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逃离部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军人的职责就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部队服役。而逃离部队,就是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军人的职责,也会影响部队的战斗力和稳定,所以刑法规定了逃离部队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不算特别重,平时最高是三年有期徒刑,战时最高是七年有期徒刑。但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逃离"?什么是"情节严重"?如何区分逃离部队和请假探亲、逾假不归?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战士王某,因为家里有急事,母亲病重,就想回家看看。他向连队请假,但连长没有批准,说最近训练任务重,不能请假。王某很着急,就偷偷离开了部队,回家看望母亲。在家待了五天后,王某主动回到了部队。后来,军事检察院以逃离部队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认为他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
我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王某的行为是逾假不归,不是逃离部队,他主观上没有永久逃离部队的目的;第二,王某是因为母亲病重,家里有急事,才回家的,情有可原;第三,王某只离开了五天,时间很短,而且主动回到了部队,情节显著轻微;第四,王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逃离部队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逃离"的含义,准确区分逃离部队和请假探亲、逾假不归的界限,准确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很多时候,看似是逃离部队,实际上可能只是逾假不归,或者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主观、客观、情节三个层次,系统地谈谈逃离部队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逃离部队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惩治逃兵的规定。因为在战争年代,逃兵对部队的危害很大,必须严厉打击。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了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基本沿用了这个规定,放在了第四百三十五条。
根据刑法的规定,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正在服现役的军人。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逃离部队,而故意实施。
第四,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逃离部队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离开部队,就认为是逃离部队。很多人认为,只要军人未经批准离开了部队,就是逃离部队。但实际上,"逃离"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服兵役而永久离开部队。如果只是暂时离开,还会回来,那就不是逃离部队。
第二个误区是,把逾假不归当成逃离部队。很多人认为,军人请假超过了假期,没有按时归队,就是逃离部队。但实际上,逾假不归和逃离部队是有区别的。逾假不归只是超过了假期,主观上还是要归队的;而逃离部队是不想再回部队了,要永久离开。
第三个误区是,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太松。很多人认为,只要逃离了部队,就是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情节严重是有一定标准的,不是只要逃离了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是短时间离开,情节显著轻微,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四个误区是,客观归罪。也就是,只要有离开部队的行为,就认定为逃离部队,不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逃离的故意,有没有永久离开的目的。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层次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层次辩护体系。所谓三层次,就是从主观、客观、情节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地进行辩护。
第一层次是主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逃离部队的故意,有没有永久离开部队的目的。如果没有,那就不构成逃离部队罪。
第二层次是客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逃离部队的行为,以及行为的方式、程度如何。如果没有逃离行为,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层次是情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是不是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那就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这三层次辩护,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第一层次开始,如果能在第一层次就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第一层次不行,再退到第二层次。如果第二层次也不行,再退到第三层次。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三层次辩护的方法来分析逃离部队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层次,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层次辩护:主观故意的审查与认定
(一)主观故意的内容与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层次辩护:主观故意的审查与认定。逃离部队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逃离部队的故意,并且具有永久离开部队、逃避服兵役的目的。如果主观上没有这个故意和目的,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逃离部队的故意呢?我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逃离部队,会违反兵役法规;二是意志因素,也就是希望或者放任逃离部队的结果发生。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逃离部队,是违反兵役法规的。比如,行为人知道自己未经批准离开部队,并且不想再回来了,就是逃离部队。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逃离部队的结果发生。希望,就是积极追求逃离部队的结果;放任,就是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听之任之。
除了逃离的故意,还要有永久离开部队、逃避服兵役的目的。也就是,行为人逃离部队的目的,是为了永久离开部队,不再服兵役。如果不是为了这个目的,那就不构成逃离部队罪。
比如,有的军人因为家里有急事,来不及请假,就暂时离开部队,处理完家里的事就回来。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永久离开的目的,就不构成逃离部队罪。当然,这种情况可能违反军纪,但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和目的的证明是一个难点。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怎么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逃离的故意,有没有永久离开的目的呢?
