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边境线上的一块石头
2019年深秋,我从昆明转机到西双版纳,再坐四个小时的盘山公路,才到达中缅边境的那个小镇。被告人阿明是当地的傣族村民,被指控故意破坏中缅边境的15号界桩。据检方指控,阿明因自家橡胶林靠近界桩,认为界桩的存在影响了橡胶树的采光和生长,遂于某夜用铁锤将界桩的上半部分砸毁。
第一次在县看守所见阿明时,他穿着一件洗得发白的对襟衫,黝黑的脸上写满了不解:"律师,那就是一块石头,立在那么偏的地方,我砸了它怎么就成了犯罪?我又不是要叛国。"
阿明的话虽然朴素,却触及了本罪最根本的问题:界碑界桩到底意味着什么?对它的破坏究竟侵害了什么法益?在边境居民的日常生活中,界碑界桩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破坏界碑界桩罪规定在刑法第323条,与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并列于同一法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属于轻罪。但这一罪名所承载的政治意义和主权象征,远远超出了其法定刑所反映的轻重----对界碑界桩的破坏,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国家领土主权完整性的侵害,这种侵害的严重性很难用三年有期徒刑来衡量。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一)行为对象: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
"界碑、界桩"是本罪的对象要件。何为界碑、界桩?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来看,界碑界桩是国家间通过条约、协议等方式确定的边境线上的实体标志,用于标示和确认国境线的具体走向和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界事务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界碑界桩的设立、维护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条约依据。 界碑界桩的设立必须以两国之间的边界条约为依据。条约规定了国境线的具体走向,界碑界桩则是在实地标示这一走向的物理标记。每一座界碑界桩都有唯一的编号,对应着条约中的具体位置描述。
2. 双方确认。 界碑界桩的设立必须经过双方国家的共同确认。单方面设立的标志不属于条约意义上的界碑界桩。在实践中,界碑界桩通常由双方联合勘界委员会共同设立,碑体上刻有双方国家的名称或标志。
3. 不可移动性。 界碑界桩一旦设立,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移动、损毁或变更。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界碑界桩的位置代表了两国对国境线的共同确认,单方面改变界碑界桩的位置等于单方面改变国境线,这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在阿明案中,被砸毁的15号界桩是一座石质界桩,建于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签订后,位于海拔约800米的山腰处。界桩高约1.2米,半埋在土中,露出地面部分约0.8米,碑体上刻有"中国"字样和编号。这座界桩是中缅边境线上的一座正式界桩,受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的保护,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争议在于另一个层面:这座界桩的实际状态如何?它在物理上是否完好?在实际管理中是否得到了应有的维护?
(二)界碑界桩的认定标准
实务中,并非所有边境线上的标志都构成"界碑界桩"。以下几类标志需要特别区分:
1. 正式界碑界桩。 经两国条约确认、由联合勘界委员会设立的界碑界桩,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属于本罪的对象。这是最典型的、争议最小的情形。
2. 辅助标志。 在正式界碑界桩之间,为了更精确地标示国境线走向而设置的辅助标志(如附桩、标记石等),是否属于"界碑界桩"?我认为,如果辅助标志是经双方确认设立的正式标志的组成部分,具有标示国境线的功能,则应当认定为"界碑界桩";如果辅助标志是单方面设立的、不具有双方确认的效力,则不属于"界碑界桩"。
3. 历史遗迹。 一些早期的界碑界桩因年代久远、条约变更等原因已经不再具有标示当前国境线的功能,但仍然保留在原位作为历史遗迹。这些历史遗迹是否属于本罪的"界碑界桩"?我认为,如果该界碑界桩已经不再承担标示国境线的功能,且新的界碑界桩已经在附近设立,则旧碑属于历史遗迹而非"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对其损毁不构成本罪。
4. 临时标志。 在边境勘界过程中设置的临时标志,在正式界碑界桩设立之前用于临时标示国境线。临时标志是否属于"界碑界桩"?我认为,临时标志在正式界碑界桩设立之前具有临时性的标示功能,但其法律效力和稳定性不如正式标志,不宜认定为本罪的"界碑界桩"。但故意破坏临时标志、企图影响勘界结果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在阿明案中,15号界桩是一座正式界桩,具有中缅边界条约的依据和双方确认的效力,属于本罪的对象。
(三)行为方式:"故意破坏"
"故意破坏"是本罪的行为要件,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客观上的"破坏"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
"破坏"在一般意义上是指使界碑界桩受到损坏或毁灭,包括砸毁、推倒、挖出、移动、涂改等。在实务中,破坏的方式多种多样:
----砸毁:用铁锤、石块等工具将界碑界桩砸碎或砸裂。
----推倒:将界碑界桩从原位推倒或拔出。
----移动:将界碑界桩从原位移至他处。
----涂改:在界碑界桩上涂写、刻画,改变其上的文字或标志。
----掩埋:用土石将界碑界桩掩埋,使其不可见。
上述行为虽然方式不同,但共同点是使界碑界桩丧失或降低了其标示国境线的功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移动"----将界碑界桩从原位移至他处,即使碑体完好无损,也构成"破坏",因为界碑界桩的功能恰恰在于其位置的精确性和固定性。移动后的界碑界桩不再标示正确的国境线位置,其功能已经丧失。
在阿明案中,他用铁锤将15号界桩的上半部分砸毁。碑体的上半部分(约0.4米)被砸碎,刻有"中国"字样和编号的部分损毁严重,但碑体的下半部分仍然稳固地埋在土中。经鉴定,界桩的原始位置未发生改变,但碑体的物理完整性和标识功能受到了严重损害。
(四)主观要件:"故意"
"故意"是本罪的核心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破坏的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而仍然实施破坏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所破坏的对象是界碑界桩,则缺乏故意的认识基础,不构成本罪。
在阿明案中,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全案最大的争议焦点。阿明是否知道那块石头是界桩?
