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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虐待部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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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辩护要点----以义务、行为、结果三阶为核心

引言

遗弃伤病军人,是一种性质比较恶劣的军职罪。伤病军人是为国家、为部队做出了贡献的人,在战场上或者执行任务中受伤、生病,应该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照顾。如果遗弃伤病军人,不仅会伤害伤病军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也会严重影响部队的士气和凝聚力。所以,刑法规定了遗弃伤病军人罪,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不算特别重,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遗弃"?什么是"伤病军人"?什么是"情节恶劣"?如何区分遗弃和正常的战术撤退?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排长王某,在一次演习中,一名战士不小心摔伤了,腿骨折了,走不了路。当时,演习的时间很紧张,大部队要继续前进。王某就安排了两名战士留下来照顾受伤的战士,自己带着大部队继续前进了。但是,留下来的两名战士因为迷路了,没有及时找到受伤的战士,导致受伤的战士在野外待了一夜,病情加重了。后来,军事检察院以遗弃伤病军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我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王某没有遗弃伤病军人,他已经安排了战士留下来照顾,只是因为意外情况没有照顾到;第二,这是在演习中,不是在战场上,而且情节也不恶劣;第三,王某主观上没有遗弃的故意,他是尽了自己的责任的;第四,王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但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行为人有没有救助义务,有没有实施遗弃行为,有没有造成恶劣的情节。很多时候,看似是遗弃,实际上可能只是正常的战术安排,或者是因为客观条件限制,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义务、行为、结果三个阶段,系统地谈谈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救助伤病员的规定。因为我军是人民的军队,官兵一致,阶级友爱是我军的优良传统。遗弃伤病员,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是我军坚决反对的。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就规定了遗弃伤员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对这个罪名做了一些修改,改名为遗弃伤病军人罪,放在了第四百四十四条。

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是对伤病军人负有救助义务的军人。一般是各级指挥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是伤病军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官兵关系。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伤病军人,故意遗弃,不予以救助。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遗弃伤病军人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伤病军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就认为是遗弃。很多人认为,只要伤病军人留在了战场上,没有被带走,就是遗弃。但实际上,战场上的情况是复杂的,有时候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及时救助伤病军人。这时候,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遗弃。

第二个误区是,把正常的战术撤退当成遗弃。很多人认为,只要部队撤退了,把伤病军人留在了后面,就是遗弃。但实际上,战术撤退是正常的军事行动,有时候为了整体的战略利益,不得不暂时放弃一些东西。只要不是故意遗弃,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个误区是,忽视"在战场上"的要件。很多人认为,只要遗弃了伤病军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不是在战场上。但实际上,"在战场上"是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不是在战场上,而是在平时,那就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第四个误区是,忽视"情节恶劣"的要件。很多人认为,只要遗弃了伤病军人,就构成犯罪,不管情节是不是恶劣。但实际上,"情节恶劣"也是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情节不恶劣,即使有一些遗弃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阶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阶辩护体系。所谓三阶,就是从义务、行为、结果三个阶段,层层递进地进行辩护。

第一阶是义务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救助伤病军人的义务。如果没有救助义务,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二阶是行为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遗弃的行为。如果没有,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阶是结果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情节是不是恶劣,是不是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情节不恶劣,那就不构成犯罪。

这三阶辩护,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第一阶开始,如果能在第一阶就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第一阶不行,再退到第二阶。如果第二阶也不行,再退到第三阶。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三阶辩护的方法来分析遗弃伤病军人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阶段,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阶辩护:救助义务的审查与认定

(一)救助义务的来源与范围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阶辩护:救助义务的审查与认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是不作为犯罪,也就是行为人有义务救助伤病军人,但他没有救助,所以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那就不构成犯罪。

所以,认定遗弃伤病军人罪,首先要看行为人有没有救助伤病军人的义务。

那么,救助义务的来源有哪些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个来源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比如,部队的各种条令条例,都规定了军人有救助伤病战友的义务。特别是指挥员和医务人员,有更明确的救助义务。

第二个来源是职务和业务的要求。比如,指挥员有责任照顾好自己的部属,包括伤病的部属。医务人员有责任救治伤病军人。这些都是他们的职务和业务要求的。

第三个来源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比如,如果是行为人导致了军人受伤、生病,那行为人就有救助的义务。

第四个来源是军人的职责和道德义务。作为一名军人,有责任、有义务救助自己的战友。这是军人的基本职责,也是我军的优良传统。

救助义务的范围,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军人都有救助伤病军人的义务?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来说,各级指挥员对自己的部属有救助义务。医务人员对伤病军人有救助义务。其他军人,如果遇到了伤病军人,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但义务的程度可能不一样。

