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

一、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典型案例深度复盘与辩护策略分析

二、本罪的法律性质与保护法益

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辩护律师需要准确理解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对逝者尊严和社会伦理情感的法律保护。在具体辩护中应当注意尸体、尸骨、骨灰的法律界定,以及盗窃、侮辱、毁坏三种行为方式的区分。如果行为人是有权处置遗体的近亲属或合法受托人,则不构成盗窃。辩护律师应当区分侮辱与不当处置----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侮辱故意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损坏尸体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故意认定与辩护策略

本罪要求行为人对盗窃、侮辱或毁坏尸体、尸骨、骨灰具有主观故意。盗窃故意的认定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关键。侮辱故意的本质是对逝者的不尊重和贬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羞辱逝者或其家属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只是因为疏忽、无知或情绪失控而实施了不当行为但主观上并无侮辱故意则不应认定为本罪。毁坏故意与过失损坏的区分同样重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导致尸体损坏应当排除本罪的适用。主观故意的精细化分析是辩护律师在本罪案件中的核心战场。

四、盗窃骨灰案典型案例解析

在某市一起案件中,离婚后的前夫潜入殡仪馆将前妻父亲的骨灰盒盗走并丢弃于郊外荒地。辩护律师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第一,行为人主观目的是泄愤报复而非非法占有,骨灰盒无经济价值,不符合盗窃罪特征。第二,行为人系情感受挫下的过激行为,案发后主动交代丢弃地点并协助家属找回骨灰,主观恶性较小。第三,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法院综合考量后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案例说明充分挖掘酌定从轻情节的重要性。

五、侮辱尸体案典型案例与辩护分析

在某县另一起案件中,某村民因与村支书有矛盾,深夜撬开村支书父亲的棺材并将尸骨抛撒于墓地。辩护律师重点把握以下辩点:第一,行为人系因长期遭受不公正对待而实施的报复行为,存在一定可理解性。第二,行为人缺乏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村民联名出具谅解书。第三,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自首。第四,行为人积极赔偿重新安葬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自首成立,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说明自首、赔偿、谅解三项情节的结合可大幅缓解量刑压力。

六、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本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等存在界分或竞合关系。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具有高经济价值的陪葬品则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毁坏的是尸体存放设施而非尸体本身,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特征和主观意图准确界定罪名并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路径。罪名界分不仅是定罪问题,更是量刑辩护的基础。

七、量刑规律与协商策略

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本罪涉及社会伦理底线,实践中一般不轻易适用缓刑或免刑。辩护律师在量刑协商中应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后果是否已补救、被害方是否谅解、自首和认罪认罚的运用。在涉案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推动认罪认罚协商往往是实现量刑最优化的务实选择。如已取得被害方谅解且社区评估合格,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辩护律师应积极论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八、证据审查与程序辩护

本罪案件证据审查存在值得关注的特点。尸体、尸骨、骨灰的同一性鉴定是否确属被害人家属所指认的逝者,如果存在疑问应要求DNA鉴定。在殡仪馆、医院太平间等场所发生的案件中,监控录像、出入登记、目击证人等证据材料的全面审查至关重要。侮辱的认定带有较强主观色彩,辩护律师应审查所有客观证据是否能确实充分证明行为人具有侮辱故意。还应审查侦查机关在取证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如遗体鉴定是否获得近亲属同意。

九、被害人权益保护与刑事和解

本罪案件中被害方通常是逝者的近亲属。辩护律师应关注被害方范围的确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通常被认定为被害人。本罪案件往往引发被害方的强烈情感反应和社会舆论关注,辩护律师应以同理心和专业性处理与被害方的关系。虽然本罪是公诉案件,但如果行为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充分考虑。辩护律师应在法律和伦理框架内积极推动刑事和解,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十、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特殊问题

故意毁坏行为与盗窃、侮辱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毁坏是对尸体、尸骨、骨灰进行物理性破坏,包括焚烧、肢解、粉碎、抛撒等,客观危害性通常大于单纯的盗窃。辩护律师应审查行为人的毁坏动机----是仇恨、报复、毁灭罪证还是其他动机?如果毁坏尸体是为毁灭杀人罪证,则可能构成更重罪行。尸体被毁坏的程度是量刑重要考量因素,部分毁坏和完全毁坏之间量刑差异显著。应通过法医鉴定准确评估毁坏程度并论证实际危害小于指控危害。

