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4篇:破坏交通工具罪阶梯式辩护法
破坏交通工具罪阶梯式辩护法:基础·进阶·高阶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刑辩挑战与分层辩护
破坏交通工具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要罪名,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刑较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犯罪构成的认定复杂----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认定的关键,也是辩护的重点
此罪彼罪的界限模糊----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常出现竞合,罪名选择争议大
量刑幅度差异大----两档法定刑差异巨大,量刑辩护空间广阔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破坏交通工具罪案件不能满足于"一刀切"的辩护方式,而应当建立分层化的辩护体系,从基础到高阶层层推进,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采用阶梯式辩护法完整呈现:
第一阶梯:基础辩护----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
第二阶梯:进阶辩护----此罪彼罪、罪数的辩护
第三阶梯:高阶辩护----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第一阶梯:基础辩护----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客体要件辩护----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一)公共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核心客体要件。
公共安全的特征:
对象的不特定性----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人
结果的不可控性----危害结果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行为人难以控制和预料的
危险的广泛性----可能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黄金辩点一:仅危及特定人安全或特定财产安全的,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常见情形
1. 破坏的交通工具不涉及公共安全
破坏的是私人使用的小型交通工具
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辩护要点:破坏的交通工具不涉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 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关键部位
不会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辩护要点: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 破坏的是停用或检修中的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正在停用或检修中
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破坏的是停用或检修中的交通工具,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客观要件辩护----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危险
(一)破坏行为的认定
破坏行为是指故意对交通工具进行损坏、破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破坏行为的特征:
积极的作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一般是作为犯罪,不作为也可以构成
针对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破坏的必须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足以影响安全行驶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二:没有实施破坏行为的,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认定
这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的关键!
1. 认定标准
是否破坏了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
是否影响了交通工具的安全行驶
是否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
需要结合专业鉴定意见判断
2. 辩护要点
破坏的部位是否是关键部位
破坏的程度是否严重
是否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
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三)破坏行为的对象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法定的五种交通工具:
火车
汽车
电车
船只
航空器
辩护要点:
破坏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定的五种交通工具
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
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常见的辩护空间:
破坏的是自行车、摩托车等小型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的是农用拖拉机等----一般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的是停用或检修中的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三、主体要件辩护----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当事人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六周岁
如果不满十六周岁,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 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是否有精神病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四、主观要件辩护----是否有破坏的故意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破坏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一般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2.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破坏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黄金辩点三:主观上没有破坏故意的,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常见的主观辩护空间
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
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辩护要点: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能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2. 意外事件
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交通工具损坏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
辩护要点: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3. 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得已采取的行为
辩护要点: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第二阶梯:进阶辩护----此罪彼罪、罪数的辩护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黄金辩点四:主观上是过失的,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能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二)辩护策略
1. 主张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
当事人没有破坏的故意
当事人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重点论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 从客观行为推断主观心态
从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推断主观心态
从当事人的事后表现推断主观心态
从其他证据推断主观心态
3. 两罪的量刑差异巨大
破坏交通工具罪:最低三年,最高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最低拘役,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黄金辩点五:只损坏特定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辩护策略
1. 主张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只是损坏了交通工具本身
可以主张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2. 辩护要点
主观上是毁坏财物的故意,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客观上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损坏了财物
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3. 量刑考量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比破坏交通工具罪轻得多
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盗窃交通工具零部件的定性
如果盗窃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如果盗窃的是交通工具的非关键零部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盗窃罪
2. 辩护要点
盗窃的零部件是否是关键部位
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盗窃罪
3. 量刑考量
盗窃罪的法定刑一般比破坏交通工具罪轻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准确区分犯罪对象
破坏的是交通工具还是交通设施
根据犯罪对象确定罪名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破坏的对象
准确认定罪名
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五、罪数辩护----一罪还是数罪
(一)想象竞合犯
1. 概念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从一重罪处罚
2. 常见情形
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同时触犯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同时触犯爆炸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从一重罪处罚
3. 辩护要点
主张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
(二)牵连犯
1. 概念
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从一重罪处罚
2. 常见情形
为了破坏交通工具而盗窃相关物品
破坏交通工具后又进行其他犯罪
从一重罪处罚
3. 辩护要点
主张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数罪并罚
1. 概念
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实行数罪并罚
