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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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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1篇: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三类型辩护体系:直接私放·间接帮助·失职脱逃的差异化抗辩

引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私放在押人员罪规定于《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是渎职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其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行为表现为私放。根据私放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直接私放型、间接帮助型和失职导致脱逃型三种类型。该罪的设立旨在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管行为,维护监管秩序和司法公正。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辩护特点:

主体特定---- 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对象特定---- 犯罪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行为方式多样---- 包括直接私放、间接帮助、失职导致脱逃等多种方式

主观要求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故意;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过失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难分---- 与脱逃罪共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的界限难以区分

证据认定复杂---- 私放行为往往比较隐蔽,证据难以收集和认定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私放在押人员案件应当建立"三类型辩护体系",根据私放的三种不同类型(直接私放型、间接帮助型、失职导致脱逃型),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种类型:直接私放型私放在押人员的辩护

(一)直接私放的认定

直接私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的行为。

直接私放的特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负有监管职责的便利条件

私自放走---- 未经合法程序,私自将在押人员放走

对象是在押人员---- 犯罪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主观上是故意---- 明知是在押人员而故意私放

常见的直接私放情形:

私自打开监舍门将在押人员放走---- 利用掌管钥匙的便利,私自打开监舍门放走在押人员

在押解途中私自将在押人员放走---- 在押解途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放走在押人员

在提讯、提解过程中私自将在押人员放走---- 在提讯、提解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放走在押人员

其他直接私放情形---- 其他直接私放在押人员的情形

黄金辩点一: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不是私自放走的,不构成直接私放型私放在押人员罪!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在押人员的便利条件

利用自己负有监管职责的便利条件

利用自己能够接触在押人员的便利条件

注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其他条件帮助在押人员脱逃,可能构成脱逃罪的共犯,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区分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共犯的关键

黄金辩点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或者其他条件的,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可能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认定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对象。

"在押"的认定:

被关押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

被押解途中

其他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羁押的人

被告人---- 在审判阶段被羁押的人

罪犯---- 被判处刑罚,在监狱等场所执行刑罚的人

注意:

私放的对象必须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如果私放的不是在押人员,或者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就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黄金辩点三:私放的对象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私放在押人员案

第二种类型:间接帮助型私放在押人员的辩护

(一)间接帮助的认定

间接帮助,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脱逃的行为。

间接帮助的特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负有监管职责的便利条件

提供便利条件---- 为在押人员脱逃提供便利条件

对象是在押人员---- 犯罪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主观上是故意---- 明知是在押人员而故意帮助其脱逃

常见的间接帮助情形:

为在押人员提供脱逃工具---- 为在押人员提供绳索、钥匙等脱逃工具

为在押人员传递信息---- 为在押人员传递脱逃计划、外面接应等信息

为在押人员创造脱逃机会---- 故意放松监管,为在押人员创造脱逃机会

其他间接帮助情形---- 其他间接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情形

黄金辩点四:没有为在押人员脱逃提供便利条件的,不构成间接帮助型私放在押人员罪!

(二)"帮助脱逃"的认定

"帮助脱逃"是间接帮助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核心行为。

"帮助脱逃"的认定:

为在押人员脱逃提供物质帮助

为在押人员脱逃提供信息帮助

为在押人员脱逃提供机会帮助

其他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

注意:

帮助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其他条件帮助在押人员脱逃,可能构成脱逃罪的共犯,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帮助行为与在押人员脱逃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黄金辩点五:帮助行为与在押人员脱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三)与脱逃罪共犯的区分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脱逃罪共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脱逃罪共犯不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方式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利用职务便利私放或者帮助脱逃;脱逃罪共犯是一般的帮助行为

法定刑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法定刑比脱逃罪重

区分关键: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私放在押人员罪辩成脱逃罪的共犯,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六: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一般的帮助脱逃行为的,构成脱逃罪的共犯,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三种类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辩护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认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规定于《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特征:

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上是过失---- 主观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 表现为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结果是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常见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情形:

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不认真看管在押人员,导致在押人员脱逃

擅离职守---- 擅自离开监管岗位,导致在押人员脱逃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情形

黄金辩点七: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的,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严重不负责任"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形式:

不履行监管职责---- 完全不履行监管职责

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虽然履行了监管职责,但履行得不正确、不认真

擅离职守---- 擅自离开监管岗位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注意: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情节严重

一般的工作失误、轻微的不履行职责,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黄金辩点八: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注意: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必要条件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

黄金辩点九: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共同的辩护要点

(一)主体之辩: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监管人员---- 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管人员

押解人员---- 负责押解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

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其他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注意: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或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可以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黄金辩点十: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或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二)对象之辩:是否属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注意:

犯罪对象必须是在押的

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黄金辩点十一:私放或者失职导致脱逃的对象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或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三)主观方面之辩:是故意还是过失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故意的认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在押人员脱逃的结果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的认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注意:

