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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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辩护实务全景分析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是一个在实务中发案率不高、但一旦涉案后果极为严重的罪名。该罪名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常常牵动国际贸易、农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多重社会利益。对辩护人而言,这一罪名的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敏感性使得辩护工作具有显著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一、立法背景与保护法益的特殊性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前身是1997年刑法中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扩大了入罪范围。原条文仅处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危险犯形态,降低了对危害结果的证明要求。
这一立法变动对辩护产生了直接影响:控方不再需要证明重大动植物疫情已经实际发生,只需证明行为"有引起"该危险即可。这意味着,"危险"的有无成为辩护的核心战场之一。
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国家对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管理秩序(制度法益),二是公众的健康安全和农林业生产安全(实质法益)。辩护人需要准确把握这一双重法益结构,在辩护中合理运用。
二、罪名的基本构造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构成要件分析,本罪包含以下要素: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行为方式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行为对象为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危害形态为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且情节严重;主观罪过为故意或过失(通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相关物品需要检疫而逃避检疫)。
三、核心辩护路径之一:违反规定的认定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本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辩护人审查的首要任务是确定:涉案行为是否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
第一,规定的层级审查。此处的"国家规定"应当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级的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及其实施条例是最核心的法律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虽可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将其作为刑事追诉的前置法依据时应更为审慎。
第二,规定的明确性审查。如果相关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存在歧义或存在多种合理解释空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辩护人应仔细分析涉案规定是否足够明确地涵盖了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第三,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关系。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件往往有海关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在先。辩护人应审查行政认定的内容是否可以自然地延伸为刑事认定。例如,行政机关认定"未按规定申报检疫",但"未按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完全没有申报、申报不完整、申报延迟还是申报内容有误?不同情形的刑事可罚性存在显著差异。
第四,"逃避"与"疏忽"的区分。"逃避"强调的是有意识地规避检疫义务,体现的是行为人对检疫制度的敌视或蔑视态度。如果行为人并非故意逃避,而是因对检疫制度不了解、专业知识缺失或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未能按要求检疫,辩护人可以主张其不满足本罪的主观要件。在一起涉及某花卉进出口公司的案例中,该公司从境外引进了一批兰花种苗,因经办人员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中关于特定产地检疫的要求不熟悉,未办理特定产地的检疫审批。辩护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该经办人员系初次接触此类业务,且公司内部培训材料对相关规定存在疏漏。法院最终认为不构成故意违反规定。
四、核心辩护路径之二: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认定
"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认定在本罪中具有关键意义。什么样的动植物疫情构成"重大"?这一标准的明确性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界限。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重大动植物疫情"作出精确的量化定义。实务中通常参照以下标准:疫情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涉及我国重点保护的农林牧渔业品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能威胁人类健康;属于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疫病或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等。
辩护人应当审查:涉案的动植物疫病是否确实属于"重大"范畴?是否在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或《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科学上的争议?