2. 常见情形
破坏交通工具后又故意杀人
破坏交通工具后又抢劫
实行数罪并罚
3.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的个数和罪名的个数
准确认定是一罪还是数罪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第三阶梯:高阶辩护----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自首的认定要点:
1. 自动投案:
破坏后主动报警、报告
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2. 如实供述:
如实交代破坏的经过
如实交代自己的责任
如实交代相关的事实
自首的量刑价值:
一般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的量刑价值:
一般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量刑价值:
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施破坏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后果
未遂的量刑价值: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五)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止的认定:
在破坏过程中,自动放弃破坏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或损害较小
中止的量刑价值: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这是破坏交通工具罪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赔偿的时机:
越早越好,最好在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赔偿,争取从轻处理
审判阶段赔偿,争取从轻处罚
赔偿的方式:
直接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
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积极配合修复,支付维修费用
谅解的作用:
是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初犯、偶犯
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破坏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积极抢救伤员、减少损失
及时报警、配合调查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
(五)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被害人有过错在先
被害人的行为是犯罪的诱因
量刑价值:
一般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严重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六)犯罪动机和目的
出于报复社会等动机,量刑可能较重
出于其他较轻的动机,量刑可能较轻
犯罪动机和目的反映主观恶性大小
量刑价值:
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法定刑幅度的选择
(一)两档法定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两档法定刑:
1. 第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
2. 第二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害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适用
辩护策略:
主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重点论证后果不严重
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二)"严重后果"的认定
1. 致人重伤、死亡
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
伤亡人数的计算是否准确
重伤的认定是否符合标准
2.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
损失的数额标准各地可能不同
财产损失的计算是否合理
3. 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造成重大交通中断
其他严重后果
辩护要点:
伤亡人数是否达到"严重后果"的标准
财产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
是否有重复计算、夸大计算的情况
四、死刑的辩护
(一)死刑适用的条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适用死刑的条件:
造成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
(二)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不适用死刑
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3.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审判时已满75周岁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 其他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
被害人有过错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三)死刑辩护的策略
1. 主张不构成"罪行极其严重"
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不是特别巨大
主观恶性不是特别深
2. 最大化运用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立功
犯罪未遂、中止
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3. 最大化运用酌定从轻情节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初犯、偶犯
认罪悔罪
被害人有过错
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4. 程序辩护
审查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五、缓刑的争取
(一)缓刑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缓刑的可能性
破坏交通工具罪适用缓刑的难度较大,因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重罪,法定刑最低三年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公众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容忍度较低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争取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罪悔罪态度好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缓刑的争取策略
1. 降低法定刑幅度
主张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主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为适用缓刑创造条件
2. 最大化运用从轻情节
自首、立功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罪认罚
初犯、偶犯
犯罪中止
3. 证明人身危险性小
一贯表现良好
有稳定的工作和家庭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基础辩护----从破坏交通工具罪到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二:进阶辩护----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案例三:高阶辩护----从十年以上到三年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发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破坏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证据
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当事人积极抢救、主动报警的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初犯、偶犯
有自首情节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鉴定意见,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供述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破坏责任的意见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证据
收集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收集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较轻的罪名
争取从轻处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罪名辩护----主张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构成较轻的罪名
罪数辩护----主张是一罪,不是数罪
量刑辩护----全面阐述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法定刑辩护----主张适用较低的法定刑幅度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律师解读:
这是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解释
可以作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参考
辩护要点:
参考其精神,准确认定"严重后果"
准确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其他相关犯罪
最大化运用各种从轻情节
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量刑指导: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造成重伤一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可以在无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律师解读:
明确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量刑起点
分多个档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伤或重大损失、造成死亡或特别重大损失、造成死亡二人以上
辩护要点:
根据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确定基准刑
主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较低的量刑起点
最大化运用各种从轻情节,争取最低刑期
积极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破坏交通工具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罪名,其法定刑较高,但辩护空间仍然广阔。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破坏交通工具罪案件不能满足于"一刀切"的辩护方式,而应当建立分层化的辩护体系。
办理破坏交通工具罪案件应当:
夯实第一阶梯的基础辩护----重点审查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寻找无罪或轻罪辩护的空间
做好第二阶梯的进阶辩护----准确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罪名,准确认定罪数,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运用第三阶梯的高阶辩护----最大化运用各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争取最轻的刑罚
从基础到高阶层层推进----建立阶梯式辩护体系,层层推进,形成辩护合力
记住:每一起破坏交通工具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