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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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几个问题
当我们在说’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时,究竟在说什么?
这是一个专门规制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解救职责的罪名,还是一个适用范围更广的普通主体犯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一般公民?解救义务的来源是什么,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还是可以扩及职务惯例和道德期待?’负有解救职责’如何理解,是否要求具体到特定岗位、特定情境?
在承办了若干涉及此罪名的案件之后,我深切地感受到: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至今仍存在相当程度的模糊地带,而恰恰是这些模糊地带,构成了辩护工作最核心的发力空间。本文试图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系统回答这些问题,并为辩护同仁提供一份可资参考的工作指引。
一、罪名的精确定位与立法背景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规定于刑法第416条第1款,其条文表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条文的文字表述可以直接读出本罪的几个核心特征:第一,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行为前提是当事人’接到了解救要求或举报’;第三,结果要件为’造成严重后果’;第四,主观上要求故意,即在接到解救请求的情况下仍选择不作为。这四个要素,构成了辩护工作需要逐一审查的核心维度。
本罪的立法背景,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猖獗蔓延,以及彼时部分地方基层官员对拐卖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公然包庇的恶劣现象。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专门将负有解救职责的官员不作为行为刑事化,意在通过刑罚威慑迫使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解救职责。这一立法背景,对于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规制对象是有能力解救、有义务解救却故意不解救的失职官员,而非一般公民的’见死不救’。
二、构成要件的深度解析与辩护切入点
(一)特殊主体:’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犯罪主体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一个双重限定的特殊主体要件:既要求行为人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又要求其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法定义务。不满足任何一个限定条件,均不能成立本罪的犯罪主体。
辩护律师在主体认定问题上,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层次:
【身份层次】当事人是否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个刑法上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并非凡是在国家机关内工作的人员都当然属于这一范畴。纯粹的编外人员、合同制工勤人员等,其身份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性质和履职内容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职责层次】当事人所在的具体岗位是否确实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职责。这一职责应当具有法律或规章制度的明确依据,而不能仅凭上级的口头授权或当地习惯性做法来认定。
【时空层次】即便一般而言当事人负有解救职责,在特定时间、特定事件中,其是否正处于具有管辖权限的工作状态。例如,当事人在被举报时是否正在轮休、公休、病假,其临时缺位期间是否有代行职务的安排,这些细节均可能影响解救职责的认定。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应对解救请求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准确厘清每一名被告人各自的职责边界,避免出现职责模糊导致责任扩大化的问题。
(二)行为要件:接到请求后的不解救
’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是本罪的行为前提----只有在接到请求之后不采取行动,才构成本罪的不作为行为。这一要件在辩护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首先,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实’接到’了解救要求或举报。’接到’意味着信息的有效传达,即当事人对请求内容有实际认知。如果请求是通过第三人转达、是否真正传达到当事人处存疑,或者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信息不属实,则’接到’这一要件的成立本身就存在疑问。
其次,应当审查’解救要求’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足以使接收者意识到存在被拐卖或绑架的情形。模糊的线索举报,与明确的解救请求,在法律评价上应当有所区分。
再次,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不解救的实质原因。如果当事人接到请求后已经启动了相应程序(例如上报上级、转交有权机关),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即时解救,则其主观上并无故意不解救的意图,不宜认定为本罪中的’不解救’行为。
