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2篇:窝藏包庇罪三层递进辩护体系
窝藏、包庇罪辩护的三层递进:从事实到量刑的阶梯式抗辩
引言:窝藏、包庇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窝藏、包庇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是一个常见的妨害司法犯罪,其构成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明知是犯罪的人"的认定、"窝藏、包庇行为"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等问题存在争议,辩护空间较大。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的辩护特点:
对象特定性---- 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的人
主观明知要求---- 必须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辩护时要注意审查主观上是否明知
行为方式多样---- 窝藏、包庇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窝藏、包庇行为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容易混淆
证据收集难---- 窝藏、包庇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特别是主观明知的证明
量刑幅度较大---- 法定刑幅度较大,从管制到十年有期徒刑,量刑辩护空间大
亲属间窝藏、包庇的特殊性---- 亲属间窝藏、包庇的情况比较常见,辩护时要注意考虑亲情因素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窝藏、包庇案件应当建立"三层递进"辩护体系,从事实层、法律层、量刑层三层递进展开辩护,层层深入,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层:事实层----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
(一)对象是否是犯罪的人
对象是否是犯罪的人是窝藏、包庇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辩护的起点。
犯罪的人的认定:
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
如果对象不是犯罪的人,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犯罪的人,是指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常见的不属于犯罪的人的情形:
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属于犯罪的人
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 实施了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不属于犯罪的人
其他不属于犯罪的人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犯罪的人的情形
注意:
对象是否是犯罪的人是窝藏、包庇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如果对象不是犯罪的人,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的人
这是窝藏、包庇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一:对象不是犯罪的人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二)是否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
是否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也是窝藏、包庇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窝藏行为的认定:
窝藏行为,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窝藏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提供交通工具、通风报信等
包庇行为的认定:
包庇行为,是指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包庇行为的方式主要是作假证明,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
常见的不属于窝藏、包庇行为的情形:
一般的知情不举---- 一般的知情不举,不属于窝藏、包庇行为
单纯的不配合---- 单纯的不配合调查,不属于窝藏、包庇行为
其他不属于窝藏、包庇行为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窝藏、包庇行为的情形
注意:
是否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是窝藏、包庇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没有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
要注意区分一般的知情不举与窝藏、包庇行为的界限
黄金辩点二:没有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三)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
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也是窝藏、包庇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明知的认定:
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如果不明知是犯罪的人,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常见的不明知的情形:
不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 不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不具有明知的主观心态
应当不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不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
其他不明知的情形---- 其他不明知的情形
注意:
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是窝藏、包庇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不明知是犯罪的人,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
主观明知是窝藏、包庇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三:不明知是犯罪的人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四)是否发生在犯罪之后
是否发生在犯罪之后也是窝藏、包庇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犯罪之后的认定:
窝藏、包庇罪必须发生在他人犯罪之后
如果发生在他人犯罪之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是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事后帮助犯,必须发生在他人犯罪之后
常见的不属于犯罪之后的情形:
事前通谋的---- 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中帮助的---- 事中帮助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其他不属于犯罪之后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犯罪之后的情形
注意:
是否发生在犯罪之后是窝藏、包庇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事前通谋,就以共同犯罪论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发生在犯罪之后
要注意区分窝藏、包庇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黄金辩点四: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窝藏案
第二层:法律层----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窝藏、包庇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窝藏、包庇罪与共同犯罪容易混淆,是窝藏、包庇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发生的时间不同---- 窝藏、包庇罪发生在他人犯罪之后;共同犯罪发生在他人犯罪之前或者犯罪过程中
主观故意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故意是帮助犯罪的人逃匿或者逃避法律制裁;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共同实施犯罪
行为方式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是窝藏、包庇;共同犯罪的行为是共同实施犯罪
法律后果不同---- 窝藏、包庇罪是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共同犯罪按照所犯的罪定罪处罚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共同犯罪的法定刑可能更重
区分关键:是否事前通谋,以及发生的时间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共同犯罪辩成窝藏、包庇罪,量刑可能更轻。
黄金辩点五:事前没有通谋,发生在犯罪之后的,构成窝藏、包庇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 窝藏、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行为方式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是窝藏、包庇;伪证罪的行为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
主观目的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主观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匿或者逃避法律制裁;伪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区分关键:犯罪主体不同,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伪证罪辩成窝藏、包庇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六:主体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是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的,构成窝藏、包庇罪,不构成伪证罪!
