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一、罪名概述与法律依据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兜底性罪名,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应。由于兜底条款的不明确性,本罪在实践中同样存在扩大适用的风险。辩护人应当坚持同类解释原则,严格限制本罪的适用范围。
二、核心辩护问题
(一)同类解释原则的适用
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且必须是过失行为。辩护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第一,涉案行为是否具有一次性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现实可能性;第二,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生活中一般过失行为的范畴;第三,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特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分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下过失犯罪存在竞合关系,辩护人应当选择最有利的罪名进行抗辩:第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违反的是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第三,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只针对特定个人,不涉及公共安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应当主张适用法定刑较低的罪名。
(三)注意义务与过失程度的审查
本罪的过失认定应当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和能力:第一,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对于非专业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相对较低;第二,专业人员的注意标准----对于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较高;第三,制度层面的注意义务----单位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培训和安全保障。辩护人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论证其过失程度较低,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三、辩护策略建议
第一,坚持限缩解释。辩护人应当从同类解释原则出发,论证涉案行为不属于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第二,主张适用其他具体罪名。如果涉案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具体罪名(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应当主张以具体罪名论处。第三,重视量刑辩护。本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高,辩护人应当从过失程度、危害结果、赔偿情况等方面争取从轻处罚。第四,关注自首和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