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法律依据与立法背景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是指依法被指定、委托的单位销售枪支或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是枪支管理的刑事法律后备罪名,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相比,本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的单位,而后者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与《刑法》第125条的规定形成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衔接关系。
二、核心辩护点:行为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被依法指定、委托的单位。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第一,被告单位是否取得了制造、销售枪支的许可证。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单位必须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证。第二,被告单位的违规行为是否超出了许可证的范围。如果被告单位的制造、销售行为在许可证的范围内,不构成犯罪。
三、违规制造与非法制造的区分
违规制造是指有制造资质的单位超出许可范围或违反规定进行制造;非法制造是指无任何制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制造。两者的法定刑和适用条件均不同。辩护人应当根据被告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罪名抗辩方向。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深度解析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其犯罪主体具有严格的限定性----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这一主体限定决定了本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罪名,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三种:其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其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其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这三种行为方式各有其特定的构成要素,辩护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每种行为方式的构成要件,结合个案事实进行精准辩护。在主观方面,前两种行为方式要求具有"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第三种行为方式则没有这一特殊主观要求。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限定与辩护空间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这一主体限定为辩护提供了重要空间。首先,需要确认涉案企业是否确实属于"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或销售企业。如果涉案企业虽然从事枪支相关业务,但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定或确定,则不构成本罪的主体要件,可能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等其他罪名。其次,在单位犯罪中,需要区分单位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辩护律师应当准确界定当事人在单位决策和执行中的具体角色,确保刑罚的承担与其实际行为和责任相匹配。在一起涉及枪支销售企业的案件中,我们成功论证了当事人仅为一般销售业务人员,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过限额"与"不按照规定的品种"的认定
"超过限额制造、配售枪支"和"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是本罪的两种客观行为方式。辩护律师需要深入审查以下问题:枪支制造和配售的限额是由哪个部门以何种方式确定的----是否有正式的行政许可文件;涉案企业实际制造、配售的数量是否确实超过了限额----限额的具体数字和超出的比例是多少;"不按照规定的品种"是指完全不同的品种还是同一品种的不同型号----品种和型号的法律区分可能影响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如果涉案企业超出的限额比例极低(如超额1%-2%),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系因行政管理上的技术性原因(如产品型号调整、命名变更等)所致,辩护律师可以据此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争取在行政处罚层面解决问题而非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证明困境
本罪前两种行为方式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行政违规行为的关键。"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从客观行为中推断。检察机关通常从以下角度证明这一主观目的:制造或配售行为是否明显偏离了合法用途;是否有将枪支流入非法市场的客观行为或准备行为;涉案企业的财务记录是否显示了非正常交易的痕迹。辩护律师可以从反向论证的角度,说明涉案企业的行为是基于合法的商业运营需要而非非法销售目的。例如,企业因客户紧急订单而超出限额配售但已完成补充审批手续的,可以论证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销售目的。在一起涉及枪支制造企业的案件中,企业在未完成产品型号变更审批的情况下生产了新型号枪支,被控违规制造枪支。我们论证了该行为系行政管理流程滞后所致而非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无号、重号、假号枪支的法律分析
"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是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枪支号码是追踪枪支去向、实现枪支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无号枪支是指未刻制枪号或枪号已被磨掉的枪支;重号枪支是指两支或多支枪支使用同一个枪号;假号枪支是指枪号系伪造的、与合法登记的枪号不一致。辩护律师需要审查以下问题:涉案枪支的"无号""重号""假号"状态是如何形成的----是制造过程中的技术失误还是有意为之;如果系技术失误(如生产线故障导致号码漏刻),是否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号码异常的状态是否已经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在一起涉及重号枪支的案件中,我们通过技术鉴定证明该重号系生产线设备故障导致的偶发性技术事故而非人为故意,成功进行了无罪辩护。
七、境内销售出口枪支的特殊规定
