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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问题导向式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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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1篇: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问题导向式辩护法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问题导向式辩护法:四大核心问题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的刑辩挑战与问题导向式辩护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事后过失犯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为: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负有报告职责"的认定困难----哪些人员负有报告职责,报告职责的范围是什么,认定争议大

"不报或者谎报"的认定复杂----什么是不报,什么是谎报,不报和谎报的界限是什么,认定复杂

"贻误事故抢救"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不报或者谎报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程度如何,认定困难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模糊----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不能泛泛而谈,而应当聚焦核心问题,以问题为导向,逐一破解辩护难题,形成问题导向式的辩护格局,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采用问题导向式辩护法完整呈现:

核心问题一:主体身份之辩----是否负有报告职责

核心问题二:行为方式之辩----是否属于不报或者谎报

核心问题三:因果关系之辩----是否贻误事故抢救

核心问题四:情节轻重之辩----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核心问题一:主体身份之辩----是否负有报告职责

一、"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

(一)法律规定的范围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

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

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是否在上述人员范围内

重点论证不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黄金辩点一: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构成本罪!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普通员工不负有报告职责

普通员工一般不负有报告职责

他们只有向上级报告的义务,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辩护要点:普通员工不负有报告职责,不构成本罪

2. 基层管理人员不负有报告职责

基层管理人员一般不负有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他们只有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

辩护要点:基层管理人员不负有报告职责,不构成本罪

3. 已经履行了报告义务的

当事人已经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了

履行了报告职责

辩护要点:已经履行了报告职责,不构成本罪

二、报告职责的来源

(一)法定职责

1. 法律规定的职责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人员负有报告职责

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告职责

2.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报告职责

法律规定的报告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重点论证没有法定的报告职责

(二)职务职责

1. 职务规定的职责

当事人的职务是否规定了报告职责

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等是否有相关规定

2.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职务是否规定了报告职责

报告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重点论证没有职务上的报告职责

(三)约定义务

1. 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与单位之间是否有报告义务的约定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是否有相关约定

2.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有约定的报告义务

约定的报告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重点论证没有约定的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责的程度

(一)直接报告职责

1. 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当事人是否负有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这是本罪的核心职责

2.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负有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还是只负有向上级报告的职责

重点论证只有向上级报告的职责,没有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间接报告职责

1. 向上级报告的职责

当事人只负有向上级报告的职责

没有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2. 辩护要点

当事人已经向上级报告了

履行了自己的报告职责

不构成本罪

核心问题二:行为方式之辩----是否属于不报或者谎报

一、"不报"的认定

(一)不报的概念

不报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不报的特征:

不作为----不报是一种不作为,即应当报告而不报告

时间性----不报发生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对象特定----不报的对象是有关部门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有不报的行为

是否属于应当报告而不报告

重点论证不属于不报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已经报告了

当事人已经向有关部门报告了

不属于不报

辩护要点:已经报告了,不构成本罪

2. 不知道事故发生

当事人不知道事故发生

无法报告

辩护要点:不知道事故发生,无法报告,不构成本罪

3. 报告不及时但不是不报

当事人虽然报告不及时,但还是报告了

不属于不报

辩护要点:只是报告不及时,不是不报,不构成本罪

4. 报告的对象正确但层级不同

当事人已经向上级报告了

上级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

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报告职责

辩护要点:已经向上级报告了,履行了职责,不构成本罪

黄金辩点二:已经报告的,不构成本罪!

二、"谎报"的认定

(一)谎报的概念

谎报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向有关部门报告虚假的事故情况。

谎报的特征:

作为----谎报是一种作为,即故意报告虚假情况

故意----谎报是故意的,即明知是虚假情况而报告

虚假性----谎报的内容是虚假的,不符合实际情况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有谎报的行为

是否属于故意报告虚假情况

重点论证不属于谎报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谎报,只是报告不准确

当事人报告的情况基本属实

只是有些细节不准确

不属于谎报

辩护要点:只是报告不准确,不是谎报,不构成本罪

2. 对事故情况认识错误

当事人对事故情况有认识错误

不是故意谎报

属于过失

辩护要点:只是认识错误,不是故意谎报,不构成本罪

3. 报告时情况还不清楚

报告时事故情况还不清楚

只能根据当时掌握的情况报告

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

辩护要点:报告时情况还不清楚,是根据当时掌握的情况报告的,不是谎报,不构成本罪

黄金辩点三:没有故意谎报的,不构成本罪!