很多时候,公诉方就是根据客观情况来推定。比如,只要行为人离开了部队,很长时间没有回来,就推定是逃离部队。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反驳这种推定,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离的故意,没有永久离开的目的。
(二)逃离与请假探亲、逾假不归的区分
逃离部队和请假探亲、逾假不归的区分,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是离开部队,逃离部队构成犯罪,请假探亲是合法的,逾假不归只是违纪。所以,准确区分这几种情况,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区分逃离部队和请假探亲、逾假不归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主观目的。也就是,行为人离开部队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永久离开部队,不再服兵役,那就是逃离部队。如果是为了处理个人事务,处理完就回来,那就是请假探亲或者逾假不归。
这是最根本的区别。逃离部队的行为人,主观上不想再回部队了;而请假探亲、逾假不归的行为人,主观上还是想回部队的,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回来。
第二,看有没有批准。也就是,离开部队有没有经过批准。如果经过了批准,那就是请假探亲,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擅自离开,那可能是逃离部队,也可能是私自离队。
第三,看离开的时间。也就是,离开了多长时间。一般来说,逃离部队的时间比较长,甚至一去不回。而逾假不归的时间相对较短,只是超过了假期几天或者几十天。当然,这不是绝对的,还要结合其他因素来判断。
第四,看离开后的表现。也就是,离开部队后,行为人都做了什么。如果行为人离开后,到处躲藏,更换联系方式,不让部队找到,那就是逃离部队。如果行为人离开后,正常生活,和部队保持联系,或者主动和部队说明情况,那就是逾假不归。
第五,看有没有归队的意愿和行为。也就是,行为人有没有想归队,有没有主动归队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根本不想归队,也没有归队的行为,那就是逃离部队。如果行为人想归队,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归队,或者最后主动归队了,那就是逾假不归。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逃离部队还是请假探亲、逾假不归。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逃离部队还是逾假不归,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逃离部队,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逾假不归。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王某的行为是逾假不归,不是逃离部队。他是因为母亲病重,家里有急事,才回家的。他主观上没有永久离开部队的目的,只是想回家看看母亲,看完就回来。而且,他只离开了五天,就主动回到了部队。所以,他的行为不是逃离部队,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三)几种常见的非犯罪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逃离部队,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请假探亲。也就是,经过批准,离开部队回家探亲。这种情况是合法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逾假不归。也就是,经过批准请假,但超过了假期,没有按时归队。这种情况,一般只是违纪,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情节严重,比如逾期时间很长,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也可能构成犯罪。但一般的逾假不归,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私自离队,情节较轻。也就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部队,但时间很短,情节很轻,而且主动回来了。这种情况,一般也只是违纪,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因为特殊情况离开部队。也就是,因为有特殊情况,比如家里有急事、自己生病等等,来不及请假,就暂时离开部队,处理完就回来。这种情况,虽然违反了军纪,但情有可原,一般不构成犯罪。
第五种情况是,被部队开除或者退伍。也就是,因为各种原因,被部队开除了,或者正常退伍了。这种情况,是合法的离开部队,当然不构成犯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逃离部队罪的辩护意见。
三、第二层次辩护:客观行为的审查与认定
(一)"逃离"的法律含义与表现形式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层次辩护:客观行为的审查与认定。逃离部队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逃离部队的行为,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逃离"呢?从字面上理解,逃离就是逃跑离开。
但是,不是所有的离开部队都是刑法上的"逃离"。刑法上的逃离,应该有其特定的含义。我认为,刑法上的逃离,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部队,并且意图永久不返回的行为。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未经批准。也就是,离开部队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果经过了批准,那就不是逃离。
第二,擅自离开。也就是,行为人主动地、私自地离开部队。如果是被部队开除,或者被派出去执行任务,那就不是逃离。
第三,意图永久不返回。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永久离开部队的目的,不想再回来了。如果只是暂时离开,还会回来,那就不是逃离。
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逃离"。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逃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趁人不备,偷偷离开部队。也就是,趁别人不注意的时候,偷偷地溜走。
伪造证件,冒充其他身份离开部队。也就是,伪造退伍证、通行证等等,冒充已经退伍或者执行任务的人,离开部队。
在执行任务的时候,趁机离开部队。也就是,在外出执行任务的时候,趁机逃跑。
其他方式。比如,暴力冲岗离开部队等等。
当然,不管用什么方式,只要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部队,并且意图永久不返回,就是逃离部队。
(二)逃离部队的时间、地点与方式
逃离部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虽然不影响定罪,但会影响情节的严重程度,从而影响量刑。
首先,看逃离的时间。也就是,是什么时候逃离的。是在平时还是在战时,是在训练期间还是在执行任务期间,是在节假日还是在工作日。
一般来说,战时逃离比平时逃离严重;执行任务期间逃离比平时训练期间逃离严重;工作日逃离比节假日逃离严重。
其次,看逃离的地点。也就是,是在什么地方逃离的。是在部队营区里逃离的,还是在外出执行任务的时候逃离的,是在后方逃离的,还是在前线逃离的。
一般来说,在前线逃离比在后方逃离严重;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逃离比在营区里逃离严重。
再次,看逃离的方式。也就是,是用什么方式逃离的。是偷偷溜走的,还是暴力冲岗的,还是伪造证件的。
一般来说,暴力冲岗的方式最严重,伪造证件的次之,偷偷溜走的相对较轻。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的逃离行为情节较轻,不是很严重。
比如,如果行为人是在节假日,因为想家,偷偷离开了部队,几天后又主动回来了,那情节就比较轻。如果是在战时,在前线,暴力冲岗逃离部队,那情节就很严重。
(三)行为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在客观行为的辩护中,证据的运用也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实施逃离部队的行为,或者情节较轻。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关于离开时间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是什么时候离开部队的,离开了多长时间。比如,考勤记录、请假条、归队时间的证据等等。如果离开的时间很短,那就说明情节较轻。
第二类是关于离开原因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为什么离开部队。比如,家里有急事的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家里的电报、电话记录等等。如果是因为特殊情况离开的,那就情有可原,情节较轻。
第三类是关于离开方式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是怎么离开部队的。比如,门卫的证言、监控录像等等。如果是偷偷溜走的,没有使用暴力,没有伪造证件,那就情节较轻。
