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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缩解释审视金融凭证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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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金融凭证范围的限缩解释审视金融凭证诈骗犯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犯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的罪名之一,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虽然不如票据诈骗罪高,但也时有发生。然而,由于金融凭证的概念和范围在法律上并不十分明确,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使用其他凭证的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是凭证纠纷不是诈骗"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金融凭证范围的限缩解释,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金融凭证范围"的限缩解释。金融凭证的范围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准确界定金融凭证的范围,才能准确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辩护应当围绕金融凭证范围的限缩解释展开,构建限缩解释辩护体系:

第一个层面:金融凭证的法定范围----法律明确规定的金融凭证有哪些,范围如何界定

第二个层面:金融凭证的限缩解释----如何对金融凭证进行限缩解释,有哪些解释方法

第三个层面:超出范围的行为定性----超出金融凭证范围的行为如何定性,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这三个层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完整限缩解释辩护体系。法定范围是基础,限缩解释是核心,超出范围的定性是目标。只有从这三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金融凭证诈骗罪典型案例,从"金融凭证范围"限缩解释的视角,系统阐述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金融凭证的法定范围:法律明确规定的金融凭证

(一)"金融凭证"的概念与特征

"金融凭证"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使用的各种结算凭证。

"金融凭证"具有以下特征:

金融性:金融凭证是在金融活动中使用的

凭证性:金融凭证是一种权利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结算性:金融凭证主要用于结算活动

银行性:金融凭证主要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

(二)金融凭证的法定范围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金融凭证包括:

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

银行存单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金融凭证范围。

辩护要点:

熟悉金融凭证的法定范围

审查涉案凭证是否属于法定的金融凭证

区分"金融凭证"与"其他凭证"

注意金融凭证范围的法定性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审查涉案凭证的性质和种类

调查凭证的出具和使用情况

注意金融凭证范围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金融凭证范围争议及辩护要点

1. "银行存单"的范围

银行存单是最常见的金融凭证之一,但银行存单的范围也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银行存单

区分"银行存单"与"其他存款凭证"

审查存单的出具机构和性质

注意银行存单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金融凭证诈骗200余万元。我们提出,涉案凭证不是银行存单,而是某财务公司出具的存款凭证,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金融凭证。因此,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委托收款凭证"的范围

委托收款凭证也是法定的金融凭证之一,但其范围也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委托收款凭证

区分"委托收款凭证"与"其他收款凭证"

审查凭证的用途和性质

注意委托收款凭证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金融凭证诈骗。我们提出,涉案凭证不是委托收款凭证,而是一般的收款收据,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金融凭证。因此,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范围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一个兜底条款,其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限缩解释

区分"银行结算凭证"与"其他凭证"

注意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认定标准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系某投资公司总经理,被指控金融凭证诈骗5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辩护思路:

金融凭证范围方面:

我们提出,涉案凭证不是刑法规定的金融凭证

涉案凭证不是银行出具的正式存单

而是某银行的内部存款证明

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银行存单

凭证性质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涉案凭证不是银行结算凭证

凭证的用途不是用于结算

而是用于证明存款情况

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范畴

限缩解释方面:

我们提出,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应当进行限缩解释

不能将所有与银行有关的凭证都认定为金融凭证

只有用于结算的银行凭证才能认定为金融凭证

涉案凭证不属于结算凭证

主观方面:

张某没有金融凭证诈骗的故意

张某认为涉案凭证是真实有效的

张某只是想通过凭证进行融资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金融凭证的限缩解释:如何界定范围

(一)"限缩解释"的概念与特征

"限缩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限制解释,使其范围小于字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具有以下特征:

限制性:解释的范围小于字面含义

合法性:限缩解释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合理性:限缩解释应当合理,不能违背常理

必要性:只有在必要时才进行限缩解释

(二)金融凭证限缩解释的理由

对金融凭证进行限缩解释,主要有以下理由: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当保持谦抑,不能随意扩大打击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金融凭证的特殊性----金融凭证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

司法实践的需要----限缩解释有利于统一司法适用

辩护要点:

熟悉限缩解释的理由和方法

运用限缩解释界定金融凭证的范围

区分"广义的金融凭证"与"狭义的金融凭证"

注意限缩解释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研究金融凭证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

运用限缩解释的方法进行辩护

注意限缩解释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限缩解释争议及辩护要点

1. "银行结算凭证"的限缩解释

"银行结算凭证"是金融凭证的核心,对其进行限缩解释是辩护的关键。

辩护要点:

对"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限缩解释

强调结算凭证的"结算"功能

区分"结算凭证"与"其他凭证"

注意银行结算凭证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金融凭证诈骗。我们提出,对"银行结算凭证"应当进行限缩解释,只有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凭证才能认定为金融凭证。涉案凭证不是用于结算的,而是用于证明存款的,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限缩解释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兜底条款,对其进行限缩解释尤为重要。

辩护要点:

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限缩解释

强调与列举的凭证具有同质性

区分"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与"其他凭证"

