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一、引言
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资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农民收入和农村社会稳定。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投入品,其质量安全不仅影响当季的农业生产效益,更可能通过食物链传导到食品安全领域。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正是针对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伪劣行为的专门刑事规范。
本罪的特色在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犯结构----不像其他生产销售类犯罪多以销售金额或危险性为入罪门槛,本罪要求实际造成了农业生产损失。这一特征既反映了立法者对农业生产特殊性的尊重,也为辩护工作提供了独特的技术空间----损害结果的大小、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失的量化计算,都是辩方可以深入攻防的核心领域。本文围绕本罪的构成要件、辩护策略和实务要点进行全面分析。
二、罪名构成要件精析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构成本罪。
本罪采用了"二分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其一为生产"三假"(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注意种子不在"生产"的假产品范围中(但种子在后面"失去使用效能"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中有涉及),体现了立法者对种子这一特殊生物产品区别对待的考量;其二为销售者销售明知失去使用效能的四类产品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类型的区别对待是辩护中的重要切入点。
"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的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以及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假兽药包括以非兽药冒充兽药、以此种兽药冒充他种兽药,以及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假化肥的核心是以不具有肥料功效的物质冒充肥料。
"失去使用效能"是本罪的一个独特概念----产品原本是合格的,但因过期、变质、受潮等原因丧失了应有的使用效能。这与"假"(从始至终就是假冒的)和"不合格"(生产过程的质量缺陷)有本质区别,主观恶性相对较低。辩护律师在"失去使用效能"类案件中,应当关注产品从"合格"到"失效"的过程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是管理疏忽导致的被动失效,还是故意销售明知失效的产品?前者的主观恶性显著轻于后者。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入罪的必要结果条件。根据司法解释,"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以五十万元为起点。法定刑三个档位分别对应较大损失(三年以下)、重大损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和特别重大损失(七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三、损害结果的量化计算----辩护的核心战场
本罪以经济损害结果为入罪和量刑的主要标尺。损害结果的量化计算是辩护工作中最重要也最复杂的环节。
损失范围的合理界定。控方通常以"全部农作物的预估产值"来计算损失,但这种计算方法可能过度扩大了损失范围。辩护律师应当主张:损失的界定应当以"增量损失"为基础----即农民实际投入的农资成本加上因伪劣农资导致的"额外损失"(如预期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而非将全部农业生产投入和产值均计入损失。如果农民使用了多种农资产品,应将伪劣农资产品导致的"边际损失"从总损失中分离出来。
损失评估的时间基准。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特征,损害结果的评估需要在适当的时点进行。如果评估过早(如农作物还在生长期),后期的气候因素可能对最终产量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评估过晚(如农作物已经收割),损害结果与伪劣农资之间的因果联系可能被其他因素稀释。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损失评估的时点是否科学合理。
自然因素与伪劣农资的损失分担。农业生产高度依赖自然条件----干旱、洪涝、病虫害、极端温度等自然因素都可能造成重大减产。当自然因素和伪劣农资共同导致减产时,应当在两者之间合理分配损失份额。辩护律师应当引入农业专家和气象数据,论证自然因素对减产的贡献比例,避免将全部损失归因于伪劣农资。
农民的耕作管理因素。农作物的产量不仅取决于农资产品的质量,还取决于农民的耕作管理水平----播种时间、密度、施肥方法、灌溉管理、病虫害防治时点等。如果农民在耕作管理上存在不当之处,其对减产的贡献应当从伪劣农资的损失中扣除。辩护律师应当通过现场勘验、农户访谈和农业专家评估等方式,收集农民耕作管理方面的证据。
四、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情境下的辩护策略
农资产品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复杂的、长期的和多维度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远比其他产品犯罪更为复杂。
农药药效的因果证明----使用伪劣农药导致病虫害得不到有效控制进而导致农作物减产。但病虫害的发生程度本身就受到气候、品种抗性、防治时机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即使使用了合格农药,也不能保证百分百防治效果。辩方可以主张:即使使用合格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的减产仍然可能发生,伪劣农药造成的"额外损失"是有限度的。
