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形式与实质双重视角审视票据诈骗犯罪
票据诈骗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票据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较高。然而,由于票据制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票据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票据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票据诈骗。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票据诈骗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是票据纠纷不是诈骗"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票据行为的特殊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票据诈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票据行为的形式与实质双重审查。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的特点,同时也有实质内容的要求。票据诈骗罪的辩护应当围绕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展开,构建双维辩护体系:
第一个维度:形式要件的审查----票据行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形式上是否存在瑕疵
第二个维度:实质要件的判断----票据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实质上是否构成诈骗
第三个维度: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关系,如何影响定罪
这三个维度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完整双维辩护体系。形式要件是基础,实质要件是核心,二者的关系是关键。只有从这三个维度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票据诈骗罪典型案例,从"票据行为"形式与实质双维的视角,系统阐述票据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形式要件的审查:票据行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一)"票据行为形式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签章等。
"票据行为形式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要式性: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法定性:形式要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严格性:形式要件的要求比较严格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票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的签章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的交付符合法律规定
辩护要点:
审查票据行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区分"形式瑕疵"与"实质诈骗"
区分"一般瑕疵"与"重大瑕疵"
注意形式要件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审查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
调查票据行为的形式是否合法
注意形式要件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形式要件争议及辩护要点
1. "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区分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辩护要点:
区分"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
审查伪造或变造的程度和范围
区分"部分伪造"与"全部伪造"
注意伪造或变造的法律意义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票据诈骗200余万元。我们提出,涉案票据只是部分记载事项有变更,不是全部伪造。而且变更的部分不是主要的记载事项,对票据的效力影响不大。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 "签章瑕疵"与"票据伪造"的区分
签章瑕疵是指签章存在一些问题,但不是假冒他人名义;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
辩护要点:
区分"签章瑕疵"与"票据伪造"
审查签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区分"一般瑕疵"与"严重伪造"
注意签章瑕疵的法律意义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票据诈骗。我们提出,涉案票据的签章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不是假冒他人名义,而是签章不规范。这属于签章瑕疵,不是票据伪造。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记载事项瑕疵"与"票据诈骗"的区分
记载事项瑕疵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存在一些问题,但不是故意虚构事实;票据诈骗是指故意虚构事实进行诈骗。
辩护要点:
区分"记载事项瑕疵"与"票据诈骗"
审查记载事项瑕疵的程度和原因
区分"过失瑕疵"与"故意虚构"
注意记载事项瑕疵的法律意义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系某贸易公司总经理,被指控票据诈骗5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辩护思路:
形式要件方面:
我们提出,涉案票据的形式要件基本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签章等都比较规范
只是在一些细节上存在瑕疵
这些瑕疵不影响票据的基本效力
伪造程度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涉案票据不是完全伪造的
票据的基本要素是真实的
只是部分内容有变更
变更的程度不是很严重
主观认知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不知道票据是伪造的
张某是从他人那里取得的票据
张某有理由相信票据是真实的
张某没有使用伪造票据进行诈骗的故意
主观方面:
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某只是想通过票据进行正常的贸易结算
张某认为票据是真实有效的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票据诈骗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且票据伪造程度较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二、实质要件的判断:实质上是否构成诈骗
(一)"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在实质上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票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
"票据行为实质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真实性:票据行为应当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
合法性:票据行为应当是合法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有效性:票据行为应当是有效的,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义务
实质性:需要从实质上判断,不能只看形式
(二)票据诈骗罪的实质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票据诈骗罪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实施了票据诈骗行为
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诈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有因果关系
辩护要点:
审查票据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
区分"实质诈骗"与"票据纠纷"
区分"严重诈骗"与"一般欺诈"
注意实质要件的法律意义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交易资料和票据资料
审查票据行为的实质内容
调查票据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注意实质要件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实质要件争议及辩护要点
1. "票据纠纷"与"票据诈骗"的区分
票据纠纷是指因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承兑、保证、付款等发生的民事纠纷;票据诈骗是指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刑事犯罪。
辩护要点:
区分"票据纠纷"与"票据诈骗"
审查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注意票据纠纷的法律性质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票据诈骗300余万元。我们提出,本案本质上是票据纠纷,不是票据诈骗。双方是因为贸易往来产生的票据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票据诈骗罪与票据纠纷的关键。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与"暂时使用目的"
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和反证
注意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票据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只是暂时使用票据资金,想等资金周转过来就归还。而且被告人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想办法归还。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诈骗行为"的认定
诈骗行为是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利用票据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
区分"一般欺诈"与"严重诈骗"
审查诈骗行为的程度和范围
注意诈骗行为的认定标准
(四)实质要件的辩护策略
针对实质要件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否定实质要件的存在
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证明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证明不属于票据诈骗
2. 论证属于票据纠纷
证明属于票据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证明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证明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3. 减轻诈骗的程度
证明诈骗的程度不严重
