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组织行为视角审视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较为严重的罪名之一,组织卖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较重。然而,由于组织行为的认定较为复杂,且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罪名存在交叉,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组织行为的认定存在问题,或者与其他罪名混淆,导致被告人被不当定罪或重判。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组织卖淫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是否组织卖淫"这一个方面,忽视了"组织行为"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没有组织卖淫"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组织行为体系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组织卖淫罪辩护的核心在于组织行为的全面审查。组织行为是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能否准确认定组织行为,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组织卖淫罪的辩护应当围绕组织行为展开,构建组织行为式辩护体系:
组织行为的认定----是否存在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否成立
组织行为的方式----组织行为的方式是什么,是否属于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
组织行为的程度----组织行为的程度如何,是否达到了组织的程度
组织行为的情节----组织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这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完整组织行为体系。组织行为认定是基础,组织行为方式是核心,组织行为程度是关键,组织行为情节是标准。只有从这四个方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组织卖淫罪典型案例,从组织行为的视角,系统阐述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组织行为解读、证据审查、罪名区分、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组织行为的认定:是否存在组织行为
(一)组织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组织性----行为具有组织的性质
控制性----行为人对卖淫者具有一定的控制
管理性----行为人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组织行为的构成要件
组织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行为人是组织者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客体要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1. 主体要件的审查
主体要件是指行为人是组织者。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组织者
区分"组织者"与"参与者"
审查主体要件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组织行为的相关证据
审查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
分析组织行为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不是组织者。被告人只是参与者,不是组织者。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主观要件的审查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审查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主观上不是故意。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组织卖淫,被告人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组织行为与容留行为的区分
组织行为与容留行为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辩护要点:
审查是组织行为还是容留行为
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组织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容留卖淫,不是组织卖淫。被告人只是为他人提供卖淫的场所,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组织行为与介绍行为的区分
组织行为与介绍行为的区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辩护要点:
审查是组织行为还是介绍行为
区分"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组织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介绍卖淫,不是组织卖淫。被告人只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居间介绍,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组织多名女性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
辩护思路:
组织行为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
张某只是容留卖淫
张某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主体要件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不是组织者
张某只是参与者
张某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
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主观要件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主观上不是故意
张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组织卖淫
张某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行为性质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只是容留卖淫
张某只是为他人提供卖淫的场所
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二、组织行为的方式: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组织行为方式的概念与特征
组织行为方式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方式。
组织行为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多样性----组织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
复杂性----组织行为的方式较为复杂
隐蔽性----组织行为往往较为隐蔽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组织行为的具体方式
组织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
招募----招募卖淫者
雇佣----雇佣卖淫者
强迫----强迫他人卖淫
引诱----引诱他人卖淫
容留----容留他人卖淫
介绍----介绍他人卖淫
其他方式----其他组织方式
1. 招募的认定
招募是指招募卖淫者。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招募
区分"招募"与"正常招聘"
审查招募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方式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组织行为方式的相关证据
审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分析组织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招募。被告人只是正常招聘员工,不是为了招募卖淫者。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雇佣的认定
雇佣是指雇佣卖淫者。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雇佣
区分"雇佣"与"正常雇佣"
审查雇佣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KTV的老板,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雇佣。被告人只是正常雇佣员工,不是为了雇佣卖淫者。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组织行为的管理方式
组织行为的管理方式多种多样,包括:
制定管理制度----制定卖淫活动的管理制度
安排卖淫活动----安排卖淫者的卖淫活动
收取费用----收取卖淫的费用
分配收益----分配卖淫的收益
其他管理方式----其他管理方式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组织行为的管理方式
区分"组织管理"与"正常管理"
审查管理方式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KTV的老板,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管理是正常的经营管理,不是组织卖淫的管理。被告人只是对KTV的正常经营进行管理,不是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组织行为的控制方式
组织行为的控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
人身控制----对卖淫者进行人身控制
经济控制----对卖淫者进行经济控制
精神控制----对卖淫者进行精神控制
其他控制方式----其他控制方式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组织行为的控制方式
区分"组织控制"与"正常管理"
审查控制方式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方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对卖淫者进行控制。卖淫者是自愿的,被告人没有对卖淫者进行人身控制、经济控制或精神控制。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李某系某KTV的老板,被指控组织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在其经营的KTV内组织多名女性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
辩护思路:
组织行为方式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
李某只是容留卖淫
李某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
组织方式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没有招募、雇佣卖淫者
KTV的员工是正常招聘的
不是为了招募卖淫者
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管理方式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的管理是正常的经营管理
不是组织卖淫的管理