种子质量的因果证明----这是最为复杂的情形。种子的表现(发芽率、生长势、产量等)受到种子本身质量、土壤条件、气候因素、田间管理等多维因素的交互影响。伪劣种子导致的出苗率低、生长不整齐、产量下降等问题,很难排除土壤质量、播种技术和气候因素的贡献。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会引入农学专家辅助,采用对照实验或田间调查的方法来科学评估种子质量因素的独立贡献度。
化肥效果的因果证明----伪劣化肥的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导致作物营养不足进而减产。但土壤本身的肥力基础、其他施肥措施的补足作用、以及土壤中残留养分(来自上一季的施肥)都可能减轻伪劣化肥的减产效应。辩护律师可以聘请土壤学专家对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进行测定,评估化肥减量施用对作物产量的实质影响。
五、农资产品标准的适用与辩护
农资产品具有复杂的质量标准体系,标准的正确适用是辩护中的关键技术点。
农药标准体系。农药产品标准涵盖有效成分含量、相关杂质限量、物理化学性质(如悬浮率、湿润性、乳液稳定性等)、以及储存稳定性等多个方面。有效成分不足是最常见的质量不合格类型。但农药防效不仅取决于有效成分含量,还受制剂加工质量(助剂配方、粒径分布等)的影响。辩护律师应当细化分析农药不合格的具体项目,区分"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直接影响防效)和"物理性质不达标"(间接影响使用便利性)两种情形。
种子质量标准。种子质量的法定指标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含量四项。对于杂交种,品种纯度是核心指标。种子质量纠纷中的技术难点在于:种子在实验室的"标准发芽率"与田间"出苗率"之间的差异----标准发芽率是在实验室最优条件下测定的,而田间条件往往不如实验室理想。辩护律师可以主张:田间出苗率低于实验室标准发芽率是正常的,不能以田间出苗率低来反推种子不合格。
化肥养分含量误差的允许范围。化肥产品的养分含量检测存在允许误差----如单一养分含量允许绝对误差1.0%,总养分允许绝对误差1.5%以内。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化肥检测结果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如果误差在允许范围内,不应认定产品不合格。
六、"明知"要件----销售者主观故意辩护
本罪对销售者的主观要件要求"明知"----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销售。
农资经销商的进货审查义务。根据相关法规,农药、兽药、种子等实行许可经营制度。持证经销商应当建立进货台账、索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如果经销商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进货审查义务,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如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种子纯度不达标等仅能通过实验室检测发现的隐蔽性缺陷)不应推定经销商"明知"。辩护律师应当收集经销商的进货台账、供货商证照和质量合格证明作为"不知情"的证据。
产品外包装和标签的明显瑕疵。如果农资产品的外包装和标签存在明显的问题----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无农药登记证号或兽药批准文号、包装破损导致产品受潮变质等----经销商"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审查外包装瑕疵是否具有"可辨识性"。如果包装瑕疵极其细微,在正常商业验收过程中容易被忽视,则不应将"应当知道"标准提得过高。
七、农业生产季节性特征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农业生产具有极强的季节性----种子必须在特定的播种窗口期使用,农药必须在病虫害防治的关键时期施用,化肥必须在作物生长的特定阶段追施。这一季节性特征对案件证据的保全和收集提出了特殊要求。
证据保全的时效性。农资产品的质量鉴定和农业生产损失的现场勘验必须在适当的时点进行。如果案件调查拖延至收获季节之后,农作物已经收割、土地已经翻耕,现场证据已经灭失----此时作出的损失认定可能缺乏充分的客观基础。辩护律师应当对证据保全的时效性提出质疑。
假种子案件中的"代际"损失认定。种子质量问题的影响可能延续多代----如杂交种子纯度不足导致的第一代作物减产,还可能因留种再播导致后续世代的持续减产。这种代际损失在多大程度上应归因于最初的伪劣种子?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后续世代的损失因其他因素(如自然杂交、种植管理差异等)的介入而因果链条逐步弱化,责任应当限定于使用了伪劣种子的当季损失。
七点五、行政执法、农业检测与刑事追诉的程序衔接
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管涉及农业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程序中形成的大量证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转化是辩护关注的重点。
农业部门抽检的法律效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农资市场的日常抽检是发现伪劣农资的主要途径。但农业抽检的方法和频次是否科学?抽检的程序是否完全合规?农业部门的检测报告与刑事侦查中委托检验的报告如果出现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以何者为准?辩护律师应当建立对行政抽检程序的严格审查机制。
农资产品的"保质期"与法律程序的"时效"。农药、兽药产品的化学稳定性是有限的----经过长时间存放,某些成分可能降解。如果从产品抽检到刑事审判间隔了较长时间,产品在存放期间是否发生了质量变化?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对产品的"储存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点六、农业生产损失的保险理赔与刑事责任的交叉
农业生产者通常会购买农业保险。伪劣农资导致的减产损失如果已经通过保险理赔得到了部分补偿,这部分保险赔偿是否应当在刑事损失认定中予以扣除?
