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行贿罪
行贿罪六维辩护体系:从主体到情节的全方位抗辩
引言:行贿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思路
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行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罪名之一,与受贿罪是对合犯,往往同时存在。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行贿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辩护难度也越来越大。
行贿罪的辩护难点:
"不正当利益"认定难---- 什么是"不正当利益",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财物"范围广---- "财物"的范围,特别是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存在争议
数额计算争议大---- 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等存在争议
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难分---- 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界限难以区分
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界限难分---- 两罪的主体和对象不同,容易混淆
证据收集难---- 行贿案件往往是"一对一"证据,证据难以收集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认定难---- 什么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实践中存在争议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行贿案件应当建立"六维辩护体系",从主体、对象、行为、目的、数额、情节六个维度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维度一:主体之辩----行贿罪的主体认定
(一)行贿罪的主体范围
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注意:
单位不能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行贿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黄金辩点一:主体不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不构成行贿罪!
(二)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分
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主要区别:
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
利益归属不同---- 个人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单位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所有
决策程序不同---- 个人行贿是个人决定的;单位行贿是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的
法定刑不同---- 个人行贿的法定刑比单位行贿重
区分关键: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谁所有,以及行贿是否由单位决定。
黄金辩点二: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的,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典型辩护情形:
为了单位利益,由单位决定行贿的
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所有的
以单位名义行贿的
行贿款物来源于单位的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某公司行贿案
(三)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区分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辩护意义:如果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构成行贿罪,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定刑比行贿罪轻。
黄金辩点三: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构成行贿罪!
维度二:对象之辩----行贿罪的对象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行贿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同受贿罪):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行贿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能是单位。向单位行贿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不构成行贿罪。
黄金辩点四:行贿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构成行贿罪!
(二)"财物"的范围
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财物"的范围(同受贿罪):
货币---- 人民币、外币等
物品---- 各种实物
财产性利益---- 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装修、旅游、会员服务等
注意:财产性利益也属于"财物"的范围,可以构成行贿罪。
黄金辩点五:不属于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提供就业机会、升学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
只是提供性服务,不属于财物
只是提供信息、技术等,不属于财物
财物价值很小,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
(三)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分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行贿罪的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个人
对单位行贿罪的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辩护意义:如果行贿对象是单位,不是个人,就不构成行贿罪,可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比行贿罪轻。
维度三:行为之辩----行贿行为的认定
(一)"给予"的认定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给予"的类型:
主动给予---- 行为人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
被动给予---- 被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给予财物
事前给予---- 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前给予财物
事后给予---- 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给予财物
约定给予---- 约定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给予财物
注意: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无论是实际给予还是约定给予,都可以构成行贿罪。
黄金辩点六:没有给予财物的行为的,不构成行贿罪!
(二)经济往来中的行贿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经济往来中行贿的认定条件:
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发生在商品购销、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
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了国家有关回扣、手续费等方面的规定
给予财物或者回扣、手续费---- 给予了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 回扣、手续费归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所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审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审查回扣、手续费是否归个人所有
审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
(三)被索贿的情形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被索贿不构成行贿的条件:
被勒索---- 是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给予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实际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注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虽然被勒索,但实际上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构成行贿罪。
黄金辩点七: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维度四:目的之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非法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利益----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 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
注意: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利益本身不正当,也包括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为本人谋取,也可以是为第三人谋取
黄金辩点八: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常见的不正当利益:
违法犯罪的利益---- 如走私、贩毒、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
行政审批中的不正当利益---- 不符合条件而获得审批、许可等
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利益---- 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当利益---- 违背公平原则,谋取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
其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常见的正当利益:
合法的利益----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应得的利益---- 行为人本来就应该得到的利益
公平竞争获得的利益---- 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的利益
辩护要点:
审查利益本身是否合法、正当
审查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正当
审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审查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张某行贿案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现与否
行贿罪是行为犯,只要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
注意:
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的,是既遂
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也是既遂,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如果是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维度五:数额之辩----行贿数额的计算
(一)行贿数额的计算标准
行贿罪是数额犯,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数额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以上
注意:特殊情形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降低到1万元。
数额计算的一般原则:
以实际给予的财物价值计算
实物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金钱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财产性利益按照实际价值计算
黄金辩点九:犯罪数额计算错误,应当扣除合理部分的,依法予以扣除!