阿明的辩解是:他从小在那个山村长大,那块石头一直在那里,村里人都叫它"界石",但没人告诉他那是受法律保护的界桩,更没人告诉他破坏界桩是犯罪行为。在他看来,那不过是一块碍事的石头,砸了就砸了。
检方则认为:界桩上刻有"中国"字样和编号,阿明作为一个成年公民,应当知道这是国家边境的界桩。他仍然实施了砸毁行为,具有破坏的故意。
三、故意证明的特殊困难
在边境地区,界碑界桩的"知名度"和"可识别性"远不如城市中的建筑物或道路标志。很多界碑界桩位于偏远的山区、丛林或荒漠中,年久失修,标识模糊,当地的少数民族居民可能对界碑界桩的法律意义缺乏认识。在这种特殊的地理和文化环境下,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破坏"的主观故意?
(一)界碑界桩的可识别性
可识别性是认定"明知"的前提。如果界碑界桩的标识已经模糊不清,普通人难以识别其性质和重要性,则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在阿明案中,我们到现场进行了勘查。15号界桩位于山坡上的一片橡胶林中,周围杂草丛生,没有通往界桩的专用道路。界桩的碑体由于年代久远,表面已经风化严重,"中国"字样虽然仍然可辨,但需要近距离仔细观察才能看清。界桩周围没有任何保护标识、警示标志或围栏设施。
我们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并请当地村委会出具了证言:大多数村民只知道那块石头是"界石",但并不清楚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要求。村委会从未收到过关于界碑界桩保护的宣传资料或通知。
(二)边境居民的法律认知
边境地区的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居民,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认知可能与城市居民存在差距。他们世代生活在边境线上,对界碑界桩的认识更多来自日常生活经验而非法律教育。在他们看来,界碑界桩就是一块"石头"或"木桩",是边防军人立在那里标示边界的,与自己的生活关系不大。
这种认知差距是否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从法律上说,不知法不免责----行为人不能以"不知道法律"来逃避刑事责任。但从事实认定上说,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破坏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界碑界桩,则其对犯罪对象缺乏"明知",不构成本罪的故意。
这里需要区分两种"不知道":一是"不知道这是界碑界桩"----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影响故意的认定;二是"不知道破坏界碑界桩是犯罪"----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
在阿明案中,我们主张的是第一种"不知道"----阿明不知道那块石头是受法律保护的界碑界桩,他以为那只是一块碍事的石头。因此,他对犯罪对象缺乏"明知",不具有破坏界碑界桩的故意。
(三)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即使认定阿明知道那块石头是界桩,也需要区分他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界碑界桩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破坏界碑界桩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施工、伐木、开垦等生产活动中,行为人可能为了便利而损毁了界碑界桩,但其主观目的并非破坏界碑界桩,而是完成生产任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界碑界桩的损毁可能仅有过失而非故意。而过失损毁界碑界桩不构成本罪----刑法第323条仅处罚故意破坏。
在阿明案中,他砸毁界桩的目的是"让橡胶树多晒点太阳",而非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他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界桩被砸毁----的认识是:一块碍事的石头被砸了。他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因此,即使他认为那块石头是某种"界石",他对"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也缺乏认识。
(四)边境特殊环境的影响
边境地区的特殊环境对故意的认定有着重要影响。在许多边境地区,界碑界桩与居民的日常生活空间高度重叠----村庄就在界碑旁边,农田紧挨着界桩,牲畜在界碑周围放牧。在这种环境下,界碑界桩对居民的生产生活可能造成实际影响----挡住了拖拉机的通道、占用了耕地面积、影响了树木的采光等。
当界碑界桩与居民的生计发生冲突时,居民可能出于经济利益而损毁界碑界桩。这种损毁虽然客观上构成了"破坏",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更多是解决生计问题而非挑战国家主权。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背景因素。
此外,边境地区的居民对界碑界桩的情感态度可能是复杂的。一方面,他们世代生活在边境线上,对国家领土有着朴素的认同感;另一方面,界碑界桩的存在可能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便,甚至被视为"外人"强加的标记。这种矛盾的情感,在司法审判中往往被忽视,但对理解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至关重要。