本罪的第三种行为方式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向不具有购买资格的主体销售枪支。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是指将原本计划出口的枪支在境内违规销售。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企业将出口订单剩余或取消的枪支在境内非法销售的情况。辩护律师需要关注以下问题: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在技术参数上是否与境内销售枪支存在差异;销售行为是否经过了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有行政审批的可能;企业是否有补办手续的意愿和行为。在一起案件中,一家枪支制造企业因海外订单取消,将已经生产完成的出口枪支转为境内配售但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我们论证了企业的行为属于行政审批程序滞后而非故意非法销售,且枪支最终均配售给了有资质的购买单位,未造成任何安全隐患,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
八、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认定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单位犯罪,但在处罚上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辩护律师在为个人辩护时,需要精准分析当事人在单位中的角色定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对单位的枪支制造、销售业务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规制造、销售行为的工作人员,如生产线主管、销售经理等。但并非所有参与了违规制造、销售行为的人员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仅按照上级指令执行、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的基层员工,一般不应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应当从当事人的岗位职责、决策参与程度、对违法行为的知情程度等维度,论证其不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九、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枪支制造和销售受到严格的行政监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首先构成行政违法,但在何种情形下上升为刑事犯罪,需要辩护律师精准把握。一般原则是:当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畴,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或损害时,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论证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违规的数量较少、违规的情节轻微、未造成枪支流入非法市场的后果、企业已主动纠正违规行为并接受了行政处罚。如果企业在行政机关查处前已自行纠正了违规行为,或者在行政机关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完成了整改,这些因素都可以作为不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
十、证据审查的专业性要求
本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需要结合枪支制造和销售的专业知识。核心证据包括:行政许可文件----企业是否获得了制造、销售枪支的行政许可,许可的范围和限额是多少;生产记录----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品种、枪号登记等生产台账;销售记录----枪支销售的合同、发票、出库单、物流记录等;财务记录----与枪支销售相关的资金流水、记账凭证等;鉴定意见----对涉案枪支的枪号、性能、是否符合许可品种等进行的技术鉴定。辩护律师需要对上述证据进行交叉比对,寻找其中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例如,生产记录显示的数量与销售记录显示的数量是否吻合、行政许可的限额与实际生产销售的数量之间的差额是否确实存在等。
五、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素
本罪的法定刑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两档: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辩护需要围绕以下要素展开:违规制造、销售的数量和金额----数量越少、金额越低,量刑越轻;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是偶发性的单次违规还是持续性的多次违规;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违规制造、销售的枪支是否流入了非法市场、是否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企业的配合态度----是否主动配合调查、是否积极纠正违规行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企业负责人在被查处前是否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违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量刑情节系统整合为逻辑清晰的量刑辩护意见。
十二、企业合规与刑事激励
对于涉案枪支企业而言,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通过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罚,已经成为企业刑事辩护的重要方向。合规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枪支制造和销售管理制度;完善生产台账和销售记录的管理系统;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法律教育;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合规评估等。辩护律师在推动企业合规整改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协助企业制定合规方案、监督合规执行、向检察机关展示合规成果。
十三、结语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辩护,既需要对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体系化理解,又需要对刑法单位犯罪理论的深入把握。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关注个案的罪责认定和量刑协商,更要从企业合规和行业治理的高度,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枪支制造销售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四、涉案枪支去向对量刑的决定性影响
在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案件中,涉案枪支的最终去向是影响量刑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辩护律师需要对涉案枪支的流转向进行精确追踪:枪支是否仍在企业的合法库存中,还是已经流入市场;如果已经流入市场,是流向了有合法购买资质的单位还是流向了非法渠道;是否有枪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涉案枪支全部在企业库存中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其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远低于已经大量流入市场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将涉案枪支的去向和追回情况作为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素,充分阐述涉案枪支均已被控制、不存在社会安全隐患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
