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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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刑事罪名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具有最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评价。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组成部分,不仅法定刑极重(最高可判处死刑),更因其涉及的国家安全属性而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程序特殊性。这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心理素质和职业操守提出了极为严苛的要求。
然而,正是因为罪名的严重性和案件的复杂性,辩护律师的存在才显得尤为必要。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保障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辩护律师的监督与辩护职能,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本文将围绕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辩护关键节点、证据审查要点以及程序性辩护策略等方面,系统梳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辩护工作要点。
一、罪名定位:国家安全刑事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规定于刑法第431条第2款。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本罪是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特殊条款----适用于军事秘密这一特定领域,由特定的行为主体(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实施。
本罪的立法背景深厚。自冷战期间至今,军事秘密一直是各国情报活动觊觎的高价值目标。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军事力量的大国,军事秘密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防实力。立法者将军事秘密的非法提供行为从一般国家秘密犯罪中单列出来,集中体现了对军事秘密保护的特别重视。
理解本罪的立法背景,对于辩护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明确立法者对本罪的高度警惕态度,此态度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环节充分体现,辩护律师应当对案件的办理走向有清醒的判断;第二,国家秘密案件的保密属性使得常规的公开审判原则受到限制,辩护律师必须适应不公开审理的程序环境;第三,案件的国际关注度可能较高,辩护律师在言行上需要有边界意识。
二、构成要件的分层次解析
(一)特殊主体:现役军人的身份界定
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犯罪主体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这一主体范围明确,但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类值得关注的主体认定争议:
第一,离职、转业军人的主体认定。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原则上不属于本罪的特殊主体。但如果其在服役期间实施了本罪的行为,即使退役后被查获,仍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关键是行为实施时当事人的身份状态,而非案发或审理时的身份状态。
第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在特定军事任务期间,预备役人员是否属于本罪主体,取决于其是否’执行军事任务’并在任务期间掌握了相关军事秘密。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在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所接触的信息,是否确实属于其任务范围内被迫接触的,还是其主动刺探获得的----二者在主观恶性评价上存在明显差异。
第三,文职干部与军事机密的接触权限。并非所有的现役军人都有权接触军事秘密,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实有权接触控方指控的军事秘密内容----如果当事人根本不具备接触该类军事秘密的权限,则应当进一步审查:所谓的’军事秘密’是否来源于合格的渠道?是否存在秘密来源不明或控方无从证明的情形?
(二)客观行为:四种行为模式的准确区分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可选的行为模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每一种行为模式均有其特定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窃取----指秘密偷取军事秘密载体(如文件、磁盘、模型等),行为的核心特征是’秘密’,即未被持密者发现或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军事秘密。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所谓的’窃取’是否真正具有秘密性,还是当事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正常接触、使用相关秘密材料。
刺探----指通过打听、套取、访问等方式收集军事秘密信息,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主动出击’获取秘密。辩护律师在此类行为的辩护中,应当考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明确、单一的’获取军事秘密’目的,还是其行为属于一般性的军事情报收集和整理工作(该工作可能有正常职务依据)。
