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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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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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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典型案例深度复盘与辩护策略分析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构成解析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其立法背景是近年来幼儿园虐童、养老院虐待老人等社会事件频发,亟需刑法的强力介入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对辩护律师而言,准确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以及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主体范围,是开展有效辩护的前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保护的客体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身心健康权利和人格尊严。这些群体因年龄、健康状况、身体或精神障碍等原因,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对他人的监护和看护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当他们遭受虐待时,往往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对外求助的途径。刑法的介入正是对这种结构性弱势状态的制度回应。辩护律师在理解本罪的保护法益时,应当关注被监护/看护人的特殊身份和脆弱地位,这既是本罪立法的出发点,也是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虐待"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身体虐待----殴打、捆绑、罚站、过度劳动等;精神虐待----辱骂、恐吓、威胁、孤立、漠视等;经济虐待----克扣饮食、剥夺生活必需品等;性虐待----猥亵、性侵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的"虐待"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身体伤害后果,持续性的、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在审查客观要件时,需要从虐待行为的性质、频率、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监护"职责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法院的指定(如指定监护人)或当事人的约定(如委托监护);"看护"职责来源于职业或合同关系(如幼儿园教师、养老院护工、医院护士、家政服务人员等)。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实属于"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主体范围。如果当事人与被虐待者之间仅存在偶尔的、非持续性的接触关系,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虐待行为会对被监护、看护人的身心造成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因教育方式不当、偶然的疏忽大意而导致被监护、看护人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本罪。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单次的、偶然的体罚或训斥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什么(是以虐待为乐,还是因教育理念偏差而采取的不当惩戒措施);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虐待性质。

三、典型案例深度复盘

案例一:某幼儿园教师虐童案

2017年,某市一家私立幼儿园被家长举报教师存在虐童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园教师王某在担任小班班主任期间,多次对不听话的幼儿实施以下行为:用胶带封住幼儿的嘴巴、将幼儿关进黑暗的储物间、对幼儿进行辱骂和恐吓、在幼儿尿湿裤子后不予更换并当众嘲笑等。经查,上述行为持续了约三个月,涉及多名幼儿。多名家长反映,孩子入园后出现了惧怕上学、噩梦、尿床等心理问题。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该案的辩护难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辩护律师从以下角度展开工作:第一,审查证据的充分性----部分家长的陈述存在夸大和互相矛盾的成分,监控视频仅覆盖了教室的部分区域,无法完整还原全部情况。第二,对"虐待"行为的定性----王某的部分行为(如对幼儿进行训斥)是否可能属于教育方式不当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虐待"。第三,王某的个人情况----其从教十余年,此前从未受到过投诉,案发前刚刚经历家庭变故(丈夫去世),心理状态异常。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但在量刑时考虑了其从教多年没有前科、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幼儿家庭损失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某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案

2020年,一段"养老院护工殴打老人"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舆论。视频显示,某养老院护工赵某在对一名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老人进行护理时,因老人不配合而多次掌掴其面部、强行拉扯其头发,并在言语上对其进行辱骂。

事后调查发现,赵某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仅半年,此前没有任何护理专业培训经历。案发当天,因一名同事请假,赵某一人需要照顾二十余名老人,工作强度极大。辩护律师在代理此案时,从以下角度展开工作:第一,赵某的行为虽然不可接受,但应从其工作环境和压力角度理解----养老院严重超配的工作安排、缺乏专业培训、长期超负荷劳动,是导致其情绪失控和暴力行为的重要外部原因。第二,赵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表现出了真诚的悔罪态度。第三,养老院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培训和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引发了社会对养老护理行业规范化的广泛讨论,也促使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养老机构人员配备和培训标准的监管。对辩护律师而言,该案启示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也要审视其背后的制度环境和工作条件----这些因素虽然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免责事由,但可以作为重要的量刑参考因素。

四、辩护策略的核心维度

(一)"虐待"行为的精确界定

区分"虐待"与"不当教育/管理方式"是本罪辩护的核心问题。在幼儿园和学校场景中,教师对幼儿的惩戒行为是否构成"虐待",需要综合考量:行为的强度和频率----是否超出了社会一般观念中的"合理惩戒"范畴;行为的目的是教育还是泄愤----以教育为目的的惩戒与以虐待为乐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被监护/看护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幼儿的行为要求和对成年人的行为要求应当有所区别。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和呈现当事人的教育理念、一贯的教育方式、与幼儿的日常互动等情况,为法庭提供完整的行为情境。

(二)"情节恶劣"的量化与质疑

"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综合性构成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以下因素通常被纳入"情节恶劣"的考量: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虐待行为的方式和手段是否残忍;虐待的对象是否为"多重弱势"群体(如残疾儿童、失智老人等);是否造成了轻伤以上身体伤害或明显的心理创伤;虐待行为是否具有公开性或在多个场合发生;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监护或看护的便利条件。辩护律师应当对上述因素逐一审查,并注意:身体伤害的程度是否确实达到了相关鉴定标准;心理创伤的认定是否有专业依据(心理咨询师或精神科医生的诊断);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是否完整而非断章取义。

(三)监护/看护职责的认定与限缩

当事人是否对被虐待者"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直接决定其是否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职责的来源----是法定监护、协议监护还是职业看护?如果是邻里间的临时照料,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看护"?职责的期限和范围----当事人的监护/看护职责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是全方位的还是仅限于某一特定方面?职责的实际履行----当事人是否实际上承担了监护/看护职责,还是仅仅名义上负有该职责?

