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脱逃罪三维坐标系辩护体系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 李良律师

第5篇:脱逃罪三维坐标系辩护体系

脱逃罪辩护的三维坐标系:从事实到量刑的空间化抗辩

引言:脱逃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脱逃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脱逃罪是一个常见的妨害司法犯罪,其构成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依法被关押"的认定、"脱逃行为"的认定、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等问题存在争议,辩护空间较大。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罪的辩护特点:

主体特定性----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要注意审查主体是否适格

关押合法性要求---- 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人才能构成脱逃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关押是否合法

行为方式多样---- 脱逃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暴力脱逃、非暴力脱逃等,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脱逃行为

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争议,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既遂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罪名容易混淆

证据收集难---- 脱逃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特别是脱逃过程的证据

量刑幅度较大---- 法定刑幅度较大,从拘役到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辩护空间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脱逃案件应当建立"三维坐标系"辩护体系,从X轴(事实维度)、Y轴(法律维度)、Z轴(量刑维度)三个维度空间化展开辩护,全方位覆盖,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X轴:事实维度----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

(一)是否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

是否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是脱逃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辩护的起点。

依法被关押的人的认定: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如果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就不构成脱逃罪

依法被关押,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关押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

常见的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的情形:

被行政拘留的人---- 被行政拘留的人,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脱逃罪

被司法拘留的人---- 被司法拘留的人,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脱逃罪

被强制戒毒的人---- 被强制戒毒的人,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脱逃罪

其他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的情形

注意:

是否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是脱逃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如果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就不构成脱逃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

这是脱逃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构成脱逃罪!

(二)关押是否合法

关押是否合法也是脱逃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关押合法性的认定:

脱逃罪要求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即关押必须是合法的

如果关押是非法的,被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

关押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常见的关押不合法的情形:

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的,属于关押不合法

程序违法---- 关押程序违法的,属于关押不合法

实体违法---- 关押实体违法的,属于关押不合法

其他关押不合法的情形---- 其他关押不合法的情形

注意:

关押是否合法是脱逃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关押是非法的,被关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关押是否合法

这是脱逃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二:关押不合法的,脱逃不构成脱逃罪!

(三)是否实施了脱逃行为

是否实施了脱逃行为也是脱逃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脱逃行为的认定:

脱逃行为,是指逃离监管场所,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的行为

脱逃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暴力脱逃、非暴力脱逃等

常见的脱逃行为:

暴力脱逃---- 使用暴力手段脱逃的,属于脱逃行为

非暴力脱逃---- 使用非暴力手段脱逃的,也属于脱逃行为

其他脱逃行为---- 其他脱逃行为

常见的不属于脱逃行为的情形:

暂时脱离监管---- 暂时脱离监管,但没有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的,不属于脱逃行为

越狱预备---- 只是为脱逃做准备,没有实施脱逃行为的,不属于脱逃行为

其他不属于脱逃行为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脱逃行为的情形

注意:

是否实施了脱逃行为是脱逃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没有实施脱逃行为,就不构成脱逃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实施了脱逃行为

要注意区分脱逃预备、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黄金辩点三:没有实施脱逃行为的,不构成脱逃罪!

(四)是否脱逃既遂

是否脱逃既遂也是脱逃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脱逃既遂的认定:

脱逃罪的既遂标准是摆脱了监管人员的控制,逃离了监管场所

如果没有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就属于脱逃未遂

脱逃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脱逃未遂的情形:

刚逃离就被抓获---- 刚逃离监管场所就被抓获的,一般属于脱逃未遂

没有摆脱监管控制---- 没有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的,一般属于脱逃未遂

其他脱逃未遂的情形---- 其他脱逃未遂的情形

注意:

是否脱逃既遂是脱逃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如果是脱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脱逃既遂

要注意区分脱逃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黄金辩点四:脱逃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脱逃案

Y轴:法律维度----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脱逃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脱逃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容易混淆,是脱逃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脱逃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

客观方面不同---- 脱逃罪的行为是脱逃;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主观目的不同---- 脱逃罪的主观目的是脱逃;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目的是伤害、杀人

法定刑不同---- 三罪的法定刑不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更重

犯罪主体不同----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区分关键: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性质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他人伤害、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脱逃罪数罪并罚。如果能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辩成脱逃罪的加重情节,量刑可能更轻。

黄金辩点五: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他人伤害、死亡,但主观目的是脱逃,不是伤害、杀人的,是脱逃罪的加重情节,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二)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区分

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两罪的犯罪客体都是监管秩序,但侧重点不同

客观方面不同---- 脱逃罪的行为是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是破坏监管秩序,如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等

主观目的不同---- 脱逃罪的主观目的是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观目的是破坏监管秩序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脱逃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重

犯罪主体不同---- 两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范围不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区分关键:行为方式不同,主观目的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脱逃罪辩成破坏监管秩序罪,量刑可能更轻。

黄金辩点六:行为是破坏监管秩序,不是脱逃的,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不构成脱逃罪!