第四类是关于归队情况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归队,以及归队的情况。比如,归队的时间、归队的方式、归队后的表现等等。如果行为人主动归队了,那就说明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第五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行为人自己最清楚为什么离开部队,是怎么离开的,有没有想回来。当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这些证据。我们在辩护中,收集了王某母亲的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王某的母亲确实病重;收集了王某和连队的通话记录,证明王某离开后和连队保持了联系;收集了王某归队的时间证明,证明他只离开了五天就主动回来了。这些证据,都证明了王某的情节较轻。最后,法院也考虑了这些因素,对王某从轻处罚了。
四、第三层次辩护: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量刑辩护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层次辩护: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量刑辩护。逃离部队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逃离部队时间较长的,比如超过三个月的;
多次逃离部队的;
逃离部队后又煽动他人逃离的;
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的;
携带武器装备或者重要秘密逃离的;
战时逃离部队的;
逃离部队后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影响作战、影响训练、造成重大损失等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然,这些只是常见的情形,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严重,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宣告无罪。
比如,如果只是逃离了几天,而且是初犯,主动归队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就可以认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王某只离开了五天,时间很短;他是因为母亲病重,情有可原;他主动归队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所以,他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虽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情节较轻的因素,判处了缓刑。
(二)战时逃离与平时逃离的区分
逃离部队罪,平时和战时的法定刑是不一样的。平时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区分是战时逃离还是平时逃离,非常重要。
那么,什么是"战时"呢?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是战时逃离,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属于战时。如果不是,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平时的法定刑来量刑。
比如,如果部队只是在进行正常的训练,没有受领作战任务,也没有遭敌突然袭击,那就不是战时。如果部队在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那就要以战时论。
另外,还要看逃离的时间是不是在战时。如果逃离的行为发生在战时,那就是战时逃离。如果逃离的行为发生在平时,只是战时还没有回来,那是不是战时逃离呢?我认为,应该看逃离的行为是不是发生在战时。如果行为发生在平时,只是结果延续到战时,那还是平时逃离,不是战时逃离。当然,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辩护的时候可以提出来。
(三)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逃离部队罪,那我们就要进行量刑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在逃离部队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主动归队。如果行为人逃离部队后,主动回到了部队,那就可以从轻处罚。因为主动归队,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
第四,逃离时间短。如果逃离部队的时间很短,那就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平时表现好。如果行为人平时表现很好,为部队做出了很多贡献,只是这次一时糊涂,犯了错误,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认罪悔罪态度好。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有特殊原因。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有特殊原因才逃离部队的,比如家里有急事、自己受了委屈等等,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八,初犯、偶犯。如果行为人是第一次犯罪,而且是偶然犯罪,也可以从轻处罚。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有很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他是主动归队的;他逃离的时间很短,只有五天;他是因为母亲病重,情有可原;他平时表现很好,是一名优秀的战士;他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他是初犯、偶犯。所以,最后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判处了缓刑。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逃离部队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证据相对简单。因为逃离部队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相对简单,主要就是部队的证明、考勤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等。
第二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逃离主要是人的行为,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三个特点是,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逃离的故意,有没有永久离开的目的,比较困难。很多时候,只能靠客观行为来推定。
第四个特点是,情节严重的证明难。因为"情节严重"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很难用具体的证据来证明。很多时候,只能靠综合判断。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逃离部队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部队的证明材料。也就是,部队出具的关于行为人身份、职责、逃离时间、逃离经过等的证明材料。这是这类案件中很重要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出具证明的单位有没有资质;二是看证明的内容是不是客观、真实;三是看有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四是看和被告人的供述是不是一致。
第二类是考勤记录和请假条。也就是,部队的考勤记录,以及行为人的请假条。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离开部队的时间,以及有没有经过批准。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记录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被篡改;二是看请假条是不是真的,有没有批准;三是看记录的时间是不是准确。
第三类是证人证言。也就是,部队领导、战友等人的证言。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逃离的经过,以及平时的表现。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证人是不是了解情况;二是看证人的陈述是不是客观、真实;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四是看有没有矛盾。