(四)言词证据的特殊审查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案件具有一个显著特点:被害人的陈述往往是定案的核心证据,但这些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可能因年龄、精神状态、认知能力等原因而存在可靠性问题。幼儿和失智老人的陈述容易受到诱导、记忆偏差、想象与现实混淆等因素的影响。辩护律师应当对被害人的言词证据进行细致的审查:取证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有合适成年人在场、是否使用了诱导性提问);被害人的陈述是否与其他客观证据(监控录像、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前后一致。

(五)监控视频的完整性审查

在幼儿园和养老院场景中,监控录像是判断事实的核心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关注:监控视频是否完整、连续,是否存在被人为剪辑、删除的情况;视频的视角是否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案发时的状况;视频中记录的行为是否被正确解读----同一个动作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如按住幼儿的肩膀可能是安抚,也可能是限制其行动)。如有必要,可以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视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

五、辩护实务注意事项

第一,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从业背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案件中,当事人的从业经历、职业培训情况、此前是否受到过投诉或处分等,是评估其行为模式和主观状态的重要参照。辩护律师应当调取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培训记录、工作评价等材料,构建当事人的完整职业画像。

第二,重视心理鉴定意见。本罪案件中,心理创伤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辩护律师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心理咨询师或精神科医生对被虐待者进行独立的心理评估,对控方的心理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三,关注机构管理责任。在幼儿园、养老院等机构内发生的虐待案件中,机构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培训体系、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缺陷,虽然不能直接免除当事人的个人责任,但可以合理地降低其可谴责性。辩护律师应当调查和收集机构管理层面的证据。

第四,善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如果当事人真诚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这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开展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心理干预等补救工作,并将谅解书等证据提交法庭。

六、相关罪名的区分

(一)与虐待罪的区分。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本罪的主体为"负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罪的被害人为家庭成员,本罪的被害人为被监护/看护人。如果当事人既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又负有监护职责(如父母虐待子女),则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两罪的竞合关系。

(二)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如果虐待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可能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的主要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择一重罪处罚。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伤害后果的性质和程度,争取按照较轻的罪名定性。

七、量刑辩护与社会治理视角

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较轻、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当事人,争取缓刑是量刑辩护的主要目标。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还需要关注案件所反映出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学前教育师资的素质提升、养老护理行业的规范化、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等,并可以在庭审中以适当的方式呈现这些社会背景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更为宽容的司法处理。

八、结语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辩护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敏感性。在每一个涉及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中,社会舆论和公众情感往往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一定的压力。辩护律师应当坚守法律理性,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给予深切的关注和尊重。在每一个案件中,我们都以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公正,以理性的声音推动制度的进步。这是刑事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法律人的社会担当。

九、案例三:家庭保姆虐待失能老人案

2022年,北京某家庭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了住家保姆孙某,负责照顾家中80岁的失能老人(患有脑梗后遗症,行动完全不便,语言能力严重受损)。孙某在工作数月后,因老人大小便失禁频率高、护理工作繁重而产生厌烦情绪,开始对老人实施虐待行为----故意不给老人吃饱饭、在老人尿湿后长时间不更换衣物和床单、在给老人翻身时动作粗暴导致多次淤青。老人的子女通过在家中安装的隐蔽摄像头发现了孙某的行为,随即报警。

该案的辩护焦点集中在"看护职责"的认定和虐待行为的严重程度。辩护律师从以下角度展开:第一,孙某确实与老人家庭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其"看护职责"来源于该合同,这一点没有争议。第二,虐待行为的程度评估----孙某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消极的疏于照料(不喂饭、不换衣物)而非主动的暴力攻击,其社会危害性相较于殴打等暴力虐待行为要低一些。第三,孙某的家庭困境----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丈夫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极度困难,这份看护工作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案发前数月,她因连续工作时间过长、休息不足而产生严重的职业倦怠。法院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十、未来展望与制度反思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自2015年设立以来,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制度层面看,刑罚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毕竟有限,更需要从源头上完善制度和机制。在学前教育领域,提高幼师准入门槛、加强师德培训和心理健康支持;在养老护理领域,建立合理的人员配比标准、完善护理人员的职业保障和心理疏导机制;在家庭看护领域,发展社区支持网络和喘息服务等。辩护律师在个案中的工作,恰如一面镜子,反射出这些制度性问题的存在。通过专业的辩护,我们不仅维护了个案正义,也为推动制度完善发出了理性的声音。

