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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贪贿解释(二)施行:民企人员受贿起刑降至3万,辩护空间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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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贪贿解释(二)施行:民企人员受贿起刑降至3万,辩护空间在哪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正式施行,标志着职务犯罪治理进入更严密、更统一的新阶段,也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形成强力震慑。

一、民企人员受贿起刑点大幅降低。解释第八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取消了此前"二倍、五倍"的折算规则。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由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由100万元降至20万元,大量"小贪小腐"进入刑事追诉视野。

二、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解释首次对单位职务犯罪确立"数额加情节"双轨标准,明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的入罪与升档标准,并首次为介绍贿赂罪设定独立量化标准。

三、资金去向审查成为辩护核心。解释强化"利益归属"穿透审查: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单位行贿须体现集体意志且利益归单位。在医疗反腐等案件中,证明账外资金用于单位建设、科室集体福利而非个人占有,是阻断个人受贿指控、实现降档辩护的关键路径。

四、从宽情节明确。解释细化了"特别自首"认定和"积极退赃"的四种情形(含亲友代退),为被调查人争取从宽处理预留空间;同时构建"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三层追缴体系。

律师提示:新规下,民营企业应将反商业贿赂合规嵌入日常经营,个人切勿触碰3万元红线;涉案后应重视配合调查、退赃时机与资金去向的证据梳理,以争取最优辩护效果。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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