第四类是关于逃离原因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为什么逃离部队的证据。比如,家里有急事的证据,自己受了委屈的证据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证据是不是真实的;二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逃离的原因;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供述和辩解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矛盾;二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三是看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逃离部队案件的主观故意证明难,情节严重证明难,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逃离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逃离了部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逃离的故意,有永久离开的目的,不能排除逾假不归、私自离队等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四种是,战时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逃离发生在战时,不能排除平时逃离的合理怀疑。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逃离部队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因为一时糊涂犯了错误,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为什么离开部队,是怎么离开的,有没有想回来。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逾假不归,不是逃离部队,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积极促成和解和谅解。如果案件有被害人或者受害单位,我们可以积极做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取得对方的谅解,为后面的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逃离部队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部队的证明、考勤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逃离原因的证据,证明主动归队的证据等等。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逃离部队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关于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证据,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逾假不归,不是逃离部队;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永久离开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或者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悔意,以及对部队的感情,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逃离部队罪和投敌叛变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离开部队的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当然主要是军人。
第二,犯罪目的不同。逃离部队罪的目的是逃避服兵役,永久离开部队。投敌叛变罪的目的是投奔敌人,背叛国家。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方式是逃离部队。投敌叛变罪的行为方式是投敌叛变,也就是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犯罪客体不同。逃离部队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和部队的管理秩序。投敌叛变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第五,法定刑不同。逃离部队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敌叛变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投敌叛变罪比逃离部队罪要重得多。
如果军人逃离部队后,又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那应该怎么处理呢?我认为,这属于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投敌叛变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逃离部队罪和战时临阵脱逃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逃离的犯罪,都是军职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时间不同。逃离部队罪平时和战时都可以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只能在战时构成,而且是在战场上或者临战状态下。
第二,犯罪地点不同。逃离部队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地方,包括营区、后方、前线等等。战时临阵脱逃罪只能发生在战场上或者临战状态下。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虽然两者的主体都是军人,但逃离部队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军人,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主体一般是参加战斗的军人。
第四,犯罪目的不同。逃离部队罪的目的是永久离开部队,逃避服兵役。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目的是逃避战斗,不一定是永久离开部队。
第五,法定刑不同。逃离部队罪的法定刑我刚才说过了。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来看,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法定刑更重,特别是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
如果军人在战时临阵脱逃,然后又逃离部队,那应该怎么处理呢?我认为,这属于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战时临阵脱逃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逃离部队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逃离部队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理论上有争议。但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并且离开了部队,就构成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逃离部队的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刚逃出营区就被抓住了,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再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是我最近办理的一起逃离部队案件。
有一个战士叫张某,入伍两年了,一直表现很好。但是,最近他的女朋友和他分手了,他很痛苦,情绪很低落。有一天,他实在受不了了,就偷偷离开了部队,想出去散散心。他在外面待了三天,想了很多,觉得自己这样做不对,就主动回到了部队。
后来,部队要以逃离部队罪把他移送给军事检察院。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向部队领导提出了辩护意见。我认为,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第一,他只离开了三天,时间很短;第二,他是因为感情问题,一时情绪激动,才离开的,情有可原;第三,他主动回来了,有悔罪表现;第四,他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第五,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部队采纳了我的意见,没有移送检察院,只是给了张某一个记过处分。张某很感激,后来表现得更好了,还立了功。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说明的是,逃离部队罪的认定,一定要慎重。不能只要离开部队,就动辄定罪处罚。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情有可原、主动归队的,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始终认为,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为当事人辩护,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通过我们的辩护,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罪轻的人不会受到过重的处罚,这才是我们辩护的真正意义所在。
当然,我不是说逃离部队是小事。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逃离部队是严重违反军纪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逃兵,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但是,对于那些一时糊涂、情节较轻、主动归队的,我们也应该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逃离部队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