(三)脱逃罪与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的区分

脱逃罪与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脱逃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依法被关押的人;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的主体是组织、参与越狱的人

行为方式不同---- 脱逃罪的行为是个人脱逃;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的行为是组织越狱、暴动越狱

法定刑不同---- 三罪的法定刑不同,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的法定刑更重

情节要求不同----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或者使用暴力

区分关键:是否有组织、有计划,是否使用暴力。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辩成脱逃罪,量刑可能更轻。

黄金辩点七:只是个人脱逃,不是组织越狱、暴动越狱的,构成脱逃罪,不构成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

(四)脱逃罪与一般脱逃行为的区分

脱逃罪与一般脱逃行为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脱逃罪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一般脱逃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

法律后果不同---- 脱逃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脱逃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纪律处分

处理程序不同---- 脱逃罪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一般脱逃行为按照行政程序或者纪律处分程序处理

区分关键:情节是否严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脱逃罪辩成一般脱逃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一般脱逃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Z轴:量刑维度----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九: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主动投案

脱逃后主动投案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受到虐待、迫害等而脱逃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脱逃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脱逃未遂---- 脱逃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投案---- 脱逃后主动投案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受到虐待、迫害等而脱逃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加重情节的辩护

脱逃罪一般没有专门的加重情节,但如果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他人伤害、死亡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加重情节。

注意:

如果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他人伤害、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脱逃罪数罪并罚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单独构成其他犯罪

如果不单独构成其他犯罪,就不应当数罪并罚

要注意审查主观目的是脱逃还是伤害、杀人

黄金辩点十一:在脱逃过程中使用暴力,但主观目的是脱逃,不是伤害、杀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缓刑的适用

脱逃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相对较低,但也有适用缓刑的可能,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脱逃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法定刑较轻---- 脱逃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多案件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很多脱逃案件的犯罪情节都比较轻

认罪悔罪---- 很多脱逃案件的行为人都能认罪悔罪

脱逃未遂---- 脱逃未遂的,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更大

主动投案---- 脱逃后主动投案的,适用缓刑的可能性更大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很多脱逃案件的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黄金辩点十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脱逃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脱逃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不是故意脱逃,或者有其他原因,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十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脱逃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监管人员的证言。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脱逃案件中,监管人员的证言非常重要,但监管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脱逃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监管记录、监控视频、脱逃工具等。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监管记录、脱逃工具等书证、物证是脱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脱逃行为,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五: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脱逃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监控视频、报警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监控视频是脱逃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脱逃过程,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十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脱逃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主体是否适格,提出不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的意见

审查关押是否合法,提出关押不合法的意见

审查是否脱逃既遂,提出脱逃未遂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脱逃罪,构成其他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脱逃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法律、量刑三个维度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主体是否适格

重点审查关押是否合法

重点审查是否脱逃既遂

重点审查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脱逃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维坐标系"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证人证言和书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是否脱逃既遂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罪轻辩护:脱逃未遂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关押在看守所。一天,李某趁看守人员不备,逃出了看守所,但刚逃出看守所大门就被看守人员抓获。检察机关以脱逃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实施了脱逃行为,这是事实;(2)但李某刚逃出看守所大门就被抓获,没有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属于脱逃未遂;(3)李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但属于未遂;(4)建议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但属于未遂,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脱逃罪的既遂标准是摆脱了监管人员的控制,逃离了监管场所。如果刚逃离就被抓获,没有摆脱监管人员的控制,就属于脱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办理脱逃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脱逃既遂,正确区分既遂与未遂。

(二)罪轻辩护:暴动越狱辩成脱逃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等多人在监狱中集体脱逃,使用了一定的暴力手段。检察机关以暴动越狱罪起诉王某等人。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等人确实实施了脱逃行为,这是事实;(2)但王某等人只是临时起意集体脱逃,不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暴动越狱;(3)王某等人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暴力手段,但暴力程度较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脱逃罪,不构成暴动越狱罪;(5)脱逃罪的法定刑比暴动越狱罪轻;(6)建议以脱逃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脱逃罪,不构成暴动越狱罪,以脱逃罪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脱逃罪与暴动越狱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有组织、有计划,是否使用严重暴力。如果只是临时起意集体脱逃,暴力程度较低,就构成脱逃罪,不构成暴动越狱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有组织、有计划,暴力程度如何,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主动投案与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被关押在看守所,后脱逃。脱逃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脱逃行为。检察机关以脱逃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脱逃罪;(2)但刘某脱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脱逃行为,属于自首;(3)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刘某的脱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6)建议对刘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脱逃罪,但鉴于其脱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脱逃案件中,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办理脱逃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脱逃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与监管秩序密切相关。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脱逃案件应当建立"三维坐标系"辩护体系,从X轴(事实维度)、Y轴(法律维度)、Z轴(量刑维度)三个维度空间化展开辩护,全方位覆盖。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X轴(事实维度)----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依法被关押的人、关押是否合法、是否实施了脱逃行为、是否脱逃既遂等事实问题

Y轴(法律维度)---- 重点审查脱逃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区分、与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的区分、与一般脱逃行为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Z轴(量刑维度)----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加重情节的辩护、缓刑的适用等量刑问题

三个维度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的审查,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脱逃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监管秩序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