(三)结果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本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存在不解救行为,若未造成严重后果,亦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涉及行政责任)。辩护律师应当深入审查’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对’严重后果’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给司法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也给辩护律师留有争议余地。实践中,所谓严重后果通常指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因未获及时解救而受到严重伤害、死亡,或长期被控制、奴役,或遭受其他不可逆的重大伤害。
辩护律师在结果要件上的辩护思路:一是审查所谓’严重后果’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有无夸大或误认;二是更为关键的是,审查严重后果的发生与当事人的不解救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如果当事人采取了解救行动,严重后果是否能够被避免?在某些案件中,即便当事人及时采取行动,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严重后果仍难以避免,这一因果关系的断裂可以成为辩护的重要着力点。
(四)主观故意:明知而故意不作为
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且这种故意体现在:明知需要解救而故意不为。主观故意的证明,是控方最难完成的举证任务之一,也是辩护律师最有发挥空间的领域。
实践中,控方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证明主观故意: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晓了解救请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接到请求后未采取任何行动;在此基础上推断当事人具有故意不解救的主观状态。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以下角度质疑这种推断:第一,当事人确实进行了某种形式的处理,只是处理方式不当或效果不理想,不等于故意不作为;第二,当事人在接到请求时,其认知状态是否真正达到了’明知’的程度(例如,请求信息含糊、来源可疑、难以核实);第三,当事人是否面临上级的干预或压力,导致其主观上存在’不敢作为’而非’故意不作为’的实际状态;第四,当事人的不作为是否是出于对处置程序的误解而非故意违反法律义务。
三、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具体路径
(一)否定犯罪主体资格
在主体认定上,辩护律师应当收集以下材料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当事人的人事档案、职位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文件;当事人的实际工作内容与解救职责的关联性;当事人在事发时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在岗、是否有管辖权)。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不具备’负有解救职责’这一特殊身份,则整个指控的主体基础即告崩塌。
(二)否定行为要件的成立
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论证行为要件不成立:当事人并未真正’接到’解救请求(信息传递存在断裂);当事人接到的信息并非明确的解救请求(仅是模糊线索);当事人在接到请求后实际上采取了处置措施,只是效果有限;当事人将请求转交给有权机关,履行了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能够履行的义务。
(三)因果关系的切断辩护
在确实存在不解救行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重点论证’严重后果’与不解救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这需要借助技术专家或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的意见,论证即便当事人及时解救,以当时的客观条件,严重后果仍不可避免。这种辩护思路虽然难度较大,但在案件条件具备时,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四)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点
在有罪认定难以避免的情形下,量刑辩护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本罪,量刑辩护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自首与坦白: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争取自首认定;未自首但如实供述的,可争取坦白认定,均能产生从宽效果。
立功情节:协助侦查机关查处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是争取立功认定的途径。
悔过与赔偿:积极向被害方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书,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对此给予较为明显的优待。
客观情节:当事人在不解救中所处的地位----是主要决策者还是被动执行者;是否存在妨碍履职的外部因素;被拐卖或绑架的妇女儿童最终是否获救等,均可作为量刑辩护的论据。
认罪认罚:在适合的案件中,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确定性的量刑优惠,是辩护工作的重要选项,但前提是量刑建议经过实质性协商,具有合理的幅度优惠。
四、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精准界分
(一)与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分
刑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了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其行为方式是主动’阻碍’解救,而本款规定的是被动的’不解救’。二者在客观行为上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积极作为,后者是消极不作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有阻碍性质(例如,以不同理由拖延、推诿,实际上起到了阻碍解救的效果),如何定性需要准确把握。从辩护角度,若指控为阻碍解救,辩护律师可以论证当事人的行为仅属于怠于履职的不作为,而非主动阻碍的积极行为,争取以本罪而非阻碍解救罪处理,因为两罪在量刑上可能存在差异。
