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开篇:一起引发争议的徇私枉法案
2023年,我办理了一起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的徇私枉法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被指控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告人重罪轻判。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在审理李某故意伤害案时,接受李某亲友的请托,收受好处费5万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本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属于重罪轻判,构成徇私枉法罪。
接受委托后,我带领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我们发现这起案件远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王某的裁判是否属于"枉法裁判"?"重罪轻判"的标准是什么?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的动机?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让我对徇私枉法罪的辩护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徇私枉法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司法渎职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作为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罪的辩护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案件的被告人本身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和司法程序非常熟悉;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对司法裁判行为的评价,专业性强,辩护难度大。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这起典型案例,从多个角度系统阐述徇私枉法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枉法裁判的认定标准、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与范围
(一)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
负有侦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侦查人员
负有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
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常见的主体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人民陪审员能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辩护要点: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属于"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
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与审判员有所不同,注意义务也不同
实操技巧:
审查人民陪审员的具体职责
区分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的不同
注意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作用
2. 书记员能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但书记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书记员主要负责记录等辅助性工作,不具有审判职责
书记员不属于"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
但如果书记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枉法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徇私枉法案,被告人系某法院书记员,被指控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构成徇私枉法罪。我们提出,书记员不具有审判职责,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3. 司法行政人员能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在司法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辩护要点:
司法行政人员不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
司法行政人员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但如果司法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枉法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本案中的主体认定问题
回到开篇的案例,王某作为刑事审判庭庭长,显然属于"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
但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王某虽然是庭长,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他只是合议庭的审判长,案件的判决是由合议庭集体讨论决定的,不是王某一个人说了算。因此,即使判决存在问题,也不能完全归责于王某一个人。
辩护要点:
案件判决是合议庭集体决定的,不是王某个人决定的
王某作为审判长,与其他审判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不能因为王某是庭长,就认定他对枉法裁判负全部责任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徇私"与"故意"的认定
(一)"徇私"的认定标准
"徇私"是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1. "徇私"的含义
"徇私"是指为了个人私利而实施枉法行为。"徇情"是指为了私情而实施枉法行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存在个人私利或私情
区分"徇私"与"徇公"
区分"为个人利益"与"为单位利益"
注意"徇私"的证据要求
2. "徇私"的表现形式
"徇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娱乐等
与当事人有亲友关系
与当事人有恩怨情仇
其他个人私利或私情
实操技巧:
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徇私动机
区分"徇私"与"工作失误"
注意"徇私"的证明标准
收集行为人没有徇私的证据
(二)"故意"的认定标准
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枉法的故意。
1. 故意的内容
徇私枉法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司法公正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辩护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枉法的
区分"故意枉法"与"认识错误"
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注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 "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徇私枉法罪故意的核心要素。
辩护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法律的规定
区分"明知"与"应当知道"
注意"明知"的证明标准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回到开篇的案例,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主要依据是王某收受了李某亲友5万元好处费。
我们的辩护思路:
关于收受好处费:
我们承认王某确实收受了5万元,但这是在案件判决之后,不是在判决之前
王某收受5万元时,案件已经判决生效,不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因此,不能以收受好处费来推定王某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关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王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有充分的依据
即使判决存在争议,也属于认识分歧,不是故意枉法
关于"重罪轻判":
我们邀请了刑法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证明判决的量刑在法定幅度内
我们还提供了多个类似案例,证明这样的量刑是合理的
不能因为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轻,就认定是枉法裁判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常见的主观方面辩护策略
1. 否定徇私动机
证明行为人没有徇私的动机
证明行为人是出于公心
区分"徇私"与"工作失误"
2. 否定枉法故意
证明行为人没有枉法的故意
证明行为人是认识错误或工作失误
区分"故意"与"过失"
3. 论证主观恶性较小
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
证明行为人是初犯、偶犯
证明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好
三、客观要件的辩护:"枉法裁判"的认定标准
(一)枉法裁判的概念和特征
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枉法裁判具有以下特征:
违法性:裁判违背了事实和法律
故意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枉法的故意
危害性:裁判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背事实"的认定
