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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遗弃伤病军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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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辩护思考----从客观、主观到责任

引言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军职罪。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特别是在战时,伤病军人在战场上浴血奋战,受伤生病了,更应该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战时医务人员拒不救治伤病军人,不仅会伤害伤病军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危及生命,也会严重影响部队的士气和凝聚力。所以,刑法规定了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不算特别重,基本犯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重犯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拒不救治"?什么是"有条件救治"?什么是"危重伤病军人"?如何区分拒不救治和客观上无法救治?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战地医院医生刘某,在一次战斗中,伤员非常多,医疗资源有限。当时,有一个重伤员,伤势非常严重,刘某判断这个伤员救活的可能性很小,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资源。为了救治更多的伤员,刘某就决定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在那些更有希望救活的伤员身上,对这个重伤员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处理。结果,这个重伤员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不幸牺牲了。后来,军事检察院以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刘某不是拒不救治,他已经对伤员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只是因为医疗资源有限,不得不做出艰难的选择;第二,当时的条件下,刘某确实没有条件救治这个重伤员,因为医疗资源有限,而且还有很多其他伤员需要救治;第三,刘某主观上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他是为了救治更多的人,是出于医生的职业判断;第四,刘某平时表现很好,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医生,在这次战斗中也救治了很多伤员。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但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客观上有没有拒不救治的行为,有没有条件救治,主观上有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以及责任的大小。很多时候,看似是拒不救治,实际上可能是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是出于医学判断,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客观、主观、责任三个层面,系统地谈谈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战地救护的规定。因为我军是人民的军队,官兵一致,阶级友爱是我军的优良传统。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拒不救治伤病员,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是我军坚决反对的。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没有专门规定这个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才新增了这个罪名,放在了第四百四十五条。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伤病军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战时医务人员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是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卫生员等等。

第二,犯罪客体是伤病军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官兵关系。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危重伤病军人,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伤病军人没有得到救治,就认为是拒不救治。很多人认为,只要伤病军人在医务人员面前没有得到救治,就是医务人员拒不救治。但实际上,战时的情况是复杂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时候确实无法救治所有的伤病军人。这时候,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拒不救治。

第二个误区是,忽视"有条件救治"的要件。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救治,就是拒不救治,不管有没有条件救治。但实际上,"有条件救治"是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没有条件救治,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个误区是,忽视"危重伤病军人"的要件。很多人认为,只要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不是危重。但实际上,这个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重伤病军人。如果不是危重伤病军人,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第四个误区是,把医学判断当成拒不救治。很多时候,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判断,认为某个伤员没有救治的希望,或者救治的意义不大,就决定放弃救治,把医疗资源用在更有希望的伤员身上。这是医学判断,不是拒不救治。但很多人把这当成了拒不救治。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阶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阶辩护体系。所谓三阶,就是从客观、主观、责任三个层面,层层递进地进行辩护。

第一阶是客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包括:

是不是在战时;

是不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

有没有条件救治;

是不是拒不救治;

是不是危重伤病军人。

第二阶是主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论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具体包括:

有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

是不是出于医学判断;

是不是因为医疗资源有限的无奈选择。

第三阶是责任层面的辩护。也就是,从责任大小的角度,论证行为人责任较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包括:

责任的大小;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这三阶辩护,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第一阶开始,如果能在第一阶就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第一阶不行,再退到第二阶。如果第二阶也不行,再退到第三阶。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三阶辩护的方法来分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层面,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阶辩护:客观方面的审查与认定

(一)"战时"的认定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阶辩护:客观方面的审查与认定。第一个要点是"战时"的认定。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必须是发生在战时。如果不是在战时,那就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那么,什么是"战时"呢?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所以,战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时;

部队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时;

部队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案件是不是发生在战时。如果不是在战时,那就不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比如,如果是在平时的训练、演习中,医务人员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那就不构成这个罪。当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医疗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等。

再比如,如果是在和平时期的医院里,医务人员拒不救治病人,那也不构成这个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认定

