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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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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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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典型案例深度复盘与辩护策略分析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立法表述"因而发生"已暗含了过失的要素----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这一状态可能是明知的(故意),但对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这一结果则是过失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这种主观构造被称为"故意-过失"的双重罪过结构。在实践中,对主观方面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行为人对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认知程度----是完全不知情、有所了解但未重视、还是清楚知道但轻信能够避免事故;行为人对事故发生的预见可能性----在当时的具体情境下,事故是否属于可以被合理预见的范畴。

二、典型案例深度复盘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脚手架坍塌事故案

2020年,某建筑公司在承接的一处高层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外脚手架发生大面积坍塌,导致正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六名工人坠落,其中两人死亡、四人重伤。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连墙件设置数量严重不足,脚手板未满铺且未固定。同时,该建筑公司在事发前已收到监理单位关于脚手架安全隐患的三次书面整改通知,均未进行有效整改。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项目经理钱某和安全员孙某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在介入后,分别为三名当事人制定了差异化的辩护策略。对于法定代表人赵某,重点论证其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宏观管理职责与具体施工安全管理之间的合理分工----赵某的证据显示其已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委托给了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不应将其视为脚手架具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项目经理钱某,重点审查其是否确实收到了监理整改通知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辩方提交了钱某在收到通知后向施工班组下达整改指令的内部工作记录,证明其并非"未采取任何措施"。对于安全员孙某,重点论证其作为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在多次向项目经理汇报安全隐患后,已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尽到了最大努力。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赵某不构成本罪,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脚手架搭设的具体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钱某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其在收到通知后作出了一定的整改努力,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孙某不构成本罪,因其在职责范围内已履行了报告义务。该案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富有参考价值的司法范例。

案例二:某化工厂爆炸事故案

2019年,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八人死亡、二十余人受伤,厂房和周边居民房屋严重受损。事故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安全设施存在多项严重缺陷:可燃气体报警系统长期处于故障状态未维修;防爆电气设备未经定期检测;紧急切断阀年久失修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培训记录造假、隐患排查整改走过场、应急预案未进行过实际演练。

该案涉及多人被追诉。辩护律师团队注意到一个关键问题: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是多层次、多环节长期累积形成的,不同管理层的责任难以简单切割。辩护策略主要围绕"不作为犯的责任边界"展开----在企业层级分明的管理中,上层管理人员对基层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应如何界定?上级应当对下级的所有失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吗?辩护律师团队提交了企业管理学专家的论证意见,阐明现代企业治理中层级分权的基本原理,以及对责任过分上溯可能导致的"责任泛化"风险。

三、辩护策略的核心维度

(一)"直接责任人员"的精准界定

本罪的核心辩护问题之一就是当事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以下证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和岗位职责说明,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管理体系中的层级和职责范围;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证明安全生产责任的分配和落实状况;当事人的工作日志、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证明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履职情况。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理分配给了下属,或者自己的职责范围不涵盖案涉的安全隐患,则辩护律师可以据此主张其不属于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因果关系的中断----多因一果的深度辨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常常涉及"多因一果"的责任认定难题。一起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设备缺陷、操作失误、管理疏忽、环境因素、第三方干扰等。辩护律师需要逐一梳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分析各因素对事故发生的贡献度,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在因果链条中的位置。

如果事故的发生主要系由操作工人的严重违章操作、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设备供应商的产品缺陷、其他承包商的施工干扰等"介入因素"所导致,而这些介入因素已经足以独立引发事故,则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条件不合规的行为可能与事故结果之间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辩护律师应当在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的基础之上,委托具有权威性的安全工程专家对因果关系进行独立分析,形成专业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三)"重大伤亡事故"的量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等情形。辩护律师需要审查事故伤亡人数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非事故直接导致的死亡或受伤计入事故伤亡人数的情况。此外,"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也需要量化和客观化的标准,避免主观和随意的判断。