十一、认罪认罚从宽实务

在本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注意:当事人在认罪认罚时是否对盗窃、侮辱或毁坏的具体情节有清晰认识和真诚悔罪态度?因本罪涉及社会伦理底线和公众情感,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往往持谨慎态度。辩护律师应通过社会调查报告、被害方谅解书等材料帮助检察机关评估从宽处理的社会可接受性。本罪能否适用缓刑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大小、是否取得被害方谅解及社区评估结果。

十二、本罪综合辩护总结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虽位于刑法罪名体系边缘地带,但其承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不容忽视。辩护律师应做到:在法律层面进行精准的构成要件分析,从主体、行为方式、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维度审查控方证据。在伦理层面保持高度敏感性,在法庭上的每一次发言都应体现对逝者及其家属的尊重。在策略层面善于运用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多种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辩护律师的专业表现本身就是对法治信仰和职业伦理的最好诠释。

十三、域外比较与实践启示

从比较法视角看,各国对尸体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但均体现对逝者尊严的高度重视。日本刑法第190条规定了死体损坏罪,最高可处三年惩役;德国刑法第168条规定了扰乱逝者安宁罪;法国刑法典第225-17条规定了侵犯逝者尊严罪。比较而言,我国刑法对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刑罚设置与各国基本相当。从域外实践中可以获得的启示是:对逝者尊严的法律保护不仅要体现在刑事制裁的严厉性上,更应体现在刑事程序的规范性上,这一理念应成为辩护律师的重要指引。

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构成要件深度解析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尸体、尸骨、骨灰。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准确把握这三类对象的法律定义与边界。尸体是指人死亡后尚未腐烂分解的完整遗体;尸骨是指尸体腐烂后剩余的骨骼;骨灰是指尸体火化后的灰烬。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盗取的是随葬品而非尸体本身,则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本罪。辩护实践中,我曾遇到一起案件:当事人从殡仪馆取走了一个骨灰盒,但盒内实际装的是骨灰替代物。这就涉及到犯罪对象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如果骨灰盒内并无真实骨灰,则本罪因对象不能而可能构成未遂,甚至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故意的证明困境与辩护突破口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但实务中,主观故意的证明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以侮辱尸体罪为例,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具有侮辱性质是关键。在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中,某医学院学生在解剖实验课后,将部分人体组织带出实验室并在社交媒体发布不当言论。辩护中,我们重点论证了该学生的行为动机是出于对医学的好奇心而非侮辱故意,其发布言论的主观心态是"炫耀"而非"侮辱"。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由侮辱尸体罪变更为其他较轻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尸骨与骨灰的法律保护层级分析 本罪将尸骨、骨灰与尸体并列保护,体现了立法者对死者尊严的全面保护。但在辩护实务中,不同类型的犯罪对象可能影响量刑。骨灰的体积小、易携带,盗窃骨灰的行为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相对盗窃完整尸体而言可能有所区别。在一起盗窃骨灰案中,行为人潜入陵园骨灰堂,盗走多个骨灰盒后勒索家属财物。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敲诈勒索,盗窃骨灰是手段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与盗窃骨灰罪择一重处或数罪并罚,但不应将盗窃骨灰的行为单独评价为情节严重。这一辩护思路得到了合议庭的重视,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虑。

十四、故意毁坏尸体罪中的"毁坏"程度认定 故意毁坏尸体罪中,"毁坏"的程度认定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对于"毁坏"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造成尸体完整性或完整性的任何损害即构成毁坏;另一种观点认为需达到"严重毁损"的程度。在一起医疗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某医院在未取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死者遗体进行病理解剖,提取了部分器官组织。我们作为辩护人,从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和程序性瑕疵两个维度展开辩护,论证该行为属于行政违规而非刑事犯罪,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启示我们,在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辩护中,要充分考察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能简单地以"尸体受到损害"即入罪。 六、盗窃尸体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分 盗窃尸体罪以行为人实际控制尸体为既遂标准。实务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可能直接影响量刑幅度。在一起案件中,行为人潜入太平间,已将尸体从冷藏柜中移出并装入手推车,在运出过程中被保安发现并制止。控方认为已构成既遂,理由是行为人已将尸体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我们则提出,太平间属于医院的管理区域,行为人尚未将尸体运出该区域,其行为尚未脱离管理人的控制范围,应认定为未遂。法院最终采纳了未遂的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处罚。这一案例说明,对于"控制"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场所、管理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