在笔者曾参与辩护的一起案件中,涉案的进口木材被检出含有某种蛀干害虫。农业部门认定该害虫具有"重大危险性",但辩护人委托的林业昆虫学专家审查后认为,该害虫在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已有分布记录,属于已经归化的外来物种,其"重大危险性"的科学依据不充分。法庭最终对危险性做了降格认定。
"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这一危险犯形态的认定更富争议。何谓"危险"?危险的程度需要多高?危险是否需要具体的、迫近的,还是抽象的危险即可?辩护人可以主张,应采纳"具体危险说"----即需要证明行为在具体情形下实际造成了重大动植物疫情发生的真实可能性,而非仅仅是抽象的、理论上的风险。例如,如果涉案动植物在入境后已经被有效隔离、检疫和处理,实际发生疫情传播的可能性已被有效阻断,辩护人应当主张"危险"不存在或其程度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五、核心辩护路径之三: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实害犯形态下(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控方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逃避检疫行为与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危险犯形态下(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控方仍需证明逃避行为与"危险"之间的关联。
因果关系辩护应关注以下节点: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疫情来源?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是否由被告人的行为所导致,还是存在其他独立的传染源?这一点在涉及大规模疫情的案例中尤为关键----因为疫情可能同时有多条传播路径。
以2018年某地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为例,该疫情的来源至今存在多种可能解释:走私猪肉产品、野猪迁移、国际航班餐厨垃圾等。如果在类似案件中,被告人仅从事了某一次特定批次的猪肉产品走私,而疫情在该批次产品入境前已经在当地存在,辩护人应当主张因果关系链条被打断。
此外,时间线的梳理也至关重要。逃避检疫行为发生的时间、动植物疫情首次被发现的时间、疫情的可能潜伏期----这三者之间的时间关系是否合理?如果逃避检疫行为发生在疫情已经在当地出现之后,显然两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六、单位犯罪的辩护策略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规定意味着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辩护需要特别关注"单位意志"的证明问题。
辩护人应当审查:逃避检疫的决定是由谁作出的?是否经过了单位的正式决策程序?如果是个别员工的越权行为或操作失误,而不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单位不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在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案中,公司的报关员为节省时间,私自决定将一批需要检疫的植物产品申报为不需要检疫的一般货物。公司管理层对此毫不知情。辩护人提出了"个人行为、非单位意志"的辩护意见,成功使公司免于刑事责任追究,仅报关员个人承担了相应责任。
同时,单位是否建立了检疫合规制度和内部管控措施,是判断单位有无犯罪过失的重要参考。辩护人应当收集并提交单位的合规制度文件、培训记录、内审报告等证据,证明单位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七、证据辩护的要点梳理
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件的证据体系由多个层次构成:进出境申报文件(报关单、检疫申报单等);海关和检疫部门的执法记录;涉案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鉴定报告;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
(一)检验检疫报告的审查
检验检疫报告是证明"违反规定"和"引起危险"的核心证据。辩护人应审查: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检验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材的提取、封存、运输、保管链条是否完整(chain of custody)?是否存在检材被污染或替换的可能?
(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审查
如果已经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将成为认定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辩护人应审查:调查报告的编制主体是否具有权威性?调查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有充分的数据支撑?是否考虑了其他可能的传染源?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
(三)电子数据的审查
报关数据、检疫信息系统记录、企业内部邮件和通讯记录等电子数据,在证明主观故意和单位意志方面具有独特价值。辩护人应按照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逐一核对其提取、固定和呈现过程的合法性。
八、量刑辩护的多维框架
(一)实际危害结果的程度
如果重大动植物疫情已经实际发生,辩护人应从以下维度降低危害程度的评价:疫情的影响范围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可以量化和精确计算?与同类疫情的历史案例相比,本案的危害程度处于什么水平?
(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
如果被告人系过失而非故意违反检疫规定,其主观恶性明显低于故意逃避者。辩护人应当通过全面呈现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工作经历、一贯表现等,证明其不具有再犯可能性。
(三)补救措施的积极意义
被告人在案发后是否积极配合检疫部门追踪和销毁涉案物品?是否主动报告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这些事后补救行为是证明被告人积极配合、认罪悔罪的重要依据,对量刑具有实质影响。
(四)行政前置程序的考量
逃避动植物检疫行为往往首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如果行为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如罚款、销毁涉案物品等),刑事追诉是否具有必要性?辩护人可以从比例原则的角度论证,在行政处罚已经充分实现惩戒目的的情况下,不必再动用刑事手段。
九、辩护的行业视野与全局思维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辩护不能局限于个案本身。此类案件常常发生在国际贸易、农业生产、食品安全等具有高度政策敏感性的领域。辩护人需要具备行业视野:了解涉案行业的进出口操作惯例、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标准等。这些知识有助于辩护人准确把握"违反规定"的解释边界。
同时,辩护人应关注国内检疫制度的改革动态。近年来,海关体制改革(关检融合)、口岸营商环境的优化、"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都在不断改变着进出境检疫监管的实践面貌。辩护人应当将这些制度背景融入辩护论证中。例如,在关检融合初期,由于部门整合和流程调整,一些申报和检疫程序存在暂时的模糊和混乱,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这一时期,辩护人可以主张制度的过渡性安排导致当事人对检疫要求产生合理误解。
十、具体情境下的辩护策略补充
(一)携带少量自用物品入境的情形