(三)窝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窝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行为方式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是窝藏、包庇;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发生的诉讼范围不同---- 窝藏、包庇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犯罪的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种诉讼中
主观目的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主观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匿或者逃避法律制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观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区分关键:行为方式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成窝藏、包庇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七:行为是窝藏、包庇,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窝藏、包庇罪,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四)窝藏、包庇罪与一般窝藏、包庇行为的区分
窝藏、包庇罪与一般窝藏、包庇行为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窝藏、包庇罪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一般窝藏、包庇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
法律后果不同---- 窝藏、包庇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窝藏、包庇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处理程序不同---- 窝藏、包庇罪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一般窝藏、包庇行为按照行政程序处理
区分关键:情节是否严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窝藏、包庇罪辩成一般窝藏、包庇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一般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第三层:量刑层----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九: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配合
积极配合调查,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窝藏、包庇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亲情因素---- 出于亲情而窝藏、包庇亲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积极配合---- 积极配合调查,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出于亲情、友情等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辩护
窝藏、包庇罪有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情形:
窝藏、包庇多人的---- 窝藏、包庇多人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多次窝藏、包庇的---- 多次窝藏、包庇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窝藏、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窝藏、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更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审查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黄金辩点十一: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四)缓刑的适用
窝藏、包庇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窝藏、包庇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基本法定刑较轻---- 窝藏、包庇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多案件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很多窝藏、包庇案件的犯罪情节都比较轻
认罪悔罪---- 很多窝藏、包庇案件的行为人都能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很多窝藏、包庇案件的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亲情因素---- 出于亲情而窝藏、包庇亲属的,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更大
黄金辩点十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窝藏、包庇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窝藏、包庇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不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十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窝藏、包庇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窝藏、包庇案件中,证人证言非常重要,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窝藏、包庇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通话记录、转账记录、住宿记录等。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通话记录、转账记录、住宿记录等书证是窝藏、包庇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窝藏、包庇行为,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五: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窝藏、包庇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通话录音、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通话录音、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窝藏、包庇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窝藏、包庇行为和主观明知,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窝藏、包庇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的人,提出对象不是犯罪的人的意见
审查主观是否明知,提出不明知是犯罪的人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构成其他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窝藏、包庇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法律、量刑三层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的人
重点审查主观是否明知
重点审查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窝藏、包庇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层递进"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证人证言和书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不明知不构成窝藏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的儿子小李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追捕,小李逃到李某家,李某为小李提供了住处和生活费。检察机关以窝藏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为小李提供了住处和生活费,这是事实;(2)但李某不知道小李是犯罪的人,小李只是告诉李某自己在外面惹了点事,没说具体是什么事;(3)李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窝藏的故意;(4)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5)建议宣告李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小李的父亲,应当知道小李可能涉嫌犯罪,并且小李逃到李某家时,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通缉令,李某应当知道小李是犯罪的人,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但鉴于其是初犯,认罪悔罪,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窝藏罪要求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如果不明知是犯罪的人,就不构成窝藏罪。办理窝藏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共同犯罪辩成窝藏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的朋友赵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王某在赵某实施盗窃之前就知道赵某要去盗窃,并且在赵某盗窃后为赵某提供了隐藏处所。检察机关以盗窃罪的共犯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在赵某盗窃后为赵某提供了隐藏处所,这是事实;(2)但王某事前没有与赵某通谋,只是知道赵某要去盗窃,没有参与共谋;(3)王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4)窝藏罪的法定刑比盗窃罪轻;(5)建议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事前没有与赵某通谋,只是在赵某盗窃后为赵某提供了隐藏处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以窝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窝藏罪与共同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事前通谋。如果事前没有通谋,只是在犯罪后为犯罪的人提供窝藏、包庇,就构成窝藏、包庇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事前通谋,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亲情因素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的哥哥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追捕,刘某出于亲情为其哥哥提供了住处和生活费。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劝说其哥哥自首。检察机关以窝藏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窝藏罪;(2)但刘某是出于亲情而窝藏其哥哥,主观恶性较小;(3)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还劝说其哥哥自首,有立功表现;(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6)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窝藏罪,但鉴于其是出于亲情而窝藏其哥哥,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劝说其哥哥自首,有立功表现,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窝藏案件中,出于亲情、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立功、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窝藏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窝藏、包庇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与刑事诉讼活动密切相关。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窝藏、包庇案件应当建立"三层递进"辩护体系,从事实层、法律层、量刑层三层递进展开辩护,层层深入。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层(事实层)---- 重点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的人、是否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是否明知是犯罪的人、是否发生在犯罪之后等事实问题
第二层(法律层)---- 重点审查窝藏包庇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分、与伪证罪的区分、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与一般窝藏包庇行为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层(量刑层)----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情节严重的辩护、缓刑的适用等量刑问题
三层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的审查,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窝藏、包庇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