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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额认定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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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额认定式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额认定式辩护法----以税额计算与证据审查为核心的辩护路径

导言

走私犯罪是经济犯罪中的重要类型,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又是走私犯罪中最常见、最复杂的罪名之一。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巨大的偷逃税额,量刑也相对较重,对当事人的影响非常大。

作为一名办理过大量走私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我深刻地体会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很多时候,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偷逃税额的计算上。

我曾办理过一起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公诉机关指控该公司走私进口一批电子产品,偷逃应缴税额高达5000多万元。如果这个指控成立,公司负责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但我通过深入审查案件材料发现,公诉机关在计算偷逃税额时存在多处问题:一是完税价格认定有误,把一些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也算了进去;二是税率适用错误,把应当适用低税率的货物适用了高税率;三是汇率适用不当,采用了错误时间点的汇率。

我聘请了专业的海关税务专家,对偷逃税额进行了重新核算。重新核算的结果是,偷逃应缴税额只有1000多万元,比公诉机关指控的少了4000多万。

这个发现成为整个案件的转折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重新核算结果,对被告人判处了较轻的刑罚。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偷逃税额认定"这一核心环节。只有准确把握完税价格、税率、汇率等核心要素,熟练掌握偷逃税额的计算方法,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有效的辩护突破口。

本文将结合我多年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从偷逃税额的构成、完税价格的认定、税率的适用、汇率的确定、证据的审查等多个维度,系统阐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税额认定式辩护法,以期为同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偷逃应缴税额的构成与计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是整个罪名成立的核心,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一)偷逃应缴税额的概念与构成

偷逃应缴税额,是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应缴税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关税

关税是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的计算公式是: 关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率

2. 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指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增值税税率

3. 进口环节消费税

进口环节消费税是指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的消费税。并不是所有的进口货物都需要缴纳消费税,只有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才需要缴纳。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

辩护要点: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涉及海关、税务、会计等多个专业领域。辩护律师往往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准确地计算和审查偷逃税额。

我在办理走私案件时,通常都会聘请海关税务专家作为顾问,对偷逃税额进行重新核算。很多时候,都能发现公诉机关计算中的问题,从而大幅降低指控的偷逃税额,为被告人争取较轻的刑罚。

(二)完税价格的认定

完税价格是计算应缴税额的基础,也是偷逃税额认定中最常见的争议点。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1. 成交价格的认定

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辩护要点:对于成交价格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成交价格的真实性

成交价格必须是真实的,即买卖双方确实是按照这个价格进行交易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成交价格是虚假的,海关可以不采纳成交价格,而依法估定完税价格。

但是,反过来,如果海关认为成交价格是虚假的,也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仅凭怀疑就否定成交价格。

我曾办理过一起走私案件,海关认为申报价格偏低,怀疑是低报价格走私,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成交价格是虚假的。我提出,海关应当尊重买卖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不能仅凭价格偏低就认定是走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

(2)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

成交价格需要进行调整,才能作为完税价格。调整因素包括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和应当扣除的费用。

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包括:

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辩护要点:对于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要认真审查是否确实存在,以及计算是否准确。很多时候,公诉机关会把一些不应计入的费用也计入完税价格,导致偷逃税额计算过高。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公诉机关把买方支付的购货佣金也计入了完税价格。但我提出,根据规定,购货佣金是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最终,海关重新核算了偷逃税额,减少了一大块。

2. 完税价格的估定

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合理方法

辩护要点:对于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辩护律师要认真审查其估价方法是否正确,估价依据是否充分,估价结果是否合理。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海关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但估价依据非常不充分,估价结果也明显偏高。我聘请了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货物的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远低于海关的估价。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评估结果。

(三)税率的适用

税率是计算应缴税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1. 关税税率的适用

关税税率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不同的税率,税额差别很大。

辩护要点:对于关税税率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产地规则

适用什么税率,首先要看货物的原产地。不同原产地的货物,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例如,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对于与我国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适用特惠税率;对于其他国家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辩护时,要认真审查货物的原产地,看是否适用了正确的税率。很多时候,原产地认定错误会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从而影响偷逃税额的计算。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海关按照普通税率计算偷逃税额,但实际上该货物的原产地是与我国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应当适用协定税率。我提出后,海关重新核算,偷逃税额减少了很多。

(2)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是指将进出口货物归入适当的税则号列,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税则归类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不同的归类可能导致税率相差很大。

辩护要点:对于税则归类,辩护律师要认真审查。如果认为归类错误,可以申请海关进行归类认定,或者申请专家出具意见。

我曾办理过一起走私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税则归类。海关将涉案货物归入高税率的税号,而我们认为应当归入低税率的税号。我聘请了海关归类专家出具专家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适用了较低的税率,偷逃税额大幅减少。