(二)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分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上存在重叠(均可以是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主观方面存在关键区别:本罪要求故意,玩忽职守罪则是过失犯罪。因此,若当事人的不解救行为是由于严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非明知故犯,则应定性为玩忽职守罪而非本罪,二者在量刑上有所差异,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张按过失犯罪处理。
五、庭审实战:关键问题的交叉对质
(一)对控方证人的有效质证
本罪案件中,举报人、请求解救的当事人家属、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往往是控方的重要证人。辩护律师在对这些证人进行质证时,应当重点关注:举报或请求的时间、方式、内容是否前后一致;证人对当事人接到请求后的反应的陈述是否有客观依据,还是主观推测;不同证人之间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
(二)书证、物证的合法性审查
案卷中可能涉及的接警记录、工作日志、电话记录等书证,是证明当事人’接到请求’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这些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被完整提取,有无经过篡改或伪造。对于电话记录等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提取程序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三)被告人陈述的有效利用
被告人的陈述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素材。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全面、清晰地还原事件经过,特别是:接到请求时的具体情景;接到请求后的内心想法和实际行动;有无向上级请示或转交的行为;是否存在妨碍履职的外部因素。这些陈述经过辩护律师的专业分析,往往能够为辩护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方向。
六、辩护工作的人道关怀维度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案件,往往涉及令人痛心的人口拐卖或绑架事件,受害人的遭遇极为悲惨。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同时,应当以人道主义的视角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避免将辩护工作简单化为程序性对抗。
在量刑辩护中,辩护律师可以同时向法庭展示:当事人对受害人命运的关切与悔意;当事人在失职之后所做的弥补性努力(如协助受害人获救、主动提供线索等);当事人在职业生涯中的其他积极表现。这些人道主义维度的陈述,不仅有利于量刑从宽,也有助于法庭全面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作出更为公正的司法判断。
辩护律师的工作,不仅是为被告人争取法律上最有利的结果,也应当推动司法程序在公正、人道的轨道上运行。对于被告人,我们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受害人,我们尊重其遭受的苦难,这二者并不矛盾。优秀的刑辩律师,是在这种张力中寻求平衡的人。
七、结语:特别提示
提示一:本罪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公民提出指控在法律上明显缺乏依据,应当旗帜鲜明地提出主体不适格的辩护意见。
提示二:’接到请求’是行为要件的前提,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这一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通信记录、接警记录等客观证据的核实不可或缺。
提示三:结果要件(严重后果)既是入罪门槛,也是量刑基准,辩护律师应当对结果认定的依据进行全面核查,防止认定扩大化。
提示四:对于当事人在接到请求后的实际行为,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还原,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都可能成为否定故意不作为的论据。
提示五:案件中如果存在上级施压、政治干预等特殊背景,辩护律师应当认真评估这些因素对当事人主观故意认定的影响,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揭示。
八、案件承办的程序性事项与注意事项
(一)接案初期的全面评估
接受本罪案件的委托后,辩护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完成以下评估:案件的基本事实轮廓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明显的无罪辩护空间;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支持特殊主体的认定,或者反之,主体资格是否存疑;涉案事件的基本时间线,特别是举报或解救请求的时间、当事人知悉的时间、以及严重后果发生的时间三者之间的关系;案件的政治敏感性----是否受到上级机关的特别关注,是否有来自外部的压力因素。
这些评估直接决定辩护方案的基本方向:是主攻无罪辩护,还是以罪轻辩护为核心,抑或是在认罪认罚框架内争取最优量刑,需要辩护律师在接案初期就作出初步判断,并随着案件进展不断修正。
(二)会见工作的核心要点
本罪案件中,会见的质量对辩护工作具有决定性影响。在第一次会见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几类信息:当事人的具体职位、实际职责范围,以及是否确实负有法定解救义务;当事人是否真正’接到’了解救请求或举报,接到的方式、时间和内容;接到请求后,当事人的实际处理过程----有无采取任何行动,有无向上级请示,有无遭遇阻力;当事人对后续严重后果是否知情,知情的时间节点;侦查阶段的讯问情况,有无刑讯逼供或诱供。
在后续会见中,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核实关键事实,并就辩护方案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当事人对辩护策略的理解和认可。在涉及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尤须反复与当事人确认其真实意愿,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三)阅卷的系统化方法
