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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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推演:当一个走私淫秽物品案件摆在你的案头
下午三点,一位中年女性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她的丈夫周某,一名从事中越边境小额贸易的商人,因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被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家属哭诉"他只是帮人带了一些光盘,根本不知道里面是什么"。
这是笔者接手的众多走私淫秽物品案件中的一个。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有一个共同特点:他们并不认为自己"犯了多大的事",因为在普通人的认知中,走私毒品、武器才是重罪,走私几张光盘、几本书,能有多大事?
然而翻开《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低三年起跳----这不是一个轻罪。
本文将以周某案为线索,以辩护实务的完整流程为框架,从接案评估、罪名解析、证据攻防、量刑策略到最终的庭审呈现,逐一展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辩护全貌。
阶段一:接案评估----你要面对的是一个什么案子
拿到家属带来的拘留通知书,第一件事是确认办案机关和涉嫌罪名。走私淫秽物品罪属于海关缉私部门管辖的案件。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方面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他们常年与各类走私行为打交道,对走私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操作流程谙熟于心。
接受委托后,第一次会见至关重要。以下是需要向当事人重点了解的信息框架:
第一,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物品的种类(是光盘、图书、电子文件还是其他载体形式)、数量、来源和去向。第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是否知道物品的内容?是否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第三,走私的方式和路径。是通过旅检通道随身携带、邮寄入境、还是通过货运渠道走私?第四,行为人在整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货主、承运人、转交人还是终端买家?第五,有无其他涉案人员以及各自之间的关系。
在周某的案件中,初次会见就发现了一个重要线索:周某坚持称自己是受朋友之托携带一箱"资料光盘"入境,对光盘中是否含有淫秽内容毫不知情。那箱光盘的包装完好,外观没有任何淫秽内容的标识。周某从中越边境的凭祥口岸入境时,海关通过X光机检查发现光盘数量较多,开箱抽查后发现有部分光盘封面图像疑似淫秽,遂将全部光盘扣押送检。
"主观明知"的问题,从一开始就是这个案件辩护的核心。
阶段二:罪名解构----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三把锁"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走私淫秽物品罪有三把核心的"锁"需要打开。对于控方而言,三把锁都要逐一解开才能定罪;对于辩护人而言,任何一把锁没有被充分打开,都可能成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突破口。
第一把锁:淫秽物品的认定。什么是"淫秽物品"?这看似是一个事实判断,实际上高度依赖法律标准的规范解释。《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这条定义的三个要点决定了辩护的走向。其一,"具体描绘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是两个并列的标准,可以择一适用。其二,"诲淫性"是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不具有任何科学、艺术或文学价值。其三,科学著作和艺术作品被明确排除在外。
第二把锁:主观目的的证明。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控方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仅出于个人观看、收藏的目的走私淫秽物品,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违法但不构成此罪)。在司法实践中,"目的"的证明往往是控方最薄弱的环节----因为它高度依赖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间接证据的推断。
第三把锁:走私行为的认定。走私的核心含义是逃避海关监管,将物品非法运输入境或出境。辩护人需要审查:行为是否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域?是否采取了藏匿、伪装、瞒报等逃避监管的手段?是否达到了刑法评价的严重程度?