证明诈骗的范围不大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系某建筑公司董事长,被指控票据诈骗1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辩护思路:
实质要件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李某签发支票时是有资金的
只是后来因为工程款没有及时收回,才导致支票无法兑付
这属于票据纠纷,不是票据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签发支票是为了支付工程款,不是为了骗取财物
李某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想办法兑付支票
李某有兑付的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能力
诈骗行为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李某签发支票时是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
李某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只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支票无法兑付
主观方面:
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某只是想通过支票进行正常的工程款支付
李某认为自己能够按时兑付支票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票据诈骗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且属于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如何影响定罪
(一)"形式与实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形式与实质关系"是指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如何影响票据诈骗罪的定罪。
"形式与实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关联性: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互关联
层次性:形式要件是基础,实质要件是核心
统一性:形式与实质应当统一,但也可能不一致
复杂性:形式与实质的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二)形式与实质关系的几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票据行为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形式合法,实质也合法----不构成犯罪
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可能构成犯罪
形式不合法,实质合法----一般不构成犯罪
形式不合法,实质也不合法----可能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分析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区分不同情况的法律意义
利用形式与实质的关系进行辩护
注意形式与实质关系的认定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票据资料和交易资料
分析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具体情况
研究形式与实质关系的法律规定
注意形式与实质关系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形式与实质关系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认定
形式合法但实质不合法,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实质不合法的程度和性质
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
审查形式合法对定罪的影响
注意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票据诈骗。我们提出,虽然票据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只是一般的票据欺诈,不是严重的刑事诈骗。而且形式上的合法性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形式不合法实质合法"的认定
形式不合法但实质合法,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实质合法的具体情况
区分"形式瑕疵"与"实质诈骗"
审查实质合法对定罪的影响
注意形式不合法实质合法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票据诈骗。我们提出,虽然票据在形式上存在一些瑕疵,但实质上是真实合法的票据行为。双方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是为了支付货款。这属于票据纠纷,不是票据诈骗。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形式与实质都不合法"的认定
形式与实质都不合法,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需要具体分析。
辩护要点:
审查形式与实质都不合法的程度
区分"严重违法"与"一般违法"
审查是否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注意形式与实质都不合法的认定标准
(四)形式与实质关系的辩护策略
针对形式与实质关系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利用形式合法进行辩护
证明票据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证明形式合法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利用实质合法进行辩护
证明票据行为在实质上是合法的
证明属于票据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3. 利用形式与实质的关系进行辩护
分析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利用二者的关系进行辩护
争取有利的定罪量刑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票据诈骗8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票据诈骗罪。
辩护思路:
形式要件方面:
我们提出,涉案支票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支票的形式、记载事项、签章等都符合法律规定
只是因为账户资金不足才无法兑付
形式上的合法性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实质要件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在实质上不属于严重的诈骗
王某签发支票是为了支付货款,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王某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只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支票无法兑付
形式与实质关系方面:
我们提出,本案中形式是合法的,实质虽然有问题,但不属于严重的刑事诈骗
形式上的合法性应当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不能因为支票无法兑付就简单地认定为票据诈骗
应当综合考虑形式与实质的情况
主观方面:
王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某只是想通过支票进行正常的货款支付
王某认为自己能够按时兑付支票
王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票据诈骗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且形式上合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是票据关系人
区分"票据关系人"与"非票据关系人"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的影响
审查单位犯罪
单位可以构成票据诈骗罪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注意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票据诈骗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三)行为方式的辩护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实施了票据诈骗行为
区分"严重诈骗"与"一般瑕疵"
审查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
注意行为方式的多样性
(四)"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票据诈骗罪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票据诈骗的数额
注意区分不同的量刑档次
争取适用较低的量刑档次
注意数额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票据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 行为方式不同
票据诈骗罪是利用票据进行诈骗
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票据诈骗"与"一般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票据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行为方式不同
票据诈骗罪是利用票据进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分
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目的不同
票据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2. 行为方式不同
票据诈骗罪是利用票据进行诈骗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目的和行为方式
区分"票据诈骗"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票据鉴定、笔迹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形式与实质双维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票据行为"形式与实质双维的视角对票据诈骗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票据诈骗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数额辩护"转向"双维辩护",围绕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形式与实质双维视角下票据诈骗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形式与实质双维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二者关系三个维度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票据诈骗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票据诈骗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金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形式与实质双维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票据诈骗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