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罪名定位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是信息传播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信息的正常流通。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多发生于施工中误将光缆挖断、车辆撞击通信杆塔等情形。
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认定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塔、信号传输线路、发射机房等设备。公用电信设施包括公用电话交换网、光纤通信线路、移动通信基站等设备。辩护人应当注意区分"公用电信设施"与"非公用电信设施"----如果损坏的是企业内部专用通信线路,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过失损坏财物。
三、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
光缆断裂等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需要特别关注:第一,中断服务的范围和时间----光缆断裂导致的服务中断范围直接影响危害后果的认定;第二,是否有应急抢修方案----电信运营商是否建立了光缆中断的应急预案,抢修是否及时。如果运营商未能及时抢修导致损失扩大,可以适当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同条第一款的故意犯罪相比,本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方面----行为人系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损坏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辩护律师需要准确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果证据显示行为人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则不构成本罪。
三、"过失"的认定标准与辩护空间
"过失"的认定是本罪辩护的核心焦点。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失需要考察以下因素:行为人的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行业的专业人员,其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的保护义务标准高于一般公众;行为前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否查阅了施工区域的管线图纸、是否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天气状况、能见度、施工条件等是否影响了行为人的判断能力;行为后的补救措施----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是否立即采取了止损措施、是否及时报告、是否积极配合抢修。辩护律师需要全面梳理上述因素,论证行为人的主观过失程度较轻,甚至可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要件分析
本罪要求过失损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何谓"危害公共安全"?实务中通常从以下维度判断:损坏行为是否造成了广播电视播出中断或电信通信中断;中断的影响范围----是局部区域的短暂中断还是大范围的长时间中断;中断造成的后果----是否影响了重大活动的直播转播、是否阻碍了紧急通信和应急救援、是否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控方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明是否充分:损坏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定标准、中断的时间长短和影响范围是否被客观准确地记录、损失金额的评估是否合理有据。如果损坏后果轻微,仅造成了短暂的服务降级而非中断,或者影响范围极为有限,辩护律师可以据此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四、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精准界分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首先触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承担行政责任。但并非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了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辩护律师需要重点论证以下问题: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和许可----如果行为人在合法施工过程中不慎损坏设施,其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均低于非法施工造成的损坏;损坏后的处置态度----如果行为人主动报告、积极抢修、赔偿损失,这些事后补救行为虽然不能改变违法性质,但可以显著降低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如果设施管理单位未尽到标识和保护义务,如在施工区域未设置明显的管线标识、未提供准确的管线图纸等,其管理过失可能中断或削弱行为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六、典型案例与辩护策略
在一起建筑施工损坏通信光缆案中,某道路施工企业在挖掘作业时不慎挖断了地下的通信光缆,导致该区域数千用户通信中断约六小时。一审法院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施工单位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审中,我们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已向相关部门查询了地下管线分布,但相关部门提供的管线图纸存在误差,光缆的实际位置与图纸标注不符;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抢修,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了通信;施工单位主动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电信运营商的谅解。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将刑罚变更为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这一案例说明,在过失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远近、事后的补救态度和赔偿谅解工作,对量刑具有显著影响。
七、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与认定
"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认定在辩护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公用电信设施是指用于公共电信服务的设施,包括通信光缆、电缆、基站、交换机、数据中心等。但并非所有电信设施都属于"公用"设施----企业内部使用的专用通信网络、非对公众提供服务的通信设施,其法律保护层级可能与公用电信设施不同。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涉案设施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用电信设施"。如果涉案设施属于企业内部局域网线路或者已废弃未使用的通信线路,则可能不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还需要审查涉案设施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已停用或废弃的设施是否仍然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存在讨论空间。
八、证据审查的精细化路径
