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一、罪名概述与法律依据
过失爆炸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是指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与爆炸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过失爆炸罪要求行为人对爆炸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
二、过失爆炸的典型情形
过失爆炸的典型情形包括:第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第二,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管理不善引发爆炸;第三,在日常生活中因疏忽大意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爆炸。辩护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人的过失性质和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辩护要点
(一)过失与故意的区分
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的区分是辩护的核心。辩护人应当从以下方面论证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属于过失:第一,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爆炸----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操作的物品具有爆炸危险性(如不知道某化学品遇水会剧烈反应),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二,行为人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如果行为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但仍然发生了爆炸,可以减轻其过失程度;第三,爆炸物品的来源和保管----如果爆炸物品是他人放置的,行为人并不知情,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二)注意义务的标准
过失爆炸罪的认定以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辩护人应当关注注意义务的合理标准:第一,一般人的注意标准----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个普通理性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第二,专业人员的注意标准----如果行为人是从事危险物品管理的专业人员,其注意义务标准更高;第三,制度层面的注意义务----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行为人是否按照制度执行。
(三)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
辩护人应当审查爆炸事故的因果关系:第一,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如第三人故意破坏安全设备导致爆炸;第二,是否存在设备质量问题----爆炸物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第三,是否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
四、量刑辩护
过失爆炸罪的量刑辩护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论证情节较轻----如过失程度较小、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等;第二,关注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爆炸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违反的是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则可能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想象竞合犯的规则,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辩护人应当比较两个罪名的法定刑,选择对被告人更有利的罪名进行抗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