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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遗失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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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辩护要点----以擅自与授权界限为核心

引言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军职罪。军队房地产是国家重要的军事资产,关系到国防建设和部队的正常运转。如果擅自出卖、转让,就会造成军队资产的流失,影响部队的建设和发展。所以,刑法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不算特别重,最高是十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擅自"?什么是"军队房地产"?如何区分擅自出卖转让和正常的资产处置?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营房科科长孙某,因为部队有一批闲置的营房,长期不用,浪费严重。孙某就想,闲着也是闲着,不如租出去,还能给部队创收。于是,他就和地方的一家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把这批闲置的营房租了出去,租金都进了单位的账户。后来,事情败露了,军事检察院以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我作为孙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孙某的行为是出租,不是出卖、转让,所有权没有转移,不构成这个罪;第二,孙某是为了给部队创收,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动机是好的;第三,孙某的行为虽然有违规之处,但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军队资产的流失;第四,孙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认定"擅自"的含义,准确区分擅自和授权的界限,准确区分出卖转让和出租、借用等其他行为的界限。很多时候,看似是擅自出卖、转让,实际上可能只是违规出租,或者是经过一定授权的,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主体权限、行为性质、情节后果两个层次,系统地谈谈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没有规定这个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才新增了这个罪名,放在了第四百四十二条。这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军队房地产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军队资产的严重流失,所以需要用刑法来规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有权处理军队房地产的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是军队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军队资产的管理秩序。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仍然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出卖、转让了军队房地产,就认为是擅自的。很多人认为,军队房地产是不能随便处置的,只要出卖、转让了,就是擅自的。但实际上,军队房地产并不是绝对不能出卖、转让。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是可以出卖、转让的。所以,不能只要出卖、转让了,就认定为擅自。

第二个误区是,对"军队房地产"的范围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军队的房地产,都属于这个罪的犯罪对象。但实际上,军队房地产有特定的含义,不是所有军队使用的房地产都属于军队房地产。

第三个误区是,对"出卖、转让"的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把军队房地产给别人用,就是出卖或者转让。但实际上,出卖和转让都有特定的含义,都是指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只是使用权的转移,比如出租、借用,那就不是出卖或者转让。

第四个误区是,忽视情节的认定。很多人认为,只要擅自出卖、转让了军队房地产,就构成犯罪,不管情节是否严重。但实际上,这个罪名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双层次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双层次辩护体系。所谓双层次,就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层次,全方位地进行辩护。

第一个层次是定性辩护。也就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包括:

主体不适格的辩护;

没有"擅自"的辩护;

不是"出卖、转让"的辩护;

不是"军队房地产"的辩护;

主观上没有故意的辩护。

第二个层次是定量辩护。也就是,从情节的角度,论证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具体包括:

情节严重的认定辩护;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辩护;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

这两个层次的辩护,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定性辩护开始,如果能在定性上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定性辩护不行,再退到定量辩护。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双层次辩护的方法来分析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个体系,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层次辩护:定性方面的审查与认定

(一)主体权限的审查与认定

首先,我们来谈谈定性方面的辩护。第一个要点是主体权限的审查与认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对军队房地产负有管理、处置职责的人员。如果不是这些人员,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行为人有没有相应的权限。如果行为人有相应的权限,或者经过了有权机关的批准,那就不是"擅自",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应的权限,擅自决定出卖、转让,那才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谁有权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呢?一般来说,军队房地产的出卖、转让,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有权的军事机关批准。不同等级、不同用途的军队房地产,批准的权限也不一样。越是重要的军队房地产,批准的权限就越高。

比如,一般的闲置营房,可能军一级就有权批准处置。而重要的军事设施、国防工程,可能需要大军区甚至更高的机关批准。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行为人有没有相应的批准权限,或者有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果有批准权限,或者经过了批准,那就不是擅自,不构成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孙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孙某作为营房科科长,对闲置营房的出租有一定的权限,而且他的行为也经过了处里的研究,只是没有报上级批准,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是完全的擅自决定。所以,他的行为虽然违规,但和完全的擅自出卖、转让还是有区别的。最后,法院也考虑了这个因素,对他从轻处罚了。