十一、监护责任与社会保护的协同

最后,值得每一位辩护律师深思的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监护和看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幼儿园师生比的严重失调、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压力与薪资水平的不匹配、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的严重不足----这些制度性问题才是虐童虐老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个案的辩护中揭示和呈现这些结构性问题,不仅有助于为当事人争取更为公正的处理,更有助于唤起社会对制度改革的关注和推动。在每一起虐待案件中,律师既是个体权利的守护者,也是制度进步的推动者。刑事辩护从来就不只是在法庭上的几十分钟的陈述,它连接着每一个具体的人与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

十二、附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除刑法外,以下法律法规也值得辩护律师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家庭暴力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要求。辩护律师在全面掌握上述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可以更加系统地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并在必要时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意见。

行文至此,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辩护要点已梳理完毕。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分享,能够为各位同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发。在面对这些涉及社会最弱势群体的案件时,我们既要保持法律人的专业冷静,也要怀有对弱者的深切同理。二者看似矛盾,实则是刑事辩护律师最核心的职业品质----在法律的框架内,以专业和温度守护每一个个体的合法权益。

十三、展望与启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生育政策的调整,幼儿园、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等监护和看护机构面临着持续增长的照护需求和社会期待。作为刑事律师,我们有责任通过每一起案件的辩护推动监护和看护领域的法治化进程,让每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老人和残疾人都能获得安全、尊严的照料和关怀。

本文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构成、典型案例、辩护策略、注意事项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系统梳理。这一罪名虽然设立时间不长,但已经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规范监护和看护行业行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在个案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力的辩护服务,也要以案件为切入点,关注和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每一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都应当对自己所代理的每一个案件保持敬畏之心。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类案件中,敬畏之心意味着:对受虐待的弱势群体的深切同情、对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守、对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尊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捍卫。当这四个维度在辩护工作中有机统一时,我们便真正履行了刑事律师的职业使命。

最后,让我们回到刑事辩护的初心----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最有力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引人注目的重大案件中,还是在默默无闻的普通案件里,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都应当始终如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辩护如此,所有刑事案件的辩护亦如此。愿我们每一位刑事律师,都能在自己的执业生涯中,以专业为船、以良知为帆,在法治的海洋中坚定前行。

我国正处于人口结构深刻变迁、社会服务体系加速完善的历史阶段。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实践也将在不断回应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发展演进。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既是司法实践的参与者,也是制度完善的见证者和推动者。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我们都以专业和良知为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在结束本文之前,笔者想再次强调: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无论被追诉者被指控犯下了多么令人发指的罪行,法律依然赋予其获得专业辩护的权利。这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全体刑事律师共同的职业信仰。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案件中,我们对这一信仰的坚守,就是对法治最有力的践行。

谨以此文与各位刑事律师同行共勉。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今天,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及类似涉及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罪名,将越来越多地进入刑事司法实践的视野。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每一次的专业参与,都在为这一领域的法治进步贡献着力量。愿我们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法律人的专业和良知,守护每一个需要被守护的人。

最后,以一句话总结本文的核心要义:无论是幼儿园的幼童、养老院的老人,还是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他们最需要的不是事后的刑罚惩罚,而是事前的制度保障和全社会的共同关爱。作为刑事律师,我们在个案中的辩护只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环节,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无数个"个案正义"的累积,终将推动制度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

本文至此正式收笔。感谢每一位耐心阅读的同行。愿我们以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弱者的关怀,共同书写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新篇章。

十四、监护机构虐待案件的系统性辩护思路

在养老院、福利院等监护机构发生的虐待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建立多层次的防御体系。第一层是个体行为层面:审查具体虐待行为的实施次数、持续时间、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互动模式是否具有偶发性。第二层是制度层面:审查机构的护理人员配备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养老机构国家标准GB/T 35796-2017规定护理员与自理老人比例不低于1:20,与半自理老人不低于1:10,与完全不能自理老人不低于1:4),审查机构是否建立了规范的护理记录制度,审查护理人员是否接受了必要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三层是社会层面:审查当地养老服务或儿童福利服务的资源配置是否充足,是否存在因公共资源短缺而将压力传导至一线护理人员的系统性困境。这种多层级的辩护策略,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个人责任,也有助于在量刑时向法庭呈现更为完整的事实图景----即当事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和工作条件,是否在客观上增大了不当行为发生的风险。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养老院虐待案件中,常常出现"护理记录缺失"或"护理记录与监控录像不一致"的情况。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应制作详细的比对表格,将护理记录、监控录像片段、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交叉比对。如果护理记录显示某次护理操作正常完成,但监控录像显示护理人员被其他紧急事务打断,或护理记录与监控录像在时间上存在无法解释的偏差,这些都可能成为质疑控方证据体系可靠性的有力切入口。

愿此文为同行提供参考。中国的刑事辩护事业任重道远,你我同行共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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