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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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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行贿罪

行贿罪六维辩护体系:从主体到情节的全方位抗辩

引言:行贿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思路

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行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罪名之一,与受贿罪是对合犯,往往同时存在。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行贿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辩护难度也越来越大。

行贿罪的辩护难点:

"不正当利益"认定难---- 什么是"不正当利益",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财物"范围广---- "财物"的范围,特别是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存在争议

数额计算争议大---- 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等存在争议

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难分---- 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界限难以区分

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难分---- 两罪的主体和对象不同,容易混淆

证据收集难---- 行贿案件往往是"一对一"证据,证据难以收集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认定难---- 什么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实践中存在争议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行贿案件应当建立"六维辩护体系",从主体、对象、行为、目的、数额、情节六个维度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维度一:主体之辩----行贿罪的主体认定

(一)行贿罪的主体范围

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注意:

单位不能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行贿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黄金辩点一:主体不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行贿罪!

(二)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分

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主要区别:

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

利益归属不同---- 个人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单位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所有

决策程序不同---- 个人行贿是个人决定的;单位行贿是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的

法定刑不同---- 个人行贿的法定刑比单位行贿重

区分关键: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谁所有,以及行贿是否由单位决定。

黄金辩点二: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的,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典型辩护情形:

为了单位利益,由单位决定行贿的

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所有的

以单位名义行贿的

行贿款物来源于单位的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某公司行贿案

(三)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区分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辩护意义:如果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构成行贿罪,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定刑比行贿罪轻。

黄金辩点三: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构成行贿罪!

维度二:对象之辩----行贿罪的对象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行贿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同受贿罪):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行贿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能是单位。向单位行贿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不构成行贿罪。

黄金辩点四: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构成行贿罪!

(二)"财物"的范围

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财物"的范围(同受贿罪):

货币---- 人民币、外币等

物品---- 各种实物

财产性利益---- 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装修、旅游、会员服务等

注意:财产性利益也属于"财物"的范围,可以构成行贿罪。

黄金辩点五:不属于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提供就业机会、升学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

只是提供性服务,不属于财物

只是提供信息、技术等,不属于财物

财物价值很小,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

(三)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分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个人

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辩护意义:如果行贿对象是单位,不是个人,就不构成行贿罪,可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比行贿罪轻。

维度三:行为之辩----行贿行为的认定

(一)"给予"的认定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给予"的类型:

主动给予---- 行为人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

被动给予---- 被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给予财物

事前给予---- 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前给予财物

事后给予---- 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给予财物

约定给予---- 约定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给予财物

注意: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无论是实际给予还是约定给予,都可以构成行贿罪。

黄金辩点六:没有给予财物的行为的,不构成行贿罪!

(二)经济往来中的行贿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经济往来中行贿的认定条件:

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发生在商品购销、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

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了国家有关回扣、手续费等方面的规定

给予财物或者回扣、手续费---- 给予了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 回扣、手续费归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所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审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审查回扣、手续费是否归个人所有

审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

(三)被索贿的情形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被索贿不构成行贿的条件:

被勒索---- 是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给予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实际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注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虽然被勒索,但实际上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构成行贿罪。

黄金辩点七: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维度四:目的之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非法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利益----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 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

注意: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利益本身不正当,也包括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为本人谋取,也可以是为第三人谋取

黄金辩点八: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常见的不正当利益:

违法犯罪的利益---- 如走私、贩毒、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

行政审批中的不正当利益---- 不符合条件而获得审批、许可等

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利益---- 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当利益---- 违背公平原则,谋取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

其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常见的正当利益:

合法的利益----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应得的利益---- 行为人本来就应该得到的利益

公平竞争获得的利益---- 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的利益

辩护要点:

审查利益本身是否合法、正当

审查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正当

审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审查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张某行贿案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现与否

行贿罪是行为犯,只要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

注意:

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的,是既遂

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也是既遂,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如果是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维度五:数额之辩----行贿数额的计算

(一)行贿数额的计算标准

行贿罪是数额犯,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数额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以上

注意:特殊情形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降低到1万元。

数额计算的一般原则:

以实际给予的财物价值计算

实物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金钱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财产性利益按照实际价值计算

黄金辩点九:犯罪数额计算错误,应当扣除合理部分的,依法予以扣除!