(二)"擅自"的法律含义与认定标准

除了主体权限,还要看是不是"擅自"。"擅自"是这个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不是擅自,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擅自"呢?从字面上理解,擅自就是越权自作主张。

具体到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擅自"就是指违反规定,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自作主张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违反规定性。也就是,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违反了军队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果是符合规定的,那就不是擅自。

第二,越权性。也就是,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是超越了行为人的权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如果经过了批准,那就不是擅自。

第三,自作主张性。也就是,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是行为人自己决定的,不是按照上级的命令或者指示做的。

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擅自"。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在司法实践中,"擅自"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很多时候,行为人的行为是有一定违规之处,但又不是完全的擅自,这就需要仔细区分。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擅自的,或者擅自的程度较轻。

第一,看有没有违反规定。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有没有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果没有违反,那就不是擅自。

第二,看有没有经过批准。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有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果经过了批准,那就不是擅自。

第三,看越权的程度。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超越权限的程度有多严重,是严重越权还是一般的程序瑕疵。如果只是一般的程序瑕疵,那就可以认为擅自的程度较轻,甚至不认为是犯罪。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不是擅自。

(三)"出卖、转让"的行为界定

除了擅自,还要看行为方式是不是出卖或者转让。如果不是出卖或者转让,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出卖"?什么是"转让"呢?

出卖,就是有偿出售,也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将军队房地产卖给他人,收取价款。出卖的本质是有偿转移所有权。

转让,就是无偿转让,也就是将军队房地产无偿地转给他人,不收取价款。转让的本质是无偿转移所有权。

出卖和转让的区别,主要在于是不是有偿:出卖是有偿的,转让是无偿的。

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转移了所有权。如果只是转移使用权,没有转移所有权,那就不是出卖或者转让。

比如,出租、出借军队房地产,只是转移了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军队的,那就不是出卖或者转让,不构成这个罪。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出卖、转让和出租、借用的界限也不是那么清晰。比如,以出租为名,行出卖之实,或者长期出租,实际上等于转让了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就要仔细区分。

我们辩护的时候,首先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是出卖行为还是转让行为,还是出租、借用等其他行为。不同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如果只是出租、借用,没有转移所有权,那就不构成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当然,可能违反了军队房地产管理的规定,会受到纪律处分,但不构成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孙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孙某的行为是出租,不是出卖、转让,所有权没有转移,还是军队的。所以,不构成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这一点,从轻处罚了。

(四)"军队房地产"的范围界定

除了行为方式,还要看行为对象是不是军队房地产。如果不是军队房地产,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军队房地产"呢?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产权归军队所有。也就是,房地产的产权是军队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地方的。

第二,用于军事目的。也就是,房地产是用于军事目的的,比如营房、仓库、训练场、军事设施等等。

第三,由军队管理。也就是,房地产是由军队负责管理的。

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军队房地产。

但是,是不是所有军队使用的房地产都属于这个罪的犯罪对象呢?我认为,应该是指产权明确归军队所有,并且用于军事目的的房地产。如果是军队租用的地方房地产,或者是临时使用的房地产,那就不属于军队房地产。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行为人出卖、转让的是不是真的属于军队房地产。如果不是,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比如,如果出卖、转让的是军队的闲置营房,那属于军队房地产。如果出卖、转让的是军队办的企业的房地产,那可能就不属于军队房地产,而是企业的房地产。

(五)几种常见的非犯罪行为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正常的军队房地产调配、划拨。也就是,部队之间按照规定进行的房地产调配、划拨。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军事行为,不是出卖、转让。

第二种情况是,按照规定程序处置闲置军队房地产。也就是,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对闲置的军队房地产进行处置,比如拍卖、转让等等。这种情况,是合法的,不是擅自出卖、转让。