而且,救助义务也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在战场上,情况紧急,行为人自身难保,那就不能强求他去救助别人。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行为人有没有救助伤病军人的义务,以及义务的程度如何。如果没有救助义务,那就不构成犯罪。

(二)不同主体的救助义务差异

不同的主体,救助义务的内容和程度是不一样的。我们辩护的时候,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来判断其救助义务的大小。

我把常见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指挥员。也就是,部队的各级指挥员。指挥员对自己的部属有救助义务。因为,指挥员有责任带领好自己的部队,照顾好自己的战士。如果部属受伤、生病了,指挥员有责任组织救助。

但是,指挥员的救助义务,也不是无限的。指挥员要考虑整个部队的利益,要考虑战斗的全局。有时候,为了整体的战略利益,可能不得不暂时放弃救助个别伤病军人。这时候,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遗弃。

第二类是医务人员。也就是,部队的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对伤病军人有直接的救助义务。因为,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

但是,医务人员的救助义务,也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在战场上,医务人员自身都难保,或者医疗条件有限,那就不能强求他救助所有的伤病军人。

第三类是普通士兵。也就是,一般的战士。普通士兵对自己的战友也有救助义务。因为,战友之间应该互相帮助,互相照顾。

但是,普通士兵的救助义务,相对来说要小一些。因为,普通士兵主要的职责是作战,不是救助。而且,普通士兵也没有专业的救助知识和技能。

第四类是其他人员。比如,后勤人员、机关人员等等。这些人员的救助义务,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来判断其救助义务的大小。如果行为人救助义务很小,或者根本没有救助义务,那就不构成犯罪。

(三)几种常见的无义务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或者救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没有救助义务,而且也不是他的职责范围。比如,一个普通的士兵,在战场上遇到了别的部队的伤病军人,他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当然,从道德上讲,他应该救助,但这不是法律义务,不救助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比如,指挥员已经安排了人员救助伤病军人,或者已经把伤病军人送到了安全的地方。这时候,行为人的救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构成遗弃。

第三种情况是,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履行救助义务。比如,在战场上,敌人的火力太猛,根本冲不上去,无法救助伤病军人。这时候,因为客观条件限制,行为人无法履行救助义务,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为了更大的利益,不得不暂时放弃救助。比如,为了整个战斗的胜利,为了更多人的生命安全,不得不暂时放弃救助个别伤病军人。这时候,是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辩护意见。

三、第二阶辩护:遗弃行为的审查与认定

(一)"遗弃"的法律含义与特征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阶辩护:遗弃行为的审查与认定。遗弃伤病军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遗弃行为,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遗弃"呢?从字面上理解,遗弃就是丢弃、抛弃。

具体到遗弃伤病军人罪,"遗弃"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救助伤病军人,并且有能力救助,但故意不予救助,将伤病军人丢弃在危险的境地。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不作为性。也就是,遗弃是一种不作为犯罪,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救助义务,并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

第二,故意性。也就是,遗弃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是明知故犯。如果是过失,那就不是遗弃。

第三,危险性。也就是,遗弃行为将伤病军人置于危险的境地,可能危及伤病军人的生命健康。

第四,情节恶劣性。也就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这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在司法实践中,"遗弃"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很多时候,遗弃和正常的战术撤退、暂时的放弃很难区分。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遗弃。

第一,看行为人有没有救助义务。如果没有救助义务,那就谈不上遗弃。

第二,看行为人有没有能力救助。如果没有能力救助,那就不是遗弃。

第三,看行为人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是过失,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那就不是遗弃。

第四,看有没有将伤病军人置于危险境地。如果没有,那就不是遗弃。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不是遗弃行为。

(二)遗弃与战术撤退的区分

遗弃和战术撤退的区分,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是把伤病军人留在了后面,遗弃构成犯罪,战术撤退不构成犯罪。所以,准确区分遗弃和战术撤退,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区分遗弃和战术撤退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目的不同。战术撤退的目的,是为了保存实力,为了更好地消灭敌人,是为了整体的战略利益。遗弃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命,或者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是出于自私的目的。

