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 一位刑辩律师的案件手记与深度思考
序章 一个文件传输的代价
二〇二一年秋,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赵某某坐在被告席上,双手微微颐抖。他是一家国有科研院所的研究员,博士学历,从事新材料研究十二年,发表论文三十余篇,拥有专利六项。起诉书上的指控让所有人屏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他做了什么?他在与国外的一家科研合作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将三份技术报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对方。这三份报告中包含了某种新型复合材料的制备工艺参数。国家安全部门的涉密认定显示:这些参数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但赵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一个致命的问题:那三份报告中的核心参数,在案发前已经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过。
庭审一度陷入沉默。这就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典型困境:它坐落在国家安全与科研自由、商业合作、学术交流之间的灰色地带,一个判断失误,就可能让一个正常的科研活动变成刑事犯罪。
随着《反间谍法》在二〇二三年的修订、国家安全意识的全面提升,此类案件的数量呈现显著增长趋势。但令人不安的是,越来越多的案件中,被告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间谍",而是在正常工作和生活中不慎越界的普通人。他们可能是科研人员,可能是商务人士,可能是留学生,可能是企业员工。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在与境外的互动中提供了某些信息,但并不清楚这些信息的法律属性,更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触碰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文以一位刑辩律师的视角,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分析,对此罪的辩护要点做一次全面而深入的梳理。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案件类型的特殊性,本文所及案例中的人名、具体时间和某些细节已做处理,但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和辩护逻辑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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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罪名的"基因"与"生态"
法条的文本与潜台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条法律文本看似简单,但其背后隐藏着多层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该条文位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整部刑法中最严重的罪名群体之一。其次,该罪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了四种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两种行为对象(国家秘密、情报)和一个目的要件(为境外),这些要件的组合方式极为丰富,每一个维度都可能成为辩护的突破口。
从立法沿革来看,本罪源自一九七九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时的表述与现行条文基本一致。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时,将"情报"与"国家秘密"并列为行为对象。这一修改的背景是冷战结束后,传统的"间谍"概念已经不足以覆盖新的情报活动形态。二〇一七年《反间谍法》的制定和二〇二三年的修订,进一步丰富了"情报""间谍行为"等概念的内涵,使得本罪的适用范围在实际上扩大了。
"国家秘密"与"情报"的两重天
在辩护实践中,这两个概念的界定是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国家秘密"的认定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明确了国家秘密的定义,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定密权限、定密程序、密级变更和解密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必须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涉密认定书,这已经成为基本共识。但"情报"的认定则要复杂得多。
"情报"一词在《刑法》中没有明确定义。从二〇二三年修订的《反间谍法》来看,"情报"应当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其范围大于"国家秘密"但小于"一般信息"。这种弹性设计给辩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举证责任在控方,但"情报"的边界如此模糊,控方往往倾向于宽泛解释。比如,一份关于某种工业原料价格走势的研究报告,是否属于"情报"?一个关于某地区人口流动的统计数据,是否属于"情报"?在辩护实践中,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只能通过个案分析和举证来解决。
值得辩护律师关注的是,司法解释层面对"情报"的认定在逐步规范化。法释[2001]4号司法解释中对"情报"的范围做了初步界定,强调其必须"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且"尚未公开"。这就意味着,已经公开发表的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普通商业信息,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情报"。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信息的公开性作为重点辩护方向。
与相邻罪名的微妙界线
在实际案件中,本罪常与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等罪名产生竞合。理清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是辩护的重要前提。
本罪与间谍罪的核心区别在于:间谍罪要求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本罪不要求这个要件。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只是向境外机构提供了信息,但没有参加任何间谍组织,则只能认定本罪而不能认定间谍罪。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参加了间谍组织,则可能同时构成两罪。