第三种情况是,军队房地产的出租、出借。也就是,按照规定,将闲置的军队房地产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或者不收取租金。这种情况,只是转移使用权,没有转移所有权,不是出卖、转让。

第四种情况是,军队房地产的合作开发。也就是,军队和地方合作开发房地产,军队出地,地方出钱,建成后按比例分配。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出卖、转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合作开发,军队还保留部分产权,那就不是完全的出卖、转让。

第五种情况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征用军队房地产。也就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法征用军队的房地产,并给予补偿。这种情况,是合法的,不是擅自出卖、转让。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辩护意见。

三、第二层次辩护:定量方面的审查与认定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定量方面的辩护。第一个要点是"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以,"情节严重"是这个罪的入罪门槛。如果能证明情节不严重,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擅自出卖、转让大量军队房地产的;

擅自出卖、转让重要军事设施的;

严重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生活的;

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的;

造成军队资产重大损失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严重,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

比如,如果擅自出卖、转让的军队房地产数量很少,价值不大,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就属于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再比如,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部队的利益,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且所得收益都用于了部队建设,那也可以认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除了基本犯,这个罪名还有加重处罚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擅自出卖、转让大量军队房地产,造成军队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

擅自出卖、转让重要军事设施,严重影响国防安全的;

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

将非法所得大量据为己有的;

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特别严重,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的法定刑来量刑。

(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除了出罪和降格的辩护,我们还要注意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

自首。也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也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也就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积极挽回损失。也就是,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军队的损失。比如,把出卖、转让的房地产收回来,把赃款退回去。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初犯、偶犯。也就是,行为人是第一次犯罪,平时表现很好。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动机良好。也就是,行为人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部队的利益,比如为了给部队创收,为了改善部队的条件。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认罪悔罪。也就是,行为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这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都要仔细寻找,充分运用,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四、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专业知识,涉及到房地产的评估、产权等专业问题,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做好辩护工作。

第二个特点是,书证的作用突出。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审批程序、合同、账目、产权证明等,所以书证非常重要。比如,审批文件、买卖合同、转让协议、付款凭证、账目记录、产权证书等等。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也很重要。比如,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等。特别是关于是不是经过批准,是不是按照规定程序的证言,对案件的认定非常关键。

第四个特点是,房地产的评估鉴定多。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这些评估意见,对案件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

第五个特点是,违规和犯罪的界限模糊。很多时候,行为人的行为是有一定违规之处,但又不是完全的犯罪,界限比较模糊。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难度。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军队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也就是,关于军队房地产管理、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等。这些是判断行为是不是违规,是不是擅自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规定是不是有效,有没有废止;二是看这些规定是不是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三是看行为人是不是知晓这些规定;四是看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二类是审批文件和手续。也就是,关于军队房地产出卖、转让的审批文件、手续等等。这些是判断行为是不是经过批准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审批文件;二是看审批文件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伪造;三是看审批机关有没有相应的权限;四是看审批程序是不是合法。

第三类是合同、协议等书证。也就是,买卖合同、转让协议、租赁合同、合作开发协议等等。这些是证明出卖、转让行为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书证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伪造;二是看能不能证明存在出卖、转让行为,还是只是出租、合作等其他行为;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四是看款项的去向是哪里,是进了单位账户还是个人腰包。

第四类是产权证明和评估意见。也就是,军队房地产的产权证明,以及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意见。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产权是不是清晰,是不是真的属于军队房地产;二是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有没有资质;三是看评估程序是不是合法;四是看评估的依据是不是充分;五是看评估的结论是不是科学、合理;六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供述和辩解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矛盾;二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三是看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四是看供述的内容是不是符合常理。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件的专业性强,违规和犯罪的界限模糊,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擅自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擅自的,不能排除经过批准的合理怀疑。

第二种是,出卖、转让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卖、转让行为,不能排除是出租、合作等其他行为的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军队房地产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出卖、转让的是军队房地产,或者产权不清晰。

