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李良律师 江苏南京
一、罪状立法的本旨与构成要件的拆解
破坏界碑、界桩罪,是刑法分则体系中一个极具行政附属色彩的轻罪。我国《刑法》第323条以简洁的罪状将这一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从形式上看,是国家对边境标志和测量标志的行政管理秩序;从实质上看,则是对国家领土主权、地理信息安全以及测绘成果准确性的根本维护。一枚界碑、一根界桩,看似普通的水泥或石质标志物,实则是一国主权与邻国交涉的重要凭据。永久性测量标志更是国家基础测绘体系中的关键节点,其精度直接关系到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科学性。正因如此,立法者将破坏上述标志的行为从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体现的正是刑事法对国家重要利益的严密保护。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破坏行为。所谓破坏,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损毁、拆除、移动、掩埋、涂改,也包括使标志物丧失原有功能或识别效用的各种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用炸药炸毁界碑、推倒界桩使其位置发生改变、在界碑上涂抹其他文字或图案、盗窃界碑中的金属构件使其失去识别功能、用土石掩埋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无法使用、在测量标志上搭建构筑物影响其观测精度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破坏行为应当达到足以影响标志物功能的程度,单纯的轻微接触、不慎触碰、暂时性遮挡等行为不应纳入刑事评价范围。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破坏的对象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而仍然实施破坏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破坏的对象是上述特定标志物,而是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相关行为,例如在自家承包地中施工时并不知道地下埋有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将其挖毁,则不能认定为本罪。需要讨论的是,如果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了上述标志物的损毁,是否可以适用其他罪名?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过失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等罪名进行评价,但单纯的过失毁坏行为在刑事领域并无直接对应罪名。这一立法现状也是辩护中可以把握的重要切入点。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界碑、界桩具有明确的地域属性,是我国与邻国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所划定的边境线上的标志物,其设置、迁移、维护均受到专门法规的严格规制。永久性测量标志则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以及用于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其法律地位由《测绘法》《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专门规定加以明确。这两类对象均具有国家投入建设、依法设置、不可随意变动的法律特征,因此成为本罪的保护客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本罪的主体多为边境地区的居民、施工人员、矿产开采者、违法占地者等。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23条的规定,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轻罪范畴,且罪状中未明确单位犯罪条款,故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一特征与其他经济犯罪、环境犯罪的单位犯罪规定形成鲜明对比,是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程序性问题。
二、真实案例的剖析与辩护空间的发掘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某旗发生的界碑破坏案。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系该旗某嘎查牧民,因其承包的草场与蒙古国边境接壤,王某认为某段边境线上的界碑位置不合理影响其放牧,遂在夜间组织亲属将3号界碑推倒、4号界碑用水泥糊住,并将其中的金属构件拆卸变卖。案发后,王某以破坏界碑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其行为对象是国家边境的界碑,仍然实施推倒、糊住、拆卸等破坏行为,主观故意明确,客观行为已完成,故判决构成破坏界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的辩护空间主要在于:其一,王某的行为动机是长期牧民生产生活的合理诉求,其对界碑位置的异议并非无中生有,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其二,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界碑,可作为从轻情节;其三,王某的破坏范围有限,未对两国边境关系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作为量刑参考。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发生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破坏案。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系当地某高速公路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其工地内有国家二等水准点和GPS基准点各一座,李某为赶工期,在未向测绘主管部门报告、未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指使工人用挖掘机将上述标志挖毁。案发后,测绘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被毁标志的重建费用约为人民币18万元。李某以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明知施工区域存在测量标志而不履行避让义务,构成故意破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辩护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其一,李某虽然知道施工区域有测量标志,但对于标志的等级、性质、重要性认知不清,主观上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具体法律含义存在模糊认识;其二,李某在施工前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备,但相关部门未明确告知具体避让措施,存在一定的行政管理缺位;其三,李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且全额赔偿了重建费用,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有期徒刑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云南省某边境县的界桩移动案。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系当地一名村小组长,在组织村民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时,为方便本村耕种灌溉,将位于山脊上的两根界桩私自向邻国一侧移动了约30米。案发后,外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界桩的移动导致该段边境线在地图上与实际位置出现偏差,可能影响边境管理的准确性。张某被以破坏界桩罪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其一,张某的主观目的是方便本村水利建设,并无破坏两国边境关系的故意;其二,张某的行为虽属故意,但其对界桩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认为是普通的石头桩子;其三,案发后张某主动将界桩恢复原位,并积极配合外事部门进行测绘校正,未造成实质性后果。法院最终以破坏界桩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该案体现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罪轻刑轻的处理特点。