十五、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辩护利用
实践中,许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后才移送刑事处理。这一"行政前置"程序为辩护提供了特殊的切入点。如果在行政查处阶段,企业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并完成了整改,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行政处罚已经充分体现了对违规行为的惩戒,且企业已经纠正了违规行为,再追究刑事责任有违一事不再罚的基本法理;或者至少主张行政处罚已经部分实现了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功能,在刑事量刑时应当予以抵扣或从轻处理。此外,行政查处阶段形成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也需要仔细审查----行政程序中的证据收集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十六、枪支管理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
辩护律师在办理本罪案件时,需要对我国的枪支管理法律体系有整体把握。核心法律法规包括:《枪支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枪支的管理要求有所不同----公务用枪的管理最为严格,射击运动枪支和猎枪的管理要求相对宽松。违规制造、销售不同类型枪支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涉案枪支的具体类型,有针对性地选择辩护策略和量刑主张。
十七、结语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件数量虽不多,但每一起都涉及公共安全和行业秩序的深层问题。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展现出对枪支管理法律体系的专业理解,又要善于运用单位犯罪辩护、量刑协商和企业合规等多元化工具。在严格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行业治理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应有的格局和担当。
十八、认罪认罚与合规不起诉的协同运用
在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改革可以协同运用,产生叠加的从宽效果。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的同时推动企业进行全面合规整改,是争取不起诉或大幅从宽处理的最优策略组合。具体操作路径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协助企业制定合规整改方案并提交检察机关审核;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后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估;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综合考量认罪认罚态度和合规整改成效,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在一起涉及枪支销售企业超限额配售的案件中,我们通过将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有机结合,成功为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争取到了不起诉处理。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现代刑事辩护中"辩护+合规"双轮驱动模式的有效性。
十九、行业特殊性在辩护中的体现
枪支制造和销售是一个高度特殊、高度管制的行业。辩护律师在办理本罪案件时,需要向法庭充分说明这一行业特殊性对行为定性及量刑的影响。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在:行政许可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企业有时在等待审批的过程中因经营需要而先行操作,这种情形下的违规行为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恶意违规有本质区别;枪支产品的技术标准严格、更新迭代频繁,产品型号的调整可能滞后于技术革新,导致"不按照规定的品种"的认定存在争议;国际军贸市场的波动可能影响出口枪支的生产计划,导致为出口制造的枪支需要在境内处理。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行业特性融入辩护论证中,帮助法庭全面、客观地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
二十、结语
每一起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件的背后,都交织着行业监管、企业经营和个人责任的复杂关系。辩护律师唯有以深厚的法学素养为根基、以精准的事实分析为方法、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才能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专业领域中为当事人找到最优的辩护路径。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中的正义实现,更在于通过每一个案件的认真办理,推动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和行业治理的不断完善。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不可推卸的职业责任和历史使命。
六、犯罪主体限定的辩护价值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首先需要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如果是个人擅自行为则属于个人犯罪。企业被撤销指定资格后继续制造销售枪支的应以其他罪名定罪。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的性质归属。
七、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主观要素分析
本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辩护律师需审查如何证明此主观目的----通过销售记录账目证言等客观证据还是仅凭推定。如果企业确实将超限额制造的枪支用于内部测试而非销售则本罪的主观要素可能不成立。
八、三种行为方式的精细化分析
超限额制造是指超过国家核定年度制造数量;不按品种制造是指制造未经批准的型号;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使枪支无法溯源严重破坏管理制度;非法销售在境内销售出口枪支是违反国际军火贸易管制基本要求。辩护律师需根据涉案行为具体情况精准对应法条并展开有针对性的辩护。
九、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界分
本罪属典型行政犯但并非所有违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如超限额制造数量明显轻微、企业违规属行业普遍现象或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的可以论证案件尚未达到刑事追诉必要程度。
十、单位犯罪中的责任区分
在单位犯罪中需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线工人按上级指令执行生产任务其个人责任应当合理评价。离任后的责任问题及新任管理层对上任前违规行为的责任也需精准界定。