在周某案中,这三把锁都存在可以攻防的空间。第一,光盘的内容鉴定----是否是"淫秽"物品尚待验证,而非一眼即可断定。第二,周某的主观目的----是牟利还是帮朋友忙?第三,走私手段----周某携带的光盘放在行李箱中正常通关,并未采取藏匿等特殊手段,这是一个对辩护有利的情节。
阶段三:淫秽物品鉴定----控方的利器与辩护的突破口
在走私淫秽物品案中,淫秽物品的鉴定意见几乎是最核心的证据。通常由公安机关或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出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能停留在表面。以下是审查的五个关键角度:
第一,鉴定主体的适格性。根据公安部《对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工作的规定》,淫秽物品鉴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人应不少于三人。辩护人应审查鉴定书是否载明了鉴定人的姓名、职务,鉴定单位是否盖章,鉴定人是否签名。如果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格,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存疑。
第二,鉴定标准的规范性。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确立的标准进行。该规定将淫秽物品分为"淫秽"和"色情"两个层次,前者属于刑法打击对象,后者则可能需要区分处理。辩护人应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混淆了"淫秽"与"色情"的界限,是否将所有色情内容一概认定为淫秽内容。
第三,全量审查的必要性。如果涉案物品数量较多(比如周某案中有数百张光盘),鉴定机构是否对每一件物品都进行了审查?还是仅仅抽查了部分样品即得出结论?如果是后者,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未被审查的物品中是否存在非淫秽内容?辩护人可以要求控方提供全量审查的鉴定意见,或对未被审查的物品申请重新鉴定。
第四,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一份合格的鉴定意见不仅应给出结论,还应说明得出结论的理由和依据。鉴定人引用了哪些具体内容作为认定"淫秽"的依据?这些内容是否确实符合"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标准?如果鉴定意见只有结论没有论证过程,辩护人应提出鉴定意见不充分的质证意见。
第五,文化背景和语境的考量。在某些涉及境外出版物、艺术画册、人类学或民族学资料的案件中,物品的文化背景和创作语境可能影响其属性的判断。例如,某些国家的艺术摄影作品在本国文化语境中被视为艺术创作,但被引入国内后可能被从不同角度解读。辩护人可以从文化多样性、艺术价值判断等角度展开辩护。
阶段四:主观目的的攻防----走私淫秽物品罪辩护的灵魂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区别于一般走私行为的关键要素。这个主观目的的证明,在实务中常常是辩护双方激烈交锋的焦点。
控方的常见证明方式包括:从涉案物品的数量推断----数量巨大,通常意味着有牟利或传播目的;从行为人的身份推断----如行为人是音像制品的经营者、网站管理员等;从物品的去向推断----如已有部分物品流入市场或网络;从其他证据推断----如发现了销售记录、广告信息、买家的联系方式等。
辩护人的反证策略应当从以下角度展开:
第一,物品数量的反向论证。数量大不等于有牟利目的。某些物品的收藏爱好者可能拥有大量收藏品(例如某些国家的成人影片在当地是合法销售的,收藏者可能从境外购入大量藏品)。辩护人可以通过收集当事人的收藏爱好证据、既往的正当收藏记录等,论证数量与目的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第二,实际用途的证据化。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涉案物品的实际用途是个人观看、学术研究、或作为工作参考材料(如影视从业人员的参考片),则可以主张不具备牟利或传播目的。辩护人应协助当事人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第三,共同犯罪中的目的区分。在多人共同走私的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可能存在差异。货主可能以牟利为目的,但承运人可能仅是收取运费,对物品的性质和货主的最终目的并不知情。辩护人应严格区分各被告人的主观目的,避免"一刀切"地认定所有人均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
阶段五:量刑辩护的系统化作业
如果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性无法被推翻,量刑辩护将承载当事人的全部希望。这类案件的量刑情节梳理应当系统化、精细化、可视化。
第一,涉案物品数量的精确化。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品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同种类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设定了不同的数量标准。以淫秽影片、录像带为例:走私五十盘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走私五十盘以上不满二百盘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走私二百盘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辩护人需要做的一项关键工作是:精确核实涉案物品的数量。在周某案中,海关扣押了三百余张光盘,但经逐一审查后发现,其中约百分之四十的光盘系空白光盘、音乐CD、软件安装盘等非淫秽物品。这一差异化核实直接影响了量刑档次的选择。
第二,犯罪形态的认定。走私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域被查获的,通常属于犯罪既遂。但如果在物品尚未进入海关监管区域之前即被放弃或终止,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或中止。辩护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时间节点和行为状态进行判断。
第三,从犯地位的争取。走私淫秽物品案件往往呈现链条化的犯罪模式。处于链条末端的承运人、转交人等角色的作用相对较小,辩护人应积极争取从犯的认定。
第四,特殊预防必要性的降低证明。如果当事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家庭稳定,有正当职业,辩护人可以通过收集这些证据,向法庭论证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低,不需要通过严厉的刑罚来实现特殊预防。
第五,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考量。如果涉案物品数量刚达到入罪标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辩护人可以论证通过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罚款等)已经足以实现惩戒目的,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阶段六:庭审呈现----让辩护"看得见"
走私淫秽物品案件的庭审,往往涉及大量物证(光盘、书籍等)的出示和鉴定意见的宣读。如何在庭审中有效地呈现辩护观点,考验着辩护人的综合能力。
第一,证据可视化。对于涉案物品的归类分析、数量统计、鉴定结论的对比等,辩护人可以制作可视化图表,直观呈现辩方观点。例如,将全部涉案光盘按照内容分类制成饼图,让法官一眼看清非淫秽物品所占比例。
第二,鉴定人出庭。如果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异议,应当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辩护人应当准备有针对性的质询提纲,重点围绕鉴定标准的适用、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全量审查的实施情况等展开。
第三,同类案例的参照。收集与本案情节相似的已决案例,向法庭提供量刑参考。这项工作对于争取合理量刑具有实质意义----法官在裁量时通常会参考本地区同类案件的量刑水平。