收买----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军事秘密,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交易性。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有实际的金钱支付、财产转让或利益交换),还是仅存在交易意图但尚未实际交易。在未遂或中止形态下,量刑应当从宽。
非法提供----这是本罪最常见的行为模式,指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提供军事秘密。’非法提供’具有宽泛的外延,任何未经过有权机关依法审批的军事秘密传递行为,在形式上均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向境外提供军事秘密的主观故意,还是其行为属于合法的军事交流或军事合作范畴内的正常信息共享。
(三)主观故意:向境外提供的特定目的
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且该故意具有明确的目的指向----向’境外’提供军事秘密。’境外’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辩护律师对’境外’这一概念的不同外延进行精确分析:外国政府、外国军队、外国情报机构是最典型的’境外’主体;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的相关机构)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属于’境外’,需要结合具体法律情境判断;港澳台地区在国家安全法的视角下,是否属于’境外’,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争议。
在主观故意的证明上,控方通常依赖间接证据进行推断:如当事人与境外人员的不当联系记录、境外旅行的异常行为、向境外机构发送信息的行为等。辩护律师应当对这些间接证据的证明力逐一分析,关注是否存在同样合理解释的替代可能性。例如,当事人随部队参加国际军事演习或交流活动,与境外军方人员进行正常接触和交往,这些行为本身不能推定为具有向境外提供军事秘密的故意。
(四)军事秘密:最为关键的认定标准
在辩护实践中,军事秘密的认定往往是案件走向的最关键因素。法律上,军事秘密是指关系国防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确定、标示,在确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人员知悉的事项。
关于军事秘密的认定,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层次的问题:
定密依据的审查:涉案信息是否经过法定定密程序确定为国家军事秘密?如果没有经过法定定密程序,则相关信息的保护等级存疑。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等级是否准确、定密的权限是否符合规定----这些定密程序的合规性问题,直接影响军事秘密的认定效率。
信息公开性的审查:涉案信息是否已经在公开渠道(包括学术刊物、技术报告、国际军事交流等)中公开披露?如果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公开,则其定密的实质基础存疑----一个充分公开的信息,难以被认定为具有军事保密价值的军事秘密。
信息实质内容的审查:涉案信息是否确实属于具有军事秘密价值的信息,还是属于一般军事知识、军事常识的范畴?军事专业的普通教科书、公开的军事理论出版物中已经呈现的军事知识,不属于军事秘密。
保密期限的审查:军事秘密的保护有特定的时间期限,保密期届满后,相关信息不再属于军事秘密。辩护律师应当核实涉案信息在当事人实施行为时,是否仍处于有效的保密期限内。
三、国家秘密认定中的辩护主动权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辩护律师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信息不对称----由于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控方可能以保密为由,不向辩护律师完整展示作为指控依据的秘密内容。这一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也在实质上限制了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辩护律师对此可以采取的策略包括:向法庭申请在不公开庭审中充分展示指控所依据的秘密内容,并允许辩护律师在保密承诺下阅读和质证这些内容;申请法庭指定独立的保密专家对涉案信息的密级进行审查,并提供独立意见;对控方声称属于’国家秘密’的具体内容进行’去密级’处理申请----即要求在保证不泄露真正秘密的前提下,向辩护方提供更充分的案件信息;在无法获取完整秘密内容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将质证重点转向定密程序的合规性、信息来源的公开性等可以正面争议的问题。
四、量刑辩护的全面策略
本罪的法定刑极为严厉: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在如此严峻的量刑框架下,量刑辩护的每一个成果,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意味着实在的生命和自由利益。
(一)’情节’的认定与辩护
本罪的量刑档次由’情节’所决定,而’情节’的认定具有相当的弹性空间。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维度争取情节的从轻认定:涉案军事秘密的密级(绝密级的情节的严重性显然高于秘密级);军事秘密的数量和规模;当事人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是主动策划还是被动卷入);军事秘密的实际流动情况(是否确实传播到了境外、是否被境外机构实际利用);案件造成的实际国家安全损害。
(二)法定量刑情节的全面梳理
在自首方面,对于本罪而言,自首往往是争取从轻判决的最重要法定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评估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可能性,一旦确认可争取自首,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工作程序。坦白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未认定自首的情况下,仍有重要的从宽价值。立功表现----提供其他重大犯罪的线索,或提供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协助查获同案犯等,均可认定立功,可能带来较大幅度的量刑减轻。
(三)量刑的特殊考量因素
