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1篇:特殊婚姻家庭犯罪三维坐标辩护体系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辩护的三维坐标:从身份到行为的立体式抗辩
引言:特殊婚姻家庭犯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破坏军婚罪、虐待罪和遗弃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三个特殊的婚姻家庭类罪名,分别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二百六十一条。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三个罪名都是涉及婚姻家庭的特殊犯罪,都与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和人身权利有关,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行为方式、法定刑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三个罪名的辩护具有特殊性,因为案件往往涉及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社会影响相对较小,辩护空间较大。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的辩护特点:
婚姻家庭相关性---- 案件往往涉及婚姻家庭矛盾、情感纠纷,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
主体特殊---- 犯罪主体往往是被害人的亲属或者配偶,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
对象特殊---- 犯罪对象往往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者现役军人的配偶
自诉案件多---- 虐待罪一般是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遗弃罪也可以自诉
情节恶劣要求---- 虐待罪和遗弃罪都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辩护空间大---- 由于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矛盾,被害人往往有一定过错,辩护空间较大
和解可能性大---- 由于是亲属之间的纠纷,和解的可能性较大,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也较大
量刑较轻---- 三罪的法定刑都比较轻,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虐待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应当建立"三维坐标"辩护体系,从主体维度、行为维度、情节维度三个维度立体展开辩护,全方位覆盖,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维:主体维度----犯罪主体与对象的严格审查
(一)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与对象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犯罪主体: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实践中,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但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也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
犯罪对象:
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
注意:
犯罪对象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这是破坏军婚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犯罪对象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可能构成重婚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犯罪对象是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如果犯罪对象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黄金辩点一:犯罪对象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二)虐待罪的主体与对象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主体:
虐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
非家庭成员不能构成虐待罪的主体
犯罪对象: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虐待罪的犯罪对象
注意:
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都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是虐待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不构成虐待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如果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不构成虐待罪
黄金辩点二: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三)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主体:
遗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扶养义务,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扶养义务
负有扶养义务但没有扶养能力的人,不构成遗弃罪的主体
犯罪对象: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
如果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能成为遗弃罪的犯罪对象
注意:
犯罪主体必须是负有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犯罪对象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是遗弃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负有扶养义务,或者没有扶养能力,就不构成遗弃罪
如果犯罪对象有独立生活能力,也不构成遗弃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负有扶养义务、是否具有扶养能力、犯罪对象是否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黄金辩点三:不负有扶养义务,或者没有扶养能力,或者犯罪对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不构成遗弃罪!
(四)主体维度的其他辩护要点
主体维度还有其他一些辩护要点,需要注意审查。
其他辩护要点:
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审查当事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审查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是否具有特定身份---- 审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是否是家庭成员、是否负有扶养义务等
注意:
主体身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如果主体不符合,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辩护时要全面审查主体身份的各个方面
寻找主体方面的辩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无罪
黄金辩点四: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破坏军婚案
第二维:行为维度----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
(一)破坏军婚罪的行为认定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行为类型: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注意: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结婚和同居两种
如果只是通奸,没有同居或者结婚,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有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如果只是通奸,没有同居或者结婚,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黄金辩点五:只是通奸,没有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二)虐待罪的行为认定
虐待罪的行为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行为特征:
经常性---- 虐待行为必须是经常性的、一贯性的,偶尔的打骂不构成虐待罪
多样性---- 虐待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迫害
持续性---- 虐待行为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偶尔的打骂不构成虐待罪
情节恶劣---- 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常见的虐待行为方式:
肉体上的摧残---- 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
精神上的迫害---- 限制自由、凌辱人格、辱骂、恐吓等
注意:
虐待行为必须是经常性的、一贯性的,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如果只是偶尔的打骂,情节不恶劣,就不构成虐待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虐待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一贯性,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如果只是偶尔的打骂,情节不恶劣,就不构成虐待罪
黄金辩点六:只是偶尔的打骂,情节不恶劣的,不构成虐待罪!
