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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盗窃罪辩护:秘密窃取的认定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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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审视诈骗犯罪

诈骗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作为侵犯财产犯罪中常见的罪名之一,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很高。然而,由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十分明确,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民事欺诈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诈骗罪。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诈骗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不是诈骗"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标准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诈骗罪辩护的核心之一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以及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诈骗罪的辩护应当围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展开,构建认定标准辩护体系:

第一个层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律内涵----法律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什么,如何理解其含义

第二个层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哪些认定标准

第三个层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辩护路径----如何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进行辩护,有哪些辩护策略

这三个层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的完整辩护体系。法律内涵是基础,认定标准是核心,辩护路径是目标。只有从这三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诈骗罪典型案例,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标准的视角,系统阐述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律内涵: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概念与特征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指行为人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掩盖真实的情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具有以下特征:

欺骗性----行为具有欺骗的性质

主动性----行为人主动实施欺骗行为

因果性----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熟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律内涵和认定标准

审查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注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审查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分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

注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争议及辩护要点

1. "虚构事实"的范围

什么情况属于"虚构事实",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虚构事实"

区分"虚构事实"与"夸大事实"

审查虚构的程度和性质

注意"虚构事实"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公司负责人,被指控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虚构事实"。被告人只是在宣传产品时有一些夸大的成分,但产品是真实存在的,公司也是真实存在的。这种情况属于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隐瞒真相"的范围

什么情况属于"隐瞒真相",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隐瞒真相"

区分"隐瞒真相"与"未告知全部事实"

审查隐瞒的程度和性质

注意"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商人,被指控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隐瞒真相"。被告人只是没有告诉被害人全部事实,但没有隐瞒关键事实。被害人自己也有审查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诈骗。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因果关系"的认定

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

区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审查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注意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公司总经理,被指控合同诈骗。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辩护思路: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公司是真实存在的,项目也是真实存在的

张某只是在宣传时有一些夸大

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某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

张某只是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履行

张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因果关系方面:

我们提出,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被害人自己也进行了调查和评估

被害人是基于商业判断做出的决定

因果关系不成立

行为性质方面:

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

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且事出有因,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一)"认定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认定标准"是指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认定标准"具有以下特征:

主观性----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复杂性----认定过程比较复杂

争议性----认定容易产生争议

相对性----认定标准是相对的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要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要有以下标准:

程度标准----虚构或隐瞒的程度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性质标准----虚构或隐瞒的事实是否是关键事实

因果标准----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目的标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要点:

熟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要认定标准

审查控方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争取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注意认定标准的运用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研究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

按照法院的裁判思路组织辩护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常见的认定标准争议及辩护要点

1. "程度标准"的审查

虚构或隐瞒的程度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程度,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虚构或隐瞒的程度

区分"严重虚构"与"轻微夸大"

审查虚构或隐瞒的程度是否达到犯罪程度

注意程度标准的审查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商人,被指控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虚构程度较轻,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被告人只是在宣传时有一些夸大,但基本事实是真实的。这种情况属于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性质标准"的审查

虚构或隐瞒的事实是否是关键事实,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关键事实,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虚构或隐瞒的事实是否是关键事实

区分"关键事实"与"次要事实"

审查事实的重要性

注意性质标准的审查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公司负责人,被指控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虚构或隐瞒的不是关键事实。关键事实是真实的,只是一些次要事实有出入。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因果标准"的审查

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

区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审查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注意因果标准的审查

(四)认定标准的辩护策略

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强调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证明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证明只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

争取不认定为诈骗罪

争取不构成犯罪

2. 强调认定方法错误

证明控方的认定方法错误

证明程度认定、性质认定等有问题

争取不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争取有利的认定

3. 强调情节较轻

证明诈骗情节较轻

证明数额较小、后果较轻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系某商人,被指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辩护思路: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投资也是真实的

李某只是在预测收益时有一些乐观

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某一直在积极经营项目

李某自己也投入了大量资金

李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因果关系方面:

我们提出,被害人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被害人自己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被害人是基于自己的商业判断做出的投资决定

因果关系不成立

行为性质方面:

李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

是投资失败引起的争议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且事出有因,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辩护路径:如何进行辩护

(一)"辩护路径"的概念与特征

"辩护路径"是指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进行辩护的方法和策略。

"辩护路径"具有以下特征:

针对性----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进行辩护

多样性----有多种辩护方法和策略

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有效性----能够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要辩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辩护主要有以下路径:

证明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直接证明行为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证明是民事欺诈----证明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

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辩护要点:

熟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要辩护路径

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收集充分的辩护证据

注意辩护路径的选择和运用

实操技巧:

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

针对控方的指控逐一进行反驳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三)常见的辩护路径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明

如果行为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要点:

证明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证明基本事实是真实的

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注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商人,被指控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基本事实是真实的,只是在一些细节上有出入。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刑事诈骗。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是民事欺诈"的证明

如果只是民事欺诈,就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要点:

证明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

证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注意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个体工商户,被指控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被告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情况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要点:

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证明行为人有履行的意愿和能力

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与"营利目的"

注意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辩护策略

针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直接证明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直接证明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从各个方面论证不构成诈骗罪

争取不认定为诈骗罪

争取不构成犯罪

2. 证明是民事欺诈

证明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

证明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争取有利的认定

3. 证明情节较轻

证明诈骗情节较轻

证明数额较小、后果较轻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大学毕业生,被指控诈骗。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辩护思路: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王某只是在找工作时有一些夸大

王某确实有相应的能力

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某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

王某也确实付出了劳动

王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数额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认定的诈骗数额有问题

部分数额是王某应得的报酬

数额达不到较大的标准

行为性质方面:

王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王某是初犯、偶犯

王某还是刚毕业的大学生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且是初犯、刚毕业的大学生,判处王某单处罚金。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辩护要点:

审查刑事责任年龄

审查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注意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构成犯罪

审查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注意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构成犯罪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三)客体要件的辩护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与"占有权"

审查客体被侵犯的程度

注意客体的认定标准

(四)"数额"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

审查诈骗数额的计算方法

注意数额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诈骗罪与盗窃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手段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盗窃罪的手段是秘密窃取

2. 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不同

诈骗罪中被害人是"自愿"交付财物

盗窃罪中被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

区分"诈骗"与"盗窃"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手段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敲诈勒索罪的手段是威胁、要挟

2. 被害人心理不同

诈骗罪中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被害人心理

区分"诈骗"与"敲诈勒索"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

2. 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手段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客体和手段

区分"诈骗"与"合同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

分析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笔迹鉴定等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标准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标准的视角对诈骗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诈骗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数额辩护"转向"行为辩护",围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标准视角下诈骗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标准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法律内涵、认定标准、辩护路径三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诈骗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诈骗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侵犯财产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认定标准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诈骗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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