三、不报与谎报的界限

(一)两者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准确区分不报与谎报

仔细分析行为方式

准确认定是不报还是谎报

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2. 量刑考量

谎报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量刑可能更重

如果可以选择,主张是不报,不是谎报

核心问题三:因果关系之辩----是否贻误事故抢救

一、"贻误事故抢救"的认定

(一)贻误事故抢救的概念

贻误事故抢救是指因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抢救工作受到影响,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贻误事故抢救的特征:

结果性----贻误事故抢救是一种结果,不是行为

因果性----贻误事故抢救与不报或者谎报之间有因果关系

严重性----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辩护要点:

是否贻误了事故抢救

不报或者谎报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重点论证没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没有因果关系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贻误事故抢救

虽然不报或者谎报,但没有贻误事故抢救

抢救工作正常进行

辩护要点:没有贻误事故抢救,不构成本罪

2. 贻误事故抢救与不报或者谎报没有因果关系

贻误事故抢救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

与不报或者谎报没有因果关系

辩护要点: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

3. 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不严重

虽然贻误了事故抢救,但后果不严重

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辩护要点:后果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四:没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直接因果关系

1. 概念

不报或者谎报直接导致了贻误事故抢救

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2. 辩护要点

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否必然

重点论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间接因果关系

1. 概念

不报或者谎报间接导致了贻误事故抢救

两者之间有间接的、偶然的因果关系

2. 辩护要点

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犯罪

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如何

重点论证只有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三)因果关系的中断

1. 概念

有其他因素介入,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不报或者谎报不是贻误事故抢救的原因

2. 辩护要点

是否有其他因素介入

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重点论证因果关系中断

三、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

(一)多因一果的概念

多因一果是指贻误事故抢救是由多个原因导致的,不报或者谎报只是其中一个原因。

常见的其他原因:

抢救措施不力

救援力量不足

事故本身严重

自然条件恶劣

(二)辩护策略

1. 强调多因一果

贻误事故抢救是由多个原因导致的

不报或者谎报只是其中一个原因

当事人的责任相对较小

2. 划分责任大小

分析各个原因的作用大小

划分责任大小

重点论证当事人的责任较小

黄金辩点五:多因一果,当事人责任较小的,应当从轻处罚!

核心问题四:情节轻重之辩----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黄金辩点六: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不构成本罪!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虽然不报或者谎报,但没有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事故后果与不报或者谎报没有关系

辩护要点:没有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不构成犯罪

2. 增加的后果没有达到标准

虽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但增加的后果没有达到标准

如增加的死亡人数不足一人,或者增加的重伤人数不足三人

辩护要点:增加的后果没有达到标准,不构成犯罪

3. 没有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虽然不报或者谎报,但没有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抢救工作正常进行

辩护要点:没有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不构成犯罪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增加的后果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标准

虽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但增加的后果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标准

如增加的死亡人数不足三人,或者增加的重伤人数不足十人

辩护要点:增加的后果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标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 没有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

虽然不报或者谎报,但没有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

辩护要点:没有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黄金辩点七: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三、情节轻重的辩护策略

(一)降低法定刑幅度

1. 主张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重点论证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从轻处罚和缓刑创造条件

2. 辩护要点

仔细核对增加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是否有重复计算、夸大计算的情况

(二)最大化运用从轻情节

1. 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坦白、立功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等等

2. 酌定从轻情节

积极抢救伤员、减少损失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初犯、偶犯

认罪认罚

多因一果,责任分散

被害人有过错

等等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主体身份之辩----不负有报告职责

案例二:行为方式之辩----报告不及时不等于不报

案例三:因果关系之辩----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事故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职责和报告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事故的伤亡和损失情况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不负有报告职责的证据

当事人已经报告的证据

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证据

其他无罪、罪轻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

责任较小

初犯、偶犯

有自首情节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供述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事故经过和报告情况的陈述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不负有报告职责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已经报告的证据

收集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犯罪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构成犯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较轻的罪名

争取缓刑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主体身份辩护----主张不负有报告职责

行为方式辩护----主张不属于不报或者谎报

因果关系辩护----主张没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没有因果关系

情节轻重辩护----主张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辩护----全面阐述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缓刑辩护----积极争取缓刑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

表达对被害人的歉意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解读:

明确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包括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和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两种情形

辩护要点:

仔细核对增加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寻找数量不足的辩护空间

重点论证没有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也没有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律师解读:

明确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包括导致事故后果特别严重扩大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两种情形

辩护要点:

仔细核对增加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

主张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指导: (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是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以下是参考性的解读。)

律师解读: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有两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根据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确定基准刑

主张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最大化运用各种从轻情节,争取最低刑期

积极争取缓刑

结语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后过失犯罪,其法定刑虽然不高,但辩护空间仍然广阔。作为刑辩律师,办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不能泛泛而谈,而应当聚焦核心问题。

办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应当:

聚焦核心问题一:主体身份之辩----仔细审查当事人的职责,判断是否负有报告职责,寻找无罪辩护的空间

聚焦核心问题二:行为方式之辩----仔细分析行为方式,准确认定是不报还是谎报,还是报告不及时,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空间

聚焦核心问题三:因果关系之辩----仔细分析因果关系,判断是否贻误事故抢救,是否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

聚焦核心问题四:情节轻重之辩----仔细分析情节轻重,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争取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形成问题导向辩护格局----建立问题导向式辩护体系,聚焦核心问题,逐一破解,形成辩护合力

记住:每一起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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