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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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典型案例深度复盘与辩护策略分析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解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经营管理领域的一类典型职务过失犯罪。
(一)犯罪客体
本罪保护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其一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其二是国有财产的安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经营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法律要求这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这不仅是对其职务行为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全体纳税人利益的法律保障。从更深层次看,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还涉及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建设----当国有企业因管理人员的严重失职而屡屡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时,受损的不仅是具体的国有财产,还有整个国有经济体系的市场信誉和运营效率。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关键要素的有机统一:
第一,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范围不限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协议、订单、意向书、备忘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商业文件。"签订"是指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包括前期的资信调查、合同条款的谈判协商、合同文本的审核签署等环节。"履行"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相应行为的过程,包括支付货款、交付货物、提供担保、验收结算等环节。行为可以发生在签订阶段、履行阶段或全过程。
第二,行为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行为要素和主观过错程度的核心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中并未对该要件进行量化规定,实务中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判断:是否履行了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如核实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是否存在明显的、足以使一般理性经营者产生警觉的风险信号而被行为人忽视;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本单位内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行为人在意识到风险后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止损措施。需要指出的是,"严重不负责任"是一个比"一般过失"更为严格的标准,它要求行为人的过失达到了明显违反基本职业操守和注意义务的程度,仅仅是商业判断失误通常不足以构成本罪。
第三,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人的失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2)如果合同诈骗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虽然达到五十万元,但事后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追缴等途径挽回了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考虑,但不影响定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层,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里的"国有"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中经国有出资主体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在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中,只有接受国有出资主体委派、代表国有出资主体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纯粹的市场化招聘人员,即使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通常不构成本罪。
第二层,行为人必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强调其职责范围与涉案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有直接的关联性。"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有决策权、审批权或监督管理权的负责人,如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等。一般经办人员如普通业务员、行政文员,即使参与了合同的草拟或执行,因其不具有"主管"的地位和权限,通常不构成本罪。这一主体的限定性,体现了刑法在追究渎职责任时的谦抑立场----并非所有与损失有关的人员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有那些掌握决策权力、理应对国有资产安全承担首要责任的管理者,才可能成为本罪的适格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主体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重大损失的,应适用《刑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两罪在主体、客体和法定刑上均有区别,辩护律师在接手案件时,首先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归属,这直接关系到罪名的准确适用。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是理解本罪本质特征的关键所在。行为人对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可能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在敷衍塞责但放任之),但对于"被诈骗"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其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被诈骗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行为人与诈骗方存在共谋,则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如果行为人对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则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或贪污罪等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三、典型案例与实战分析
案例一:某国有物资公司副总经理钢材采购被骗案
2016年,某省国有物资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在未对供应商进行任何实质性资信调查的情况下,仅凭中间人介绍,与一家注册资本仅10万元的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高达1200万元的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张某未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即签字批准。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按照约定将全部货款支付至对方账户,但对方在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最终人去楼空。经查,该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职业诈骗惯犯,此前已有多次利用空壳公司骗取货款的前科记录,而物资公司在签约前未进行任何背景核查。
