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 李良律师
导 言
背叛国家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居于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首,是刑法体系中性质最为严重、法定刑最为严厉的罪名之一。该罪直接针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核心法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极少,公开可查的裁判文书更是凤毛麟角。本文将从辩护律师的实务视角,结合现行法律体系、可查案例及程序特殊规则,系统梳理该罪的辩护要点与执业注意事项。
一、法律规范体系
(一)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历经多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死刑与没收财产条款):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关联法条(此罪与彼罪区分的重要参考)
(三)程序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四)相关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施行)----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界定国家安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修订)----规范间谍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与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10日施行)----应对境外单边制裁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6月30日施行)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核心特征: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的客体是国家统一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辩护关注点:审查指控行为是否确实指向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特定客体,还是可能指向其他法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关键要素分析:
勾结的认定:包括串通、联络、共同实施危害行为,可以是秘密的或公开的、直接的或间接的
外国的界定:指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军队及其他代表外国国家意志的机构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指中国边境以外的官方性组织、社会性团体、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籍华人等
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只要着手实施勾结行为即构成既遂
辩护关注点:
涉案联系是否真正达到勾结的程度(区别于一般性接触、学术交流、商业往来)
行为人是否具有与外国势力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共同故意
涉案境外主体是否属于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外国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正犯,但可以成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实践中虽然常涉及窃据重要职位或掌握重大政治影响的人员,但普通公民也可构成本罪
辩护关注点:
审查国籍状态(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是否存在双重国籍争议)
审查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通常要求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
辩护关注点(此为最重要的辩护方向之一):
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行为目的是否确实指向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是否可能属于被利用、被欺骗或被胁迫
是否可能属于不明知境外主体的真实性质
三、量刑标准
量刑特点:
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无死刑缓期执行的明确法定空间
无明确的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专项规定,需依赖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本罪无情节较轻的法定刑档次
四、核心辩护要点
(一)定性辩护----此罪与彼罪的界分
1. 与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的界分
辩护策略: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实质是分裂国家而非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应主张以分裂国家罪定罪。虽然两罪法定刑幅度相当,但分裂国家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显著更高,量刑标准相对更为明确。
2. 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的界分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背叛国家罪的目的是危害主权、领土完整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者本质上是外患与内乱的关系
3. 与间谍罪(第110条)的界分
间谍罪要求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背叛国家罪的核心是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
若行为人仅为境外提供情报但无勾结危害主权的目的,应认定为第111条之罪
4. 与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的界分
区别在于:
投敌叛变罪:行为人投奔敌方营垒
背叛国家罪:行为人在境内与外国勾结
(二)主观故意辩护
此为本罪辩护中最为关键的方向。本罪要求主观故意,且通常要求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下列情形可能缺乏主观故意:
被蒙蔽利用:行为人不知境外主体的真实性质(如被外国情报机构以商业合作、学术交流等名义欺骗),缺乏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认知
被胁迫:行为人在人身安全、家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参与,可能构成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
正常商业/学术行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正常接触不应被扩大解释为勾结
(三)行为程度辩护
审查勾结的程度:是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勾结----即具有共同故意和协调行动的实质关系
审查着手的认定:行为犯虽然不需要危害结果,但仍需行为达到着手的实质程度
审查危害的紧迫性:虽然本罪不要求危害结果,但危害的紧迫性程度影响量刑
(四)量刑辩护
即便定罪难以避免,量刑辩护仍至关重要:
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未遂:虽然是行为犯,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勾结行为尚未完成即被制止),仍可主张犯罪未遂(虽然学界有争议,但实务中可作为量刑情节)