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的接受方不限于"境外",且行为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而不包括"情报"。因此,如果指控的行为对象是"情报"而非"国家秘密",则只能认定本罪,不能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这对于量刑而言有重要意义,因为两罪的法定刑差异较大。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应当审慎评估罪名竞合问题,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罪名认定。比如,如果指控的是间谍罪(起刑点较高),但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向境外提供了信息而不能证明其参加了间谍组织,则可以争取改认本罪,从而降低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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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辩护的"六大突破口"
突破口之一:涉密认定的程序性辩护
这是本罪辩护中最常见、也最有效的突破口。核心逻辑是:如果相关信息没有经过合法的定密程序,就不能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本罪就失去了行为对象。
实践中发现的常见程序缺陷包括:第一,认定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机关的定密权限,如果认定机关超出了其法定权限范围,该认定不应被采信。曾有案例中,某市级机关对应由省级机关定密的信息作出了涉密认定,被辩护律师成功异议。第二,定密程序不规范。包括未经法定审批、定密文件不完整、密级棇注不规范等。第三,定密时间在案发之后。如果相关信息在当事人提供时尚未被定密,而是在案发后"补定"的,则不能以此追诉当事人。
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向法庭提出调取定密原始文件、定密审批记录、密级变更记录等材料,通过程序性审查来论证涉密认定的无效性。
突破口之二:信息公开性辩护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已经通过合法渠道公开,则既不属于"国家秘密"也不属于"情报"。这一辩护点在学术交流、商业合作类案件中尤为重要。"公开"的形式包括: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报告;通过专利公开;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等等。
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当事人提供的可能是一份"汇编"或"整理"后的信息,其中部分内容已公开,部分内容未公开。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分析,将已公开部分与未公开部分区分开来,并论证未公开部分是否具有独立的"情报"价值。如果未公开部分只是对已公开信息的简单归纳或重新组织,则不应单独认定为"情报"。
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关注"公开"的时间节点。如果信息在当事人提供之前已经公开,则辩护空间最大;如果信息在提供之后才公开,则仍然可以主张行为时的"情报"价值已经减损或消失。
突破口之三:"为境外"要件的证明标准
"为境外"是本罪的核心要件之一,但其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控方往往以收件方的IP地址、电子邮件域名、收件人的国籍等信息来证明"为境外",但这些证据在辩护律师看来远不足够。
首先,"境外"不等同于"境外情报机构"。如果当事人提供信息的对象是境外的正规商业机构、学术机构或个人,而非情报机构,则应当评估是否符合"为境外"要件。其次,当事人是否确知对方为境外机构?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认为对方是国内机构,或者对方伪装了身份,则"为境外"的主观故意不成立。再次,"境外"的界定还涉及台湾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敏感但不能回避的问题。根据一个中国原则,台湾地区的机构和个人不属于"境外",因此向台湾地区机构提供信息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台湾地区机构与境外情报机构有关联,则可能另当别论。
突破口之四:主观故意的防线
主观故意是所有刑事案件的核心要件,在本罪中尤为重要。本罪要求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如果行为人对任何一个要件缺乏明确认识,则不构成本罪。
在实践中,主观故意的辩护需要从多个角度展开。首先是"知晓"的层次:当事人是否知晓其提供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当事人是否知晓接收方为境外机构或人员?当事人是否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其次是"目的"的层次: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什么?是商业合作还是危害国家安全?是学术交流还是情报活动?这些区分在理论上很清楚,但在实践中的界限并不明显。
举个例子。某企业员工在参与境外投资尽职调查时,应境外投资方要求提供了某些技术参数。他主观上认为这是正常的尽职调查流程,不知道这些参数属于国家秘密。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其主观上缺乏故意:单位内部的审批文件显示该提供行为经过了内部审批;单位内部没有对该员工进行过保密培训;当事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内包含了与境外合作方的信息交流;当事人在提供信息后没有获取任何额外利益;等等。
突破口之五:行为方式的精确界定
本罪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每一种都有其特定内涵。控方在指控时往往倾向于使用最宽泛的"非法提供"来覆盖行为人的行为,但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分析行为方式与实际行为的匹配程度。
"窃取"要求行为人采取了"秘密"手段。如果行为人是在正常工作中合法接触了相关信息,则不属于"窃取"。"刺探"要求行为人采取了主动探询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在正常交流中获取了信息,则不属于"刺探"。"收买"要求存在对价关系。如果行为人没有付出财物或其他利益,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了信息,则不属于"收买"。"非法提供"要求"非法"----如果提供行为有合法依据,如经单位审批、符合国家规定等,则不属于"非法提供"。
突破口之六:情节较轻的量刑辩护
本罪设有三档刑期:基本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轻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在无法完全否定罪名成立的情况下,争取"情节较轻"认定是重要的辩护策略。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情节较轻"的主要因素包括:涉密信息的级别较低(如仅为"秘密级"而非"机密级"或"绝密级");提供信息的数量较少,频次较低;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记录;当事人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行为动机非恶劣(如基于商业合作而非故意危害国家安全)。