四、辩护路径的体系化构建
(一)对象之辩:是否属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
这是第一道防线。需要审查被破坏的标志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界碑界桩"。
1. 正式性之辩。 该标志是否经过两国条约确认、是否由联合勘界委员会设立?如果缺乏正式的条约依据或双方确认,则可能不属于"界碑界桩"。
2. 功能性之辩。 该标志是否仍然承担标示国境线的功能?如果已经被新标志替代或因条约变更不再标示当前国境线,则其法律地位可能已经变化。
3. 完整性之辩。 该标志在破坏行为发生前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如果标志本身已经严重损坏或位置偏移,则对其进一步的损毁是否构成"破坏"需要具体分析。
(二)主观之辩:是否具有故意
这是最核心的防线。
1. 不可识别之辩。 证明界碑界桩的标识不清、保护措施缺失,行为人无法识别其性质和重要性。
2. 法律认知不足之辩。 证明行为人因教育水平、文化背景等原因对界碑界桩的法律地位缺乏认识。
3. 过失而非故意之辩。 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应当预见但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4. 目的正当性之辩。 证明行为人的目的是解决生计问题而非挑战国家主权,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三)行为之辩:是否构成"破坏"
这是第三道防线。需要审查损毁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1. 轻微损毁之辩。 如果损毁行为仅对界碑界桩的外观造成了轻微影响(如表面划痕、涂层脱落),但未影响其标示国境线的功能,则可能不构成"破坏"。界碑界桩的核心功能在于标示国境线的精确位置,只要位置未变、标识仍可辨认,轻微的外观损害不应认定为本罪。
2. 可修复之辩。 如果界碑界桩的损坏是可修复的,且修复后可以恢复原有的标示功能,则虽然仍构成"破坏",但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宽情节。
3. 非破坏性移动之辩。 如果行为人将界碑界桩临时移动后又放回原位,且位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则是否构成"破坏"存在争议。
(四)量刑之辩:从宽情节的争取
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量刑辩护是最后的防线。
1. 损毁程度的评估。 砸毁界碑界桩的上半部分与完全毁坏整座界桩,社会危害性不同。如果界桩的基础部分仍然稳固、原始位置未变,修复相对容易,则应当从轻处罚。
2. 主动报告和修复。 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主动向边防部门报告了损毁事实、是否参与了修复工作,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在边境地区,主动报告和修复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和悔罪态度。
3. 边防部门的过失。 如果边防部门对界碑界桩的保护不到位----未设置保护标识、未进行定期巡检、未向当地居民进行法律宣传----则界碑界桩被损毁的风险客观上被增加了。这种管理上的过失虽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4. 当地风俗和生计需求。 行为人的动机是解决生计问题(如橡胶树的采光、耕地的利用)而非挑战国家主权,其社会危害性较低。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边境地区的特殊环境和居民的实际困难。
五、实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界碑界桩的维护责任与法律保护的关系
很多界碑界桩被损毁的案件,与界碑界桩的维护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如果边防部门对界碑界桩进行了定期巡检、设置了保护标识、向当地居民进行了法律宣传,很多损毁事件可能不会发生。
我认为,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反思界碑界桩维护体制的不足。如果维护到位,界碑界桩的可识别性和受保护状态会大大提高,行为人"不知道是界桩"的辩解也更难成立。维护的缺失不仅增加了界碑界桩被损毁的风险,也为辩护人提供了主张行为人缺乏"明知"的客观依据。
(二)跨境犯罪的特殊问题
在边境地区,界碑界桩的破坏可能涉及跨境犯罪----境外人员越境破坏界碑界桩,或者境内人员与境外人员合谋破坏界碑界桩。这种情况下,犯罪的性质更为严重,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问题。
但在实务中,大多数界碑界桩被损毁的案件并非跨境犯罪,而是当地居民的个别行为。如果将所有损毁界碑界桩的行为都上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高度来处理,可能导致量刑过重、罪刑失衡。辩护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分一般性损毁和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行为,为被告人争取公正的量刑。
(三)界碑界桩修复的程序和费用
