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趁人不备"的认定审视抢夺犯罪
抢夺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作为侵犯财产犯罪中常见的罪名之一,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较高。然而,由于"趁人不备"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十分明确,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民事行为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抢夺罪。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抢夺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不是抢夺"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趁人不备"认定标准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抢夺罪辩护的核心之一在于"趁人不备"的认定标准。"趁人不备"是抢夺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抢夺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关键。抢夺罪的辩护应当围绕"趁人不备"的认定标准展开,构建认定标准辩护体系:
第一个层面:"趁人不备"的法律内涵----法律规定的"趁人不备"是什么,如何理解其含义
第二个层面:"趁人不备"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趁人不备",有哪些认定标准
第三个层面:"趁人不备"的辩护路径----如何针对"趁人不备"的认定进行辩护,有哪些辩护策略
这三个层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抢夺罪"趁人不备"认定的完整辩护体系。法律内涵是基础,认定标准是核心,辩护路径是目标。只有从这三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抢夺罪典型案例,从"趁人不备"认定标准的视角,系统阐述抢夺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趁人不备"的法律内涵:什么是"趁人不备"
(一)"趁人不备"的概念与特征
"趁人不备"是抢夺罪的本质特征,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没有防备的时候,公开夺取被害人的财物。
"趁人不备"具有以下特征:
突然性----行为具有突然性,出乎被害人意料
公开性----行为是公开的,不是秘密的
短暂性----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通常是一瞬间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趁人不备"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熟悉"趁人不备"的法律内涵和认定标准
审查是否属于"趁人不备"
区分"趁人不备"与"秘密窃取"、"暴力劫取"
注意"趁人不备"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审查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分析"趁人不备"的认定标准
注意"趁人不备"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趁人不备"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不备"的程度
被害人"不备"需要达到什么程度,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被害人是否"不备"
区分"完全不备"与"部分不备"
审查被害人的防备程度
注意"不备"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系某无业人员,被指控抢夺。我们提出,被害人不是完全"不备"。被害人当时正在打电话,对自己的财物有一定的防备。被告人只是趁被害人注意力不集中的时候拿走了东西。这种情况不属于典型的"趁人不备"。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趁"的认定
什么行为属于"趁"人不备,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趁"人不备
区分"趁人不备"与"公然夺取"
审查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注意"趁"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系某无业人员,被指控抢夺。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趁"人不备。被告人是在被害人面前直接拿走了东西,被害人当时就发现了。这种行为属于公然夺取,不是趁人不备。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抢夺"与"抢劫"的区分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如何划分,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抢夺还是抢劫
区分"抢夺"与"抢劫"
审查暴力的程度和对象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张某系某无业人员,被指控抢夺。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
辩护思路:
"趁人不备"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是"趁人不备"
被害人当时正在与张某争执
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有一定的防备
不是趁人不备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没有抢夺的故意
张某是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拿的东西
张某认为那是自己的东西
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数额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认定的抢夺数额有问题
部分财物的价值认定过高
数额达不到较大的标准
行为性质方面:
张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
是双方争执引起的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抢夺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且事出有因,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趁人不备"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一)"认定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认定标准"是指认定"趁人不备"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认定标准"具有以下特征:
主观性----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复杂性----认定过程比较复杂
争议性----认定容易产生争议
相对性----认定标准是相对的
(二)"趁人不备"的主要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趁人不备"主要有以下标准:
时间标准----行为是否发生在被害人没有防备的时候
方式标准----行为是否具有突然性
被害人反应标准----被害人是否当场发现
暴力程度标准----是否使用了暴力以及暴力的程度
辩护要点:
熟悉"趁人不备"的主要认定标准
审查控方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争取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注意认定标准的运用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研究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
按照法院的裁判思路组织辩护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常见的认定标准争议及辩护要点
1. "时间标准"的审查
行为是否发生在被害人没有防备的时候,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时间,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行为发生的时间
区分"有防备"与"无防备"
审查被害人的防备程度
注意时间标准的审查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系某无业人员,被指控抢夺。我们提出,被害人不是完全没有防备。被害人当时正在逛街,对自己的随身财物有一定的防备。被告人只是趁被害人注意力不集中的时候拿走了东西。这种情况不属于典型的"趁人不备"。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方式标准"的审查
行为是否具有突然性,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突然性,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行为是否具有突然性
区分"突然行为"与"非突然行为"
审查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注意方式标准的审查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系某无业人员,被指控抢夺。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突然性。被告人是慢慢靠近被害人,然后慢慢拿走了被害人的东西。整个过程比较缓慢,不是突然的。这种情况不属于"趁人不备"。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暴力程度标准"的审查
是否使用了暴力以及暴力的程度,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但如何认定暴力程度,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使用了暴力
区分"轻微暴力"与"严重暴力"
审查暴力的程度和对象
注意暴力程度标准的审查
(四)认定标准的辩护策略
针对"趁人不备"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强调不属于趁人不备
证明不属于"趁人不备"
证明行为不具有突然性,或者被害人有防备
争取不认定为抢夺罪
争取不构成犯罪或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
2. 强调认定方法错误
证明控方的认定方法错误
证明时间认定、方式认定等有问题
争取不认定为"趁人不备"
争取有利的认定
3. 强调情节较轻
证明抢夺情节较轻
证明数额较小、后果较轻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李某系某无业人员,被指控抢夺,数额巨大。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夺罪。
辩护思路:
"趁人不备"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是"趁人不备"
被害人当时正在与李某说话
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有一定的防备
不是趁人不备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没有抢夺的故意