辩护律师可以主张:保险赔偿已经弥补了农民的部分经济损失,刑事程序中认定的"较大损失"应当是保险尚未覆盖的"净损失"。如果保险已经对全部损失进行了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应当重新审慎评估。
七点七、农药残留与食品安全犯罪的交叉----辩护中的概念区隔
伪劣农药导致的"药害"不仅体现在防治效果不佳造成的减产,还可能涉及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如果农民使用了伪劣农药(如含有隐性禁用成分),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进而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与食品安全违法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为辩护提供了语言空间。\n\n辩护律师应当将"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防治效果)和"农药含有隐性禁用成分"(引发食品安全风险)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加以区分。前者是产品效能的缺陷,后者是产品安全性的缺陷----两者触犯的法益不同、后果也不同。\n\n七点八、假种子的品种权侵权与刑事伪劣认定的竞合\n\n种子领域独特的知识产权问题----品种权侵权与假种子犯罪的交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行为,首先构成品种权侵权。但如果侵权人将A品种种子标注为B品种销售,则同时构成"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触犯本罪。\n\n辩护律师应当细致区分:如果行为人只是在未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授权品种的种子(品种权侵权),但种子确实是其标注的品种(品种真实性没有问题),则行为仅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不构成本罪。只有在种子品种不真实----以A充B----时,才可能构成本罪。\n\n七点九、小规模农资经营者与大型生产企业的差异化辩护\n\n中国农资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大量存在农村基层的小规模农资零售店。这些基层零售商通常缺乏专业的农资质量鉴别能力,其进货依赖于上游批发商或生产企业的信誉和产品合格证明。对这类小规模经营者适用与大型生产企业相同的"明知"和审查义务标准既不合理也不现实。\n\n辩护律师应当将当事人的经营规模和专业能力----是个体户还是持证经销企业、是否配备了质检人员、年营业额的大小等----作为论证其审查义务和主观认识水平的重要依据。\n\n七点十、兽药残留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养猪场等终端用户的反馈\n\n兽药不同于农药----兽药用于食用动物(猪、牛、鸡等),其质量不合格不仅影响动物疾病的治疗效果,还可能通过兽药残留影响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如果使用了伪劣兽药导致动物疾病治疗失败、动物死亡----这属于兽药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但如果伪劣兽药中含有违禁成分(如瘦肉精、氯霉素等),导致动物产品在后续的食品安全检测中被判定为不合格----这一"次生损失"是否应当归入本罪的损失范围,是辩护中可以积极争取的空间。\n\n七点十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n\n农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定点经营、专柜销售。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农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应当区分"无证经营"和"销售伪劣农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无证经营属于行政许可违法,销售伪劣农药属于产品质量犯罪。如果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质量合格的真农药,应当仅追究非法经营责任而非本罪责任。\n\n七点十二、化肥标识违规与实质质量缺陷的区分\n\n化肥包装袋上的养分含量标识与实际检测值不符是常见的行政违规。但标识违规分为"虚高标注"(故意夸大养分含量欺骗消费者)和"标识不规范"(标注格式或位置不标准)两类。仅有标识不规范而养分实际含量合格的,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提取化肥产品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报告来证明产品的实质质量状况。\n\n七点十三、新型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的标准适用困境\n\n近年来生物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等)和生物肥料(微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等)快速发展,但这些新型农资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部分产品仅有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对于缺乏国标/行标的生物农资产品,如何认定其"不合格"或"伪劣",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空白。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在法定标准缺失的情况下,不能以企业自定标准的不符来认定产品构成刑事违法的"不合格"----法定标准的缺失意味着入罪前提的不成立。\n\n七点十四、国际农资贸易中的伪劣产品认定\n\n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农药、化肥生产和出口国之一。出口农资产品如果在目的国被认定为伪劣产品,是否构成本罪?本罪保护的是中国国内的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利益,出口产品的质量问题通常由目的国的法律管辖。