(四)信赖原则的运用

信赖原则是指在分工合作的现代社会生活中,行为人有理由相信其他参与者会遵守相关规则和注意义务,除非有特殊情况使其产生合理怀疑。在安全生产领域,上级管理人员通常有理由信赖下级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辩护律师可以运用信赖原则论证: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下级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外聘的安全评价机构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检查和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因下级的失职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信赖原则的适用需要有客观的证据支撑,包括当事人向下级明确分配了安全管理职责、下级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当事人定期进行了适当的监督检查等。

四、辩护实务注意事项

第一,尽早介入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常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论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刑责追究的范围和方向。辩护律师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尽快介入,维护当事人在事故调查中的合法权益,参与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论证,为后续的刑事辩护奠定基础。

第二,善用事故技术鉴定。安全生产案件的定罪高度依赖于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辩护律师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鉴定方法的是否科学、检材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如有必要,应当聘请具有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专家进行独立的技术分析。

第三,注重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据收集。当事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记录----包括购买安全设备、开展安全培训、聘请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是衡量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努力程度的重要客观指标。充分的安全生产投入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行为人的可谴责性。

第四,关注"责任外包"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将部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外包给了专业的安全服务公司。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外聘安全服务公司的失职有关,辩护律师需要分析外包合同中安全责任的约定、外包服务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是否对外包方进行了合理的监督管理等,以确定责任的分担。

第五,事故后的补救与赔偿。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积极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及时赔偿受害者、主动配合调查等行为,均属于可以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做好上述工作,并在庭审中予以全面呈现。

五、结语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辩护,是刑事律师参与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重要通道。在每一个逝去的生命面前,辩护律师的工作显得格外沉重但也格外有价值----我们不是为不负责任的企业管理者开脱,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合理、不多不少。每一个安全事故都是一次沉痛的教训,也是社会治理的一次改进契机。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也为完善安全生产法治、预防和减少未来事故的发生贡献着自己的专业力量。这是刑事律师的社会责任,也是我们对那些因事故而逝去的生命的最好告慰。

六、安全生产刑法的体系化理解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我国安全生产刑法体系中的核心罪名之一,但绝非孤立存在。辩护律师需要在一个更广阔的安全生产刑法体系中理解本罪的定位和它与相关罪名的关系。

(一)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侧重于"行为"----行为人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并因此导致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侧重于"状态"----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行为人对此负有责任。在实践中,两罪可能发生竞合。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更符合哪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争取较轻的定性。

(二)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关联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中,当事人(或同案其他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可能同时触犯该罪名。辩护律师需要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的行为是否"贻误了事故抢救";两罪之间是否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罚。

(三)安全生产犯罪的行刑衔接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首先面临的是行政处罚,只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案件是否经过了合法的行刑衔接程序----安监部门的调查和处罚是否合法合规;移送公安机关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以刑代行"(对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或"以行代刑"(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仅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当情形。

七、量刑辩护的系统化思路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律师在量刑阶段应当着力论证以下问题:事故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当事人是否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参与整改等酌定从宽情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积极参与事故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是两个极具分量的酌定从宽情节。因为安全生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核心是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秩序,当事人在案发后以实际行动修复受损的法益,体现了其悔罪的真挚性和再社会化的可能性。辩护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开展上述工作,并将相关证据系统地提交法庭。

八、结语: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辩护,本质上是在生产安全与企业管理者个人自由的张力之间寻找平衡。每一起安全事故的背后,都是鲜活生命的逝去和家庭的破碎。刑事追诉的严厉性是维护生产安全的重要威慑,但刑罚的适用也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和责任主义----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与其行为的性质、后果和过错程度相适应。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对事故中的逝者怀有敬畏之心,也要坚守刑事辩护的职业伦理底线,在沉重的社会压力和复杂的技术争议中,为每一个当事人争取到法律框架内最为公正的评价和处理。

九、特殊企业类型的安全生产责任

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显著差异,辩护律师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类型制定差异化的辩护策略。

(一)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主通常身兼数职,既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同时还要兼顾财务、人事、销售等多项工作。在安全生产方面,中小微企业往往面临资金有限、专业人员短缺等现实困难。辩护律师可以提交企业在现有条件下对安全生产的最大投入记录,以及企业因规模限制在安全管理上的客观困难,争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二)建筑工程领域的分包转包

