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7篇:诬告陷害罪三阶镜像辩护体系
诬告陷害罪辩护的三阶镜像:从事实认定到责任划分的反向抗辩
引言:诬告陷害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诬告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它往往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正常的报案、控告、举报行为容易混淆。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的辩护特点:
事实认定复杂---- 诬告陷害罪的事实认定比较复杂,需要区分诬告陷害与正常的报案、控告、举报
主观目的关键---- 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这是该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的重点
情节严重要求----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辩护的重点
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 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容易混淆,是辩护的重点
与诽谤罪、报复陷害罪等的界限----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报复陷害罪等罪名容易混淆,需要注意区分
被害人特殊---- 诬告陷害罪的被害人是被诬告陷害的人,往往与行为人有矛盾纠纷
证据要求高---- 诬告陷害罪的证据要求比较高,需要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诬告陷害案件应当建立"三阶镜像"辩护体系,从事实镜像、证据镜像、法律镜像三个层面反向展开辩护,层层递进,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阶:事实镜像----案件事实的反向审视
(一)是否捏造了事实
是否捏造了事实是诬告陷害罪事实认定的基础,也是辩护的起点。
捏造事实的认定:
诬告陷害罪要求捏造事实,即虚构、编造不存在的犯罪事实
如果没有捏造事实,只是客观陈述或者举报真实存在的事实,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捏造的事实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只是一般违法事实或者不道德事实,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常见的不构成捏造事实的情形:
客观陈述事实---- 只是客观陈述真实存在的事实,没有捏造
举报真实犯罪---- 举报真实存在的犯罪事实,即使有些细节不准确,也不属于捏造
夸大事实---- 只是夸大了事实,不是完全捏造,一般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推测、怀疑---- 只是推测、怀疑,没有捏造事实,一般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注意:
是否捏造了事实是事实认定的基础
如果没有捏造事实,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看是否能够证明行为人捏造了事实
黄金辩点一:没有捏造事实,只是客观陈述或者举报真实存在的事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是否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
是否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也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
诬告陷害罪要求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即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
如果只是捏造了事实,但没有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
常见的诬告陷害行为方式:
向公安机关报案---- 向公安机关报案,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向检察机关举报---- 向检察机关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向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 向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注意:
是否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如果只是捏造了事实,但没有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看是否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
黄金辩点二:只是捏造了事实,但没有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三)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是诬告陷害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的重点。
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目的的认定:
诬告陷害罪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如果没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需要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常见的不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目的的情形:
只是为了让他人受行政处分---- 只是为了让他人受行政处分,不是为了让他人受刑事追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只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 只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不是为了让他人受刑事追究,可能构成诽谤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只是为了发泄不满---- 只是为了发泄不满,不是为了让他人受刑事追究,一般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错告或者检举失实---- 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是有意诬告,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注意:
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是诬告陷害罪的核心要件
如果没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黄金辩点三:不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四)情节是否严重
情节是否严重也是诬告陷害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情节严重的认定:
诬告陷害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常见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使他人被立案侦查---- 致使他人被立案侦查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致使他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致使他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致使他人被起诉---- 致使他人被起诉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致使他人被判刑---- 致使他人被判刑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属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注意:
情节是否严重是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情节是否严重,争取认定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四: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诬告陷害案
第二阶:证据镜像----证据的反向审查与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诬告陷害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有矛盾纠纷,是否有诬告陷害的动机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诬告陷害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往往有矛盾纠纷,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五: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诬告陷害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诬告陷害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是有意诬告,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书证的审查
书证是诬告陷害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诬告陷害的书面材料、报案记录、举报信等。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书证的内容---- 书证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属于捏造事实,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诬告陷害案件中书证的特殊审查要点:
是否是行为人所写---- 审查书面材料是否是行为人所写
内容是否属于捏造事实---- 审查书面材料的内容是否属于捏造事实
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审查书面材料的内容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是否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交---- 审查是否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交了书面材料
注意:
书证是诬告陷害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要仔细审查书证的内容,看是否属于捏造事实,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黄金辩点七:书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诬告陷害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诬告陷害案件中,证人可能与被害人或者行为人有特殊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八: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诬告陷害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包括录音、聊天记录、邮件、电子举报材料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数据可以证明行为人是否捏造事实、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黄金辩点九: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阶:法律镜像----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区分
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容易混淆,是诬告陷害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错告、检举失实是过失,或者虽然是故意,但不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客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错告、检举失实是因为情况不明或者认识错误,导致举报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法律后果不同---- 诬告陷害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错告、检举失实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区分关键:主观上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捏造事实。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诬告陷害罪辩成错告、检举失实,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十: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是有意诬告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二)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分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客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诽谤罪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向第三者散布
主观目的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主观目的是败坏他人名誉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诬告陷害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更重
区分关键:主观目的不同,以及是否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诬告陷害罪辩成诽谤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
黄金辩点十一:主观上只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不是为了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并且没有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的,构成诽谤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三)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分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报复陷害罪的行为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犯罪对象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公民;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区分关键:犯罪主体不同,以及客观行为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构成报复陷害罪;如果行为不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也不构成报复陷害罪。
黄金辩点十二: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为不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不构成报复陷害罪!