但如果在出口检验环节被中国海关查获为伪劣产品----产品尚未实际出口----是否可以认定为未遂?辩护律师应当关注产品的最终去向和损害的最终发生地。\n\n进口种子引发的品种适应性争议。近年来从国外引进的蔬菜、花卉种子越来越多。如果进口种子在中国种植后表现不佳,种子质量是否存在"伪劣"问题?很多情况下表现不佳的原因并非种子质量而是品种的生态适应性----同一品种在不同气候和土壤条件下表现会有显著差异。辩护律师可以引入品种适应性评估的专业知识,论证品种表现不佳不等于种子质量不合格。\n\n七点十五、数字化农业与精准农资的辩护新思维\n\n随着无人机植保、智能施肥、数字化种业等精准农业技术的发展,农资产品与农业技术服务的结合日益紧密。当一个"产品+服务"的套餐导致了农业生产损失时,是产品的问题还是服务的问题?无人机飞防服务的效果取决于农药产品质量、施药时机、飞行参数(高度、速度、用药量)和服务人员的操作技能等多种因素。辩护律师应当将产品因素和服务因素进行剥离,准确界定产品生产者对损失的责任范围。\n\n七点十六、农资产品的"后市场"----二手农资与过期农资的特殊问题\n\n农民之间私下转让剩余的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如果农民甲将自己购买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农药转让给农民乙使用后造成了损失,农民甲是否构成销售伪劣农药?这种"私下转让"在性质上与"商业销售"有本质区别----前者是邻里互助性质的余量调剂,后者是营利性的商业行为。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对非商业性的余量转让行为免于刑事追诉,或至少显著从宽处理。\n\n七点十七、生物育种与基因编辑种子的法律前沿问题\n\n基因编辑(Gene Editing)技术在作物育种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基因编辑作物与转基因作物在法律地位上不同----部分国家的监管框架将基因编辑作物视为等同于传统育种产物,而非转基因生物。在中国,基因编辑作物的法律属性和安全管理政策尚在制定中。如果基因编辑种子在没有明确监管框架的情况下进入了市场并引发了争议,其"合法性"的判断涉及前沿的生物技术法律问题。辩护律师在此类超前沿案件中应充分引入生命科学和科技法学专家辅助。\n\n七点十八、群体性农业损失事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与风险分担\n\n农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减产损失在涉农案件中经常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出现----一村乃至数村的农民使用了同一批次的伪劣农资产品遭遇集体减产。群体性案件的辩护面临独特的挑战----舆论压力、地方政府的维稳干预和被害人的群体诉求可能对司法独立形成压力。辩护律师在群体性案件中应当平衡好法律专业辩护和社会稳定的考量,同时审查农民在选购、使用农资产品过程中的自主决策因素----农民在选择价格异常低廉的产品时是否意识到低价的异常?农民在未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情况下盲目使用是否自担了部分风险?农民是否有扩大损失的行为(如发现了问题后仍然继续使用)?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得到相应的减轻。\n\n七点十九、农业执法与市场监管的协同困境\n\n农资产品安全涉及农业农村部门(农药、种子、兽药等)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化肥等)的职责交叉。同一个伪劣农资案件中可能出现两个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企业进行查处、两份不同检测报告结论不一致、两个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并行等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关注"多头执法"带来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当事人是否因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行政机关重复处罚?多份行政检测报告的结论矛盾是否说明产品的质量认定本身存在不确定性?\n\n七点二十、农村电商与社交平台农资销售的法律挑战\n\n拼多多、快手、抖音等平台上的农资产品销售增长迅猛。农村电商和直播带货拓展了农资产品的销售渠道,但也加剧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扩散风险。网络平台对平台上销售的农资产品的审核义务是什么?如果平台已经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建立了资质审核制度但仍然出现了伪劣产品销售,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辩护律师在涉及农村电商的案件中,应当从"技术基础设施"和"合理审查义务"两个角度为平台经营者构建辩护体系。\n\n八、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连接农业生产安全与刑事司法保护的关键节点。本罪的辩护工作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损害结果的多因性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给辩护律师提供了广阔的技术施展空间。
在每一起农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把握三项核心任务:第一,精确量化损失----对控方认定的"较大损失"进行逐项审查和合理缩减;第二,科学分析因果关系----将伪劣农资的独立贡献从自然因素、管理因素和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中分离出来;第三,深入审查技术证据----从农药标准到种子纯度,从化肥养分到兽药成分,每一个检测指标都可能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通过上述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农资安全刑事司法的精准化和科学化。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