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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链条式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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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2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链条式辩护法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链条式辩护法:四大链条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件的刑辩挑战与链条式辩护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要罪名,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刑为: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过失"的认定困难----什么是过失,过失的程度如何认定,争议大

"严重后果"的认定复杂----什么是严重后果,认定标准不明确

因果关系的认定困难----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复杂

社会影响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关系到公众的日常生活和信息传播,社会影响大,辩护压力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应当构建链条式的辩护体系,环环相扣,形成链条式的辩护格局。

本文采用链条式辩护法完整呈现:

链条一:事实链条----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链条二:法律链条----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链条三:证据链条----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链条四:程序链条----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链条一:事实链条----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第一环:损坏行为之辩

(一)损坏的概念和特征

损坏是指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损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损坏的特征:

有形性----损坏是有形的物理损坏,不是无形的精神影响

针对性----损坏是针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实施的

危害性----损坏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损坏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损坏

黄金第一环:事实链条是辩护的第一链条,也是基础链条!

(二)损坏的认定标准

1. 物理损坏

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了物理上的损坏

如碰撞、损坏、破坏等

2. 功能影响

影响了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功能

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3. 危险程度

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这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损坏

是否达到了本罪要求的程度

重点论证不属于损坏行为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实施损坏行为

当事人没有实施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或者只是实施了其他行为

辩护要点:没有实施损坏行为,不构成本罪

2. 只是轻微损坏,不属于本罪要求的损坏

当事人的行为只是造成了轻微的损坏

不属于本罪要求的损坏

辩护要点:只是轻微损坏,不属于本罪要求的损坏,不构成本罪

3. 是意外事件

当事人的行为是意外事件

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失

辩护要点: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第二环:犯罪对象之辩

(一)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广播电视设施是指用于广播、电视的各种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公用电信设施是指用于公用电信的各种设施,包括电信机房、电信线路、电信设备等。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特征:

公共性----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功能性----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信息传播的功能

关联性----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

辩护要点:

涉案的是否属于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黄金第二环:准确认定犯罪对象,是事实链条的重要环节!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不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涉案的不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而是其他设施或者物品

辩护要点:不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不构成本罪

2. 不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涉案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的

而是已经废弃的,或者正在维修的

辩护要点:不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不构成本罪

3. 是专用设施还是公用设施

涉案的是专用设施还是公用设施

对于专用设施,是否适用本罪,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如果是专用设施,可能不适用本罪

第三环:严重后果之辩

(一)"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

造成大面积、长时间通信中断的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影响抢险救灾、应急指挥等重要通信的

造成人员伤亡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黄金第三环:"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是事实链条的关键环节!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造成大面积、长时间通信中断

行为没有造成大面积、长时间通信中断

只是造成了短暂的、小范围的通信中断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2. 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行为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财产损失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3. 没有影响重要通信

行为没有影响抢险救灾、应急指挥等重要通信

只是影响了一般的通信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第四环:因果关系之辩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特征:

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时间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复杂性----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复杂的,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

辩护要点:

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是否符合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

黄金第四环: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是事实链条的最后一环!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不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严重后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辩护要点: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

2. 因果关系中断

因果关系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而中断

行为人不对最终的结果负责

辩护要点: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不对最终的结果负责

3. 多因一果

严重后果是由多个原因共同引起的

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作用较小

辩护要点:多因一果,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可以从轻处罚

链条二:法律链条----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第一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二)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界限

(三)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第二环:轻罪辩护的策略

(一)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1. 仔细分析犯罪构成

仔细分析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准确认定罪名

2.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罪名

辩护要点:

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黄金第五环:争取较轻的罪名是法律链条中的重要策略!