除了战时,还要看行为人是不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因为,只有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医务人员,才有救治伤病军人的义务。如果不在救护治疗职位上,那就没有这个义务,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呢?我认为,就是指行为人正在履行救护治疗的职责,处于救护治疗的工作岗位上。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身份性。也就是,行为人必须是医务人员,有救护治疗的职责。如果不是医务人员,那就不可能在救护治疗职位上。

第二,时间性。也就是,行为人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内,正在履行救护治疗的职责。如果是在下班时间,或者在休假期间,那就不在救护治疗职位上。

第三,空间性。也就是,行为人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在执行救护治疗任务的过程中。如果不在工作岗位上,也没有执行救护治疗任务,那就不在救护治疗职位上。

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算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行为人是不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如果不在,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比如,如果一个医生,在战时但已经下班了,正在休息,这时候有伤病军人送来,他没有救治,那就不构成这个罪。当然,作为军人,他可能有义务参加救治,但这和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是两回事。

再比如,如果一个医务人员,在战时但不是在救护治疗岗位上,而是在做其他工作,那也不在救护治疗职位上。

(三)"有条件救治"的认定

除了以上两点,还要看是不是"有条件救治"。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条件救治,那就不构成犯罪。

所以,"有条件救治"是这个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如果能证明没有条件救治,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有条件救治"呢?有条件救治,就是指行为人有能力、有条件救治伤病军人,包括有医疗技术、有医疗设备、有药品、有时间等等。

但是,"有条件救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战时,医疗资源往往是有限的,不可能像和平时期那样充足。所以,判断有没有条件救治,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用和平时期的标准来要求。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当时有没有条件救治。如果没有条件救治,那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如果当时医疗设备非常简陋,药品非常缺乏,根本没有条件救治危重伤病军人,那就不构成犯罪。

再比如,如果当时伤员非常多,医务人员根本忙不过来,来不及救治所有的伤病军人,那也不能认为是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

我前面提到的刘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当时伤员非常多,医疗资源非常有限,刘某确实没有条件救治那个重伤员。因为,要救治那个重伤员,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资源,而这样的话,就会有更多的伤员得不到救治。所以,刘某的选择是无奈的,不是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这个因素,从轻处罚了。

(四)"拒不救治"的认定

除了有条件救治,还要看是不是"拒不救治"。拒不救治,是这个罪的核心行为。如果没有拒不救治,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拒不救治"呢?拒不救治,就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救治,但拒绝救治,不予救治。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不作为性。也就是,拒不救治是一种不作为犯罪,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救治义务,并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

第二,故意性。也就是,拒不救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是明知故犯。

第三,拒绝性。也就是,行为人明确地拒绝救治,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救治。

但是,拒不救治和医学判断、无奈选择是有区别的。如果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判断,认为某个伤员没有救治的希望,或者救治的意义不大,决定放弃救治,那是医学判断,不是拒不救治。如果因为医疗资源有限,不得不选择救治更有希望的伤员,那是无奈选择,也不是拒不救治。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是不是真的拒不救治。如果不是,那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如果医务人员对伤病军人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救治,只是因为条件有限,没有治好,那就不是拒不救治。

再比如,如果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判断,认为某个伤员已经没有救治的希望,决定放弃救治,那也不是拒不救治。

(五)"危重伤病军人"的认定

除了以上几点,还要看救治的对象是不是"危重伤病军人"。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重伤病军人。如果不是危重伤病军人,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危重伤病军人"呢?危重伤病军人,就是指伤势或者病情非常严重,有生命危险,如果不及时救治就可能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伤病军人。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军人。如果不是军人,而是老百姓,那就不是伤病军人。

第二,必须有重伤或者重病。如果只是轻微的伤或者病,那就不是危重。

第三,必须有生命危险,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残疾。如果没有生命危险,也不会造成严重残疾,那就不是危重。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是不是危重伤病军人。如果不是,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比如,如果只是轻微的擦伤、感冒,那就不是危重伤病军人,拒不救治也不构成这个罪。当然,可能违反职业道德,会受到纪律处分,但不构成犯罪。

再比如,如果伤势虽然比较重,但没有生命危险,也不会造成严重残疾,那也不是危重伤病军人。

三、第二阶辩护:主观方面的审查与认定

(一)犯罪故意的内容与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阶辩护:主观方面的审查与认定。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犯罪故意呢?我认为,它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是危重伤病军人,明知自己有条件救治,明知自己拒不救治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来说,一般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希望拒不救治的结果发生。当然,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也就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怎么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呢?

