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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施行:开门杀、好意同乘、借车担责全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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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施行:开门杀、好意同乘、借车担责全厘清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并同步发布六件典型案例,统一了"开门杀"、好意同乘、借车担责、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等裁判规则。

一、"开门杀":乘车人与驾驶人共担责。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及保险公司的,乘车人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侵权责任赔偿。驾驶人未尽提醒义务、乘车人未观察后方,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二、好意同乘:减轻驾驶人责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逃逸)的除外。搭乘人未系安全带等对损害扩大有过错的,也自负相应责任。

三、借车有风险:车主有过错要担责。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明知借车人饮酒、无驾驶资格仍出借的,车主难辞其咎。

四、超龄劳动者也有误工费。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不能仅以"已退休"拒赔。

五、交强险赔付边界拓宽。工程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交强险也应比照赔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可向责任人追偿,法院合并审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定责、留存医疗票据,涉及伤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申请鉴定,依法向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索赔。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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