本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损坏事实的客观性证明----是否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设施损坏的事实。第二,损坏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坏是由行为人的特定行为造成的,而非由其他因素(如自然老化、天气原因、第三方破坏等)导致。第三,损坏程度的准确评估----是否有通信管理部门或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出具的损坏评估报告,报告是否客观准确地反映了中断时间、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第四,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证明----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施工前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查询和防护义务。第五,经济损失的核算----通信中断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经过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是否合理。辩护律师应当对上述证据逐一进行严格审查。
九、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素
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辩护应当围绕以下要素展开:损坏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中断的时间长短、影响范围的大小、经济损失的金额;行为人的主观过失程度----是严重疏忽还是轻微疏忽;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是否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是否第一时间组织抢修、是否配合抢修工作;是否积极赔偿损失----是否全额赔偿了经济损失、是否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行为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量刑情节系统整理,形成逻辑清晰的量刑辩护意见,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十、广播电视设施的特殊保护制度
广播电视设施除受刑法保护外,还受到《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特别保护。该条例对广播电视设施的周围环境、安全距离、施工作业限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全面了解行政法规对广播电视设施的特殊保护要求。如果行为人在施工前已经依法履行了审批手续、查询了设施分布、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但仍然发生了损坏后果,这种情形属于"已尽注意义务但仍发生损害"的特殊情况,可以论证行为人的主观过失极为轻微甚至不构成过失。此外,如果设施管理单位违反了法定的标识和保护义务,如在关键位置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巡查维护等,应当认定管理单位存在过错,从而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工程单位等高风险主体,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合规管理体系,不仅有助于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合规管理的核心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前的管线调查制度----在施工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查询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和架空线路分布情况;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管线附近施工时应当采取人工开挖、探测等安全措施;事故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损坏事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抢修;员工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如果企业在案发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仅因个别员工的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
十二、结语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辩护,看似是对一起过失犯罪的技术性辩护,实则考验着辩护律师对刑法过失理论的深刻理解和对公共安全法益的准确认知。在过失与意外之间、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辩护律师需要以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证据审查,为当事人寻找最有利的辩护路径。同时,在数字经济时代,随着5G网络、光通信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本罪的司法实践将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辩护律师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认知深度,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服务。
十三、共同过失与多因一果的责任分配
在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多因一果"的复杂情形----多个主体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坏后果的发生。例如,设计单位的图纸标注错误、施工单位的违规操作、监理单位的监管缺位、设施管理单位的标识不清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了最终的损坏后果。在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如何合理分配刑事责任是辩护律师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核心原则是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每个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失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多人共同导致一个损害后果而将全部责任归于其中一人。辩护律师需要帮助法庭厘清因果关系的链条,准确界定当事人在整个因果关系中的具体角色和责任比例,避免其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刑事责任。
十四、专家辅助人的运用策略
本罪案件涉及广播电视技术和电信技术的专业知识,如光缆的结构和性能、信号传输的原理、设施的防护标准、中断影响的范围评估等。辩护律师往往不具备这些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或提供书面专业意见,是弥补知识短板、增强辩护说服力的有效手段。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包括:对控方鉴定意见的技术方法和结论进行专业评价,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技术缺陷或逻辑漏洞;对损坏原因进行独立的技术分析,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技术意见;对损坏后果的技术合理性进行评估,如中断时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影响范围的评估是否合理。辩护律师在运用专家辅助人时需要注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行业认可度的专家;在庭审前与专家充分沟通辩护策略和发问重点;协助专家将其专业意见转化为法庭能够理解的表述。
十五、单位犯罪中的责任区分
在建设工程领域,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此时,需要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如果损坏行为是在单位决策下、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可能涉及单位犯罪的问题。但本罪是否处罚单位,刑法未明确规定,实务中通常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辩护律师需要关注:行为人是否系按照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如果是,则其个人责任相对较小;行为人是否曾就施工风险向单位管理层提出过警示或建议----如果是,其管理过失已被其积极履职行为所抵消或减弱;事故发生后单位的处置态度----单位是否积极组织抢修、赔偿损失,这些因素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