2. 增值税税率的适用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率,按照国内增值税的税率执行。不同的货物,增值税税率可能不同。

辩护要点:要注意审查增值税税率的适用是否正确。

3. 消费税税率的适用

对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还要审查消费税税率的适用是否正确。

(四)汇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

辩护要点:对于汇率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1)汇率的时间点

海关计征汇率是按照适用税率之日的汇率计算的。而适用税率之日,是指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

但是,在走私案件中,由于是走私进口,没有正常的申报纳税手续,所以汇率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就成为一个争议问题。

我认为,应当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的汇率计算,而不是以案发之日或者其他时间的汇率计算。

(2)汇率的种类

海关使用的计征汇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

辩护要点:要审查汇率的适用是否正确,有没有用错时间点或者用错汇率种类。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公诉机关计算偷逃税额时,采用了案发时的汇率,而案发时人民币贬值了很多,导致计算出来的偷逃税额偏高。我提出,应当以走私行为发生时的汇率计算。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某贸易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机械设备,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经海关缉私部门侦查,认定该公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起诉。

辩护过程: 我接受委托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通过详细审查案件材料,我发现海关在计算偷逃税额时存在多处问题:

第一,完税价格认定有误。海关在计算完税价格时,把设备安装调试费也计入了完税价格。但我认为,设备安装调试费是在国内发生的,且与设备本身的价格是分开的,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第二,税则归类有误。海关将涉案设备归入了税率较高的税号,但我认为,根据设备的功能、用途等,应当归入税率较低的另一个税号。

第三,汇率适用有误。海关采用了案发时的汇率计算,而案发时人民币贬值较多。我认为,应当以货物实际进口时的汇率计算。

第四,部分货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该公司的走私行为持续了好几年,其中部分走私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支持我的辩护意见,我聘请了海关税务专家和归类专家,对偷逃税额进行了重新核算。重新核算的结果是,偷逃应缴税额约为人民币300万元,比海关认定的800多万元少了500多万元。

我向法院提交了重新核算的报告和专家意见,同时提出陈某某有自首、坦白、积极补缴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海关在计算偷逃税额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重新核算后的偷逃税额约为人民币400万元。考虑到陈某某有自首、坦白、积极补缴税款等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辩护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偷逃税额的认定是辩护的核心。通过对完税价格、税率、汇率等方面的认真审查,往往能够发现公诉机关计算中的问题,从而大幅降低指控的偷逃税额,为被告人争取较轻的刑罚。

二、走私行为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偷逃税额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但前提是必须有走私行为。如果不存在走私行为,那么即使有偷逃税额,也不构成犯罪。

(一)走私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走私行为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第一,违法性。 走私行为必须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如果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少缴了税款,也不构成走私。

第二,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行为必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性质。这是走私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而是由于海关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少缴了税款,那么就不构成走私。

第三,偷逃应缴税额。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说,还必须有偷逃应缴税额的结果。

(二)常见的走私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低报价格

低报价格是最常见的走私方式之一,即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故意低报货物的价格,从而少缴税款。

辩护要点:对于低报价格走私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异

低报价格的前提是,申报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如果申报价格就是实际成交价格,即使价格偏低,也不构成低报价格走私。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海关认为申报价格偏低,怀疑是低报价格走私。但我通过调取买卖双方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申报价格就是实际成交价格。最终,海关撤销了案件。

(2)行为人是否有低报的故意

低报价格走私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仍然故意低报。如果是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申报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那么就不构成走私犯罪。

2. 伪报品名、规格

伪报品名、规格,是指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故意将高税率的货物伪报为低税率的货物,从而少缴税款。

辩护要点:对于伪报品名、规格走私的认定,要注意区分"伪报"和"归类争议"。

如果货物的品名、规格是明确的,行为人故意申报错误的品名、规格,那就是伪报。但如果货物的归类本身就存在争议,行为人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申报,那就不一定是伪报。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海关认为行为人伪报品名走私。但我提出,涉案货物的归类本身就有争议,行业内也有不同的理解,行为人是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申报的,没有伪报的故意。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

3. 瞒报数量

瞒报数量,是指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故意少报货物的数量,从而少缴税款。

4. 绕关走私

绕关走私,是指行为人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

5. 后续走私

后续走私,是指行为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

辩护要点:对于后续走私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经过海关许可

如果经过了海关许可,并且补缴了应缴税额,那么就不构成后续走私。

(2)是否在境内销售牟利

后续走私要求"在境内销售牟利"。如果只是自己使用,或者没有牟利目的,那么就不构成后续走私。

(3)是否属于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

只有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才能构成后续走私的对象。

我曾办理过一起后续走私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擅自销售保税货物。但我提出,被告人销售的货物已经办理了正常的纳税手续,不属于擅自销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