第四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擅自出卖、转让的故意,不能排除是过失或者认识错误的合理怀疑。

第五种是,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情节严重,或者数量、价值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五、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部队的干部,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出了事情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们是怎么处置军队房地产的,有没有经过批准,主观上是怎么想的,所得收益去哪里了。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取保候审。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干部,平时表现很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积极挽回损失,争取宽大处理。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挽回损失,比如把房地产收回来,把赃款退回去,争取宽大处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规章制度、审批文件、合同、账目、产权证明、评估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是为了部队利益的证据,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评估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比如,对房地产的价值评估有异议,认为评估太高,就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如果我们认为定性有问题,应该定较轻的罪名,就建议检察院改变定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评估意见,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擅自的,或者擅自的程度较轻;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出卖、转让,而是出租、合作等其他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从轻处罚。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对部队的感情,以及悔罪的态度,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六、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和土地、房地产有关的犯罪,都是非法转让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军队资产的管理秩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军队房地产,包括土地和房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土地使用权。

第四,法定刑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法定刑来看,两个罪的法定刑差不多。

如果军人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那应该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因为这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和贪污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财产犯罪,都可能涉及到公共财物的处分。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主体是军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军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军队资产的管理秩序。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行为方式是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四,主观目的不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主观目的不一定是非法占有,可能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然后把卖房地产的钱据为己有,那应该定贪污罪,而不是定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罪。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钱进了单位的账户,不是个人占有,那就是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罪,而不是贪污罪。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涉及到款项的去向,就要仔细分析。如果能认定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贪污,那可能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而不是贪污罪。在某些情况下,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量刑可能比贪污罪要轻一些。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我认为,应该是结果犯,也就是只有当军队房地产的所有权实际发生了转移,才构成既遂。

但是,对于"所有权转移"的认定,还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就是既遂。有人认为,只要交付了房地产,就是既遂。还有人认为,必须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才是既遂。

我认为,应该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既遂标准。因为,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才真正发生转移。如果只是签订了合同,或者只是交付了房地产,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所有权还没有真正转移。

所以,如果行为人已经签订了出卖、转让合同,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很多年前办理的一起案件。那是我刚入行不久,办理的第一起军职罪案件。当事人是一位老营长,在部队干了二十多年,为人正直,工作兢兢业业。因为部队有一批闲置的营房,长期风吹日晒,都快塌了。他看着心疼,就想着与其烂掉,不如租出去,还能给部队换点钱,改善一下官兵的生活。

于是,他就和地方的一个老板签了租赁合同,把这批营房租了出去,租金都用于了部队的建设。结果,事情败露后,他被以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立案侦查。

我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老营长已经被关了好几个月了。他见到我的第一句话就是:"律师,我真的是为了部队好啊,我一分钱都没往自己腰包里装,怎么就成了犯罪了?"

看着他那委屈的样子,我心里很不是滋味。是啊,他的动机是好的,是为了部队的利益,不是为了个人私利。但是,他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规定,也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后来,经过我们的努力辩护,法院认定他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他的动机是好的,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积极挽回了损失,最后判处了缓刑。

判决下来的那天,老营长哭了。他说,他对不起部队的培养,给部队抹了黑。但是,他也说,他不后悔,因为他确实是为了部队好。

那起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它让我明白了,很多军职罪案件,不是简单的是非对错,不是简单的好人坏人。很多时候,当事人的动机是好的,只是因为不懂法,或者因为一时糊涂,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们的责任,不仅仅是为当事人辩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还要通过我们的工作,让更多的军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避免因为不懂法而犯错误。

军队房地产是国家的重要军事资产,必须严格管理,不能随便处置。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对于那些为了个人私利,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造成军队资产严重流失的,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但是,我们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那些为了部队的利益,只是程序上有瑕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应该动辄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就可以了。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也会尽我所能,普及军队房地产管理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军人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为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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