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一、罪名概述与法律依据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构成要件与辩护要点
(一)过失行为的认定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危险物质过程中,因违反管理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危险物质泄漏、扩散,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过失程度: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专业资质----从事危险物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二,行为人是否遵守了操作规程----是否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执行;第三,危险物质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储存环境、容器密封性、标识是否规范等。
(二)危害结果的认定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辩护人应当关注以下问题:第一,人员伤亡与危险物质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伤亡是否确实由危险物质暴露引起,还是存在其他致病因素;第二,财产损失的实际评估----是否按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第三,危险物质的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是否超过了合理预期的范围。
(三)意外事件的抗辩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论证意外事件的成立:第一,危险物质的泄漏是否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第二,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是否超出了现有科学认知的范围;第三,行为人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实务建议
第一,申请专业鉴定。危险物质的性质、毒性和危害程度的认定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辩护人应当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第二,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分过失行为可能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第三,关注制度层面的责任分担。如果事故发生与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缺陷有关,可以主张减轻个人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