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4篇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安全标准认定式辩护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安全标准认定式辩护法----以食品安全标准与危害结果为核心的辩护路径
导言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也越来越严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广泛。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办理过多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我深刻地体会到,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准确认定。很多时候,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涉案食品是否"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问题上。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食品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生产的某种食品添加剂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我通过深入研究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现公诉机关据以认定的标准已经废止,新的标准对该添加剂的限量要求有所放宽。按照新标准,涉案食品的添加剂含量是符合要求的。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作出了无罪判决。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安全标准认定"这一核心环节。只有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效力和适用范围,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有效的辩护突破口。
本文将结合我多年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从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判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安全标准认定式辩护法,以期为同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中,"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是整个罪名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技术要求、管理规范等制定的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第一,法定性。 食品安全标准是由国家依法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时,必须准确查找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用以判断涉案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餐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诉机关指控该餐馆使用的食用油酸价超标。但我通过查阅《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发现,酸价指标是针对未精炼的毛油的,而餐馆使用的是精炼食用油,不适用该指标。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犯罪。
第二,强制性。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但辩护时也要注意,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不同层次,其效力和适用范围也不同。不能笼统地说"不符合标准",而要具体分析不符合的是什么标准,该标准是否适用于涉案食品。
第三,技术性。 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涉及食品的原料、添加剂、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多个专业领域。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食品专业知识,或者借助专家证人的帮助,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标准。
第四,动态性。 食品安全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对食品安全认识的深入,标准会不断修订和更新。辩护时,要注意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标准,而不是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过去的行为。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体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效力最高。
辩护要点:在认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时,首先要看是否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就应当适用国家标准。
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辩护要点: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就要看是否有地方标准。但要注意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不能超出制定机关的行政区域。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辩护要点:企业标准是企业自己制定的,通常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如果企业制定了企业标准,那么其生产的食品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还要符合企业标准。
但是,如果企业没有制定企业标准,那么只需要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即可。不能以企业标准来要求没有制定该标准的企业。
4. 其他相关标准
除了上述食品安全标准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标准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的标准等。
辩护要点:要注意区分"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安全标准",特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包括其他标准。如果只是不符合其他标准,而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就不构成本罪。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这是食品安全标准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点。
辩护要点:对于限量规定,要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限量指标的具体数值是多少
涉案食品的实际检测值是多少
检测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结果是否在误差允许范围内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诉机关指控该厂生产的食品中铅含量超标。但我通过审查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机构采用的检测方法不是标准规定的方法,而且检测结果的数值刚刚超过限量值,考虑到检测误差,不能确定一定超标。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作出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辩护要点:对于食品添加剂,要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使用的添加剂是否在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内
使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使用的量是否在限量范围内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面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诉机关指控该面馆在面条中添加了"硼砂",属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但我通过调查发现,该面馆添加的不是硼砂,而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硼砂"(实际是"硼砂"的误称,实际是"碳酸氢钠"等合法添加剂)。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不构成犯罪。
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有特殊的营养成分要求。
辩护要点:对于这类食品,要注意审查其营养成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但也要注意,营养成分不符合要求和安全指标不符合要求是两回事。如果只是营养成分不达标,但不影响食品安全,那么可能不构成本罪,而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4. 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的标签、标志、说明书也有相应的标准要求。
辩护要点:对于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注意区分情况。如果只是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但食品本身是安全的,那么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如果标签、标志、说明书的问题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如虚假标注保质期导致食品变质,那么就可能构成本罪。
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
辩护要点:对于生产经营过程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注意审查其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如果只是一般的卫生问题,不会导致严重后果,那么可能不构成本罪。
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某肉制品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某肉制品公司生产的一批火腿肠被检测出"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超标,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生产经理李某某、质量经理王某某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我接受委托担任质量经理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详细阅卷和调查,我发现了几个重要的辩护点:
第一,关于"瘦肉精"的标准问题。我查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发现该标准中并没有"瘦肉精"的限量规定。"瘦肉精"属于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而不是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污染物。那么,对于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应当适用哪个罪名呢?我认为,应当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二,关于王某某的责任问题。王某某作为质量经理,其职责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控制。但"瘦肉精"的检测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方法,该公司的实验室不具备检测"瘦肉精"的能力。而且,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向供应商索要了检疫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王某某在其职责范围内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第三,关于主观明知的问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生产、销售。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明知火腿肠中含有"瘦肉精"。
基于以上分析,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应当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为"瘦肉精"是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限量指标。
王某某作为质量经理,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质量管控职责,对火腿肠中含有"瘦肉精"不知情,不具有犯罪故意。