(四)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 诬告陷害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是引起刑事诉讼的原因;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客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伪证罪的行为是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主观目的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伪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
区分关键:犯罪主体不同,以及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主体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就不构成伪证罪;如果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也不构成伪证罪。
黄金辩点十三:主体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或者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的,不构成伪证罪!
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十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诬告陷害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五: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
诬告陷害罪有两档法定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更重,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致使他人被判刑---- 致使他人被判刑的,一般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的,一般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致使他人自杀---- 致使他人自杀的,一般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注意:
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更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严重后果与诬告陷害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黄金辩点十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后果与诬告陷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诬告陷害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捏造事实,提出没有捏造事实的意见
审查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提出不具有该目的的意见
审查情节是否严重,提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属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提出属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诬告陷害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还是属于错告、检举失实
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重点审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诬告陷害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阶镜像"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书证和被害人陈述
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诬告陷害罪还是错告、检举失实
重点论述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重点论述情节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错告不构成犯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有经济纠纷,张某认为李某欠他钱不还,还诈骗了他的财物,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诈骗。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不予立案。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称张某诬告陷害。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诈骗,这是事实;(2)但张某与李某确实有经济纠纷,张某认为李某诈骗是有一定依据的;(3)张某的行为属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是有意诬告;(4)张某主观上没有使李某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张某的行为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6)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错告,不是有意诬告,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捏造事实。如果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是有意诬告,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办理诬告陷害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属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诽谤辩成诬告陷害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有矛盾,王某为了报复赵某,在网上发帖捏造赵某有贪污受贿的事实,败坏赵某的名誉。检察机关以诬告陷害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在网上发帖捏造了赵某有贪污受贿的事实,这是事实;(2)但王某只是在网上发帖,没有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3)王某主观上只是为了败坏赵某的名誉,不是为了使赵某受刑事追究;(4)王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5)虽然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6)建议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以诽谤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以及是否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如果主观上只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不是为了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并且没有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就构成诽谤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办理诬告陷害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量刑辩护:被害人过错与积极赔偿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诬告陷害被害人孙某,因为孙某之前诬告陷害过刘某,刘某为了报复才诬告陷害孙某。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以诬告陷害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诬告陷害罪;(2)但本案事出有因,孙某之前诬告陷害过刘某,具有明显过错;(3)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4)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6)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7)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诬告陷害罪,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诬告陷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事出有因、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办理诬告陷害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结语
诬告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与正常的报案、控告、举报行为容易混淆。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诬告陷害案件应当建立"三阶镜像"辩护体系,从事实镜像、证据镜像、法律镜像三个层面反向展开辩护,层层递进。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阶(事实镜像)---- 重点审查是否捏造了事实、是否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是否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情节是否严重等事实问题
第二阶(证据镜像)---- 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第三阶(法律镜像)---- 重点审查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区分、与诽谤罪的区分、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分、与伪证罪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三个层面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量刑情节的考量,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诬告陷害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