(二)应当扣除的数额

1. 正常人情往来的部分

如果给予的财物中有一部分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应当扣除。

正常人情往来的认定标准:

双方有亲友关系

往来是相互的、对等的

财物价值不大,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

没有请托事项

2. 已经退还的部分

给予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注意:

行贿人给予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行贿人仍然构成行贿罪

但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撤回,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没有实际收受的,可以认定为行贿未遂

3. 用于公务的部分

如果给予的财物中有一部分用于公务支出,是否扣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如果有证据证明部分行贿款确实用于公务支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一般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只是可以从轻处罚

4. 多次行贿的数额计算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注意:

"未经处理"包括未经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

已经处理过的,不再累计计算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有已经处理过的行贿行为

审查每次行贿的数额计算是否准确

审查累计计算的方法是否正确

(三)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

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是行贿案件中的难点。

常见的财产性利益:

装修---- 按照实际装修费用计算

旅游---- 按照实际旅游费用计算

会员服务---- 按照会员费计算

债权的设立---- 按照债权数额计算

债务的免除---- 按照免除的债务数额计算

房屋、车辆等的使用---- 按照租金计算

计算原则: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没有实际支付费用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有优惠的,按照优惠后的价格计算

辩护要点:

审查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计算是否准确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部分

审查是否扣除了合理的成本

维度六:情节之辩----量刑情节的认定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追诉前"的认定:

一般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

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的,也可以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主动交代"的认定:

必须是主动交代,不是被动交代

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

必须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

注意:这是行贿罪特有的法定量刑情节,非常重要。

黄金辩点十: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

如果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直接适用行贿罪的特别规定

如果不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但符合自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3.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案件中立功的认定:

揭发他人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是立功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是立功

注意:行贿人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必然会涉及到受贿人的受贿行为,这是坦白的内容,不是立功。但如果交代的是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行贿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贿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施行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际给予财物的,是未遂

给予了财物,但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行贿的起因

如果是因为被索贿而行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

如果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只是手段不正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注意:不影响定罪,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5. 造成的后果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积极配合调查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行贿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行贿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数额不大,一般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黄金辩点十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言词证据的审查

行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贿人证言等)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证据。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审查要点:

供述的自愿性---- 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

供述的真实性---- 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供述的一致性---- 前后供述是否一致

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

2. 受贿人证言的审查

审查要点:

受贿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受贿人证言的真实性

受贿人证言的一致性

受贿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

3. 证人证言的审查

审查要点: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

4. "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行贿案件往往是"一对一"证据,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受贿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和受贿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言词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言词证据是否稳定、一致

黄金辩点十二:只有"一对一"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书证、物证的审查

1. 书证的审查

常见的书证:

财务账目、银行流水

合同、协议

票据、凭证

会议纪要、文件

书信、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审查要点: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的合法性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的完整性

2. 物证的审查

常见的物证:

赃款赃物

作案工具

其他物证

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的保管链条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的辨认、鉴定

(三)鉴定意见的质证

行贿案件中,往往会有价格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调查阶段(纪检监察阶段)的辩护策略

行贿案件一般先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然后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调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提供法律咨询---- 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会见被调查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提出辩护意见---- 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争取主动交代---- 争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从而从轻、减轻处罚

行贿案件调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

审查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提出定性意见

争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从而从轻、减轻处罚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行贿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对象、行为、目的、数额、情节六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重点审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酌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行贿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六维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

申请受贿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法定量刑情节

积极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让公司获得某国有公司的供货资格,向该国有公司采购部经理王某行贿30万元。后案发,检察机关以行贿罪起诉李某个人。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贿行为是为了公司获得供货资格,属于职务行为;(2)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公司所有,不是归李某个人所有;(3)行贿款物来源于公司,不是李某个人财产;(4)本案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5)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以单位行贿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辩护启示: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关键区别在于利益归属和决策程序。如果是为了单位利益,由单位决定,利益归单位所有,就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贿的目的、利益归属、决策程序等因素。

(二)目的争议: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是某科技公司老板,其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为了获得政府的科技扶持资金,向科技局相关负责人孙某行贿10万元。后赵某的公司因为符合条件获得了扶持资金。检察机关以行贿罪起诉赵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的公司研发的新技术确实符合科技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2)赵某虽然向孙某行贿,但公司获得扶持资金是因为符合条件,不是因为行贿;(3)赵某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裁判结果:法院没有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赵某为了在科技扶持资金的申请中获得竞争优势而行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辩护启示:在行政审批、资金扶持等活动中,为了谋取竞争优势而行贿的,即使最终获得的利益本身是合法的,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特别是竞争优势的认定。

(三)量刑争议: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钱某为了承接工程项目,向某局局长周某行贿50万元。后周某因受贿被调查,钱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以行贿罪起诉钱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3)钱某是初犯、偶犯;(4)钱某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5)建议对钱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侦破周某受贿案起了关键作用,对钱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辩护启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行贿罪特有的法定量刑情节,非常重要。办理行贿案件时,要积极争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结语

行贿罪是常见的职务犯罪,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行贿案件应当建立"六维辩护体系",从主体、对象、行为、目的、数额、情节六个维度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主体之辩---- 审查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是行贿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象之辩---- 审查行贿对象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财物

行为之辩---- 审查是否有给予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被索贿

目的之辩---- 审查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数额之辩---- 审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有应当扣除的部分

情节之辩---- 审查是否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特别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每一个维度都可能成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突破口。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的质证,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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