(二)应当扣除的数额
1. 正常人情往来的部分
如果给予的财物中有一部分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应当扣除。
正常人情往来的认定标准:
双方有亲友关系
往来是相互的、对等的
财物价值不大,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
没有请托事项
2. 已经退还的部分
给予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注意:
行贿人给予财物后,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行贿人仍然构成行贿罪
但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撤回,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没有实际收受的,可以认定为行贿未遂
3. 用于公务的部分
如果给予的财物中有一部分用于公务支出,是否扣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如果有证据证明部分行贿款确实用于公务支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一般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只是可以从轻处罚
4. 多次行贿的数额计算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注意:
"未经处理"包括未经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
已经处理过的,不再累计计算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有已经处理过的行贿行为
审查每次行贿的数额计算是否准确
审查累计计算的方法是否正确
(三)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
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是行贿案件中的难点。
常见的财产性利益:
装修---- 按照实际装修费用计算
旅游---- 按照实际旅游费用计算
会员服务---- 按照会员费计算
债权的设立---- 按照债权数额计算
债务的免除---- 按照免除的债务数额计算
房屋、车辆等的使用---- 按照租金计算
计算原则: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没有实际支付费用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有优惠的,按照优惠后的价格计算
辩护要点:
审查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计算是否准确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部分
审查是否扣除了合理的成本
维度六:情节之辩----量刑情节的认定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追诉前"的认定:
一般是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
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的,也可以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主动交代"的认定:
必须是主动交代,不是被动交代
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
必须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
注意:这是行贿罪特有的法定量刑情节,非常重要。
黄金辩点十: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
如果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直接适用行贿罪的特别规定
如果不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但符合自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3.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案件中立功的认定:
揭发他人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是立功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是立功
注意:行贿人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必然会涉及到受贿人的受贿行为,这是坦白的内容,不是立功。但如果交代的是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行贿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贿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施行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际给予财物的,是未遂
给予了财物,但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行贿的起因
如果是因为被索贿而行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
如果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只是手段不正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注意:不影响定罪,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5. 造成的后果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积极配合调查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行贿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行贿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数额不大,一般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黄金辩点十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言词证据的审查
行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贿人证言等)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证据。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审查要点:
供述的自愿性---- 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
供述的真实性---- 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供述的一致性---- 前后供述是否一致
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
2. 受贿人证言的审查
审查要点:
受贿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受贿人证言的真实性
受贿人证言的一致性
受贿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
3. 证人证言的审查
审查要点: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
4. "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行贿案件往往是"一对一"证据,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受贿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和受贿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言词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言词证据是否稳定、一致
黄金辩点十二:只有"一对一"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书证、物证的审查
1. 书证的审查
常见的书证:
财务账目、银行流水
合同、协议
票据、凭证
会议纪要、文件
书信、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审查要点: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的合法性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的完整性
2. 物证的审查
常见的物证:
赃款赃物
作案工具
其他物证
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的保管链条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的辨认、鉴定
(三)鉴定意见的质证
行贿案件中,往往会有价格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调查阶段(纪检监察阶段)的辩护策略
行贿案件一般先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然后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调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提供法律咨询---- 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会见被调查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提出辩护意见---- 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争取主动交代---- 争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从而从轻、减轻处罚
行贿案件调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不构成行贿罪的意见
审查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提出定性意见
争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从而从轻、减轻处罚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行贿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对象、行为、目的、数额、情节六个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重点审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酌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行贿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六维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
申请受贿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法定量刑情节
积极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让公司获得某国有公司的供货资格,向该国有公司采购部经理王某行贿30万元。后案发,检察机关以行贿罪起诉李某个人。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贿行为是为了公司获得供货资格,属于职务行为;(2)行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公司所有,不是归李某个人所有;(3)行贿款物来源于公司,不是李某个人财产;(4)本案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5)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以单位行贿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辩护启示: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关键区别在于利益归属和决策程序。如果是为了单位利益,由单位决定,利益归单位所有,就属于单位行贿,不是个人行贿。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贿的目的、利益归属、决策程序等因素。
(二)目的争议: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是某科技公司老板,其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为了获得政府的科技扶持资金,向科技局相关负责人孙某行贿10万元。后赵某的公司因为符合条件获得了扶持资金。检察机关以行贿罪起诉赵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的公司研发的新技术确实符合科技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2)赵某虽然向孙某行贿,但公司获得扶持资金是因为符合条件,不是因为行贿;(3)赵某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裁判结果:法院没有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赵某为了在科技扶持资金的申请中获得竞争优势而行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辩护启示:在行政审批、资金扶持等活动中,为了谋取竞争优势而行贿的,即使最终获得的利益本身是合法的,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特别是竞争优势的认定。
(三)量刑争议: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钱某为了承接工程项目,向某局局长周某行贿50万元。后周某因受贿被调查,钱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以行贿罪起诉钱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3)钱某是初犯、偶犯;(4)钱某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5)建议对钱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钱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侦破周某受贿案起了关键作用,对钱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辩护启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行贿罪特有的法定量刑情节,非常重要。办理行贿案件时,要积极争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结语
行贿罪是常见的职务犯罪,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行贿案件应当建立"六维辩护体系",从主体、对象、行为、目的、数额、情节六个维度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主体之辩---- 审查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是行贿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象之辩---- 审查行贿对象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财物
行为之辩---- 审查是否有给予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被索贿
目的之辩---- 审查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数额之辩---- 审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有应当扣除的部分
情节之辩---- 审查是否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特别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每一个维度都可能成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突破口。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的质证,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