实务中常见的一类案件是:自然人旅客从境外携带少量动植物产品(如水果、肉类制品、植物种子等)入境,在旅检通道被查获。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数量少、非商业化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辩护人可以主张:少量自用物品携带入境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检疫申报规定,但"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程度极低,不满足"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物品已被及时销毁处理、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应当优先考虑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可以援引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中"自用合理数量"的界定标准,论证涉案物品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某旅客从东南亚旅游归国时携带了两公斤当地水果(芒果),在入境时未申报被查获。检疫部门在其中发现了一种我国未分布的有害生物。公安机关以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立案。辩护人提出:两公斤水果的实际危险性极其有限,且该有害生物是否适宜在中国大陆的气候条件下定殖存在科学不确定性。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仅由海关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商业进口中的代理报关责任
在商业进口环节,进口企业往往委托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检疫申报手续。如果代理公司未按规定申报检疫,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第一层次,区分"委托人指示"与"代理人自行决定"。如果进口企业明确指示代理公司要依法申报检疫但代理公司擅自未申报,责任在代理公司;如果进口企业指示代理公司"不要申报检疫"或故意隐瞒需要检疫的事实,进口企业构成主犯。
第二层次,审查进口企业是否履行了合理的选任和监督义务。如果进口企业选择的代理公司具备合法资质、签订了规范的委托合同、建立了基本的监督机制,其对代理公司的违规行为的可谴责性应当相应降低。
第三层次,报关委托书和代理合同的审查。委托书中关于检疫申报的条款如何约定?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这些文件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三)邮寄和跨境电商渠道的特殊性
随着跨境电商和海外直邮的迅猛发展,通过国际邮件和快件渠道入境的动植物产品数量激增。这类渠道的特殊性在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可能不熟悉检疫规定;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难以事先审查;检疫监管的覆盖面和精准度面临技术挑战。
对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境外动植物产品的消费者,如果产品经过了平台的合规审核(如平台要求商家提供检疫证明),但消费者本人无从核实,辩护人可以主张消费者不具有违反检疫规定的故意。
对于跨境电商平台而言,如果平台建立了产品准入审查机制、对商家进行了合规培训、对接了海关检疫信息系统,即便平台上仍有少量不合规产品流入,辩护人也可以主张平台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单位犯罪。
十一、庭审技巧的特别提示
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件的庭审需要辩护人做好充分的专业准备:
第一,准备行业术语手册。此类案件涉及大量动植物检疫领域的专业术语(如"检疫性有害生物""非疫区""风险分析""等效措施"等),辩护人应当准备好这些术语的解释并在庭审中恰当地运用,以确保法官能够准确理解辩护观点。
第二,善用专家辅助人。动植物检疫涉及高度专业的科学判断,律师单独难以挑战相关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应当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对检疫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第三,重视实物证据的庭审呈现。涉案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物或照片、检验过程记录的影像资料等,是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载体。特别是当鉴定意见的结论存在争议时,实物证据的直观性可以帮助法庭形成独立判断。
第四,把握政策窗口期。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执法活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阶段性。在某次重大国际动植物疫情爆发后的一定时期内,相关执法力度可能会明显加强。辩护人需要了解这一背景,在量刑辩护时提出:虽然行为本身不可取,但应当考虑执法力度在特殊时期的"从严"因素可能导致的量刑偏重,争取回归常态司法尺度。
第十二部分:程序辩护的具体要点
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件在程序方面有几个需要特别关注的辩护方向:
关于管辖。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件的行为地通常在口岸或边境地区,但涉案企业和人员的住所地可能在内陆城市。跨区域管辖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辩护人应当审查管辖是否适当,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侦查机关在缺乏管辖权依据的情况下立案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可能面临合法性挑战。
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此类案件往往不涉及暴力犯罪,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和潜在风险层面。辩护人应当积极申请取保候审,论证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对于企业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长期羁押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员工失业等附带损害,这也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论据。
关于扣押物品的处置。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件通常涉及大量涉案动植物产品的扣押。辩护人应当关注:扣押物品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检疫要求(防止有害生物逃逸)?扣押物品的处置(销毁或退回)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物品在保管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原始状态?这些细节直接影响物证的证明力。
关于办案期限。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件的事实认定往往依赖检疫鉴定和疫情风险评估,这些工作需要较长的专业周期。辩护人应当合理利用办案期限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案件争取充分的专业审查时间,避免因"快办快结"的压力而牺牲辩护质量。
第十三部分:若干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的证明标准
危险犯形态要求证明"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然而,危险是一个概率性的概念。需要多高的概率才能构成"危险"?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十?还是只要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即可?