(二)犯罪形态辩护

1.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犯罪形态

准确认定是犯罪预备、未遂还是中止

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环:情节轻重之辩

(一)情节轻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影响量刑的情节包括:

损坏的手段和方法

损坏的范围和程度

造成的后果

行为人的主观过失程度

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辩护要点:

案件的情节是否较轻

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重点论证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黄金第六环: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法律链条中的关键!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过失程度较轻

当事人的过失程度较轻

只是一般的疏忽,不是严重的不负责任

辩护要点:过失程度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2. 损坏范围较小

当事人损坏的范围较小

只是造成了小范围的影响

辩护要点:损坏范围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3. 情节较轻

行为情节较轻

造成的后果不严重

辩护要点:情节较轻,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4. 有其他从轻情节

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

有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

辩护要点:有其他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链条三:证据链条----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第一环:证据合法性之辩

(一)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1.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取证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权限

是否由法定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

2. 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

辩护要点: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重点论证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黄金第七环: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证据链条的第一环!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刑讯逼供

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当事人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辩护要点: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2. 暴力取证

存在暴力取证的情形

证人证言是在暴力取证下作出的

辩护要点:证人证言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3. 违反法定程序

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如没有告知权利、没有见证人等

辩护要点: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环:证据真实性之辩

(一)证据真实性的判断

1. 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

2. 证据内容的可信度

证据的内容是否可信

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

辩护要点:

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情形

重点论证证据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黄金第八环:不真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证据链条的核心!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证人证言不真实

证人证言不真实

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记忆错误等

辩护要点:证人证言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被告人供述不真实

被告人供述不真实

是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压力下作出的虚假供述

辩护要点:被告人供述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物证、书证不真实

物证、书证不真实

是伪造、变造的

辩护要点:物证、书证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环:证据关联性之辩

(一)证据关联性的判断

1.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如何

证明力的大小

辩护要点:

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重点论证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黄金第九环: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证据链条的重要环节!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

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

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证据的证明力很弱

证据虽然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但证明力很弱

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证据的证明力很弱,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3. 证据是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链条四:程序链条----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第一环:管辖之辩

(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的分类:

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等

辩护要点:

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管辖错误的情形

重点论证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黄金第十环:管辖错误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这是程序链条的第一环!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级别管辖错误

级别管辖错误

应当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

辩护要点:级别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 地域管辖错误

地域管辖错误

应当由甲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乙地法院管辖

辩护要点:地域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 专门管辖错误

专门管辖错误

应当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普通法院管辖,或者相反

辩护要点:专门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环:回避之辩

(一)回避的概念和情形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辩护要点:

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重点论证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黄金第十一环: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如同学、朋友、仇人等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三环:辩护权之辩

(一)辩护权的概念和内容

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的内容:

自行辩护的权利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的权利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辩护权是否得到了保障

是否存在侵犯辩护权的情形

重点论证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辩护权

黄金第十二环:辩护权受到侵犯的,应当予以纠正,这是程序链条的核心!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告知辩护权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告知辩护权

2. 限制会见通信

限制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通信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会见通信权

3. 限制阅卷权

限制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阅卷权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事实链条之辩----损坏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法律链条之辩----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案例三:证据链条之辩----证据的审查判断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件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件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状态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了解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不具有犯罪过失的证据

当事人没有实施损坏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其他无罪、罪轻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情节较轻的当事人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当事人

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辩护线索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不具有犯罪过失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没有实施损坏行为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或者不构成犯罪

1. 主张不构成犯罪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构成犯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无罪或者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争取较轻的刑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无罪辩护----从根本上否定犯罪

轻罪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罪轻辩护----争取较轻的刑罚

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量刑辩护----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如果做罪轻辩护)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刑法》相关条文的逐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方面: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定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要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判断是否具有犯罪过失,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争取不构成犯罪或者从轻处罚。

"过失"的认定: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辩护要点:是否具有犯罪过失,这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造成大面积、长时间通信中断的。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影响抢险救灾、应急指挥等重要通信的。

造成人员伤亡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情节较轻"的认定:

过失程度较轻的。

损坏范围较小的。

造成的后果相对较轻的。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情节较轻,这是是否适用较低法定刑的关键。

结语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犯罪,其法定刑相对较轻,但辩护空间仍然很大。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办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件应当:

链条一:事实链条----从损坏行为、犯罪对象、严重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事实辩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链条二:法律链条----从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情节轻重的认定等方面进行法律辩护,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链条三:证据链条----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证据辩护,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链条四:程序链条----从管辖、回避、辩护权等方面进行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形成链条式辩护格局----构建链条式的辩护体系,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

记住:每一起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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