李某是在与被害人开玩笑
李某没有想到会被认定为抢夺
李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数额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认定的抢夺数额有问题
部分财物的价值认定过高
部分财物是赝品,不值那么多钱
数额达不到巨大的标准
行为性质方面:
李某的行为情节较轻
李某是初犯、偶犯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抢夺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且数额认定有调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趁人不备"的辩护路径:如何进行辩护
(一)"辩护路径"的概念与特征
"辩护路径"是指针对"趁人不备"的认定进行辩护的方法和策略。
"辩护路径"具有以下特征:
针对性----针对"趁人不备"的认定进行辩护
多样性----有多种辩护方法和策略
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有效性----能够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
(二)"趁人不备"的主要辩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趁人不备"的辩护主要有以下路径:
证明不属于趁人不备----直接证明行为不属于"趁人不备"
证明是其他犯罪----证明行为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不是抢夺罪
证明是民事纠纷----证明是民事纠纷,不是犯罪
证明情节显著轻微----证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要点:
熟悉"趁人不备"的主要辩护路径
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收集充分的辩护证据
注意辩护路径的选择和运用
实操技巧:
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趁人不备"的证据
针对控方的指控逐一进行反驳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三)常见的辩护路径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不属于趁人不备"的证明
如果行为不属于"趁人不备",就不构成抢夺罪。
辩护要点:
证明不属于"趁人不备"
证明被害人有防备,或者行为不具有突然性
区分"趁人不备"与"非趁人不备"
注意"趁人不备"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系某无业人员,被指控抢夺。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趁人不备"。被害人当时正在与被告人争执,对自己的财物有一定的防备。被告人不是趁被害人不备的时候拿的东西。因此,不构成抢夺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是其他犯罪"的证明
如果行为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就不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辩护要点:
证明是其他较轻的犯罪
证明是盗窃罪、诈骗罪等
区分"抢夺罪"与"其他犯罪"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系某无业人员,被指控抢夺。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而是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是秘密窃取,不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盗窃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轻。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是民事纠纷"的证明
如果是民事纠纷,就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要点:
证明是民事纠纷
证明是经济纠纷、财产纠纷等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注意民事纠纷的认定标准
(四)"趁人不备"的辩护策略
针对"趁人不备"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直接证明不属于趁人不备
直接证明不属于"趁人不备"
从各个方面论证不构成抢夺罪
争取不认定为抢夺罪
争取不构成犯罪或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
2. 证明是其他犯罪
证明是其他较轻的犯罪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犯罪
争取较轻的刑罚
争取有利的认定
3. 证明情节较轻
证明抢夺情节较轻
证明数额较小、后果较轻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学生,被指控抢夺。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
辩护思路:
"趁人不备"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行为不是"趁人不备"
王某是在与被害人打闹过程中拿的东西
被害人当时就知道
不是趁人不备
主观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没有抢夺的故意
王某是在与被害人开玩笑
王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某主观恶性不大
数额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认定的抢夺数额有问题
财物的实际价值没有那么高
数额达不到较大的标准
行为性质方面:
王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王某是初犯、偶犯
王某还是学生
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抢夺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且是初犯、学生,判处王某单处罚金。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抢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辩护要点:
审查刑事责任年龄
审查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注意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构成犯罪
审查刑事责任能力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注意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构成犯罪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抢夺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三)客体要件的辩护
抢夺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与"占有权"
审查客体被侵犯的程度
注意客体的认定标准
(四)"数额"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
审查抢夺数额的计算方法
注意数额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抢夺罪与抢劫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抢夺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劫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 犯罪手段不同
抢夺罪的手段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客体和手段
区分"抢夺"与"抢劫"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抢夺罪与盗窃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手段不同
抢夺罪的手段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盗窃罪的手段是秘密窃取
2. 犯罪主体不同
抢夺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盗窃罪的主体也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手段
区分"抢夺"与"盗窃"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抢夺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抢夺罪与诈骗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手段不同
抢夺罪的手段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诈骗罪的手段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 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不同
抢夺罪中被害人不是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罪中被害人是"自愿"交付财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
区分"抢夺"与"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抢夺罪
分析是否属于"趁人不备"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属于"趁人不备"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价格鉴定、笔迹鉴定等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趁人不备"认定标准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趁人不备"认定标准的视角对抢夺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抢夺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数额辩护"转向"行为辩护",围绕"趁人不备"的认定标准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趁人不备"认定标准视角下抢夺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趁人不备"的认定标准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法律内涵、认定标准、辩护路径三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抢夺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抢夺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侵犯财产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趁人不备"认定标准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抢夺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