(三)遗弃罪的行为认定
遗弃罪的行为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行为特征:
不作为---- 遗弃罪是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对象特定---- 遗弃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常见的遗弃行为方式:
将被害人遗弃于某处---- 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遗弃于某处,不管不问
不提供生活所需---- 不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所需,致使被害人生活困难
不提供医疗救治---- 对患病的人不提供医疗救治,致使病情加重
其他拒绝扶养的行为---- 其他拒绝扶养的行为
注意: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不恶劣,就不构成遗弃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遗弃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如果情节不恶劣,就不构成遗弃罪
黄金辩点七:情节不恶劣的,不构成遗弃罪!
(四)行为维度的其他辩护要点
行为维度还有其他一些辩护要点,需要注意审查。
其他辩护要点:
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审查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审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审查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是否属于正当行为---- 审查是否属于正当行为,如父母教育子女的行为
注意:
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
如果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具有可罚性,就不构成犯罪
辩护时要全面审查行为的各个方面
寻找行为方面的辩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无罪
黄金辩点八: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者可罚性的,不构成犯罪!
第三维:情节维度----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九: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家庭矛盾、情感纠纷引发的,可以从轻处罚
亲属关系---- 行为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的辩护
虐待罪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更重,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
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更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
如果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黄金辩点十一: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四)缓刑的适用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较轻---- 三罪的法定刑都比较轻,一般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的犯罪情节一般都比较轻
被害人谅解---- 由于是亲属之间的纠纷,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较大
认罪悔罪---- 行为人一般都能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的行为人一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金辩点十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有亲属关系,是否有矛盾纠纷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往往有亲属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十三: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没有犯罪,或者情节较轻,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十四: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证人往往是双方的亲属,其证言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十五: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虐待案件中,病历、伤情照片等书证、物证非常重要。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虐待案件中,病历、伤情照片等书证、物证可以证明虐待行为和伤害程度,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六: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提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行为、情节三个维度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维坐标"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争取被害人谅解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情节不恶劣不构成虐待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是夫妻,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偶尔会打李某几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张某犯虐待罪。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偶尔会打李某几下,这是事实;(2)但张某的行为只是偶尔的打骂,不是经常性的、一贯性的;(3)张某的行为情节不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属于一般的家庭纠纷;(5)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只是偶尔的打骂,情节不恶劣,不构成虐待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虐待罪要求虐待行为是经常性的、一贯性的,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果只是偶尔的打骂,情节不恶劣,就不构成虐待罪。办理虐待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虐待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一贯性,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破坏军婚辩成重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与赵某同居,赵某的丈夫是某部队的现役军人。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与赵某同居,这是事实;(2)但王某不知道赵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3)王某主观上没有破坏军婚的故意;(4)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可能构成重婚罪;(5)重婚罪的法定刑与破坏军婚罪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6)建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认定罪名。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王某明知赵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而与之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以破坏军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破坏军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不知道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可能构成重婚罪。办理破坏军婚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主观上是否明知,正确认定罪名。
(三)量刑辩护:被害人谅解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遗弃了自己的年迈母亲,情节恶劣。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向母亲道歉,取得了母亲的谅解。检察机关以遗弃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遗弃罪;(2)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3)刘某积极向母亲道歉,取得了母亲的谅解;(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6)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遗弃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了母亲的谅解,是初犯、偶犯,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遗弃案件中,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遗弃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破坏军婚罪、虐待罪和遗弃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三个特殊的婚姻家庭类罪名,都与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和人身权利有关。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应当建立"三维坐标"辩护体系,从主体维度、行为维度、情节维度三个维度立体展开辩护,全方位覆盖。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维(主体维度)---- 重点审查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与对象、虐待罪的主体与对象、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主体维度的其他辩护要点等主体问题
第二维(行为维度)---- 重点审查破坏军婚罪的行为认定、虐待罪的行为认定、遗弃罪的行为认定、行为维度的其他辩护要点等行为问题
第三维(情节维度)----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结果加重犯、缓刑适用等情节问题
三个维度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审查,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特殊婚姻家庭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