很多时候,公诉方就是根据客观情况来推定。比如,只要行为人没有救治,就推定有拒不救治的故意。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反驳这种推定,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第一,看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是危重伤病军人。如果没有认识到,那就没有犯罪故意。

第二,看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有条件救治。如果认为自己没有条件救治,那就没有犯罪故意。

第三,看行为人拒不救治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医学判断,或者是因为医疗资源有限的无奈选择,那就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

(二)拒不救治故意与医学判断的区分

拒不救治故意和医学判断的区分,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是没有救治伤病军人,拒不救治故意构成犯罪,医学判断不构成犯罪。所以,准确区分拒不救治故意和医学判断,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区分拒不救治故意和医学判断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目的不同。医学判断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救治伤病军人,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是出于善意的。拒不救治故意的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或者是为了其他不正当的目的,是出于恶意的。

第二,看依据不同。医学判断是根据医学知识和经验,根据伤病军人的具体情况,做出的专业判断。拒不救治故意是没有医学依据的,是主观随意的。

第三,看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医学判断是符合医疗规范和医疗伦理的。拒不救治故意是违反医疗规范和医疗伦理的。

第四,看后果不同。医学判断,即使结果不好,也是为了更大的利益。拒不救治故意,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拒不救治故意还是医学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拒不救治还是医学判断,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拒不救治,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医学判断。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刘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刘某的决定是医学判断,不是拒不救治。因为,刘某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医生,他根据伤员的具体情况,判断这个伤员救活的可能性很小,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资源。为了救治更多的伤员,他才决定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在那些更有希望救活的伤员身上。这是符合医学伦理的,是战争时期的无奈选择,不是拒不救治。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这个因素,从轻处罚了。

(三)几种常见的无故意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拒不救治,但实际上行为人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医学判断下的放弃救治。也就是,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判断,认为某个伤病军人已经没有救治的希望,或者救治的意义不大,决定放弃救治。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是医学判断,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医疗资源有限的无奈选择。也就是,因为医疗资源有限,医务人员不得不选择救治更有希望的伤病军人,而放弃那些希望不大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是无奈选择,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客观上没有条件救治。也就是,因为医疗设备、药品、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救治。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已经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救治。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对伤病军人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救治,只是因为条件有限,没有治好。这种情况下,不是拒不救治,不构成犯罪。

第五种情况是,因为其他紧急任务耽误了救治。也就是,因为有更紧急的任务,比如抢救更多的伤员,或者执行其他重要任务,耽误了对某个伤病军人的救治。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辩护意见。

四、第三阶辩护:责任大小的审查与认定

(一)责任大小的认定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阶辩护:责任大小的审查与认定。如果经过前两阶的辩护,还是认定构成犯罪,那我们就要从责任大小的角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责任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拒不救治的程度。也就是,行为人拒不救治的程度有多严重。是完全不救治,还是进行了简单的处理?是明确拒绝,还是消极对待?拒不救治的程度越严重,责任就越大。程度越轻,责任就越小。

第二,医疗资源的情况。也就是,当时的医疗资源是不是充足。如果医疗资源非常充足,行为人就是故意拒不救治,那责任就大。如果医疗资源非常有限,行为人是无奈选择,那责任就小。

第三,伤病军人的情况。也就是,伤病军人的伤势、病情有多严重。如果确实非常危重,救治的希望很小,那责任就相对小一些。如果不是特别危重,救治的希望很大,那责任就相对大一些。

第四,造成的后果。也就是,拒不救治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是造成了死亡,还是造成了重残,还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后果越严重,责任就越大。后果越轻,责任就越小。