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应当将上述因素有机组合,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方案。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是某科研院所的研究员,因学术合作向境外合作者提供了一份研究报告,报告中部分内容被认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辩护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动机是学术合作、涉密级别较低、积极配合调查、无前科等因素,最终被法院采纳,在基本档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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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特殊情形的辩护应对
学术交流中的涉密风险
随着科研国际化的深入,学术交流中的涉密风险日益凸显。科研人员在国际会议上报告、与境外合作者讨论、发表合著论文时,可能在不经意间泄露了涉密信息。辩护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点:
学术成果的公开性----如果涉案信息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则不属于"情报";学术规范的合理信赖----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其所在学术领域的一般规范,可以主张无涉密故意;单位内部审批程序----经过单位内部审批的出境参会、学术报告等行为,可以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
商业合作中的涉密风险
在跨境投资尽职调查、国际商业合作、海外并购等场景中,企业员工可能在不知情情况下向境外合作伙伴提供了涉密信息。辩护时应当重点关注:商业合作的合规性----当事人是否在正常商业活动中提供信息;商业合作框架内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信息提供的主观目的----是商业需要还是情报活动;单位内部合规制度----企业是否建立了保密制度,员工是否接受过保密培训。
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辩护
如果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可能导致更高的量刑起点。同时,本罪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产生竞合。辩护律师需要审慎评估罪名竞合问题,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罪名认定。同时,在量刑阶段充分论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因为本罪的主体本身就是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非构成要件,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未遂"与"不能犯"的辩护空间
本罪的行为方式中,"窃取""刺探""收买"带有明显主动性,而"非法提供"相对被动。实务中,当事人可能在被欺骗、被利用、被威胁等情况下提供了信息。辩护方可以考虑:是否存在被欺骗情形?境外人员伪装身份骗取信息,当事人可能不具有"为境外"的故意;是否存在被威胁情形?在生命、身体受到威胁时提供信息,可能构成协从犯或紧急避险;是否存在"不能犯"情形?当事人已开始实施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可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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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真实案例的深度解析
案例一:科研人员的"正常学术交流"之辩
某省某科研院所研究员张某,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某种新型材料制备工艺的报告。会议结束后,一位自称来自某国际知名大学的"同行"主动与其联系,表示对其研究很感兴趣,希望能够进一步交流。张某将会议报告的完整版发送给了对方。事后调查发现,该"同行"实为境外情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被认定为国家秘密。
辩护策略:辩护律师首先论证了报告内容的公开性----其核心内容已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报告,属于已公开信息,不能被认定为"情报"。其次,辩护律师论证了张某主观上被欺骗----他一直认为对方是合法的学术同行,不知道其真实身份。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主观故意不足,判决无罪。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在学术交流类案件中,信息的公开性和当事人的被欺骗状态是辩护的核心。
案例二:商务人士的"正常商业合作"之辩
某贸易公司总经理李某,在与境外客户的商业谈判中,应对方要求提供了某些产品的技术参数和生产工艺信息。事后调查发现,部分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辩护策略:辩护律师主张,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商业活动。他提供的信息是在商业合作框架内的合理披露,合同中有明确的信息交换条款。同时,辩护律师论证,李某所在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李某作为总经理也没有接受过保密培训,因此他不知道这些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主观故意不足。
案例三:情节较轻的量刑辩护
某企业员工王某,在处理境外订单时,将包含部分涉密信息的文件发送给了境外客户。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辩护策略:辩护律师从多个角度论证"情节较轻":涉密信息的级别为"秘密级",属于最低级别;提供的信息数量有限,仅一份文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调查;王某系初犯,无前科记录;行为动机是处理正常订单,非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王某犯本罪,但情节较轻,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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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辩护的"红线"与"底线"
必须触碰的敏感地带
辩护国家安全类案件,辩护律师既要忠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勇于承担国家安全维护者的社会责任。这两者并不矛盾,因为刑事辩护的本质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非简单地"为被告人说话"。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需要明确以下"红线":
