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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避坑:零对价转股权逃债,原股东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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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避坑:零对价转股权逃债,原股东仍担责

202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权转让频繁,但借"零对价转让"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正被司法机关精准打击。

一、恶意零对价转股权,原股东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北京海淀法院2026年7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智慧公司原股东在债务形成后,将全部股权零对价转让给一家成立仅半个月、注册资本仅10万元的空壳公司。法院认定该行为系明知公司负债无力清偿而恶意逃债,判决追加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夫妻店"不等于一人公司。另一起案件中,原唯一股东在债务爆发后,将股权0元转让给配偶,试图变为"夫妻公司"逃避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二人持股比例不同、各自行使股东权利,不符合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条件;但原股东担任一人股东期间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下的转让责任。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也可能加速到期。原股东在诉讼期间转让未实缴股权,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分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后通过关联债权倒签债转股文件规避出资的,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在先外部债权人。

律师提示:股权交易应遵循商业逻辑、支付合理对价并规范记载。试图以"0元转让""左手倒右手"规避出资与债务,不仅难以免责,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执行不能时,可依法申请追加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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