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责任相对较轻,且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确实应当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直接变更罪名。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各被告人定罪处罚,但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王某某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虽然罪名没有变更,但王某某获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这已经是相当不错的辩护效果。
辩护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准确适用食品安全标准非常重要。不同的标准对应不同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和法定刑都有所不同。辩护律师要认真研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寻找最佳的辩护策略。
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不符合安全标准"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准确认定涉案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办理这类案件的关键。
(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辩护要点: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有明确的标准依据。 不能笼统地说"不符合安全标准",必须具体指出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哪项规定。
第二,不符合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 并不是所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都能构成本罪,只有那些"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一般的不符合,不会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
第三,要注意区分"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 如果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那么就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本罪。
(二)检验检测报告的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是这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辩护要点:对检验检测报告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辩护要点:
要审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食品检验资质
要审查检验检测的项目是否在机构的资质范围内
要审查检验检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公诉机关据以定案的检验检测报告是由一家没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我据此提出该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2. 检验检测程序的合法性
检验检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要点:
要审查样品的抽取、保管、送检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要审查检验检测的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要审查检验检测的步骤是否规范
要审查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是否符合规定
3. 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
辩护要点:
要审查检验检测的数据是否准确
要审查检验检测的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要审查检验检测结果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必要时,可以申请重新检验检测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饮料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饮料中的防腐剂超标。但我通过审查发现,检测机构在检测时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样品前处理,导致检测结果偏高。我申请了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结果显示防腐剂含量在标准范围内。最终,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本罪是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只要求具有造成这些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
辩护要点:对于"足以造成"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必须有科学依据
"足以造成"不是主观臆断的,必须有科学依据。通常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
2. 要考虑多种因素
判断是否"足以造成",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不符合标准的物质的性质、含量、毒性,食品的食用量、食用人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危害程度的因素。
3. 要区分"严重"和"一般"
本罪要求的是"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如果只是一般的食物中毒或者轻微的食源性疾病,那么不构成本罪。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该超市销售的一批面包被检测出菌落总数超标。公诉机关指控该面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我提出,菌落总数超标只是说明食品的卫生状况不好,可能会导致一般的肠胃不适,但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而且,这批面包的保质期很短,发现问题后已经及时下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不构成犯罪,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某农产品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某农产品公司销售的一批蔬菜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我接受委托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通过详细分析案情,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我查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发现涉案蔬菜中检测出的农药确实有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测结果也确实超过了限量值。但是,我注意到,该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是针对某种特定蔬菜的,而涉案蔬菜是另一种蔬菜,对该农药没有限量规定。也就是说,不能用A种蔬菜的限量标准来要求B种蔬菜。
第二,关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问题。即使农药残留确实超标,也不当然就"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要根据农药的毒性、残留量、蔬菜的食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本案中,虽然农药残留超标,但超标幅度不大,而且这种农药的毒性较低,正常食用量下不会导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第三,关于主观明知的问题。刘某某作为农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经营管理,不具备专业的农药残留检测能力。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向供应商索要了相关证明文件。刘某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其销售的蔬菜是符合安全标准的。
第四,关于销售金额和危害后果的问题。这批蔬菜数量不大,销售金额也不高,而且发现问题后已经及时召回,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为了支持我的辩护意见,我还申请了食品安全专家出庭,就农药残留的危害、"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标准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蔬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无罪。
辩护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是关键。不能因为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当然地认为构成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辩护律师要善于从专业角度分析论证,动摇控方的指控基础。
三、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及辩护策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其他一些食品安全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准确区分本罪与相关罪名,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食品的性质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食品本身还是食品,只是某些指标不符合安全标准;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简单来说,前者是"不合格的食品",后者是"有毒的食品"。
2. 行为方式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 入罪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或者具有造成危害的危险。
4. 法定刑不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刑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更重。
辩护要点: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可能在定性上存在争议。辩护律师要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罪名。
如果被告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但实际上涉案食品只是不符合安全标准,并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那么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定性辩护,争取将罪名变更为相对较轻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被告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指控其在食品中添加了"吊白块"。但我通过调查发现,被告人添加的不是"吊白块",而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只是超量使用了。我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变更了罪名。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食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产品。
2. 犯罪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入罪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为入罪标准;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以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为入罪标准。
4. 法定刑不同
两者的法定刑也有所不同。
辩护要点: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策略。
(三)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行为方式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 犯罪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制度。