案例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地的测量标志盗窃案。2018年9月,被告人艾某系当地一名无业人员,发现某山口处的国家三角点觇标上有铜质构件和铝合金标牌,便在夜间将其拆卸盗走。艾某将铜质构件以废旧金属价格卖至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约2000元。案发后,测绘部门鉴定认为,被盗觇标的重建费用约为人民币25万元,且该三角点是某军事工程项目的关键控制点,其损毁可能影响相关军事测绘成果的使用。法院以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辩护律师曾提出艾某构成盗窃罪而非本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艾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功能永久性丧失,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且本罪与盗窃罪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从一重处断。该案的辩护启示在于:当行为人既有破坏标志的主观故意,又有非法占有标志物构件的行为时,应当仔细辨析其主观目的究竟是破坏还是占有,并据此选择相应的辩护策略。
三、本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争议焦点
争议一:破坏界碑、界桩与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否应当区分量刑?本罪在刑法条文中以并列方式将两类对象规定在同一条款中,且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界碑、界桩所涉及的是国家领土主权和边境管理秩序,其政治敏感性和国际影响往往大于纯技术性的测量标志;而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破坏则更多涉及国家测绘安全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科学性。从这一角度看,两类对象在量刑情节的把握上应当有所区别。辩护人在办案中应当充分发掘案件背景,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对哪一类法益造成了更严重的影响,从而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争议二:破坏未划定正式边界的临时标志物是否构成本罪?根据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边界划定实践,部分边境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完成正式划界,临时设置了一些简易的标志物作为双方边境管理的参考。对于破坏此类临时标志物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本罪?笔者认为,本罪的保护对象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其前提是国家边境线已经依法划定。如果某段边境线本身尚未划定,则不存在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这一对象,破坏临时标志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部分判决的认可。
争议三: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本罪与《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表现为对他人物品的破坏行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其一,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和永久性测量标志,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其二,保护法益不同,本罪保护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已经划定归属的私人所有的界桩或测量标志(例如某村集体所有的简易标志),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非本罪。
争议四:破坏军事禁区内的测量标志如何定性?永久性测量标志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军用控制点,其设置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内。对于破坏此类标志的行为,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破坏的是军事禁区内的军用标志,则可能同时触犯军职类相关犯罪,择一重罪处罚;其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标志物的军用属性,则应仅以本罪论处。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以确定准确的罪名适用。
四、辩护切入点的体系性展开
切入点一:犯罪构成的精细化审查。刑辩律师在办理本罪案件时,首先应当对犯罪构成进行精细化审查。具体而言,应当审查:其一,涉案标志物是否属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对于界碑、界桩,应当审查其设置依据、双方协定、官方登记档案;对于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审查其等级、设置单位、托管情况、是否依法备案。其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应当审查行为的方式、手段、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节,确定是否达到破坏的程度。其三,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认知状态、行为动机、行为目的,确定其是否明知所破坏对象是本罪所保护的具体标志物。通过精细化的构成要件审查,往往可以发现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从而争取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结果。
切入点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把握。本罪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犯,行为首先违反了《测绘法》《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边境管理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进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其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是否仅仅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其二,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例如,初次违法、主动修复、积极赔偿损失等。其三,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例如,多次违法、暴力抗拒执法、毁坏多个标志等。通过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的精准把握,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切入点三:主观罪过的实质审查。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但对于故意的具体内容,控辩双方往往存在分歧。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审查:其一,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所破坏的对象是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量标志?例如,行为人是否知道其承包地中埋有测量标志?标志物现场是否有明显的标识牌、警示牌?其二,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准确?例如,行为人是否认为老旧的石头桩子不是国家标志物?其三,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是否有认识?例如,行为人是否预见到其破坏行为会导致标志物功能永久性丧失?通过对主观罪过的实质审查,可以有效排除部分案件的入罪可能性。