第四,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的当事人,应当协助其准备一份真诚的悔罪陈述,表达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行为的反思。这份陈述不仅是量刑考量的酌定因素,也是当事人自我救赎的开始。
阶段七:特殊类型案件的辩护关注
(一)电子化淫秽物品的辩护新课题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走私淫秽物品的载体已从传统的光盘、书籍扩展至硬盘、U盘、云存储账号、甚至手机App中的电子数据。这给辩护带来了新的课题。
电子化淫秽物品的数量认定标准是什么?是以文件个数计算,还是以存储容量计算,还是以其他标准计算?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实务中,有的办案机关以视频文件的个数计算,有的以视频的总时长计算,有的以字节总容量计算。不同计算方式导致的数量差异可能非常悬殊。例如,一个硬盘中可能存储了数千个短视频文件,按文件个数计算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按总时长或总容量计算可能仅属一般情节。辩护人应当主张采用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计算方式,或至少质疑控方计算方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是:电子文件中不可避免地混杂了大量非淫秽内容(如个人照片、工作文档、正常影视作品等),如何有效分离和准确计数?辩护人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详细的电子数据审查报告,逐一列明被认定为淫秽内容的文件清单及其认定依据。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这样的清单,辩护人应主张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网络销售渠道的罪名竞合
如果行为人不仅走私淫秽物品入境,还在国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可能同时触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种情形下,罪数问题需要辩护人审慎分析。
如果走私和销售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阶段,有不同的犯意、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获利模式,可能构成数罪并罚。但如果走私是销售的手段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辩护人可以主张从一重罪处断。辩护人应当根据全案事实,为当事人分析不同罪数处理方案的利弊。
(三)境外出版物审查的特殊性
走私淫秽物品案件中,涉案物品往往是境外出版物(日本成人影片、港台成人杂志、欧美成人网站内容等)。这些出版物在来源国可能属于合法出版物,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宪法权利的保障。虽然这不能直接成为在我国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但辩护人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
境外的分级管理制度(如日本的映像伦理审查制度、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中,涉案物品在原产国被划入哪个级别?是否属于该国的合法出版物?这些信息虽然不能否定我国的淫秽物品认定标准,但可以辅助论证涉案物品并非"极端淫秽"、其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四)学术研究和艺术创作的保护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将科学著作和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之外。但在实践中,何为"艺术价值"、何为"科学著作",认定标准并不清晰。在一起涉及某美术学院教师从境外带入人体摄影画册的案件中,控辩双方就该画册是否属于"有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展开了激烈争辩。辩护人邀请了美术学院的教授出具专家意见,论证该画册在摄影技术、构图取景、光影运用等方面具有显著的艺术价值,属于学术研究和教学参考资料。法院最终采纳了专家意见,认定该画册不属于淫秽物品。
这启示我们:在面对涉及艺术、学术、教育等领域物品的案件时,辩护人不能仅凭自身判断,应当借力专家意见,引入专业视角,构建多维度的辩护论证体系。
阶段八:辩护工作的全流程注意事项
(一)会见环节的敏感信息提示
走私淫秽物品案件的当事人在会见时可能会就案件细节进行陈述。辩护人需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承认了实际的主观目的(例如承认"就是想带回来卖"),应当评估这一事实对辩护策略的影响。辩护人不能教唆当事人翻供或作虚假陈述,但可以通过全面的法律分析,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牟利目的"的法律含义,以及不同陈述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如果侦查机关在搜查、扣押、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特别是在电子数据提取不规范、鉴定程序不合规、物品保管链不完整等情形下,非法证据排除可能对案件走向产生决定性影响。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提交
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有限的当事人,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社会评价、一贯表现等。这份报告虽然不能改变定性,但对量刑特别是缓刑适用的考量具有积极作用。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
走私淫秽物品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初犯、涉案物品数量不大、无逃匿风险、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辩护人应当及时申请取保候审或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长期羁押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的当事人是一种过度的惩罚。
结语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辩护,是技术与人文并重的工作。技术上,它要求辩护人对淫秽物品的鉴定标准、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数量与量刑的对应关系等了然于胸;人文上,它要求辩护人能够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帮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出路。
在周某案中,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涉案光盘的重新鉴定将淫秽物品的数量从三百余张大幅缩减到不到一百张;周某的主观目的被认定为"无证据证明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最终检察机关以情节较轻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个结果,是对辩护工作的最好肯定。
阶段九:案件之外的思考----淫秽物品犯罪的社会维度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辩护,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个更为宏大的问题:在一个信息流动日益自由、跨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刑法以何种姿态介入对淫秽物品的管控?
