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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破坏交通设施罪方法式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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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破坏交通设施罪方法式辩护法

破坏交通设施罪方法式辩护法:四大方法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破坏交通设施案件的刑辩挑战与方法式辩护

破坏交通设施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加重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严重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破坏"行为的认定困难----什么是破坏,破坏的程度如何认定,争议大

"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复杂----如何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认定标准模糊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模糊----什么是严重后果,认定标准不够明确,量刑幅度大

社会危害性大----破坏交通设施的社会危害性大,关系到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辩护压力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应当掌握多种辩护方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形成方法式的辩护格局。

本文采用方法式辩护法完整呈现:

方法一:事实辩护法----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方法二:法律辩护法----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方法三:证据辩护法----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方法四:程序辩护法----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方法一:事实辩护法----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一、破坏行为之辩

(一)破坏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是指对交通设施进行损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破坏的特征:

有形性----破坏是有形的物理损坏,不是无形的精神影响

针对性----破坏是针对交通设施实施的

危害性----破坏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破坏

黄金方法一:事实辩护法----从根本上否定犯罪事实!

(二)破坏的认定标准

1. 物理损坏

对交通设施造成了物理上的损坏

如拆卸、损坏、破坏等

2. 功能影响

影响了交通设施的正常功能

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3. 危险程度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这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

是否达到了本罪要求的程度

重点论证不属于破坏行为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实施破坏行为

当事人没有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或者只是实施了其他行为

辩护要点:没有实施破坏行为,不构成本罪

2. 只是轻微损坏,不属于破坏

当事人的行为只是造成了轻微的损坏

不属于本罪要求的破坏

辩护要点:只是轻微损坏,不属于破坏,不构成本罪

3. 是合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如施工、维修等

辩护要点: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对象之辩

(一)交通设施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交通设施包括: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交通设施的特征:

公共性----交通设施是公共设施,供公众使用

功能性----交通设施具有交通功能,用于保障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

关联性----交通设施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密切相关

辩护要点:

涉案的是否属于交通设施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交通设施

黄金方法二:准确认定犯罪对象,寻找辩护空间!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不是交通设施

涉案的不是交通设施

而是其他设施或者物品

辩护要点:不是交通设施,不构成本罪

2. 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

涉案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的

而是已经废弃的,或者正在维修的

辩护要点: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不构成本罪

3. 交通设施的范围有限

涉案的设施不在刑法规定的交通设施范围内

辩护要点:不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不构成本罪

三、危险状态之辩

(一)"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

"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构成了现实的危险,可能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事故。

"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特征:

现实性----危险是现实存在的,不是想象的

可能性----可能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事故

严重性----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黄金方法三:危险状态的认定是核心辩护点!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不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当事人的行为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只是造成了轻微的损坏,不会影响交通安全

辩护要点:不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构成本罪

2. 危险已经消除

虽然曾经有过危险,但危险已经消除

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

辩护要点:危险已经消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没有造成实际危险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险

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安全通过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实际危险,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故意之辩

(一)犯罪故意的认定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重点论证不具有犯罪故意

黄金方法四: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犯罪故意

当事人没有破坏交通设施的故意

只是过失,或者是意外

辩护要点: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本罪

2. 是过失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不是故意行为

辩护要点: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也是过失犯罪,法定刑较轻

3. 是意外事件

当事人的行为是意外事件

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辩护要点: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方法二:法律辩护法----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一、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二)与盗窃罪的界限

(三)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二、轻罪辩护的策略

(一)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1. 仔细分析犯罪构成

仔细分析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准确认定罪名

2.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罪名

辩护要点:

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黄金方法五:争取较轻的罪名是重要的辩护策略!

(二)罪数辩护

1.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是一罪还是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的个数和罪名的个数

准确认定是一罪还是数罪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三、情节轻重之辩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黄金方法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伤害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2. 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行为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财产损失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3. 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

行为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

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安全通过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方法三:证据辩护法----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一、证据合法性之辩

(一)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1.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取证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权限

是否由法定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

2. 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

辩护要点: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重点论证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黄金方法七: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刑讯逼供

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当事人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辩护要点: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2. 暴力取证

存在暴力取证的情形

证人证言是在暴力取证下作出的

辩护要点:证人证言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3. 违反法定程序

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如没有告知权利、没有见证人等

辩护要点: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二、证据真实性之辩

(一)证据真实性的判断

1. 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

2. 证据内容的可信度

证据的内容是否可信

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

辩护要点:

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情形

重点论证证据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黄金方法八:不真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证人证言不真实

证人证言不真实

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记忆错误等

辩护要点:证人证言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被告人供述不真实

被告人供述不真实

是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压力下作出的虚假供述

辩护要点:被告人供述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物证、书证不真实

物证、书证不真实

是伪造、变造的

辩护要点:物证、书证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关联性之辩

(一)证据关联性的判断

1.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如何

证明力的大小

辩护要点:

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重点论证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黄金方法九: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

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

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证据的证明力很弱

证据虽然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但证明力很弱

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证据的证明力很弱,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3. 证据是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方法四:程序辩护法----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一、管辖之辩

(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的分类:

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等

辩护要点:

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管辖错误的情形

重点论证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黄金方法十:管辖错误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级别管辖错误

级别管辖错误

应当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

辩护要点:级别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 地域管辖错误

地域管辖错误

应当由甲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乙地法院管辖

辩护要点:地域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 专门管辖错误

专门管辖错误

应当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普通法院管辖,或者相反

辩护要点:专门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回避之辩

(一)回避的概念和情形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辩护要点:

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重点论证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黄金方法十一: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如同学、朋友、仇人等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三、辩护权之辩

(一)辩护权的概念和内容

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的内容:

自行辩护的权利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的权利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辩护权是否得到了保障

是否存在侵犯辩护权的情形

重点论证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辩护权

黄金方法十二:辩护权受到侵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告知辩护权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告知辩护权

2. 限制会见通信

限制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通信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会见通信权

3. 限制阅卷权

限制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阅卷权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事实辩护法之辩----破坏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法律辩护法之辩----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案例三:证据辩护法之辩----证据的审查判断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件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认识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了解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当事人没有实施破坏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不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证据

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其他无罪、罪轻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情节较轻的当事人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当事人

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辩护线索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没有实施破坏行为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的行为不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犯罪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构成犯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罪

寻衅滋事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争取较轻的刑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事实辩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法律辩护----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证据辩护----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量刑辩护----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如果做罪轻辩护)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刑法》相关条文的逐条解读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争取不构成犯罪或者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破坏"的认定:

破坏是指对交通设施进行损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破坏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拆卸、损坏、破坏等。

辩护要点: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如何。

"交通设施"的范围:

包括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

还包括其他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的设施。

辩护要点:涉案设施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交通设施。

"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

这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不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构成本罪。

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判断。

辩护要点: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是重要的辩护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加重犯。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辩护要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适用哪一档法定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这是量刑的关键。

过失犯的规定: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要点: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法定刑要轻得多。

结语

破坏交通设施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其法定刑很重,但辩护空间仍然存在。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应当:

方法一:事实辩护法----从破坏行为、犯罪对象、危险状态、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事实辩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方法二:法律辩护法----从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情节轻重的认定等方面进行法律辩护,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方法三:证据辩护法----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证据辩护,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方法四:程序辩护法----从管辖、回避、辩护权等方面进行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形成方法式辩护格局----掌握多种辩护方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形成辩护合力

记住:每一起破坏交通设施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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