目前的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倾向认为,应当采用"具体的、现实的危险"标准,而非"抽象的、假想的危险"。这意味着控方需要证明: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如果不被及时发现和制止,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辩护人可以从以下角度构建反驳论证:涉案有害生物在目的地环境中的定殖概率(气候条件、宿主分布等);有害生物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效率(是否依赖特定的媒介生物);现有的检疫和监测体系是否足以在疫情发生前检测和阻断;同类有害生物在其他地区的实际传播数据等。
(二)共同犯罪形态下的责任分配
进口企业、货运代理、报关行、仓储方等多主体参与的逃避动植物检疫案件中,各主体的罪责程度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辩护人应当通过分析合同关系、业务指令、资金流向、信息掌握程度等因素,厘清各主体在违法行为中的实际角色和作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间接正犯"的问题。如果进口企业利用对检疫规定不知情的个人或企业代为办理进口手续,以逃避检疫监管,进口企业的行为可能属于间接正犯----即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辩护人如果代理的是被利用方,应当着力证明当事人对逃避检疫的整体计划不知情,仅是正常的商业服务提供者。
十四、结语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是一个"低调但重器"的罪名。它不像暴力犯罪那样引人注目,但一旦适用,后果可能极其严重----不仅关系个人自由,还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存亡、一条产业链的安全。辩护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将刑事辩护的专业技术与动植物检疫的行业知识相结合,在看似技术性的细节中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从更宏大的视角审视,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辩护,也承载着推动刑事法治理性发展的责任:当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应当进入刑事领域存在争议时,辩护人就是那道坚守刑法谦抑原则的最后防线。
最后,需要对从事此类案件辩护的同行提出一点建议。逃避动植物检疫罪作为一个技术性极强的罪名,对律师的知识储备提出了跨学科的要求。建议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系统性地学习涉案领域的专业知识----不仅要熟悉法条和司法解释,还要了解动植物检疫的基本科学原理、国际通行标准以及海关执法的实际流程。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知识基础,才能在阅卷中发现真正的争议点,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专业质证,在与办案机关沟通时展现出令人信服的专业水准。律师的专业程度,直接决定了辩护的深度和效果。在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这一高度专业化的领域里,每一次辩护不仅是法律技艺的展示,更是对法律与科学交汇处那片模糊地带的持续探索。在这里,辩护人既是法律的守护者,也是科学的提问者。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充分的专业论证,辩护人推动着这一罪名的司法适用走向更加精准和理性的方向。回顾整个辩护过程,有一个始终不能忘记的根本原则: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设立,目的是保护我国的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这些法益具有真实的、重大的保护价值。辩护不是为了"帮助"任何人逃避应负的责任,而是为了确保刑事追诉的精确性和比例性:只有真正达到了犯罪严重程度、证据确实充分的行为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更多仅仅是行政管理层面的违规行为,则应当在行政法的框架内得到适当处理。这一区分,既是法治的底线要求,也是执法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每一个辩护人,都是这个区分过程中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在这条路上,专业、审慎和坚持,是我们唯一可靠的指南。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它应得的公正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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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