注意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金融凭证诈骗。我们提出,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应当进行限缩解释,只有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具有同质性的银行结算凭证才能认定为金融凭证。涉案凭证不具有同质性,不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金融凭证"与"金融票证"的区分

金融凭证与金融票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区分。

辩护要点:

区分"金融凭证"与"金融票证"

强调二者的不同范围和性质

注意区分的法律意义

避免将金融票证认定为金融凭证

(四)限缩解释的辩护策略

针对金融凭证范围的限缩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

强调刑法的谦抑性

主张对金融凭证进行限缩解释

反对扩大金融凭证的范围

争取不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2. 运用罪刑法定原则

强调罪刑法定原则

主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犯罪

反对类推适用

争取有利的法律适用

3. 运用同质性解释方法

运用同质性解释方法

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限缩解释

强调与列举凭证的同质性

争取不认定为金融凭证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系某贸易公司董事长,被指控金融凭证诈骗1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使用伪造的银行进账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辩护思路:

金融凭证范围方面:

我们提出,银行进账单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金融凭证

刑法明确列举的金融凭证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银行进账单不在列举范围内

也不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限缩解释方面:

我们提出,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应当进行限缩解释

只有与列举的凭证具有同质性的才能认定为金融凭证

银行进账单与列举的凭证不具有同质性

银行进账单只是记账凭证,不是结算凭证

凭证性质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银行进账单的性质是记账凭证

不是用于结算的凭证

银行进账单不能直接用于资金结算

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范畴

主观方面:

李某没有金融凭证诈骗的故意

李某只是想通过进账单证明资金情况

李某认为进账单是真实有效的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超出范围的行为定性: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超出范围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超出范围行为"是指使用的凭证不属于金融凭证范围的行为。

"超出范围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超出范围:使用的凭证不属于金融凭证的范围

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因为犯罪对象不符合,所以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可能构成诈骗罪等其他犯罪

需要重新定性:需要对行为进行重新定性

(二)超出范围行为的定性

如果使用的凭证不属于金融凭证范围,就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可能构成诈骗罪

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可能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超出金融凭证范围

区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其他犯罪"

争取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注意超出范围行为的定性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审查涉案凭证的性质和种类

分析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注意超出范围行为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超出范围行为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使用一般凭证诈骗"的定性

使用一般凭证进行诈骗,不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罪,可能构成诈骗罪。

辩护要点:

区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

审查使用的凭证是否属于金融凭证

注意不同罪名的量刑差异

争取适用较轻的罪名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金融凭证诈骗300余万元。我们提出,涉案凭证不是金融凭证,而是一般的收款收据。因此,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最多构成诈骗罪。而且诈骗罪的量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轻。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2.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的定性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诈骗,也不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罪,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

辩护要点:

区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

审查使用的证明文件是否属于金融凭证

注意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

争取适用较轻的罪名

3. "使用有价证券诈骗"的定性

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属于有价证券诈骗罪,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辩护要点:

区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

审查使用的凭证是否属于有价证券

注意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

争取适用正确的罪名

(四)超出范围行为的辩护策略

针对超出金融凭证范围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否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

证明使用的凭证不属于金融凭证

证明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争取不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2. 争取适用较轻的罪名

如果构成其他犯罪,争取适用较轻的罪名

比较不同罪名的量刑

争取最轻的处罚

3. 争取不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较轻,争取不构成犯罪

证明属于民事纠纷

争取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系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金融凭证诈骗8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使用伪造的信托受益权凭证,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辩护思路:

金融凭证范围方面:

我们提出,信托受益权凭证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金融凭证

刑法明确列举的金融凭证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信托受益权凭证不在列举范围内

也不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限缩解释方面:

我们提出,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应当进行限缩解释

只有银行出具的结算凭证才能认定为金融凭证

信托受益权凭证不是银行出具的

也不是用于结算的凭证

行为定性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最多构成诈骗罪

而且诈骗罪的量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轻

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主观方面:

王某没有金融凭证诈骗的故意

王某只是想通过信托受益权凭证进行融资

王某认为凭证是真实有效的

王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金融凭证

区分"使用者"与"非使用者"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的影响

审查单位犯罪

单位可以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注意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金融凭证诈骗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三)行为方式的辩护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使用了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

区分"使用"与"持有"

审查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

注意行为方式的多样性

(四)"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金融凭证诈骗的数额

注意区分不同的量刑档次

争取适用较低的量刑档次

注意数额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分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对象不同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凭证

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票据

2. 行为方式不同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多样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对象

区分"金融凭证诈骗"与"票据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 行为方式不同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

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金融凭证诈骗"与"一般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分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目的不同

金融凭证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2. 行为方式不同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目的和行为方式

区分"金融凭证诈骗"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凭证鉴定、笔迹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金融凭证范围限缩解释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金融凭证范围"限缩解释的视角对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数额辩护"转向"范围辩护",围绕金融凭证范围的限缩解释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金融凭证范围限缩解释视角下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金融凭证范围的限缩解释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法定范围、限缩解释、超出范围定性三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金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金融凭证范围限缩解释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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