除了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外,本罪案件中还有一些特殊的量刑考量因素值得辩护律师关注:当事人的军衔等级和服役经历----军衔越低、在军队的正面贡献越突出,从宽量刑的空间越大;当事人是否属于被胁迫参与犯罪----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受到上级或他人的武力威胁、心理强制等,主观恶性评估应当受到重大影响;当事人在案件侦查阶段的配合态度----积极协助追缴军事秘密、防止秘密被进一步扩散的行为,可以论证情节的减轻。
五、程序性辩护的特殊性
本罪案件在程序上具有以下特殊性,辩护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并妥善应对: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普通法院无权管辖);审判原则上不公开进行,整个案件处于保密状态;律师阅卷可能受到保密限制(涉及国家秘密部分依规处理);对国际关注较高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预见并管理外部的国际舆论压力。
在程序性辩护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军事法院是否具有合法管辖权(案件的管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应当移送其他管辖);被告人的会见权是否受到保障(军队案件的律师会见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军事法庭的组成是否合法、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对于存在刑讯逼供或违规取证的,应当坚定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也不能例外。
六、承办此类案件的实战提示
一、本罪为军事法院管辖,辩护律师应当熟悉军事审判的程序特点(军事法庭的组成、军事审判的节奏、辩护词的呈现方式等),不能在完全陌生的程序环境中仓促应对。
二、高度关注涉案信息的密级认定和定密依据。军事秘密的密级直接决定案涉行为的’情节’等级,密级认定错误可能成为有力的辩护突破口。
三、在信息不对等的保密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聚焦于可以进行实质性辩论的问题----定密程序的合规性、信息的公开性程度、行为的主观意图等,而不必在无法获得充分信息的秘密内容上做无用功。
四、高度重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这在国家安全类案件中往往是辩护的突破口。当事人是否有向境外提供军事秘密的目的?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目的的存在?
五、充分运用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这在法定刑极重的本罪案件中具有特殊的价值。
六、在涉及国际因素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对国际舆论保持必要的关注,但不应将国际舆论作为辩护的依赖或依据。
七、国家安全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对律师的心理素质和专业定力要求极高,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保持冷静、理性的工作状态。
七、非法证据排除在军事审判中的特殊挑战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在证据制度上与普通法院基本相同,但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以下特殊性需要辩护律师特别关注:军事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军事检察院提起公诉,而军事检察院的权力边界、与普通检察机关的关系、案件移送程序等,可能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在军事审判中,部分证据可能来源于军事机关的内部调查结果,这些结果的证据资格(是否属于合格的刑事证据)以及证明力(内部调查结论在刑事审判中的分量),是辩护律师可以质疑的重要领域。
此外,本罪案件中的秘密证据管理问题尤为突出。控方可能以保密为由,对部分证据材料进行限制性管理,辩护律师接触这些证据的机会和方式受到限制。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利用现有的证据制度来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证权----特别是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密级较低)的部分证据,应当坚决要求控方完整提供,不能以模糊的保密理由全面封锁辩护律师的知情渠道。
八、共同犯罪与从犯认定的辩护策略
在涉军秘密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情形并不少见。多名军人共同窃取或刺探军事秘密,由其中一部分人负责向境外人员提供,此类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地位与作用认定直接决定其量刑结果。辩护律师应当深入研究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实际地位----是主犯(犯罪的主导者、策划者、主要获利者)还是从犯(被说服参与、被动执行、获利较少)。从犯在法律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本罪法定刑极高的背景下,从犯认定对当事人可能意味着数年的自由差异。
在从犯认定问题上,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本罪的一种特殊情形:以介绍人身份连接军人信息持有人与境外需求方的人,其地位可能是从犯,可能是独立的主犯,也可能构成独立的介绍贿赂等罪名。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精确分析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实际角色,避免角色认定被不当拔高。
九、实战案例的反向思考
从近年来国内外公开的涉及军人泄密的典型案件来看,有几类情形在辩护中值得进行反向思考:
一是无知泄露型案件----当事人因安全保密意识不强,在工作中无意识地泄露了某些涉密信息。这类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证明往往较为困难,无意中的行为与故意提供之间的界限,需要通过行为人此前的安全教育和保密培训记录来推定其主观认知状态。