(三)走私故意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故意。

走私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会发生偷逃应缴税额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辩护要点:对于走私故意的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知的内容

走私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行为,会偷逃应缴税额。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走私,例如,行为人不知道某种货物需要缴纳关税,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那么就不具有走私故意。

2. 推定明知的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故意往往是通过推定来认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辩护要点:对于上述推定明知的情形,辩护律师要认真审查,看是否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

而且,即使符合上述情形,也只是"可以"认定为明知,而不是"应当"认定为明知。辩护律师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反驳。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公诉机关以"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为由,推定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但我提出,被告人是因为轻信了代理公司的承诺,以为代理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进口的,只是收取的代理费较低。被告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是走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意见。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某科技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集成电路芯片,委托一家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后经海关稽查发现,该批芯片是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的,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科技公司总经理刘某某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我接受委托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通过详细分析案情,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刘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

理由如下:

该科技公司是正规的高科技企业,一直合法经营,没有走私的前科。

刘某某是通过正常的渠道找到的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声称可以通过"包税"的方式进口货物,费用比正常进口低。刘某某以为这是代理公司利用自己的优惠政策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降低成本,不知道这是走私。

刘某某没有参与具体的进口操作,也不知道代理公司是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的。

"包税"进口在行业内比较常见,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刘某某作为科技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技术和市场,不熟悉海关法规,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公司的操作是合法的。

第二,即使认定构成犯罪,刘某某的责任也相对较轻。

具体的走私操作都是代理公司实施的,科技公司和刘某某只是委托人,处于从属地位。

偷逃的税款大部分被代理公司赚取了,科技公司只是节省了一部分成本。

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第三,关于偷逃税额的计算,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聘请了海关税务专家对偷逃税额进行了重新核算,发现海关的计算存在一些错误,实际偷逃税额应该更低。

基于以上分析,我提出,刘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部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刘某某作为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应当知道"包税"进口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应当知道这可能是走私行为,因此具有走私的间接故意。但考虑到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且有自首、坦白、积极补缴税款等情节,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辩护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走私犯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包税"进口这类案件,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故意,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辩护律师要善于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业惯例、具体行为等多个角度,论证行为人不具有走私故意,或者主观恶性较小。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情况非常多。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准确划分各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是这类案件辩护的重要内容。

(一)走私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走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走私犯罪行为。

走私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走私故意

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走私行为

(二)常见的走私共同犯罪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走私共同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货主与代理公司的共同犯罪

这是最常见的形式。货主委托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代理公司采用走私的方式进口货物,货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走私仍然委托。

辩护要点:对于货主与代理公司的共同犯罪,要注意区分两者的地位和作用。

一般来说,代理公司是走私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处于主导地位;货主是委托人,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如果货主主动提出走私要求,或者货主是走私的最大受益者,那么货主也可能处于主导地位。

我曾办理过一起案件,货主被认定为主犯。但我提出,走私的具体操作都是代理公司实施的,货主只是支付了"包税"费用,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货主是从犯。

2. 走私团伙的共同犯罪

有些走私案件是由专门的走私团伙实施的,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揽货,有人负责运输,有人负责报关,有人负责销售等。

辩护要点:对于走私团伙的共同犯罪,要根据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分工等,准确认定主犯、从犯。

3. 单位与个人的共同犯罪

有些走私案件是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的。

(三)主犯、从犯的认定

在走私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1. 主犯的认定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走私共同犯罪中,主犯通常包括:

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走私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走私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走私犯罪的主要受益者

2. 从犯的认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走私共同犯罪中,从犯通常包括:

受雇佣、受指使参与走私的人员

只是提供了帮助行为的人员

在走私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辩护要点:对于从犯的认定,辩护律师要从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分工、获利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争取认定为从犯,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我曾办理过一起走私案件,被告人是一个普通的司机,只是负责运输货物,不知道是走私。但公诉机关还是认定他构成走私共犯。我提出,被告人只是受雇佣从事运输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其主观恶性很小。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了缓刑。

(四)单位犯罪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1.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以单位名义实施

为了单位利益

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

2.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不同。一般来说,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比同等情况下的个人犯罪要轻。

辩护要点:如果案件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这样可以使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处罚。

我曾办理过一起走私案件,公诉机关一开始是按照个人犯罪起诉的。但我提出,走私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违法所得也归公司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被告人的量刑也相应减轻了。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某货代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基本案情: 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为多家客户提供"包税"进口服务,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式走私进口货物。经查,该公司共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000余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业务经理吴某某、报关员郑某某等多人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我接受委托担任业务经理吴某某的辩护人。通过详细分析案情,我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理由如下:

