物证的鉴定
爆炸物的鉴定
爆炸残留物的鉴定
其他物证的鉴定
3. 物证的证明力
物证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
物证的证明价值大小
(二)书证的审查
1. 书证的收集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来源是否清楚
书证的形式是否合法
2. 书证的内容
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
书证的内容是否完整
书证的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
3.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价值大小
书证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1. 证人的资格
证人的感知能力
证人的记忆能力
证人的表达能力
2. 证言的真实性
证言前后是否一致
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证人是否受到外界干扰
3. 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证言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大小
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1. 供述的自愿性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
是否存在疲劳审讯
2. 供述的真实性
供述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供述是否稳定、一致
3. 辩解的合理性
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
核实辩解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对合理的辩解,积极调查取证予以印证
(五)鉴定意见的审查
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的资质
鉴定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格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的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
3. 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鉴定结论是否合理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黄金辩点七:鉴定意见程序违法或结论不科学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
1. 勘验、检查的主体
勘验、检查人员是否有执法资格
勘验、检查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勘验、检查人员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 勘验、检查的程序
勘验、检查是否有合法的手续
勘验、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规范
3.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笔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笔录的内容是否完整
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 非法言词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 非法实物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黄金辩点八: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1. 申请排除的时间
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庭审期间发现的,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
2. 申请排除的条件
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3. 法庭审查程序
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法庭可以进行调查
控方应当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策略
1. 寻找非法取证的线索
审查讯问笔录
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
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2. 及时提出排除申请
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法庭进行调查
3. 参加法庭调查
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发表辩护意见
四、审判程序的辩护
(一)管辖异议
1.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辩护策略
对管辖有异议的,及时提出
争取由更适宜的法院管辖
(二)回避申请
1. 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 辩护策略
发现有回避情形的,及时申请回避
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争取公正审判
(三)庭审程序的辩护
1. 法庭调查阶段
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
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2. 法庭辩论阶段
对案件事实进行辩论
对证据进行辩论
对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对量刑进行辩论
3. 最后陈述阶段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让被告人表达悔罪态度
让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实体辩护----从爆炸罪到过失爆炸罪
案例二:程序辩护----非法证据排除
案例三:此罪彼罪辩护----从爆炸罪到故意杀人罪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爆炸罪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发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爆炸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证据
当事人没有爆炸故意的证据
爆炸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当事人积极抢救、主动报警的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初犯、偶犯
有自首情节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爆炸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和鉴定意见,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爆炸事故调查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供述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爆炸责任的意见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证据
收集爆炸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收集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爆炸罪
主观上没有爆炸故意
客观上不危害公共安全
不构成爆炸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过失爆炸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较轻的罪名
争取从轻处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罪名辩护----主张不构成爆炸罪或构成较轻的罪名
量刑辩护----全面阐述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法定刑辩护----主张适用较低的法定刑幅度
程序辩护----指出程序违法之处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解读:
这是关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规定,与爆炸罪有一定关联
但主要是针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行为
辩护要点:
区分爆炸罪和其他相关犯罪
审查涉案物品是否属于爆炸物
审查行为是否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律师解读:
这是关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爆炸罪
但可以参考其精神
爆炸罪的"严重后果"标准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辩护要点:
主张参照生产安全犯罪的标准
主张后果未达到"严重"的程度
主张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爆炸罪的量刑指导:
构成爆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造成重伤一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可以在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律师解读:
明确了爆炸罪的量刑起点
分多个档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伤或重大损失、造成死亡或特别重大损失、造成死亡二人以上
辩护要点:
根据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确定基准刑
主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较低的量刑起点
最大化运用各种从轻情节,争取最低刑期
积极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爆炸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其法定刑严苛,但辩护空间仍然广阔。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爆炸罪案件不能只关注实体辩护,而应当建立全方位的辩护体系,从实体和程序两条轨道全面展开。
办理爆炸罪案件应当:
重视实体辩护----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有爆炸的故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仔细审查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准确区分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最大化运用各种量刑情节
深入开展程序辩护----重点审查侦查程序和证据收集程序,寻找非法证据排除的突破口;仔细审查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专业证据;积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两条轨道同时推进,形成辩护合力
积极争取较轻的法定刑和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要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记住:每一起爆炸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