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目的犯的核心辩护命题
集资诈骗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作为一种目的犯,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也是集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命题。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集资诈骗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为一谈,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集资诈骗罪的辩护应当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展开,构建推定与反证的辩护体系:
第一个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司法实践中如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哪些推定情形
第二个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路径----如何反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有哪些反证方法
第三个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审查----如何审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有哪些审查要点
第四个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如何制定和实施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
这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完整辩护体系。推定规则是基础,反证路径是核心,证据审查是关键,辩护策略是保障。只有从这四个方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集资诈骗罪典型案例,从"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与反证的视角,系统阐述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司法实践中如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特征:
主观性: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目的性:是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
非法性:占有是非法的,没有合法依据
永久性:行为人意图永久占有,不是暂时使用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证明,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辩护要点:
熟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审查是否符合推定情形
区分"可以推定"与"应当推定"
注意推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推定情形
分析推定的逻辑和依据
注意推定的可反驳性
(三)常见的推定情形及辩护要点
1.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推定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审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
区分"不用于生产经营"与"用于生产经营但比例较小"
注意"明显不成比例"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集资诈骗5000余万元。我们提出,被告人集资后大部分资金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小部分用于其他用途,而且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是成比例的。不能因为部分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就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推定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肆意挥霍"
区分"正常消费"与"肆意挥霍"
审查挥霍的数额和比例
注意挥霍与不能返还的因果关系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被指控肆意挥霍集资款。我们提出,被告人的消费大部分是正常的生活消费和业务招待,不是肆意挥霍。而且被告人的消费数额相对于集资总额来说比例很小,不是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推定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逃匿"
区分"正常离开"与"逃匿"
审查是否携带集资款
注意逃匿的时间和原因
4.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推定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区分"违法活动"与"犯罪活动"
审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数额和比例
注意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和程度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系某投资公司董事长,被指控集资诈骗2亿余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理由是:王某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有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
辩护思路:
推定规则适用方面:
我们提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法定情形,二是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不能仅仅因为符合某种情形,就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生产经营比例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集资后大部分资金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占集资总额的70%以上
这不属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不能以此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肆意挥霍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消费大部分是正常的业务招待和公司运营支出
只有小部分是个人消费,而且数额相对于集资总额来说比例很小
这不属于"肆意挥霍"
不能以此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能返还的原因方面:
我们提出,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不善
不是因为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王某一直在努力经营,想把公司做好
经营失败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路径:如何反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一)反证的概念与意义
反证是指行为人提出证据,反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反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推翻推定:反证可以推翻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保障权利:反证是行为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
防止错案:反证可以防止错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实现公正:反证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反证的路径和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反证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路径:
1. 证明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证明集资款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证明生产经营活动是真实的、有实际内容的
证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是成比例的
辩护要点:
收集资金用途的证据
证明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性
证明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和比例
注意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证明
2. 证明有归还的意愿和能力
证明行为人有归还集资款的意愿
证明行为人有归还集资款的努力
证明行为人有一定的归还能力
辩护要点:
收集归还意愿的证据
收集归还努力的证据
收集归还能力的证据
注意归还的证据证明
3. 证明不能返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证明集资款不能返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想归还,但客观上不能
证明不能返还与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因果关系
辩护要点:
收集客观原因的证据
证明不能返还的真实原因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明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系某公司负责人,被指控集资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集资后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一直在积极归还集资款。后来因为市场环境突变,公司经营困难,才导致无法归还。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因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常见的反证争议及辩护要点
1. "生产经营活动真实性"的反证
控方可能认为生产经营活动是虚假的、没有实际内容的。
辩护要点:
证明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性
证明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和人员
证明有实际的经营行为和成果
注意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证明
2. "归还意愿真实性"的反证
控方可能认为归还意愿是虚假的、只是为了拖延时间。
辩护要点:
证明归还意愿的真实性
证明有实际的归还行为
证明归还的数额和比例
注意归还意愿的证据证明
3. "客观原因真实性"的反证
控方可能认为客观原因是借口、是为了逃避责任。
辩护要点:
证明客观原因的真实性
证明客观原因对经营的影响程度
证明行为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
注意客观原因的证据证明
(四)反证的策略和技巧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可以采用以下策略和技巧:
1. 全面收集证据
全面收集能够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收集证据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 重点突出
重点针对控方推定的依据进行反证
抓住关键问题和关键证据
集中力量突破重点
3. 逻辑严密
反证的逻辑要严密
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形成完整的论证体系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系某科技公司创始人,被指控集资诈骗1亿余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1亿余元,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理由是:李某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比例很低,且有转移资金的行为。
辩护思路:
生产经营活动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的公司确实在从事科技研发和产品生产
公司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和生产基地
公司有多项专利技术和产品
生产经营活动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
资金用途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集资后大部分资金都用于研发和生产
用于研发和生产的资金占集资总额的60%以上
另外还有20%用于市场推广和销售