第五,行为人的动机。也就是,行为人为什么拒不救治。如果是出于恶意,比如报复、泄愤,那责任就大。如果是出于医学判断,或者是为了救治更多的人,那责任就小。

这几个因素,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责任的大小。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能证明行为人的责任很小,情节较轻,那就可以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甚至可以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二)"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除了基本犯,这个罪名还有加重处罚情节: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重残"呢?重残,就是指严重的残疾,比如一级残疾、二级残疾等等。

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呢?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拒不救治多名伤病军人的;

拒不救治重要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伤病军人的;

因为拒不救治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有加重处罚情节,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加重处罚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的法定刑来量刑。

比如,如果伤病军人的死亡是因为伤势太重,即使救治也救不活,那就不能完全归责于行为人,就不应该认定为加重情节。

再比如,如果只是造成了一般的残疾,不是重残,那就不应该认定为加重情节。

(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除了责任大小的辩护,我们还要注意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

自首。也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也就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也就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初犯、偶犯。也就是,行为人是第一次犯罪,平时表现很好。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认罪悔罪。也就是,行为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动机良好。也就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出于医学判断,或者是为了救治更多的人。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也就是,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这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都要仔细寻找,充分运用,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涉及到战时医疗救护的专业问题,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做好辩护工作。

第二个特点是,事实认定难。因为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战时,环境复杂,情况混乱,没有完整的医疗记录,所以事实认定比较困难。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战时的特殊情况,很多医疗记录都不完整,甚至没有,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四个特点是,主观故意证明难。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比较困难。很多时候只能靠客观情况来推定。

第五个特点是,因果关系证明难。因为伤病军人的死亡或者重残,往往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要证明拒不救治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比较困难。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关于战时和职务的证据。也就是,是不是在战时,行为人是不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些是判断主体和时间要件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是不是真的在战时;二是看行为人是不是医务人员,是不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二类是关于医疗条件的证据。也就是,当时的医疗条件如何,有没有条件救治。这些是判断有没有条件救治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当时的医疗设备、药品、人员情况;二是看当时伤员的数量;三是看有没有救治的条件;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三类是关于拒不救治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实施拒不救治行为的证据。比如,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拒不救治;二是看行为人有没有进行救治;三是看拒不救治的原因是什么;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四类是关于伤病军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是不是危重伤病军人,伤势、病情如何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是不是真的是危重伤病军人;二是看伤势、病情的严重程度;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关于后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死亡、重残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二是看后果和拒不救治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六类是医学鉴定意见。也就是,关于伤病军人的伤势、病情、死亡原因等的医学鉴定意见。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二是看鉴定程序是不是合法;三是看鉴定的依据是不是充分;四是看鉴定的结论是不是科学、合理;五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件的专业性强,事实认定难,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战时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案件发生在战时。

第二种是,主体身份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医务人员。

第三种是,拒不救治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救治行为,不能排除已经进行了救治的合理怀疑。

第四种是,有条件救治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条件救治,不能排除客观条件限制的合理怀疑。

第五种是,危重伤病军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是危重伤病军人。

第六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拒不救治的故意,不能排除是医学判断或者无奈选择的合理怀疑。

第七种是,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拒不救治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部队的医务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身份地位,出了事情心理压力很大,有的甚至觉得很委屈。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当时的医疗条件如何,他有没有条件救治,为什么没有救治,他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医学判断,不是拒不救治,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取保候审。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专业技术人员,平时表现很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申请专业人员介入。这类案件专业性很强,我们可以建议聘请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帮助我们分析案件中的医学问题。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在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战时的证据、行为人职务的证据、医疗条件的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医学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当时医疗条件有限的证据,证明是医学判断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比如,对死亡原因有异议,认为不是因为拒不救治导致的,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五,申请专家辅助人。这类案件专业性很强,我们可以向检察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帮助我们分析案件中的医学问题。