第二,看有没有采取救助措施。战术撤退,一般会尽量安排救助伤病军人,比如安排人员留下来照顾,或者想办法后送。遗弃,就是完全不管,把伤病军人扔在那里,不闻不问。

第三,看有没有客观必要性。战术撤退,是因为客观情况的需要,不得不撤退。遗弃,是没有客观必要性,完全是主观上不想救助。

第四,看后果不同。战术撤退,一般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因为会尽量安排救助。遗弃,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比如伤病军人死亡、残疾,或者被敌人俘虏等等。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遗弃还是战术撤退。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遗弃还是战术撤退,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遗弃,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战术撤退。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王某的行为是正常的战术安排,不是遗弃。因为,当时演习的时间很紧张,大部队要继续前进,这是演习的要求。王某也不是完全不管受伤的战士,他已经安排了两名战士留下来照顾。只是因为意外情况,那两名战士迷路了,没有及时找到受伤的战士。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是遗弃。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情节较轻,判处了缓刑。

(三)"在战场上"的认定

除了遗弃行为,还要看是不是"在战场上"。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必须是发生在战场上。如果不是在战场上,那就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那么,什么是"战场"呢?战场,就是指两军作战的区域。

但是,战场的范围怎么界定呢?是不是只有直接交火的区域才算战场?还是说整个作战区域都算战场?

我认为,战场的范围应该包括整个作战区域,而不仅仅是直接交火的区域。因为,在作战区域内,都有一定的危险性,都属于战时状态。

但是,平时的演习、训练,算不算战场呢?我认为,不算。因为,演习和训练不是真正的战争,没有真正的敌人,也没有真正的生命危险。所以,在演习、训练中遗弃伤病军人的,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当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过失致人重伤罪、玩忽军事职守罪等等。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不是发生在真正的战场上,而是发生在演习、训练中,或者发生在平时,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辩护意见。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这是在演习中,不是在真正的战场上,所以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这一点,从轻处罚了。

(四)"伤病军人"的范围界定

除了以上几点,还要看遗弃的对象是不是"伤病军人"。如果不是伤病军人,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伤病军人"呢?伤病军人,就是指因作战、执行任务或者其他原因受伤、生病的军人。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军人。如果不是军人,而是老百姓,那就不是伤病军人。

第二,必须有受伤或者生病的事实。如果没有受伤,也没有生病,那就不是伤病军人。

第三,必须是因为作战、执行任务或者其他与军事有关的原因受伤、生病。如果是因为自己的私人原因受伤、生病,那就不一定算。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遗弃的对象是不是真的属于伤病军人。如果不是,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比如,如果遗弃的是俘虏,那就不是伤病军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再比如,如果只是轻微的擦伤、感冒,算不算伤病军人?我认为,一般不算。因为,轻微的伤病,不需要特别的救助,也不会有什么危险。只有比较严重的伤病,才需要救助,才可能成为遗弃伤病军人罪的对象。

四、第三阶辩护:情节恶劣的审查与认定

(一)"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阶辩护:情节恶劣的审查与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恶劣,就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以,"情节恶劣"是这个罪的入罪门槛。如果能证明情节不恶劣,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遗弃多名伤病军人的;

遗弃重要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伤病军人的;

遗弃手段恶劣的,比如故意剥夺伤病军人的食物、药品等等;

导致伤病军人死亡、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导致伤病军人被敌人俘虏的;

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

煽动他人遗弃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恶劣,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

比如,如果只是遗弃了一名伤病军人,而且情节也不严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就属于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

再比如,如果行为人是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实在无法救助,不是故意遗弃,那也可以认为情节不恶劣。

(二)几种常见的非恶劣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虽然有遗弃行为,但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救助,导致伤病军人暂时留在了危险境地。比如,敌人的火力太猛,根本冲不上去,无法救助伤病军人。这种情况下,是客观条件限制,不是行为人不想救助,所以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为了整体的战略利益,不得不暂时放弃救助个别伤病军人。比如,为了整个战斗的胜利,为了更多人的生命安全,不得不暂时放弃救助个别伤病军人。这种情况下,是紧急避险,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只是因为意外原因没有成功。比如,已经安排了人员去救助,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救到。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遗弃的时间很短,很快就返回来救助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部队撤退了一段距离,发现有伤病军人没有跟上,马上就返回来救助了。这种情况下,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

第五种情况是,伤病军人的伤势很轻,不需要特别的救助。比如,只是轻微的擦伤,不影响行动,也没有生命危险。这种情况下,即使暂时没有救助,也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辩护意见。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遗弃伤病军人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事实认定难。因为遗弃行为往往发生在战场上,环境复杂,情况混乱,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录像,所以事实认定比较困难。

第二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遗弃主要是人的行为,而且发生在战场上,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三个特点是,主观故意证明难。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遗弃的故意,比较困难。很多时候只能靠客观情况来推定。