危害后果的有无:虽然本罪为行为犯,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应当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
(五)程序辩护
管辖权审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通常由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应审查是否遵守了法定管辖
逮捕必要性审查: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重罪,逮捕条件较宽,但仍需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条件
排除非法证据:审查侦查程序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技术侦查合法性审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技术侦查手段使用频繁,应审查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八节的规定,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五、真实案例参考
重要说明: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的生效判决在公开渠道极为罕见。该罪名性质极为严重,涉及国家核心利益,案件信息通常不公开。以下是公开可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领域真实案例,作为辩护工作的重要参考。
案例一:李亨利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
辩护参考价值:该案展示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明知要件的证明标准、量刑幅度的司法实践以及同案另案处理的程序安排。
案例二:王丕宏、赵汝芹叛逃案
辩护参考价值:该案体现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中罪名选择(叛逃罪 vs 背叛国家罪 vs 投敌叛变罪)的司法实践逻辑,以及两高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从严惩处的司法政策导向。
案例三:朱某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案(最高检典型案例)
辩护参考价值:该案展示了危害后果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该案被告造成实际危害但刑期相对较低(1年6个月),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更严重罪名(如背叛国家罪的起刑10年以上)形成鲜明对比,为刑期辩护提供参照系。
案例四:叶某某、成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最高检典型案例)
辩护参考价值:该案展示了:(1)涉密等级(机密级/绝密级/秘密级)对量刑的影响;(2)明知国家秘密的认定标准;(3)商业背景下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是此类案件中辩护的重要方向。
案例五:康明凯、迈克尔危害国家安全案
辩护参考价值:此案涉及外国公民作为共犯的情形,说明背叛国家罪中共犯的认定与处理,同时展示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侦查、审判过程中的外交与政治考量。
六、程序注意事项(辩护律师执业指引)
(一)接受委托阶段
委托手续审查: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委托
利益冲突检索:确认不存在与本所其他案件的利益冲突
风险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委托人:本案可能不公开审理;会见须经国家安全机关许可;案卷材料可能因涉密而受限;本罪的法定刑幅度
律师保密义务提示:提醒委托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不得泄露
(二)侦查阶段
会见申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向国家安全机关提出书面会见申请,载明律师信息、委托人信息、申请会见时间等
会见前准备:了解案件基本性质;明确可能涉及的涉密范围;准备法律咨询要点(重点围绕:罪名解析、诉讼权利义务、强制措施合法性、是否同意认罪认罚等)
会见规范:不得传递物品、信件;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通讯设备;不得将案卷材料带出指定场所;会见笔录须妥善保管,涉密部分不得透露给无权知晓者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虽然重罪一般不予取保,但仍应审查有无特殊情形)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发现侦查活动违法,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
(三)审查起诉阶段
全面阅卷: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密部分除外)
核实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逐一审查
提出辩护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包括:建议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建议变更罪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认罪认罚协商: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充分告知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参与量刑协商
(四)审判阶段
不公开审理准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公开审理,需准备应对策略
开庭前准备:提交证据清单;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大纲
庭审策略:重点质证关键证据(特别是证明勾结关系和主观故意的证据);注重交叉询问技巧;当庭辩护意见应紧扣构成要件和证据链
庭后工作:及时提交书面辩护词(应比当庭意见更为完整和严谨);必要时申请补充质证或补充调查
(五)量刑辩护专项策略
鉴于本罪法定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量刑辩护尤为关键:
七、风险防控与执业底线
(一)执业红线
绝对禁止: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引诱、威胁证人作伪证;传递可能妨碍侦查的物品、信息
绝对禁止: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绝对禁止:以律师身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沟通注意事项
与在押当事人的所有沟通应当记录在案
避免在非规范场所与当事人或其家属讨论案情
律师事务所内部讨论应注意保密
不得向媒体或无关第三方透露案情
(三)文书安全
辩护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电子文档应加密存储
废弃文件应按涉密文件销毁程序处理
八、总结:辩护方向优先级建议
在背叛国家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按照以下优先级展开工作:
最后寄语:背叛国家罪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罪名,辩护律师应当以最高的专业水准和最严格的执业规范履行职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始终坚持法律底线和国家安全的红线不可触碰。
附录:完整法律条文索引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