二是情感驱动型案件----当事人出于某种情感因素(如与境外人员建立了个人关系),在被情感裹挟的情况下向境外提供了军事秘密。这类案件中,被利用的心理状态在主观恶性评价上应当与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出卖行为有所区别。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收集当事人被情感操控或被逐步引入歧途的证据,向法庭展示当事人行为的特殊心理背景。
三是胁迫型案件----当事人受到明确的威胁(如家人被迫害、本人被要挟等)而不得已实施了泄密行为。在存在胁迫情节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对被胁迫的程度、胁迫的真实性和当事人的反抗意志进行客观分析,以论证主观恶性或情节的减轻处理。
十、结语:国家安全辩护的法治价值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辩护工作,是刑事辩护领域最为特殊、最具挑战性的类型之一。特殊的管辖体制、严苛的法定刑罚、保密处理的程序限制、国际舆论的高度关注----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使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充满了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然而,正是在这种高压和不确定的环境下,辩护律师的存在才更显价值。国家安全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不仅在微观层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在宏观层面证明了----即使在涉及最核心国家安全的案件中,法治的底线仍然不可动搖,辩护权作为一项基本程序权利的不可压缩性应当得到普遍尊重。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为罪行辩护,而在于确保每一个被追诉者----无论其被指控的罪行多么严重----都能够获得充分、有效的辩护。这种对法治精神的坚守,正是中国律师职业最深沉的社会价值所在。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做到这一点,尤为不易,也尤为可贵。
十一、附记:辩护工作中的若干细节
在承办涉军秘密案件中,有一些细节性事项值得特别记录和分享:
第一,关于会见程序。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律师会见通常在军事看守所进行,会见程序与地方看守所可能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应当提前了解军事看守所的具体会见规定,包括会见时间安排、需要出示的证件材料、可以携带的物品等,避免在会见时因不熟悉程序而浪费时间。
第二,关于保密承诺。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法庭通常会要求辩护律师签署保密承诺书。辩护律师应当理解保密承诺的法律含义----保密承诺是对国家秘密的保护义务的确认,而非是对辩护权的自愿放弃。签署保密承诺后,辩护律师仍应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
第三,关于专家证人。在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军事秘密(如武器系统技术参数、军事通信加密方案等)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专家出庭提供专业意见。军事审判中专家证人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可能与普通审判有所不同,辩护律师应当提前了解并做好相应准备。
第四,关于国际法问题。部分涉及为境外提供军事秘密的案件,可能触及国际法领域的条约义务或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问题。辩护律师在国际法问题上可以寻求相关专家的协助,确保辩护工作在法律框架上更为完善和有力。
第五,关于心理疏导。涉军泄密案件的被告人在长期羁押和军事审判的压力下,往往存在严重的焦虑和抑郁倾向。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适当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必要时代为联系心理咨询资源,帮助当事人以稳定、理性的状态面对审判程序。
十二、本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坐标与未来展望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着一个极为特殊的坐标位置:它横跨危害国家安全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两大领域,连接着军事秘密保护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双重体系。这种双重坐标系,使本罪在构成要件解释、程序规范适用和量刑逻辑中,呈现出与其他普通刑事罪名截然不同的面貌。
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秘密保护法律的不断完善(如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2014年制定的反间谍法、2017年制定的国家情报法),以及军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本罪的认定标准和辩护实践仍将持续演进。辩护律师应当保持对相关法律动态的关注,不断更新和深化对本罪的理解,以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
作为刑辩律师,承办此类案件是一份沉重而光荣的责任。沉重,因为案件关涉国家核心安全,任何辩护律师的言行举止都牵动多方关注与审视,需要在高度敏感的舆论环境和严格保密的工作环境中保持冷静与专业克制;光荣,因为正是因为有了辩方的不懈坚持和职业担当,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才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获得公正的审理与处理。维系这种平衡,是我们这个职业最根本、最持久的使命与价值所在。
国家安全案件的刑事辩护,是法治建设中最具考验、也最见功力的领域之一。每一份辩护词,每一次庭审辩论,都在无声地证明着:法治不仅仅存在于日常的常规案件之中,更应当闪耀在那些最不寻常、最具压力的案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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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