十五、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与区别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在实践中常与其他罪名发生竞合或需要区分。例如,行为人盗窃尸体后向死者家属勒索财物,涉及盗窃尸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问题。又如,行为人出于医学研究目的非法获取尸体器官,可能同时触犯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罪名。辩护律师需要准确分析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在一起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配阴婚"案件中,行为人从墓穴中盗取女性尸体用于封建迷信活动。该案同时涉及盗窃尸体罪与侮辱尸体罪,并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在辩护中着重论证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作案动机的文化背景因素,以及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争取到了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的结果。

十六、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素梳理 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进行量刑辩护时,律师需要全面梳理以下要素:其一,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尸体的状态(是否已开始腐烂)、骨灰的存放方式(是否在正式墓穴中)等因素可能影响量刑;其二,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是否使用暴力破坏墓穴、是否多次作案、是否团伙作案等;其三,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引发社会恐慌、是否给死者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其四,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预谋作案还是临时起意、是否出于经济目的还是其他动机;其五,犯罪后的态度----是否主动归还尸体或骨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是否真诚认罪悔罪。辩护律师应当将上述要素逐一整理,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意见。

九、证据审查的精细化路径 在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辩护中,证据审查需要格外精细。第一,尸体、尸骨、骨灰的同一性认定----侦查机关是否通过DNA鉴定或其他科学方法确认了涉案对象确系特定死者的尸体、尸骨或骨灰。在一起案件中,侦查机关仅凭现场位置推断骨灰归属,未做DNA鉴定。我们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第二,行为人到过现场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链条----仅有监控录像片段或证人证言尚不充分,需要结合提取的物证、电子数据等综合判断。第三,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涉及尸体毁坏程度的鉴定结论,需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第四,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十、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特殊价值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而非单纯的个人法益。因此,被害人(死者家属)的谅解在量刑中具有特殊价值,但并非决定性因素。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推动被告人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争取取得谅解书。在一起盗窃骨灰案中,被告人家属主动将骨灰完璧归赵,并支付了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依法适用了缓刑。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推动谅解工作不仅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需要,更是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在开展谅解工作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死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十一、程序性辩护的实务操作 程序性辩护在本罪中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常见的程序性问题包括:第一,搜查是否合法----侦查人员进入殡仪馆、太平间、陵园等场所搜查时,是否出示了搜查证,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第二,扣押清单是否规范----扣押尸体、尸骨、骨灰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扣押清单是否详细记载了物品特征;第三,辨认程序是否合法----死者家属对尸体、骨灰的辨认是否在法定条件下进行;第四,鉴定程序的启动是否规范----涉及尸体DNA鉴定、骨灰成分鉴定等专门性问题时,是否委托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果在上述任一方面存在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或程序辩护意见。

十七、特殊类型案件的辩护策略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还存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需要针对性地制定辩护策略。其一,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医护人员在处理医疗废物时处置不当,可能涉及本罪。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论证行为的行政违规性质与刑事犯罪性质的区别,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其二,涉及民俗文化的案件----部分地区的"配阴婚"、迁坟等习俗可能涉及本罪。辩护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文化背景和主观认知,将其与现代社会的故意犯罪行为相区别。其三,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案件----行为人如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确认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其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实施本罪行为,应当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并充分考虑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十三、辩护词的撰写要旨 撰写本罪的辩护词,需要把握以下要旨:开篇应当表明辩护人对逝者的尊重和对家属的同理心,体现律师的人文关怀;事实部分应当对控方证据进行逐一质证,指出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法律适用部分应当重点分析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故意、犯罪对象、行为程度等关键要素;量刑部分应当全面列举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结尾部分应当回归法治精神,强调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辩护词的核心是让法庭意识到,对被告人的惩罚不等于对死者的尊重。真正尊重死者,是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十八、盗窃尸体案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本罪的犯罪形态值得关注。第一,既遂与未遂的区分----盗窃尸体罪以行为人实际控制尸体为既遂标准。如果行为人在搬运尸体过程中被当场发现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预备与实行的区分----如果行为人仅为盗窃尸体准备了工具但尚未实际着手实施,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第三,中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或毁坏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并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形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罚结果。