李某只是对KTV的正常经营进行管理
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控制方式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没有对卖淫者进行控制
卖淫者是自愿的
李某没有对卖淫者进行人身控制、经济控制或精神控制
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三、组织行为的程度:是否达到了组织的程度
(一)组织行为程度的概念与特征
组织行为程度是指组织行为达到的程度,即是否达到了组织的程度。
组织行为程度具有以下特征:
程度性----组织行为有程度之分
重要性----组织行为程度直接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复杂性----组织行为程度的认定较为复杂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组织行为程度的认定标准
组织行为程度的认定标准是判断是否达到组织程度的依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达到了组织的程度
区分"达到组织程度"与"未达到组织程度"
审查组织程度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程度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组织行为程度的相关证据
审查组织行为的程度
分析组织行为程度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程度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被告人只是容留卖淫,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组织行为程度的判断因素
组织行为程度的判断因素多种多样,包括:
人数----组织的卖淫者人数
次数----组织卖淫的次数
时间----组织卖淫的时间
规模----组织卖淫的规模
管理程度----对卖淫活动的管理程度
控制程度----对卖淫者的控制程度
其他因素----其他判断因素
1. 人数的判断
人数是指组织的卖淫者人数。
辩护要点:
审查人数的多少
区分"多人"与"少数人"
审查人数的判断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程度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人数较少。被告人只涉及一两个卖淫者,人数较少。这种情况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次数的判断
次数是指组织卖淫的次数。
辩护要点:
审查次数的多少
区分"多次"与"少数几次"
审查次数的判断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程度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次数较少。被告人只涉及一两次卖淫,次数较少。这种情况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组织行为程度与罪名的关系
组织行为程度与罪名的关系是:达到组织程度的,构成组织卖淫罪;未达到组织程度的,可能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
辩护要点:
审查组织行为程度与罪名的关系
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审查组织行为程度对罪名认定的影响
注意组织行为程度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被告人只是容留卖淫,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组织多名女性多次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
辩护思路:
组织行为程度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
王某只是容留卖淫
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
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人数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人数较少
王某只涉及一两个卖淫者
人数较少
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
次数方面:
我们提出,次数较少
王某只涉及一两次卖淫
次数较少
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
管理和控制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没有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
王某没有对卖淫者进行控制
卖淫者是自愿的
没有达到组织的程度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组织行为的情节: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一)组织行为情节的概念与特征
组织行为情节是指组织卖淫的情节严重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组织行为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组织行为情节是法律规定的
严重性----组织行为情节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多样性----组织行为情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组织行为情节的种类
组织行为情节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
组织人数----组织的卖淫者人数
组织次数----组织卖淫的次数
组织对象----组织的对象是否是未成年人等
组织后果----组织卖淫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情节----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组织人数的认定
组织人数是指组织的卖淫者人数。
辩护要点:
审查组织人数的多少
区分"多人"与"少数人"
审查组织人数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情节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组织行为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组织人数的多少
分析组织行为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组织人数较少。被告人只组织了一两个人卖淫,人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组织次数的认定
组织次数是指组织卖淫的次数。
辩护要点:
审查组织次数的多少
区分"多次"与"少数几次"
审查组织次数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组织次数较少。被告人只组织了一两次卖淫,次数较少。这种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区分"情节严重"与"一般情节"
审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注意组织行为情节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这种情况不应当加重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从轻减轻情节是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区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标准
注意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实操技巧:
收集从轻减轻情节的相关证据
审查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
分析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争取有利的量刑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赵某系某公民,被指控组织卖淫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组织多名女性多次卖淫,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思路:
组织行为情节方面:
我们提出,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组织人数和次数的认定有问题
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不应当从重处罚
组织人数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组织人数较少
赵某只组织了两三个人卖淫
不属于"多人"
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组织次数方面:
我们提出,组织次数较少
赵某只组织了两三次卖淫
不属于"多次"
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轻减轻情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赵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赵某具有立功情节
赵某是初犯、偶犯
应当对赵某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但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情节较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分析组织行为是否成立
分析是否可能构成更轻的罪名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申请进行相关鉴定等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组织行为不成立、情节较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相关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争取将重罪改为轻罪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罪名辩护
论证不构成重罪,只构成轻罪
反驳控方的重罪指控
提出具体的罪名认定意见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5.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组织行为式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组织行为的视角对组织卖淫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组织卖淫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行为辩护"转向"组织行为辩护",围绕组织行为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组织行为式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组织行为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组织行为认定、组织行为方式、组织行为程度、组织行为情节四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组织卖淫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组织卖淫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组织行为式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组织卖淫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