该案的辩护焦点集中于张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辩护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和理由:第一,张某在公司工作十五年,此前经手签订的合同总金额超过十亿元,从未发生被骗情况,这表明其通常的履职行为是审慎的,本次事件属于偶然的、孤立的失误。第二,该诈骗团伙的作案手法专业,不仅注册了具有真实工商登记的贸易公司,还伪造了虚假的仓库租赁合同、库存照片和银行流水,使得张某的判断失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物资公司在事发后立即报案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对方账户中的约三百万余元,实际损失约为九百万。第四,张某在公司内部管理会议上多次提出要加强供应商审核和合同风险管控,但因公司高层未予重视而未能落实,这表明公司的制度性缺陷也是导致损失的重要因素。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辩护方提出的上述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案的辩护实践表明: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上,应当将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置于公司的整体管理环境中进行评估,孤立地看待单一合同可能导致对当事人苛责过重。同时,事后止损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是量刑时的重要从轻情节。
案例二:某国有投资公司项目经理信托产品投资被骗案
2020年,某国有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李某,在未对合作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一家号称"国内领先金融科技企业"的公司签订了金额为3000万元的信托产品投资合同。实际上,该合作方公司的所谓"金融科技平台"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庞氏骗局。李某在签约前仅审查了对方提供的宣传材料和一份未经核验的审计报告,未到对方公司实际办公地进行考察,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的行政处罚和司法涉诉记录,未向金融监管部门核实该公司的经营资质。资金汇出后三个月,该骗局崩塌,3000万元全部损失。
辩护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围绕以下三个维度构建了系统性的辩护策略:
其一,审查公司内部的管理流程缺陷。辩护律师调取了投资公司近三年的内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层会议纪要,发现公司在投资决策流程上存在严重缺陷:虽然有书面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但实际运作中,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四个环节均由同一部门完成,缺乏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李某提交的投资方案在形式上经过了审批程序,但审批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依赖于李某个人提交的前端材料----即存在制度性的"自我审查"缺陷。辩护方据此主张,李某的履职行为虽然存在疏忽,但公司制度的系统性缺陷是更深层的致损原因,不应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李某一人。
其二,审查是否存在"被骗"的要素。本罪的成立以"被诈骗"为前提。如果合同相对方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则本罪不能成立。辩护律师查阅了公安机关对涉案合作方的立案决定书和侦查进展情况,发现公安机关虽然立案侦查,但因主要负责人逃匿境外,案件长期处于侦查停滞状态。辩护方据此提出了一个程序性辩护观点:在法院对诈骗行为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能当然地认定李某"被诈骗"。这一观点虽然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本罪的"被诈骗"是一个客观事实判断而非法律程序判断----但这一质疑至少为案件的后续处理争取了时间,并促使检察机关对损失的性质进行了更为审慎的评估。
其三,在量刑阶段着力。鉴于争议焦点较多且案情复杂,辩护律师在坚持对"严重不负责任"认定的异议的同时,重点围绕以下量刑情节展开工作:李某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积极协助公司联系公安机关和境外律师开展跨境追赃工作;个人自愿承担了部分损失;系初犯且一贯工作表现良好。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辩护策略的核心维度
(一)"严重不负责任"的精细化辩护
本罪辩护的核心战场在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递进层次构建论证:
第一层次:行为人的尽职调查是否达到了行业内的一般标准。这需要引入行业惯例作为参照系。例如,在钢材贸易行业,通过中间人介绍进行交易是常见做法,关键要看中间人是否具有可查验的从业背景和历史交易记录。在金融投资领域,可以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尽职调查指引,看行为人的调查程序是否达到或接近了行业标准。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行业专家证人出庭,就行业内的一般做法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层次: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是否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例如,在案例一中,诈骗团伙伪造了营业执照、仓库照片和银行流水,这些伪造材料的仿真度是否足以迷惑一个具有正常注意能力的经营管理者。辩护律师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伪造材料进行鉴定,并就"一般人能否识别真伪"作出判断。
第三层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与行为人的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一个企业的风控体系、合同审核流程、集体决策机制越是健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就越是合理;反之,如果企业本身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审批流程流于形式,则不应将系统性失灵的责任完全归咎于个人。辩护律师应当深入调查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通过调取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审计报告等材料,揭示个人行为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层次:"严重不负责任"与"一般商业判断失误"的界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业决策天然带有不确定性。辩护律师应当努力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在合理注意前提下的商业判断失误",而非"严重不负责任"。这一辩护路径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合理的依据支持其决策(如市场分析报告、同行做法、专家意见等);当事人在决策过程中是否注意到了相关风险并采取了其认为适当的防范措施;当事人在事后是否积极采取止损措施。如果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则当事人的行为更接近于商业判断失误的范畴。
(二)损失认定的精准辩护
损失数额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和量刑轻重。辩护律师在这方面的精细化作业包括:
首先,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直接经济损失"作为定罪标准,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失、市场份额损失、后续交易机会损失等)不计入定罪数额。在实践中,控方有时会将间接损失混入直接损失,辩护律师需要逐项核对损失清单,甄别各项损失的性质归属。