建筑行业的层层分包和转包是导致安全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分包单位的管理混乱有关,而总承包单位在分包管理上存在疏忽,辩护律师需要根据当事人在合同链条中的具体位置和职责来分析责任的归属。对于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论证其管理权限和资源的有限性;对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论证其已将管理职责合理分配给了各分包单位。

(三)"厂中厂"和租赁经营

在"厂中厂"和厂房租赁经营模式下,厂房的所有者与生产经营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如果事故发生在租赁的厂房内,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合规的责任究竟应由出租方(厂房所有者)还是承租方(生产经营者)承担,需要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实际控制力来分析判断。

十、最后的话

每一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都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成就与隐忧。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在个案中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保持高度的关注和思考。唯有法律完善、监管到位、责任分明,安全生产才能真正成为每一个劳动者头顶的保护伞。而在这一进程中,刑事律师的专业参与和理性发声,正是推动安全生产法治不断进步的重要力量。

十一、附: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规指引

辩护律师在处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时,应当系统掌握以下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明确了本罪各项要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各行业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包括建筑、矿山、化工、交通运输等具体领域的安全技术标准。对上述法规体系的系统掌握,是辩护律师在安全生产刑事案件中开展有效辩护的知识基础。

此外,建议辩护律师关注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事故统计数据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这些数据可以为论证某一类型事故的普遍性和不可预见性提供客观的数据支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还可以邀请安全生产领域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事故原因、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以弥补法庭和律师在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深刻体会刑罚在维护公共安全中的教育作用和社会功能。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律师都以自己的专业和良知,在中国安全生产法治的进程中留下属于自己的印记。

十二、最后的思考

笔者代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的经验表明,此类案件虽然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但辩护的核心仍然回归到刑法的基本原理----罪责自负、过罚相当、疑罪从无。在技术鉴定和行业标准面前,辩护律师不应妄自菲薄,而应当运用法律的逻辑理性和证据的审查方法,对控方认定的每一个事实要素进行独立和批判性的审视。唯有如此,才能在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的"技术壁垒"中,为当事人开辟出一条通往公正的辩护之路。在本文即将结束之时,笔者衷心希望各地企业管理者能够从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中吸取教训,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守护每一位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这也是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的共同心声与专业期许。

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辩护实践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问题是一个常被忽视但极为关键的辩护维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通常包含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然而,辩护律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并非当然具有证据资格----其性质属于行政文书,其中关于刑事责任认定的部分对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辩护律师应当逐项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以下方面:调查组成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技术鉴定是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事故原因的认定是否排除了其他合理可能性。在2019年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爆炸案中,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多名企业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但后续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通过逐一质证调查报告中的技术鉴定结论和管理责任认定,成功为部分当事人争取到了罪名变更和量刑减让。此外,安全生产法中确立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刑法中谦抑性原则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适用,共同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辩护的重要法理基础。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在技术层面论证因果关系的多因一果性和责任主体的分散性,更要在价值层面向法庭传递过度的刑事追诉对企业家创新精神和社会经济活力的负面影响,争取在刑罚目的与企业发展之间取得合理的司法平衡。

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辩护实践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问题是一个常被忽视但极为关键的辩护维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通常包含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然而,辩护律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并非当然具有证据资格----其性质属于行政文书,其中关于刑事责任认定的部分对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辩护律师应当逐项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以下方面:调查组成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技术鉴定是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事故原因的认定是否排除了其他合理可能性。在2019年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中,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多名企业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但后续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通过逐一质证调查报告中的技术鉴定结论和管理责任认定,成功为部分当事人争取到了罪名变更和量刑减让。此外,安全生产法中确立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刑法中谦抑性原则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适用,共同构成了本罪辩护的重要法理基础。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在技术层面论证因果关系的多因一果性和责任主体的分散性,更要在价值层面向法庭传递过度的刑事追诉对企业家创新精神和社会经济活力的负面影响,争取在刑罚目的与企业发展之间取得合理的司法平衡。值得特别关注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不作为犯理论----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而构成犯罪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正在趋于严格,辩护律师应当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理论和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以此为基础构建精细化的辩护框架。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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