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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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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一、罪名概述与法律依据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兜底性罪名,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应。由于兜底条款的不明确性,本罪在实践中同样存在扩大适用的风险。辩护人应当坚持同类解释原则,严格限制本罪的适用范围。

二、核心辩护问题

(一)同类解释原则的适用

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且必须是过失行为。辩护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第一,涉案行为是否具有一次性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现实可能性;第二,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生活中一般过失行为的范畴;第三,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特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分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下过失犯罪存在竞合关系,辩护人应当选择最有利的罪名进行抗辩:第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违反的是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第三,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只针对特定个人,不涉及公共安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应当主张适用法定刑较低的罪名。

(三)注意义务与过失程度的审查

本罪的过失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和能力:第一,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对于非专业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相对较低;第二,专业人员的注意标准----对于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较高;第三,制度层面的注意义务----单位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培训和安全保障。辩护人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论证其过失程度较低,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三、辩护策略建议

第一,坚持限缩解释。辩护人应当从同类解释原则出发,论证涉案行为不属于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第二,主张适用其他具体罪名。如果涉案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具体罪名(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应当主张以具体罪名论处。第三,重视量刑辩护。本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高,辩护人应当从过失程度、危害结果、赔偿情况等方面争取从轻处罚。第四,关注自首和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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