走私行为是以货代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所有的业务都是以公司名义承接的。

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用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主要业务是正规的货运代理,走私只是部分业务。

第二,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而非主犯。

理由如下:

吴某某只是业务经理,不是公司的决策者。公司的走私策略是由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决定的,吴某某只是执行者。

吴某某的工作主要是承接业务和客户沟通,具体的走私操作(如制作虚假单证、报关等)是由其他部门负责的。

吴某某没有从走私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只是领取正常的工资和奖金。

吴某某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比较次要。

第三,吴某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理由如下:

吴某某是后来才加入公司的,公司的走私模式在他加入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吴某某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走私,后来虽然有所察觉,但为了保住工作才继续做下去。

吴某某曾多次向周某某提出这样做有风险,但周某某不听。

第四,吴某某有立功表现。

吴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揭发了公司其他的走私行为,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基于以上分析,我提出,对吴某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大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吴某某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辩护启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走私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和主从犯非常重要。通过论证案件属于单位犯罪,以及被告人属于从犯,往往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的刑罚。

四、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辩护,需要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要点

1. 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辩护要点:会见时,要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涉案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

走私的方式和过程

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走私的故意

侦查机关查获的证据情况

偷逃税额的初步认定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2.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要点: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可以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行为是否成立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走私故意

偷逃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

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3. 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要点:申请取保候审时,要重点说明以下几点: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经济犯罪,不是严重的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犯罪嫌疑人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犯罪嫌疑人不会毁灭、伪造证据,不会干扰证人作证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认罪态度好

犯罪嫌疑人愿意补缴税款和罚款

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作

4. 收集有利证据,提供给侦查机关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走私故意的证据

证明走私行为不成立的证据

证明偷逃税额计算有误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证据

证明案件属于单位犯罪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要点

1.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要点:查阅案卷材料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海关核定证明书

报关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书证

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检验鉴定意见

其他相关证据

2. 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辩护要点:会见时,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走私的方式和过程

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海关核定证明书是否准确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客观

书证是否真实、完整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走私故意

3. 调查取证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重点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

证明偷逃税额计算有误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走私故意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证据

证明案件属于单位犯罪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对于偷逃税额的计算,辩护律师可以聘请海关税务专家进行重新核算。

4. 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要点:辩护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定性辩护: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事实辩护: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数额辩护:偷逃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地位辩护: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单位辩护: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情节辩护: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补缴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程序辩护: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合法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要点

1. 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制定辩护策略

辩护要点:制定辩护策略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辩护的重点是什么(定性、数额、地位、情节等)

如何质证(特别是对海关核定证明书的质证)

如何发问(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发问)

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2. 会见被告人,做好庭审准备

3. 申请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

辩护要点:

对于海关核定人员,可以申请其出庭接受质询

对于专家证人,可以申请其出庭就偷逃税额的计算、税则归类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4. 庭审质证

辩护要点:

对于海关核定证明书,要从核定主体、核定程序、核定方法、核定结果等方面进行质证

对于证人证言,要从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质证

对于书证,要从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质证

5. 法庭辩论

辩护要点:法庭辩论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一)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技巧

海关核定证明书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也是认定偷逃税额的主要依据。

1. 审查核定主体的资质

2. 审查核定程序的合法性

3. 审查核定方法的正确性

4. 审查核定结果的准确性

辩护要点:对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要重点关注完税价格、税率、汇率等核心要素,看计算是否准确。

(二)书证的审查技巧

书证在走私案件中非常重要,如合同、发票、报关单、付款凭证、账册等。

辩护要点:

要审查书证的真实性

要审查书证的完整性

要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技巧

辩护要点:

要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要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

要审查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要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

(四)专家证人的运用技巧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专家证人的作用非常重要。

辩护要点:

选择合适的专家证人(海关税务专家、归类专家等)

与专家证人充分沟通

充分发挥专家证人在庭审中的作用

结语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要求辩护律师具备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辩经验,还要求辩护律师了解海关法规、税务知识、国际贸易等专业领域的知识。

偷逃税额认定式辩护法,是我在多年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套辩护方法。这套方法的核心在于,以"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为切入点,通过对完税价格的严格审查、对税率适用的准确把握、对汇率适用的认真核对、对走私行为的深入分析、对共同犯罪的清晰界定,构建起完整的辩护逻辑体系。

当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辩护策略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抓住了"偷逃税额认定"这个核心,就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有效的辩护突破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既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我们既要看到走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支持国家对走私犯罪的打击,也要客观、公正地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

最后,我想说的是,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引导大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走私犯罪的发生。这既是我们的法律职责,也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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