真正用于其他用途的只有不到20%
这不属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转移资金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转移资金是为了公司的资金周转和业务发展
不是为了个人占有
转移的资金最终都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不能以此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能返还的原因方面:
我们提出,公司后来经营失败,主要是因为技术路线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
这是创业过程中的正常风险
李某一直在努力经营,想把公司做好
李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审查:如何审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一)证据审查的原则和方法
审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所有与非法占有目的相关的证据
综合判断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仅凭某一个证据就作出判断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考虑客观行为,也要考虑主观心态
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有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辩护要点:
遵循证据审查的原则
全面审查所有证据
综合判断非法占有目的
注意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二)常见证据的审查要点
1. 资金用途证据的审查
资金用途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资金用途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
审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比例
审查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性质和原因
注意资金用途的证据证明力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控方提供了审计报告,证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比例很低。我们对审计报告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审计报告的计算方法有问题,很多应该计入生产经营的资金没有计入。我们申请重新审计,最终重新审计的结果显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比例达到了60%以上。法院采纳了重新审计的结果。
2. 归还情况证据的审查
归还情况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归还的数额和比例
审查归还的时间和方式
审查归还的意愿和努力
注意归还情况的证据证明力
3. 经营情况证据的审查
经营情况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经营活动的真实性
审查经营活动的规模和效益
审查经营失败的原因
注意经营情况的证据证明力
(三)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
1. 审计报告的审查
审计报告是集资诈骗案中常见的证据,但审计报告可能存在各种问题。
应对策略:
详细审查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方法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
必要时申请重新审计
聘请专业的财会人员协助审查
2. 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集资诈骗案中常见的证据,但证人证言可能存在各种问题。
应对策略:
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查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注意证人证言的证据证明力
3. 被告人供述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也是集资诈骗案中的重要证据。
应对策略:
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审查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
注意被告人供述的变化和矛盾
区分"供述"与"辩解"
(四)证据审查的辩护策略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审查,可以采用以下辩护策略:
1. 质疑控方证据
质疑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质疑控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
指出控方证据中的问题和矛盾
2. 提出辩方证据
提出能够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提出能够反驳控方推定的证据
形成完整的辩方证据体系
3. 申请重新鉴定
对控方的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等提出异议
必要时申请重新审计、重新鉴定
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鉴定结果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如何制定和实施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
(一)辩护策略的制定
制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
控方的指控思路和证据
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和惯例
辩护要点:
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考虑控方的指控思路
注意辩护策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辩护策略的实施
实施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抓住重点: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辩护
全面论证: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进行论证
证据支撑:用充分的证据支撑辩护观点
逻辑严密:论证的逻辑要严密,说服力要强
(三)常见的辩护策略及适用
1. "改变罪名"辩护策略
如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可以争取认定为处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适用情形:
确实有非法集资行为
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要点:
论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论证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争取改变罪名,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多起集资诈骗案,通过论证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功将罪名改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大减轻了被告人的处罚。
2. "数额辩护"策略
如果构成集资诈骗罪,可以通过减少数额来减轻处罚。
适用情形:
确实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控方指控的数额有问题
可以通过减少数额来减轻处罚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集资诈骗的数额
注意扣除不属于集资诈骗的部分
争取减少数额,减轻处罚
3. "情节辩护"策略
如果构成集资诈骗罪,可以通过论证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来减轻处罚。
适用情形:
确实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可以通过情节辩护来减轻处罚
辩护要点: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四)辩护策略的选择和运用
选择和运用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策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因案制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多种策略并用:可以同时运用多种辩护策略
灵活调整:根据案件的进展灵活调整辩护策略
注重效果:以取得最佳辩护效果为目标
五、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
"使用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1. "诈骗方法"的含义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
区分"诈骗方法"与"一般夸大宣传"
区分"诈骗方法"与"正常融资手段"
注意诈骗方法的认定标准
2. 常见的诈骗方法
虚构集资用途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为诱饵
以高回报率为诱饵
其他诈骗方法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诈骗方法"
区分"诈骗"与"商业宣传"
区分"高回报承诺"与"诈骗"
注意诈骗方法的证据证明
(二)"非法集资"的认定
"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1. "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
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
注意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
2. 非法集资的特征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区分"公开宣传"与"内部宣传"
区分"社会公众"与"特定对象"
注意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
(三)"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1. 数额标准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集资诈骗的数额
注意扣除不属于集资诈骗的部分
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注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
2. 数额计算的原则
实际所得原则: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累计计算原则:多次集资诈骗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扣除归还原则: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3. 常见的数额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利息是否扣除
审查利息的性质和支付方式
区分"本金"与"利息"
注意利息的计算方法
(2)复利是否计算
审查复利的计算方法
区分"本金"与"复利"
注意复利的法律性质
(3)已归还的部分是否扣除
审查归还的时间和原因
区分"案发前归还"与"案发后归还"
注意归还是否影响数额认定
(四)主体要件的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审查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审查是否为了单位利益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在非法集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区分"主犯"与"从犯"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推定与反证视角下辩护的实践意义
通过以上从"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与反证的视角对集资诈骗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数额辩护"转向"目的辩护",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推定与反证视角下集资诈骗罪辩护的实践意义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推定规则、反证路径、证据审查、辩护策略四个方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集资诈骗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集资诈骗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金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推定与反证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集资诈骗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