十一、量刑辩护的综合策略
法定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三个档次。量刑辩护核心因素: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数量、违规行为持续时间和频次、枪支去向和用途、企业配合态度、是否自首主动投案。辩护律师需系统梳理争取从轻处罚。
十二、合规整改与刑事激励
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核心内容包括建立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完善编号管理系统、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对涉枪人员进行定期合规培训、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估等。
十三、枪支编号管理制度与辩护关联
每支枪支必须有唯一枪号。辩护需关注:企业枪号管理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重号是否应刑事追究、样品枪支未编号是否属于无号枪支、返修过程中编号安排是否规范等。排除无主观故意的情形。
十四、枪支出口管理制度与境内销售问题
出口枪支不得境内销售但订单取消或出口管制调整导致滞留时企业是否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了出口受阻情况是关键。如企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完成出口转内销手续则缺乏犯罪故意。
十五、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中的自首认定
企业负责人在主管部门例行检查时主动交代的应认定自首;因其他事项被调查期间交代未被发觉的违规行为应认定特别自首。辩护律师应全面审查到案经过积极争取自首认定。
十六、国际军火贸易管制与合规建设
企业参与国际军火贸易需遵守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等管制规范。如果企业建立了符合国际标准的出口合规体系其主观恶性较低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参考因素。
十七、证据审查的行业性和技术性特征
核心证据包括企业许可配额文件、枪支制造台账和销售记录、枪号管理系统数据、企业财务账目和银行流水、主管部门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辩护律师需审查台账记录与实物枪支的对应关系是否一一核实。
十八、行业惯例与刑事合规
行业通常允许企业为研发和测试目的制造样品枪支。非核心零部件的制造不纳入严格管控。企业为保障售后服务保持的备品备件库存是否属正常经营需要应结合行业标准判断。
十九、缓刑的适用条件分析
超限额制造数量不大、违规情节较轻、主动配合调查、全额上缴违规枪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可能性较大。应推动企业全面合规整改并取得独立评估报告。
二十、程序辩护与证据排除
主管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过程中的证据转化是否合规、涉案枪支扣押是否出具规范清单、行政检查是否实质构成了变相搜查而应排除相关证据、企业负责人传唤到案程序是否合法。
二十一、合规计划与企业整改的刑事激励
企业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审查并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企业在考察期内完成整改、检察机关根据成效决定不起诉或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应协助企业制定可操作的合规计划。
二十二、律师伦理与执业保障
在涉及枪支制造的刑事案件中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国家涉密信息、不以任何方式接触涉案枪支实物、不在辩护意见中公开披露具体技术细节和业务流程。
二十三、结语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作为规范枪支制造销售行为的核心罪名其适用直接关系到国家枪支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国防工业的健康发展。辩护律师应当始终坚持在精准适用法律的框架下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推动企业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促进枪支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十一、二审辩护与再审策略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件的一审判决如果不理想,辩护律师应当及时评估上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审辩护的重点应当聚焦于一审判决在以下方面的错误:对企业主体资格的认定错误----是否错误认定了企业属于"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对"以非法销售为目的"的认定错误----是否将企业正常的商业行为错误认定为具有非法销售目的;对"超过限额""不按照规定的品种"的认定错误----是否准确核实了限额和品种的具体标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错误----是否将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员错误追诉;量刑是否畸重----与同类案件相比是否存在量刑失衡。如果发现新证据或原判决确有错误,还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二十二、律师执业风险防控
在办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案件时,辩护律师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执业风险:严格遵守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自身不得非法接触涉案枪支;查阅案卷材料时注意保密要求,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枪支制造技术信息;不得帮助当事人隐匿、转移涉案枪支或相关账册凭证;在合规整改服务中注意区分法律服务与商业咨询的边界;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与案件相关的言论时,注意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保密义务。执业风险防控是确保辩护工作合法、有效开展的基础。
二十三、结语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辩护,是一场在法律与政策、企业经营与公共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的专业实践。辩护律师需要以对法律的深入理解为根基,以对行业特性的准确把握为支撑,以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力维护为目标,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做到极致专业、极致负责。唯有如此,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不辱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使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背景下,依法妥善处理涉枪案件,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推动法治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