辩护要点: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无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辩护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哪个罪名的处罚更轻,从而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某小作坊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某小作坊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豆制品,其生产的豆制品被检测出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作坊主陈某某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
辩护过程: 我接受委托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分析案情,我认为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争议。
首先,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我认为,虽然豆制品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但这主要是由于小作坊的卫生条件有限造成的,属于一般的卫生问题,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其次,关于非法经营罪。陈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非法经营罪要求"情节严重",而陈某某的生产规模很小,销售金额也不大,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值得商榷。
最后,我认为,本案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向法院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同时也提出,如果法院认为构成犯罪,那么也应当以处罚较轻的罪名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陈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其行为尚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虽然没有完全达到无罪的辩护目标,但将重罪变更为轻罪,且适用了缓刑,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结果。
辩护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准确的罪名定性非常重要。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入罪标准和法定刑。辩护律师要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寻找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路径。
四、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的辩护,需要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要点
1. 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辩护要点:会见时,要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涉案食品的种类、数量、来源
生产、销售的过程
食品是否真的不符合安全标准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侦查机关查获的证据情况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2.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要点: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可以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涉案食品是否真的不符合安全标准
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故意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
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3. 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要点:申请取保候审时,要重点说明以下几点: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不是严重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犯罪嫌疑人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犯罪嫌疑人不会毁灭、伪造证据,不会干扰证人作证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认罪态度好
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
4. 收集有利证据,提供给侦查机关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证明涉案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
证明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要点
1.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要点:查阅案卷材料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检验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笔录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相关的书证(如营业执照、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进货凭证等)
2. 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辩护要点:会见时,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涉案食品的情况
生产、销售的过程
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准确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客观
书证是否真实、完整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故意
3. 调查取证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重点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证明涉案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
证明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对于专业技术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咨询专家,或者委托进行技术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要点:辩护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定性辩护: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否应当定性为其他罪名
事实辩护: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标准辩护:涉案食品是否真的不符合安全标准
危险辩护: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主观辩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故意
情节辩护: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积极赔偿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程序辩护: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合法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要点
1. 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制定辩护策略
辩护要点:制定辩护策略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辩护的重点是什么(定性、事实、标准、危险、主观、情节等)
如何质证(特别是对检验检测报告的质证)
如何发问(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发问)
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2. 会见被告人,做好庭审准备
3. 申请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
辩护要点:
对于检验检测人员,可以申请其出庭接受质询
对于专家证人,可以申请其出庭就食品安全标准、危害评估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4. 庭审质证
辩护要点:
对于检验检测报告,要从机构资质、检测程序、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方面进行质证
对于证人证言,要从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质证
对于书证,要从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质证
5. 法庭辩论
辩护要点:法庭辩论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故意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一)检验检测报告的审查技巧
检验检测报告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
1. 审查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
2. 审查检验检测程序的合法性
3. 审查检验检测方法的科学性
4. 审查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二)书证的审查技巧
书证在这类案件中也很重要,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进货凭证、检验记录等。
辩护要点:
要审查书证的真实性
要审查书证的内容
要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技巧
辩护要点:
要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要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
要审查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要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
(四)专家证人的运用技巧
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专家证人的作用非常重要。
辩护要点:
选择合适的专家证人
与专家证人充分沟通
充分发挥专家证人在庭审中的作用
结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辩护律师具备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辩经验,还要求辩护律师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
安全标准认定式辩护法,是我在多年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套辩护方法。这套方法的核心在于,以"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为切入点,通过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准确把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严格认定、对"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深入分析、对相关罪名的准确区分,构建起完整的辩护逻辑体系。
当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辩护策略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抓住了"安全标准认定"这个核心,就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有效的辩护突破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既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我们既要看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支持国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也要客观、公正地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
最后,我想说的是,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法治宣传,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这既是我们的法律职责,也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