第六,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我们还要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我们处理医学专业问题。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医学鉴定意见,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医学判断,不是拒不救治;被告人当时没有条件救治,或者是无奈选择;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救治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从轻处罚。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作为医生的职业操守,以及对伤病军人的感情,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和医疗事故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和医疗有关的犯罪,都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军职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的医务人员,包括军队的和地方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伤病军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官兵关系。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行为方式是拒不救治,也就是不作为。医疗事故罪的行为方式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第四,主观方面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五,发生的时间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必须发生在战时。医疗事故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

第六,法定刑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定刑来看,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法定刑比医疗事故罪要重。

如果军职医务人员在战时,因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导致伤病军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那应该定什么罪呢?我认为,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故意拒不救治,那就定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如果是过失,严重不负责任,那就定医疗事故罪。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定的是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是不是应该定医疗事故罪。如果应该定医疗事故罪,我们就可以提出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这样量刑会更轻。

(二)本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界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和遗弃伤病军人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军职罪,都是和伤病军人有关的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主体是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医务人员。遗弃伤病军人罪的主体是对伤病军人负有救助义务的军人,主要是指挥员和其他军人。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伤病军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官兵关系。遗弃伤病军人罪侵犯的客体也是伤病军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官兵关系,但侧重点不同。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行为方式是拒不救治,也就是医务人员不履行救治义务。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行为方式是遗弃,也就是将伤病军人丢弃在危险的境地。

第四,构成要件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要求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遗弃伤病军人罪要求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

第五,法定刑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法定刑我刚才说过了。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两个罪的法定刑差不多。

如果一个指挥员,在战时遗弃了伤病军人,导致伤病军人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应该定遗弃伤病军人罪。如果一个医务人员,在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导致伤病军人死亡,那应该定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我们辩护的时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辩护策略。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我认为,应该是行为犯,也就是只要实施了拒不救治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但是,对于"实施了行为"的认定,还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只要有拒不救治的意思表示,就是既遂。有人认为,只要明确拒绝救治,就是既遂。

我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救治,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拒不救治为既遂标准。

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拒不救治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被别人阻止了,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最后,我想说说自己的一些感受。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办理过很多案件,但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案件,总是让我心情特别沉重。

因为,这类案件的背后,往往是一个个艰难的选择,一个个无奈的决定。

在和平时期,我们很难想象战时的场景。炮火连天,伤员遍地,医疗资源匮乏,医务人员不眠不休地工作。每一个伤员都想救,但医疗条件有限,不可能都救过来。这时候,医务人员就不得不做出艰难的选择:救谁,不救谁。

这是一个非常残酷的选择。无论怎么选,都会有遗憾,都会有愧疚。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结果不好,就简单地认定医务人员是拒不救治。我们要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你是那个医生,在那种情况下,你会怎么做?

我相信,绝大多数医务人员都是有职业道德的,都是想救死扶伤的。特别是军队的医务人员,更是经过了严格的训练,有着高度的责任感。他们不会故意拒不救治伤病军人。

当然,我不是说所有的拒不救治都是可以原谅的。对于那些极端不负责任,故意拒不救治,情节恶劣的,必须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但是,对于那些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因为医学判断,因为无奈选择而没有救治的,就不应该动辄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处理。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见过太多的遗憾,太多的无奈。我深深地体会到,战争是残酷的,生命是脆弱的。在战争面前,我们每个人都很渺小。

但是,正因为战争残酷,我们才更应该珍惜生命,更应该尊重每一个为国家、为人民浴血奋战的军人。

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理解他们的难处。不能用和平时期的标准,去要求战时的医务人员。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

我也相信,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战时的医疗条件会越来越好,伤病军人会得到越来越及时、越来越有效的救治。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也会尽我所能,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医务人员了解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规定,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避免因为不懂法而犯错误。

最后,我想向所有的医务人员致敬,特别是军队的医务人员。你们是白衣天使,是生命的守护者。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你们都在默默地守护着我们的健康和生命。你们辛苦了!

我也想向所有的伤病军人致敬。你们为国家、为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你们是最可爱的人。希望你们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治,都能早日康复。

愿世界和平,永无战争。愿每一个生命,都能被温柔以待。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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