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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资敌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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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一、罪名概述与法律依据

资敌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唯一以"战时"为必要要件的犯罪,具有鲜明的战时特色。从立法沿革来看,资敌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保留并完善了本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率极低,但在涉及军事安全和国防利益的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犯资敌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二、核心构成要件分析

(一)"战时"要件的特殊意义

"战时"是资敌罪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辩护人应当首先审查案件发生时是否处于法定"战时"状态,这是资敌罪与普通犯罪的重要区分点。如果案件发生时尚未进入战时状态,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经营罪等)。

(二)"敌人"的认定

"敌人"是资敌罪的另一个核心概念。在刑法语境中,"敌人"是指与我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敌对国家或者武装力量的统称。和平时期不存在本罪意义上的"敌人"。辩护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关注以下问题:第一,行为发生时我国是否与特定国家或武装力量处于战争状态;第二,接受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一方是否属于敌对方的武装力量;第三,是否存在误将非敌对方认定为敌人的情形。

(三)行为对象的限定

资敌罪的行为对象限定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武器装备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种武器、弹药及其配套装备;军用物资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类物资,包括被服、粮食、燃料、医药用品等。辩护人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是非军用物资(如一般民用商品),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提供的是军用的但非武装类物资,是否构成本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三、辩护要点与策略

(一)战时状态的抗辩

由于本罪以"战时"为必要要件,辩护人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案件发生时的法律状态。辩护人可以主张:第一,我国尚未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第二,部队未受领作战任务;第三,不属于"以战时论"的情形。如果能够成功抗辩"战时"要件不成立,则可以不构成资敌罪,这是最根本的无罪辩护策略。

(二)行为性质的辨析

如果"战时"要件成立,辩护人应当转向行为性质的辨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行为人提供的是否属于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如果是一般民用物资,则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是否具有资敌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是被欺骗、胁迫提供物资,或者不知对方是敌对方的武装力量,则不构成本罪;第三,行为人的提供行为是否达到了资敌的程度----如果只是少量的、非关键性的物资提供,可以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三)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资敌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是辩护中的重要问题。资敌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以战时为要件,后者无此限制;前者要求供给敌人,后者只要求走私。资敌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者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如果行为发生在非战时,或者供给的对象并非敌人,则应当考虑是否构成其他罪名,以实现罚当其罪。

四、量刑辩护要点

资敌罪的基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定刑较高。辩护人应当从以下方面争取从轻处罚:第一,论证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如提供物资数量较少、价值较低、未造成实际军事损失等;第二,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第三,行为人是否是被胁迫参与,主观恶性较小;第四,是否属于预备、未遂或者中止形态。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实务建议

第一,资敌罪案件极其罕见,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深入研究军事法律法规,了解战时法律的特殊规定。第二,本罪涉及军事机密,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三,由于本罪以"战时"为要件,辩护人应当密切关注国家宣布战争状态的法律文件,这是辩护的基础性证据。第四,可以申请军事法律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说明军事物资的认定、战时状态的界定等专业问题。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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