本罪案件的案卷通常包含以下几类核心材料:侦查机关对举报或解救请求的受理记录;接警记录、工作日志等反映当事人知情状态的书证;证人证词(举报人、请求解救的家属、其他知情人);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如对严重后果的认定);以及其他反映案件经过的客观材料。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应当按照时间线重建整个案件经过,将每一条证据材料定位在时间线上的相应节点,从而发现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证据链的薄弱环节,以及被遗漏或被忽视的对辩护有利的细节。系统化的阅卷方法,是辩护工作质量的基础保证。
(四)辩护意见书的有效撰写
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在本罪案件中,书面辩护意见应当着重阐明:主体资格的具体认定争议(如有);行为要件的成立与否(是否真正’接到’了解救请求);因果关系的辩护论证(严重后果与不解救行为之间的关联性);量刑情节的全面梳理(法定从宽情节与酌定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
书面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来自于严密的逻辑结构、充分的证据支撑和准确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应当避免泛泛而谈,每一项辩护主张都应当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撑。
九、综合思考:刑辩律师的职业担当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案件,因其涉及的受害群体的特殊性,往往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和道德评判。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有时会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不理解乃至非议。但这恰恰是刑事辩护工作最考验职业操守的时刻。
刑辩律师的职业本质,不是为罪恶张目,而是在法律程序中确保每一个被追诉者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确保国家追诉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即便被追诉者确有过错,辩护律师也有责任确保:指控的事实经过了严格的证明;量刑建立在准确的事实认定和正确的法律适用之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
这种职业担当,不是对法律的冷漠,而是对法律的最深切的信仰。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对被追诉者权利保障的程度。刑辩律师,正是这一保障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守护者。
在具体的辩护工作中,我们既要有技术层面的精细,也要有价值层面的担当。技术层面的精细,意味着对每一个证据瑕疵的洞察,对每一个构成要件争议的深究,对每一个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价值层面的担当,意味着不因案件的社会敏感性而退缩,不因舆论的压力而放弃有效辩护,始终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辩护工作的核心位置。
对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这一特殊罪名而言,辩护工作的复杂性尤为突出。一方面,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具有极强的道德正当性,容易引发’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的质疑;另一方面,本罪的构成要件中存在相当的模糊地带,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既意味着滥用追诉权的可能,也意味着辩护工作的广阔空间。优秀的刑辩律师,能够在这种张力中找到平衡,既不失职业的良知,又不失辩护的力度。
十、附记:实务中的细节关注
在多年承办涉及本罪案件的过程中,有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值得特别记录,以供同仁参考:
第一,关于’被拐卖’与’被绑架’的区分问题。本罪的受害对象须为被拐卖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如果受害人是因其他原因(如离家出走、自愿离开)处于失控状态,则不满足本罪的对象要件。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核实涉案妇女或儿童的实际状态,是否真正处于被拐卖或被绑架的处境之中。
第二,关于解救请求的多层次性。举报或解救请求可能来自不同渠道:被拐卖妇女本人、儿童的家属、知情的第三人、上级机关的指令等。不同来源的请求,在法律效力和证明价值上可能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分析各类请求的性质,判断哪些请求真正引发了当事人的法律义务。
第三,关于多次请求与单次不解救的问题。如果解救请求经过多次提出,而当事人仅对其中部分请求作出了某种形式的回应,则认定’不解救’时应当精确到具体的哪一次或哪几次请求未获响应,不能笼统地将整个过程都归结为’不解救’。
第四,关于时限的重要性。解救的时机对于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安全而言至关重要,但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仅凭时间上的延迟就推定为故意不解救。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延迟期间当事人是否有任何形式的积极行动,即使这些行动最终未能产生解救效果。
第五,关于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在处置涉拐案件时,往往是整个单位(如公安派出所)作为行为主体,而非某一个人独立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将刑事责任精确落实到具体个人,需要辩护律师进行细致的分析,防止单位不作为的责任被不当地全部转嫁给某一个具体的工作人员。
这些细节层面的考量,往往决定着辩护工作能否触达真正的问题所在。法律的精准适用,从来不是粗线条的概括,而是在每一个具体细节上的精确判断。对于任何罪名的辩护工作来说,细节决定成败,而本罪案件尤其如此。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