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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破坏电力设备罪策略式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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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10篇:破坏电力设备罪策略式辩护法

破坏电力设备罪策略式辩护法:四大策略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的刑辩挑战与策略式辩护

破坏电力设备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加重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严重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法定刑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破坏"行为的认定困难----什么是破坏,破坏的程度如何认定,争议大

"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复杂----如何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认定标准模糊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模糊----什么是严重后果,认定标准不够明确,量刑幅度大

社会危害性大----破坏电力设备的社会危害性大,关系到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辩护压力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形成策略式的辩护格局。

本文采用策略式辩护法完整呈现:

策略一:无罪辩护策略----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策略二:轻罪辩护策略----争取较轻的罪名

策略三:罪轻辩护策略----争取较轻的刑罚

策略四:程序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策略一:无罪辩护策略----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一、破坏行为之辩

(一)破坏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是指对电力设备进行损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破坏的特征:

有形性----破坏是有形的物理损坏,不是无形的精神影响

针对性----破坏是针对电力设备实施的

危害性----破坏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破坏

黄金策略一: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二)破坏的认定标准

1. 物理损坏

对电力设备造成了物理上的损坏

如拆卸、损坏、破坏等

2. 功能影响

影响了电力设备的正常功能

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3. 危险程度

危害公共安全

这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

是否达到了本罪要求的程度

重点论证不属于破坏行为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实施破坏行为

当事人没有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

或者只是实施了其他行为

辩护要点:没有实施破坏行为,不构成本罪

2. 只是轻微损坏,不属于破坏

当事人的行为只是造成了轻微的损坏

不属于本罪要求的破坏

辩护要点:只是轻微损坏,不属于破坏,不构成本罪

3. 是合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如施工、维修等

辩护要点: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对象之辩

(一)电力设备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工建筑物,风力发电厂的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厂的太阳能发电设备,以及供电部门的供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线路等。

电力设备的特征:

公共性----电力设备是公共设施,供公众使用

功能性----电力设备具有电力生产、供应功能

关联性----电力设备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

辩护要点:

涉案的是否属于电力设备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电力设备

黄金策略二:准确认定犯罪对象,寻找辩护空间!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不是电力设备

涉案的不是电力设备

而是其他设施或者物品

辩护要点:不是电力设备,不构成本罪

2. 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涉案的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的

而是已经废弃的,或者正在维修的

辩护要点: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不构成本罪

3. 电力设备的范围有限

涉案的设施不在刑法规定的电力设备范围内

辩护要点:不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不构成本罪

三、公共安全之辩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危险。

"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

公共性----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不是特定个人的安全

危险性----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危险

严重性----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黄金策略三: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是核心辩护点!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只是造成了轻微的损坏,不会影响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2. 危险已经消除

虽然曾经有过危险,但危险已经消除

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

辩护要点:危险已经消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没有造成实际危险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险

电力设备正常运行,没有发生任何事故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实际危险,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故意之辩

(一)犯罪故意的认定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

重点论证不具有犯罪故意

黄金策略四: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犯罪故意

当事人没有破坏电力设备的故意

只是过失,或者是意外

辩护要点: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本罪

2. 是过失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不是故意行为

辩护要点: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也是过失犯罪,法定刑较轻

3. 是意外事件

当事人的行为是意外事件

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辩护要点: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策略二:轻罪辩护策略----争取较轻的罪名

一、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二)与盗窃罪的界限

(三)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二、轻罪辩护的策略

(一)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1. 仔细分析犯罪构成

仔细分析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准确认定罪名

2.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罪名

辩护要点:

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黄金策略五:争取较轻的罪名是重要的辩护策略!

(二)罪数辩护

1.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是一罪还是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的个数和罪名的个数

准确认定是一罪还是数罪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三、情节轻重之辩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大面积停电,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黄金策略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伤害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2. 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行为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财产损失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3. 没有造成严重影响

行为没有造成大面积停电,没有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只是造成了短暂的、小范围的停电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策略三:罪轻辩护策略----争取较轻的刑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之辩

(一)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认定:

自动投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是否符合自首的条件

重点论证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策略七:法定量刑情节是重要的从轻理由!

(二)坦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的认定:

不具有自首情节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具有坦白情节

是否符合坦白的条件

重点论证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三)立功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认定: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其他立功表现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

是否符合立功的条件

重点论证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之辩

(一)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是指第一次犯罪,或者偶尔犯罪,平时表现良好。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是初犯、偶犯

平时表现是否良好

重点论证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是指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重点论证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三)主观恶性小

主观恶性小是指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的原因情有可原。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小

犯罪的原因是否情有可原

重点论证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三、量刑辩护的策略

(一)全面提出量刑情节

1. 法定量刑情节

自首、坦白、立功等

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酌定量刑情节

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主观恶性小等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要点:

全面提出各种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都要提出

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刑罚

黄金策略八:全面的量刑情节是从轻处罚的基础!

(二)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1. 分析法定刑幅度

分析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确定量刑的起点和基准

2.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根据量刑情节,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最轻的刑罚

策略四:程序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一、管辖之辩

(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的分类:

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等

辩护要点:

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管辖错误的情形

重点论证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黄金策略九:管辖错误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级别管辖错误

级别管辖错误

应当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

辩护要点:级别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 地域管辖错误

地域管辖错误

应当由甲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乙地法院管辖

辩护要点:地域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 专门管辖错误

专门管辖错误

应当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普通法院管辖,或者相反

辩护要点:专门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回避之辩

(一)回避的概念和情形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辩护要点:

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重点论证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黄金策略十: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如同学、朋友、仇人等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三、辩护权之辩

(一)辩护权的概念和内容

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的内容:

自行辩护的权利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的权利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辩护权是否得到了保障

是否存在侵犯辩护权的情形

重点论证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辩护权

黄金策略十一:辩护权受到侵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告知辩护权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告知辩护权

2. 限制会见通信

限制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通信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会见通信权

3. 限制阅卷权

限制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阅卷权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无罪辩护策略之辩----破坏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轻罪辩护策略之辩----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案例三:罪轻辩护策略之辩----量刑情节的运用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破坏电力设备案件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件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认识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了解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当事人没有实施破坏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其他无罪、罪轻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情节较轻的当事人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当事人

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辩护线索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没有实施破坏行为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犯罪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构成犯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争取较轻的刑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轻罪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罪轻辩护----争取较轻的刑罚

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量刑辩护----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如果做罪轻辩护)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刑法》相关条文的逐条解读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基本犯。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争取不构成犯罪或者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破坏"的认定:

破坏是指对电力设备进行损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破坏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拆卸、损坏、破坏等。

辩护要点: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如何。

"电力设备"的范围:

包括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

辩护要点:涉案设施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这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判断。

辩护要点: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是重要的辩护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加重犯。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辩护要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适用哪一档法定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大面积停电,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这是量刑的关键。

过失犯的规定: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要点: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法定刑要轻得多。

结语

破坏电力设备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其法定刑很重,但辩护空间仍然存在。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办理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应当:

策略一:无罪辩护策略----从破坏行为、犯罪对象、公共安全、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策略二:轻罪辩护策略----从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情节轻重的认定等方面进行轻罪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策略三:罪轻辩护策略----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罪轻辩护,争取较轻的刑罚

策略四:程序辩护策略----从管辖、回避、辩护权等方面进行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形成策略式辩护格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灵活运用,形成辩护合力

记住:每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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