一方面,淫秽物品的走私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它绕过国家的内容审查机制,可能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公序良俗构成冲击。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淫秽物品的物理走私(光盘、书籍等)已经大幅减少,数字传播成为主流。这种传播方式的变迁,使得传统的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适用场景日益缩减,但同时也使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制需求大幅上升。
辩护人在处理个案时,可以将这些社会维度作为背景论证的素材。例如,如果涉案的是传统载体(光盘、书籍),且数量不大、影响范围有限,辩护人可以指出此类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性已经随着时代变迁而显著降低,建议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外,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涉案物品数量刚达到追诉标准、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了一定的宽容度和灵活性。辩护人应当善于利用这一政策空间,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宽容的处理结果。
对辩护人而言,走私淫秽物品罪案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学习和成长机会。它不仅涉及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还涉及宪法(表达自由)、行政法(海关监管)、证据法(鉴定制度)等多个法律部门知识的交叉运用。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此类案件都是对辩护人综合法律素养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辩护人成长和成熟的阶梯。
最后,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关于"量刑均衡"的司法实践观察。由于走私淫秽物品罪在不同地区的发案数量差异巨大----沿海口岸城市多发,内陆城市罕见----不同地区的法院在量刑尺度上可能存在区域差异。此外,同一地区不同时期对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可能有所不同(如"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期间量刑普遍偏重)。辩护人在制定量刑辩护策略时,应当充分了解受诉法院及其所在地区同类案件的量刑实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可以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对近三年同一法院或同一地区同类案件的判决进行梳理分析,提炼出量刑规律和基准,作为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
这是一项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但极其有价值的工作----它不仅服务于个案,也在推动量刑标准的统一化和透明化。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里,同案同判、类案类处是最基本的司法公正要求。辩护人以专业的量刑分析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既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法治事业的贡献。
附记:办理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五个实用建议
建议一:第一时间申请证据保全和重新鉴定。淫秽物品的鉴定是此类案件最关键的一环。鉴定一旦完成并被法院采纳,推翻的难度极大。辩护人应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尽快阅卷,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时间拖延越久,重新鉴定的现实操作难度越大。
建议二:高度重视"牟利目的"的证据梳理。"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主观要素,在案卷中往往没有直接的文字表述,而是由控方从间接证据综合推断得出。辩护人的工作是:逐一拆解控方的推断逻辑,证明这些推断并非必然、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不要让控方的"综合推断"在缺乏充分反驳的情况下悄然成为定案依据。
建议三:充分利用不起诉制度。走私淫秽物品案件中有相当比例属于情节较轻、刚达追诉标准的案件。如果辩护人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有力的法律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而言是最理想的结果。与判决相比,不起诉决定不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当事人的未来影响最小。
建议四:构建完整的"有利证据链"。辩护不能仅停留在对控方证据的质疑上,还需要积极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证明无需以此牟利)、家庭关系证明(证明家庭稳定)、社会评价材料、涉案物品用途说明等。这些材料虽然在单件上不具决定性,但汇聚起来能够形成有力的辩护叙事。
建议五:保持对司法解释动态的持续关注。走私犯罪领域的司法解释更新较为频繁,特别是关于数量标准、情节认定的规定可能会随司法实践调整。辩护人应当养成定期关注最高法、最高检最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习惯,确保辩护意见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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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