"违背事实"是枉法裁判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1. 事实认定的标准
事实认定应当以证据为依据,遵循证据裁判原则。
辩护要点:
审查事实认定是否有证据支持
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区分"事实认定错误"与"违背事实"
注意"合理怀疑"的排除
2. 常见的"违背事实"情形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
故意采信虚假证据
故意不采信真实证据
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实操技巧:
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
分析证据的采信是否合理
考察事实认定的逻辑是否严密
区分"证据采信分歧"与"故意违背事实"
(三)"违背法律"的认定
"违背法律"是枉法裁判的另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1. 法律适用的标准
法律适用应当准确、合法,遵循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辩护要点:
审查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审查是否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区分"法律适用分歧"与"违背法律"
注意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2. 常见的"违背法律"情形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条文
故意歪曲法律的含义
故意违反法定程序
故意违背法律原则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徇私枉法案,被告人系某法官,被指控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我们提出,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是正常的,不能因为有不同意见就认定是枉法裁判。只有故意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可能构成枉法裁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量刑畸轻畸重与枉法裁判的界限
量刑畸轻畸重是指量刑明显不当,偏离了正常的量刑幅度。但量刑畸轻畸重并不等于枉法裁判。
辩护要点:
量刑的合理性判断
审查量刑是否在法定幅度内
审查量刑是否符合量刑指导意见
参考类似案例的量刑
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区分"量刑不当"与"枉法裁判"
量刑不当可能是由于认识错误或工作失误造成的
枉法裁判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造成的
不能因为量刑不当就认定是枉法裁判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边界
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量刑,不属于枉法裁判
只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量刑,才可能构成枉法裁判
四、客体要件的辩护:司法公正的保护与边界
(一)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客体
徇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
辩护要点:
本罪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
不能将本罪扩大适用于所有司法裁判错误
注意区分"司法瑕疵"与"司法渎职"
考虑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平衡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的构成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的条件。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审查枉法裁判的后果
审查枉法的手段和方法
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注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审查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审查是否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审查是否有特别恶劣的情节
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论证情节较轻
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情节较轻
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证据审查的辩护策略
(一)徇私枉法罪证据的特点
徇私枉法罪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言词证据多:主要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主观证据多:涉及主观方面的证据较多
专业判断多:涉及对司法裁判行为的专业判断
证据收集难:由于案件本身就是司法案件,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二)言词证据的审查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审查供述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审查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
注意是否存在逼供、诱供的情形
重视被告人的辩解
2. 证人证言的审查
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审查证言的来源和依据
注意证言之间的矛盾和差异
区分"传闻证据"与"原始证据"
3.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审查被害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审查陈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注意陈述中的夸大和不实之处
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
(三)书证的审查
1. 裁判文书的审查
审查裁判文书的内容
审查裁判文书的形式
分析裁判文书的说理
注意裁判文书的逻辑
2. 案卷材料的审查
审查案卷材料的完整性
审查案卷材料的真实性
分析案件的证据链
注意案件的程序问题
3. 其他书证的审查
审查书信、日记等书面材料
审查财务凭证等经济往来材料
审查会议记录、讨论记录等
注意书证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
徇私枉法罪案件中,有时会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审查要点:
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审查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审查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实操技巧: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审查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了解案件背景,分析案件性质
了解案件的起因和背景
分析案件的性质和可能涉及的罪名
评估案件的严重程度和可能的后果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否定犯罪事实或证明罪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专家论证,解决专业问题
识别需要专家论证的专业问题
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出具专家意见
作为辩护的重要参考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专家证人出庭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结语:徇私枉法罪辩护的特殊性与专业要求
通过以上对这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对徇私枉法罪辩护要点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徇私枉法罪的辩护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
徇私枉法罪辩护的特殊性在于:
主体特殊:被告人本身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和司法程序非常熟悉
客体特殊:涉及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行为特殊:涉及对司法裁判行为的评价,专业性强
证据特殊:言词证据多,主观证据多,证明难度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徇私枉法罪案件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和更强的专业能力:
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需要对刑法理论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需要了解司法实践的运作和规律
敏锐的洞察能力:需要能够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和漏洞
良好的沟通能力:需要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徇私枉法罪的辩护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通过我们的辩护,确保每一起徇私枉法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确保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我们刑辩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我们的使命所在。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