主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如果是故意,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如果是过失,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法定刑更重

黄金辩点十二: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1. 与脱逃罪共犯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脱逃罪共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脱逃罪共犯不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法定刑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法定刑比脱逃罪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私放在押人员罪辩成脱逃罪的共犯,量刑会轻很多。

2. 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发生领域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发生在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

行为方式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行为方式是私放在押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更广泛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成滥用职权罪可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3.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发生领域不同----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发生在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

行为方式不同----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行为方式是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更广泛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成玩忽职守罪可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黄金辩点十三: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或者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五)情节之辩: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私放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私放重要的在押人员---- 私放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重刑的在押人员

私放多人多次---- 私放在押人员多人或者多次私放

私放后造成严重后果---- 在押人员被私放后打击报复或者继续犯罪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情节是否严重,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

具体的情节严重标准,需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认定

黄金辩点十四: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适用加重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体证据:

身份证明

职务证明

任职文件

职责证明

编制证明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审查行为人是否负有监管职责

审查行为人是否负责看管具体的在押人员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体身份

(二)行为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行为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值班记录、监控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有私放或者失职行为

审查私放或者失职行为的具体表现

审查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行为

(三)结果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结果证据:

在押人员脱逃的证明

造成的后果证明

其他结果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在押人员是否脱逃

审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审查后果的严重程度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结果

(四)因果关系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因果关系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书证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私放或者失职行为与在押人员脱逃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审查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审查私放或者失职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因果关系

(五)"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私放在押人员案件往往也是"一对一"证据,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言词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言词证据是否稳定、一致

黄金辩点十五:只有"一对一"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私放在押人员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提出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属于一般工作失误的意见

审查主观方面,提出是过失不是故意的意见

审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提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意见

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私放在押人员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行为、结果、主观方面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私放在押人员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重点审查是私放在押人员罪还是脱逃罪的共犯

重点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私放在押人员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类型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言词证据和视听资料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故意还是过失

重点论述是私放在押人员罪还是脱逃罪的共犯

重点论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六: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情节较轻

私放或者失职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动机相对较轻

私放的动机相对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私放在押人员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积极协助抓获---- 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较轻---- 私放或者失职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动机相对较轻---- 私放的动机相对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私放在押人员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私放在押人员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情节较轻,一般在基本犯罪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私放在押人员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私放在押人员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是某监狱民警,负责看管罪犯。张某在值夜班时,因为打瞌睡,没有认真看管,导致一名罪犯趁机脱逃。检察机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因为打瞌睡,没有认真看管,导致罪犯脱逃,存在失职行为;(2)但张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他不希望罪犯脱逃,也没有放任罪犯脱逃;(3)张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本案中只有一名罪犯脱逃,且该罪犯不是重刑犯,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存在争议;(5)建议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处罚,或者宣告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同时认为本案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就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正确区分两罪。

(二)定性争议:是私放在押人员还是脱逃罪共犯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看守所的食堂工作人员,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李某的朋友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关押在该看守所。王某的家人找到李某,请求李某帮忙给王某传递一张纸条,纸条上写有脱逃计划。李某答应了,利用给王某送饭的机会,将纸条传递给了王某。后王某按照纸条上的计划脱逃。检察机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帮助王某传递了纸条,协助其脱逃,构成犯罪;(2)但李某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具有监管职责;(3)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4)李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5)脱逃罪的法定刑比私放在押人员罪轻;(6)建议以脱逃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脱逃罪的共犯,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以脱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共犯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是否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构成脱逃罪的共犯,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争议:情节严重的认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看守所民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放走。该犯罪嫌疑人被放走后,又实施了一起抢劫犯罪。检察机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起诉王某,认定情节严重。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2)但王某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涉嫌故意杀人,但还没有被判刑,是否属于重要的在押人员存在争议;(3)该犯罪嫌疑人被放走后又实施抢劫犯罪,确实造成了严重后果;(4)但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5)王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该犯罪嫌疑人;(6)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情节严重,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对王某从轻处罚。

辩护启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果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应当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可以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情节是否严重,正确适用量刑档次。

结语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针对监管领域的两个渎职犯罪,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共同构成了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的完整体系。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私放在押人员案件应当建立"三类型辩护体系",根据私放的三种不同类型(直接私放型、间接帮助型、失职导致脱逃型),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直接私放型之辩---- 审查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私自放走、对象是否是在押人员等

间接帮助型之辩---- 审查是否提供便利条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脱逃罪共犯的区分等

失职导致脱逃型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是否是过失等

三种类型的私放行为各有特点,辩护策略也不同。同时,要注重主体身份、犯罪对象、主观方面、与其他犯罪的区分等共同辩护要点,以及证据审查、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和量刑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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