其次,审查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罪要求国家利益的损失必须是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致使"的,即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失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诈骗方的欺诈行为、市场环境剧变、第三方因素介入等与行为人行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应将全部损失归责于行为人。辩护律师可以就因果关系问题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或申请经济学专家辅助人出庭。
再次,审查损失的确认时点和计算方式。是以合同签订时的价值计算,还是以案发时的价值计算?对于涉及股权、房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合同,评估时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损失数额。辩护律师应当主张以司法鉴定委托评估的基准日作为损失认定的时间节点,避免控方采用对当事人不利的评估时点。
最后,关注事后挽损情况。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追回损失或协助追赃的,即使不能完全挽回,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和整理当事人事后挽损的全部努力和相关证据材料,如报案记录、诉讼文书、资产冻结裁定、与境外律师的沟通记录等。
五、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两罪在保护法益、犯罪主体和法定刑配置上存在实质差异:前罪保护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国有财产安全,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定刑配置相同。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首先应确认当事人的法律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有企业人员,这决定了具体罪名的适用。
(二)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本罪为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为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而故意为之(例如,明知对方不可靠仍出于私利而签署合同),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要避免控方在无法证明挪用或贪污故意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以滥用职权罪认定----因为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高于本罪。
(三)与合同诈骗罪共犯的区分。这是辩护实务中最需要警惕的指控转向。如果控方掌握的证据表明行为人与诈骗方存在事前通谋或事后分赃,则指控可能从过失的失职被骗罪转变为故意的合同诈骗罪共犯,法定刑大幅攀升。辩护律师在了解到当事人与诈骗方有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往来时,应当第一时间清查并做好应对准备。
六、量刑辩护的着力点
本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特别重大损失"通常以五百万元为参照标准,但各地法院的掌握尺度存在一定差异。量刑辩护的核心着力点如下:
自首的认定。当事人在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投案,或者在初核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辩护律师需要确保当事人在第一次谈话笔录中就完整、如实地陈述了全部涉案事实,避免出现关键事实隐瞒影响自首成立的情况。
退赃退赔。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本罪而言,由于损失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要素,退赔减少损失基数的意义更加明显。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挽损的全过程,包括协助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向诈骗方追偿、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财物、协调单位内部进行资产保全等。
取得受害单位谅解。本罪的直接受害方是当事人所在的国有单位,而非自然人。辩护律师应当指导当事人积极与所在单位沟通,如实陈述事情经过、表达歉意、积极配合调查和挽损工作。如果能够取得所在单位出具的谅解书,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有些案例显示,在获得单位谅解且损失大部分追回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七、实务操作备忘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应当立即着手开展以下工作:全面调取涉案合同及相关文件,包括合同正本及修订版本、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审批单、付款凭证等----这些是判断"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基础;调查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司法涉诉记录、行政处罚记录----这些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基准参照;了解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合同管理、投资决策、资金审批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及其实际执行情况----这是判断个人责任与制度责任关系的关键;审查当事人在事发前后的履职行为全貌----不仅要看涉案合同的经手过程,还要看当事人在同一时期的其他工作表现,以形成对当事人履职能力和态度的整体判断;评估损失追回的可能性和路径----这直接关系到最终的损失认定和量刑结果。所有这些工作,都应当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为后续的庭审辩护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八、结语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横跨刑法与商法、连接过失理论与商业实践的复杂罪名。对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此类案件既需要扎实的刑事法律功底,也需要对商业运作逻辑的深入理解。在辩护中,既要善于运用刑法教义学的分析工具精确界定犯罪构成要件,也要善于运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分析方法为当事人的商业判断提供合理化的背景解释。特别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应当始终保持对"罪责自负"和"比例原则"的坚持----不能让个人为制度和环境的系统性缺陷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让正常的商业风险被事后追责机制扭曲为刑事责任。在国有资产保护与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既是本罪辩护的技术难题,也是刑事法治的时代课题。
回顾全文,我们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通过详实的案例分析揭示了辩护实务中的关键争点,系统阐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精细化辩护路径和损失认定的精准应对策略,并对相关罪名的界分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够为同行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时代背景下,本罪的司法适用也必将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演进。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