十九、侮辱尸体行为的公开性与私密性之辨

侮辱尸体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侮辱行为具有公开性----在私密空间内对尸体实施侮辱行为同样构成本罪。但公开性与私密性的区分在量刑上具有重要意义:公然侮辱(如在公共场所抛撒骨灰、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尸体的图片)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私下侮辱。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应当强调:如果行为人的侮辱行为是在私密空间内实施的且未造成大范围的社会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予以体现。

二十、近亲属间的本罪案件处理

本罪案件中存在一类特殊情形----近亲属之间的纠纷。如离婚后的配偶争夺骨灰、继承纠纷中一方擅自处置遗体、兄弟姊妹对安葬方式产生分歧等。在近亲属间的本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注意:第一,行为人的主观恶意通常远低于陌生人犯罪,多源于家庭内部的情感纠葛和利益冲突。第二,此类案件往往具有民事纠纷的背景,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并非最佳解决路径。第三,如果各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商一致的遗体处置方案,可以考虑争取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在李某与前妻子女的骨灰纠纷案中,李某擅自将亡父骨灰从公墓迁至家乡祖坟,被前妻子女以盗窃骨灰罪报案。辩护律师积极推动家庭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十一、本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目前刑法条文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殡仪馆、医院等机构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相关行为可能产生刑事责任归属问题----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越权行为?辩护律师应当区分具体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性质:如果是员工在执行单位指派任务中实施的行为,应当重点审查单位管理制度的缺陷和上级指令的影响;如果是员工个人擅自越权实施的行为,则不应将责任扩大至单位。

二十二、盗窃侮辱尸体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罪案件中,被害方(逝者近亲属)通常会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重新安葬费用。辩护律师在应对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注意:第一,被害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并非所有自称近亲属的人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核实其与逝者的法律关系。第二,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被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安葬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第三,赔偿对刑事量刑的影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刑事量刑从宽的重要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当事人的赔偿诚意和悔罪态度。

二十三、本罪与传统文化习俗的关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入土为安、慎终追远是对逝者的基本尊重。本罪案件中有时会涉及传统文化习俗与现代法律的冲突问题。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因风水信仰而迁移祖坟、因殡葬改革而拒绝火化等行为可能涉及本罪的适用。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第一,向法庭阐明涉案行为的传统文化背景,帮助法庭理解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并非单纯的违法犯罪意图。第二,引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张对受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法律宽容。第三,推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因传统习俗引发的本罪案件,调解、和解往往比刑事处罚更能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四、本罪辩护的最终总结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辩护,是一个法律专业与人文关怀高度融合的领域。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精通刑法的构成要件理论和量刑规则,更要具有对生命尊严的敬畏之心和对传统文化的深刻理解。在具体辩护策略上,应当做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并重、法庭辩护与庭外协调并重。每一次成功的辩护,都是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为中国的刑事法治文明贡献一份力量。这正是刑事辩护律师责无旁贷的职业使命。

十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策略 本罪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有其特殊性。由于犯罪对象涉及死者,家属的情感因素较为复杂,律师在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时需要审慎评估。首先,应当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避免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而错误认罪。其次,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的量刑优惠幅度和具体的量刑建议。再次,应当协助当事人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争取最有利的量刑建议。在一起盗窃骨灰案中,当事人在律师建议下认罪认罚,主动交代骨灰藏匿地点,配合公安机关找回骨灰,检察机关出具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 十五、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协调 本罪往往涉及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可能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重新支出等。辩护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协调刑事辩护与民事赔偿的关系。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启动赔偿协商,争取在提起公诉前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可以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分期支付方案,并将支付协议提交法庭作为量刑参考。需要注意的是,赔偿不等于"花钱买刑",法庭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 十六、结语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辩护工作,要求律师兼具法学素养、人文关怀和实务智慧。从案件受理到法庭辩论,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细化的专业操作。辩护律师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充分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逝者尊严。在刑事辩护日益专业化、精细化的今天,准确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规则和量刑标准,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是每位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尊重逝者尊严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