界碑界桩被损毁后的修复,涉及两国之间的协调和确认。根据国际惯例,界碑界桩的修复需要经过双方国家的同意,由联合勘界委员会组织实施。修复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刑事案件中,修复费用可以作为经济损失纳入量刑考虑。但由于修复涉及两国协调,费用可能较高且周期较长。辩护人应当关注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修复方案明显超出必要范围,费用过高,则不应当将全部费用作为量刑的依据。
(四)界碑界桩与领土地位的关联
界碑界桩的损毁是否影响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主张?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界碑界桩是国境线的物理标示,但国境线的法律依据是边界条约而非界碑界桩本身。界碑界桩的损毁不影响条约的效力,也不影响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
但在国际政治实践中,界碑界桩的损毁可能被对方国家利用来质疑国境线的走向或提出领土主张。因此,及时修复被损毁的界碑界桩,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措施。
在阿明案中,由于15号界桩的原始位置未变,碑体基础部分仍然稳固,修复工作相对简单----中方在通知缅方后,对碑体上半部分进行了修复,重新刻制了"中国"字样和编号。修复过程顺利,未引发两国之间的外交争议。
六、阿明案的结局
经过庭审,法院认定:阿明砸毁15号界桩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界碑界桩的破坏。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界桩的可识别性较低(标识风化、无保护标识)、当地居民普遍缺乏对界碑界桩法律地位的认知、阿明的动机是解决橡胶树采光问题而非挑战国家主权、阿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愿意承担修复费用----法院以破坏界碑界桩罪判处阿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个结果,是在法律框架内对阿明最为有利的处理。六个月的实刑加上一年的缓刑,既体现了法律对界碑界桩的保护,也考虑了边境特殊环境和阿明的实际状况。
阿明在宣判后对我说:"律师,以后我再也不碰那块石头了。"我问他:"你现在知道那块石头是什么了吗?"他点了点头:"知道了,那是我们国家的界桩,谁都不能碰。"
七、对"故意"的再思考:边境语境下的认知正义
阿明案之后,我反复思考一个问题:在边境地区,一个普通村民对界碑界桩的认知,应当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是以城市居民的法律认知为标准,还是以边境居民的实际认知为标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基本原则。但"平等"不意味着"相同"----法律应当以相同的标准对待每一个人,但这个标准应当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一个在北京受过高等教育的公务员,与一个在边境山村世代务农的傣族村民,对界碑界桩的认知能力显然不同。如果用前者标准来衡量后者的认知,可能构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我认为,在认定"故意"时,应当以行为人所属群体的平均认知水平为参照,而非以社会精英的认知水平为标准。在边境地区,如果当地居民普遍对界碑界桩的法律地位缺乏认识,则不应当推定某个具体的居民"明知"界碑界桩的法律地位。
这种"语境化"的故意认定,并非为破坏行为开脱,而是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刑法的目的是惩罚有罪过的人,而非惩罚因客观条件限制而缺乏认知的人。当社会未能为边境居民提供足够的法律教育和信息时,将认知不足的后果完全归咎于个人,是不公平的。
与此同时,我也认识到,这种"语境化"的故意认定不应走得太远。如果界碑界桩的标识清晰、保护措施到位、法律宣传充分,行为人仍然实施破坏行为,则不应当以"认知不足"来免责。"语境化"的前提是客观条件的不足,而非行为人主观上的无知。
八、结语:山腰上的界桩与法治的疆域
从西双版纳回来后,我时常想起那座被砸毁的15号界桩。它静静地立在山腰的橡胶林中,上面刻着"中国"两个字,下面是它的编号。那两个字,在风化的石面上已经不太清晰,但对这个国家而言,它的分量比任何一块石头都重。
界碑界桩标记的是一个国家的领土边界,而法律标记的是一个社会的正义边界。当一块界桩被砸毁时,国家需要修复它,因为领土的完整不容侵犯;当一个人的行为被审判时,法律也需要审视自己,因为正义的实现不容偏差。
阿明砸了一块碍事的石头,法律给了他六个月缓刑。这个结果,既不是对破坏行为的纵容,也不是对边境居民的无情----它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一个在特殊环境下犯了错的人作出的公正评价。
界桩修复后,那两个字重新清晰了起来。它将继续立在山腰上,标记着这条边境线,也标记着法律在边境地区应有的温度和力度。当山风吹过橡胶林时,那块石头不会发出声音,但它所承载的意义----国家的、法律的、人性的----会在风中久久回荡。
法治的疆域,不只在法庭的审判席上,也在那座山腰的界桩旁。每一次对界碑界桩的守护,和每一次对破坏者的公正审判,都是对这条疆域的确认----它既保护着国家的领土完整,也保护着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大概就是法律最深沉的力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