十六、认罪认罚的实务操作
在过失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的适用具有特殊考量。过失犯罪的行为人通常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公众对其认罪认罚的接受度也较高,这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辩护律师仍需要帮助当事人审慎决策:首先,确认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成立----如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无罪辩护仍有空间,则不应轻易认罪。其次,在认罪的前提下,量刑协商的重点应当放在过失程度的轻重、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积极赔偿等量刑情节上。再次,对于单位工作人员,认罪认罚后是否会影响其职业资格和从业前景,也是需要帮助当事人综合评估的因素。辩护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利弊分析,帮助其做出理性的选择。
五、程序性辩护的实践操作
本罪案件的程序性辩护可以从以下角度切入:第一,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损坏程度和损失金额的鉴定是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第二,现场勘查的规范性审查----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是否及时、全面,勘查笔录是否客观准确地反映了损坏状况。第三,物证的保管链条----被损坏设施的残骸、碎片等物证是否得到了妥善保管,是否存在灭失、混淆或被污染的可能性。第四,言词证据的审查----证人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行为人的供述是否自愿等。如果发现程序违法情形,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程序性辩护意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十八、结语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辩护,需要辩护律师兼具刑法理论功底、行业技术知识和实务操作经验。在过失与意外之间、在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在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之间,辩护律师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边界,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在信息基础设施日益成为社会运行命脉的时代背景下,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对于平衡公共安全保护与个人权利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十九、损坏后果的精细化评估
在辩护实务中,损坏后果的精细化评估对于罪责认定和量刑协商具有重要意义。损坏后果的评估维度包括:通信或播出中断的持续时间----是从损坏发生到完全恢复的总时长;影响的地理范围----是单个小区、整个街道还是更大范围;影响的用户数量----中断服务的用户终端的数量;是否影响了重要通信或播出----是否涉及应急通信、国防通信、重大事件直播等特殊场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抢修费用、业务损失费用、第三方索赔费用等;是否造成了衍生后果----如因通信中断导致的交通事故、医疗延误等。辩护律师应当对控方提供的损坏后果评估报告进行仔细审查,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夸大、重复计算或不合理推定,为量刑辩护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
二十、基础设施保护的刑事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的刑事追诉力度也在增强。辩护律师需要了解这一刑事政策背景,并将其作为制定辩护策略的宏观参考。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此类案件的社会敏感性和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在辩护中注重策略和分寸;另一方面,也要坚持依法独立辩护,不因刑事政策导向而放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政策框架下,过失犯罪案件通常具有更大的从宽空间,辩护律师应当积极运用这一政策优势,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二十一、二审辩护的重点关注
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二审辩护应当聚焦于以下问题:一审判决在过失认定上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混淆了过失与意外事件、是否过高地设定了注意义务标准;损坏后果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有新的证据或专家意见可以纠正一审对损坏后果的认定偏差;量刑是否适当----在同类案件中是否存在量刑失衡的问题,是否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是否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否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被采纳。二审辩护状应当针对一审判决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述,避免对一审辩护意见的简单重复。
二十二、结语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虽然仅是刑法中一纸条文,但其背后所承载的公共安全法益和公民通信权利的保障意义不可小觑。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既要在法律技术上精益求精,又要在人文关怀上有所体现。从事实调查到证据审查,从过失认定到量刑协商,每一个环节都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和职业责任感的全面考验。唯有以扎实的法学功底为根基,以细致的案件分析为方法,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依归,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不负所托,践行刑辩律师的职业誓言。
二十三、当事人的心理疏导与沟通策略
过失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具有特殊的心理状态----他们并非蓄意犯罪,对造成的后果往往深感懊悔和自责。辩护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既要以专业的态度分析案件的法律风险,又要以同理心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对于情绪低落甚至产生严重心理负担的当事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刑法评价和社会评价上的本质区别,建立对司法程序的信心。同时,也要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真诚认罪悔罪,这些态度不仅有利于争取从轻处罚,也有助于当事人自身走出心理阴影,重新回归社会。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专业服务,更是对人性尊严的维护和对社会关系的修复。
二十四、结语
从过失的认定到后果的评估,从因果关系的梳理到量刑情节的展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辩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辩护律师唯有将法学理论、技术知识和实务经验融会贯通,方能为当事人提供真正有价值的刑事辩护服务。在每一起案件中以专业立身、以责任立信、以正义立心,是每一位刑辩律师不可推卸的职业使命。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辩护,是对注意义务边界的法律追问,也是对公共安全与个体自由边界的理性探索。辩护律师的每一次精细化操作,都是对司法公正的有力推动和对法治文明的真实践行。
刑辩之道,在于精微之处见功夫,在于细微之处显担当。
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辩护是权利与正义的桥梁。
此乃刑辩之道,亦为法治之基。
谨以此文,致敬每一位坚守法治信仰的刑辩律师。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