第四个特点是,情节认定难。比如,是不是情节恶劣,是不是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比较难认定。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遗弃伤病军人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关于战场情况的证据。也就是,当时战场的情况是怎样的,敌人的火力如何,我方的情况如何,有没有救助的条件等等。这些是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能力救助,是不是故意遗弃的重要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证据是不是真实可靠;二是看能不能证明当时的战场情况;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二类是关于行为人职责的证据。也就是,行为人有什么职责,有没有救助伤病军人的义务。这些是判断行为人有没有救助义务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的职务和职责是什么;二是看有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三类是关于遗弃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实施遗弃行为的证据。比如,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行为;二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采取救助措施;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四类是关于伤病军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遗弃的对象是不是伤病军人,伤势、病情如何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是不是真的是伤病军人;二是看伤势、病情的严重程度;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关于情节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情节是不是恶劣,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二是看情节是不是真的恶劣;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遗弃伤病军人案件的事实认定难,主观故意证明难,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遗弃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行为,不能排除是正常战术撤退的合理怀疑。

第二种是,救助义务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救助伤病军人的义务。

第三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遗弃的故意,不能排除是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救助的合理怀疑。

第四种是,情节恶劣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情节恶劣,或者情节显著轻微。

第五种是,伤病军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遗弃的是伤病军人。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遗弃伤病军人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部队的干部,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出了事情心理压力很大,有的甚至觉得很委屈。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当时的战场情况是怎样的,他有没有救助义务,有没有采取救助措施,为什么伤病军人没有被带走。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正常的战术撤退,不是遗弃,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取保候审。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干部,平时表现很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积极促成和解。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礼道歉,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宽大处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在遗弃伤病军人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战场情况的证据、行为人职责的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当时战场情况紧急的证据,证明已经采取了救助措施的证据等等。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遗弃伤病军人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没有救助义务,或者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常的战术撤退,不是遗弃;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不恶劣,不构成犯罪。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对战友的感情,以及悔罪的态度,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遗弃伤病军人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都可能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死亡。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对伤病军人负有救助义务的军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伤病军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官兵关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也就是有义务救助而不救助。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作为,也就是主动实施杀人、伤害行为。当然,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第四,主观方面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的主观方面是遗弃的故意,也就是故意不救助伤病军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杀人、伤害的故意,也就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伤害的结果发生。

第五,法定刑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来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比遗弃伤病军人罪要重得多。

如果行为人遗弃伤病军人,导致伤病军人死亡,那应该定什么罪呢?我认为,这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遗弃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那就是遗弃伤病军人罪,致人死亡是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希望伤病军人死亡,那就是故意杀人罪。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定的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是不是应该定遗弃伤病军人罪。如果应该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我们就可以提出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这样量刑会更轻。

(二)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遗弃伤病军人罪和玩忽军事职守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军职罪,都是不作为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的主体是对伤病军人负有救助义务的军人。玩忽军事职守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伤病军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官兵关系。玩忽军事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指挥、值班、值勤秩序。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行为方式是遗弃伤病军人。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是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构成要件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要求情节恶劣。玩忽军事职守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法定刑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两个罪的法定刑差不多。

如果指挥人员因为玩忽职守,导致伤病军人被遗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定什么罪呢?我认为,应该从一重罪处罚,或者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我认为,应该是行为犯,也就是只要实施了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就构成既遂。

但是,对于"实施了行为"的认定,还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只要有遗弃的意思表示,就是既遂。有人认为,只要把伤病军人留在了战场上,就是既遂。

我认为,应该以将伤病军人实际遗弃在危险境地为既遂标准。也就是,当行为人将伤病军人留在了危险的境地,并且离开,就是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遗弃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被别人阻止了,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最后,我想谈谈对未来的展望。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

我也相信,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战场上的伤病军人会得到越来越及时、越来越有效的救治。遗弃伤病军人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战争是残酷的,战场上的情况是复杂的。在未来的战争中,可能还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可能还会有遗弃伤病军人的案件发生。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希望未来的法律能够更加明确,更加具体,让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这样,既能保护伤病军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指挥员和其他军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战场上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而不是因为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束手束脚。

我也希望,未来的军队能够进一步加强战场救护能力,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让每一个伤病军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不让一个战友掉队。这既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战斗力的体现。

我军是人民的军队,官兵一致、阶级友爱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在战场上,不抛弃、不放弃每一个战友,是每一个军人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那些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必须依法惩处,绝不姑息。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伤病军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官兵关系,影响了部队的士气和凝聚力。

但是,我们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那些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实在无法救助的,对于那些为了整体的战略利益,不得不暂时放弃救助的,就不应该动辄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也会尽我所能,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军人了解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规定,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避免因为不懂法而犯错误。

我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军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我们的军法制度,也一定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公正。

让我们一起期待那一天的到来。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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