切入点四:因果关系与危害后果的客观评估。本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多数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破坏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既遂。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将本罪视为结果犯,要求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从辩护角度而言,无论立法和理论如何界定,行为人实施破坏行为后所造成的客观后果都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应当审查:其一,标志物被破坏的程度,是完全丧失功能还是部分受损?其二,是否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例如影响边境管理、影响测绘成果、影响国防安全等?其三,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是否对破坏后果进行了修复?通过对因果关系和危害后果的客观评估,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创造空间。
五、量刑情节的深度把握与辩护策略选择
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轻刑范畴。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实践,常见的量刑情节包括:其一,犯罪动机。如果行为人出于个人私利、生产生活便利等动机实施破坏,与出于恶意破坏国家安全和边境管理秩序的动机相比,应当有所区别。其二,犯罪手段。如果行为人采用了暴力、隐蔽、专业化等手段实施破坏,量刑应当相对较重;如果是临时起意、手段简单的破坏,量刑可以相对较轻。其三,犯罪后果。如果行为造成了边境管理混乱、两国交涉不利、军事测绘成果失准等严重后果,量刑应当从重;如果是轻微损坏、影响有限,量刑可以相对较轻。其四,悔罪表现。行为人是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修复、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均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在辩护策略选择上,刑辩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或量刑辩护三种策略。如果案件存在明显的证据不足、构成要件不匹配、程序违法等情形,应当坚持无罪辩护,争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如果案件构成要件基本满足,但存在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应当选择罪轻辩护,争取在罪名不变的情况下降低量刑幅度。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要件明确,应当选择量刑辩护,重点把握从轻、减轻情节,争取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利结果。三种策略的选择,应当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被告人个人情况的综合判断,不能盲目套用。
特别需要讨论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罪中的适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本罪这样法定刑较轻的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空间较大。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一般会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多数情况下也会采纳。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中,应当重点审查:其一,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被告人自愿?是否存在被胁迫、引诱的情况?其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是否已经向被告人充分告知?其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本罪的一般量刑标准?通过对认罪认罚程序的严格审查,可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六、结语:刑事辩护的使命与执业伦理
作为一名长期扎根于刑事辩护一线的法律工作者,我深知,每一起看似轻微的刑事案件背后,都关联着当事人及其家庭的人生轨迹。破坏界碑、界桩罪虽然法定刑不高,但一旦构成犯罪,不仅会给被告人带来刑事处罚,还可能影响其就业、出入境、社会评价等方方面面。正因如此,刑辩律师在办理本罪案件时,更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深入挖掘每一个辩护空间,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刑事辩护不仅是一项法律技术,更是一种职业信仰。每一次会见、每一份文书、每一次庭审,都是律师法律素养、逻辑能力、语言表达、心理素质的综合体现。律师在办案中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既要勇于为当事人辩护,又要善于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辩护策略。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辩护的价值与使命。
我始终认为,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不是打赢官司,而是通过律师的专业工作,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无论案件大小、罪名轻重、刑期长短,律师都应当以同样的热忱与专注投入工作。这种对法律的敬畏、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正是刑辩律师的执业伦理与职业底色。
未来,我将继续以笔为剑、以法为盾,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不断精进,与每一位当事人同行,为他们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希望本文所分享的辩护要点与实务经验,能够对正在办理或将要办理本类案件的同仁们有所启发,为刑事司法实践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刑事辩护的执业道路上,每一种罪名都是一类独特的研究对象,都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钻研。本罪虽然是小众罪名,但其背后涉及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测绘安全等重大法益,使得每一例案件的辩护工作都不可掉以轻心。希望本文的整理,能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职业的温度与专业。刑辩律师的每一份努力,都是对法治信仰的践行;每一次成功的辩护,都是对公平正义的守护。
此外,对于在边境地区从事生产生活的普通民众,本罪的存在也提醒着每一位公民:国家的每一处界碑、每一根界桩、每一个永久性测量标志,都承载着神圣的国家利益,任何看似微小的破坏行为,都可能触碰到刑事法律的红线。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普及国家标志物保护知识,是减少本类犯罪的根本之策。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树立起爱护国家标志物的意识,主动避让、积极保护,使国家标志物真正成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永恒守护。
在我经手的诸多刑事案件中,凡是涉及边境标志和测量标志的破坏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基于对法律认知不足、对标志物性质判断失误、对施工影响估计偏差等原因。希望通过本文的分享,能够让更多法律从业者、普通民众了解本罪的法律边界,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觉维护国家标志物的安全与完整,共同守护祖国的每一寸山河。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