第一,不能质疑国家安全审判制度本身。辩护应当围绕具体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而非对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提出挑战。第二,不能泄露案件中的国家秘密。辩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第三,不能利用辩护权从事违法活动。包括不得掩护、隐瞒犯罪行为,不得串通当事人作伪证。
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
在处理国家安全类案件时,辩护律师自身也面临风险。首先是保密风险----辩护律师需要对案件材料严格保密,不得在非必要场合讨论案件细节。其次是安全风险----辩护律师可能成为境外情报机构的目标,需要提高警觉。再次是职业风险----辩护国家安全类案件可能面临公众不理解,辩护律师需要有足够的职业勇气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辩护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案件材料的加密存储、会见笔录的规范管理、与当事人家属沟通的规范化等。在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提供安全的阅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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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辩护哲学:在国家安全与刑事正义之间
国家安全类案件的辩护,是刑事辩护中最具挑战性的领域之一。它不仅考验辩护律师的法律专业能力,更考验其在复杂的利益博弈中寻找平衡点的智慧。
一方面,国家安全是最高级别的法益,没有国家安全,一切个体权利都无从谈起。因此,对于真正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更需要精确司法----不能因为强调国家安全而降低证据标准,不能因为案件敏感而削减辩护权利,不能因为副面效应而放宽罪名认定。
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始终坚持三个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指控不能成立;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追诉;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足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这三个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基石,不能因案件类型的特殊性而动摇。
在实践中,辩护律师需要有一种"战略定力"----不为案件的敏感性所恐惧,也不为案件的复杂性所困惑。每一个辩护策略都应当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分析和严谨的法律论证基础之上,既不轻言放弃,也不盲目冒进。
随着《反间谍法》的实施和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本罪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还在持续演进之中。辩护律师需要保持对法律变化的敏感,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才能在辩护中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也要向企业和个人提供合规建议:在涉外合作中加强对合作方背景的审查,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对涉密信息的提供保持高度警惕。预防,永远比辩护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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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自愿性的特殊审查
国家安全类案件往往因案件敏感性而采取特殊的羁押措施。辩护律师在审查供述自愿性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第一,询问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长时间连续询问的情形?第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中断或缺失?第三,当事人在作供述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如何?第四,是否有律师在场?辩护律师应当通过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核查羁押记录、询问当事人具体情况等方式,对供述的自愿性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现供述取得违法,应当坚决申请排除。
从案件结构看辩护策略的整体布局
处理本罪案件时,辩护律师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个辩护点,而应当将所有辩护点组合为一个有机整体。通常来说,辩护策略应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否定罪名----通过程序性辩护、信息公开性辩护等,争取无罪判决;第二层次是改变罪名----通过罪名界分辩护,争取改认较轻的罪名;第三层次是量刑辩护----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争取情节较轻认定或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三个层次的辩护策略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同时主张。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组合三个层次的辩护策略,形成进可攻、退可守的辩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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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展望:立法趋势与辩护应变
从近年的立法动态来看,国家安全类犯罪的立法呈现出几个明显趋势。其一是罪名体系的细化----从二〇二三年《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来看,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本质区别,并尝试通过单独罪名来解决。其二是预防性立法的增强----《反间谍法》的多次修订强调了全民反间谍理念,将法律防线前移。其三是国际合作的加强----在全球化背景下,情报活动已经超越国界,国际司法协助成为常态。
这些趋势对辩护实践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罪名细化意味着辩护律师需要更加精确地理解各罪名之间的界限,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认定。其次,预防性立法的增强不会减少案件数量,反而可能因为社会警觉性的提高而导致更多的举报和调查。再次,国际合作带来的证据跨境流动,使得辩护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法和比较法知识。辩护律师应当保持对立法动态的跟踪,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始终站在刑事辩护的最前沿。
回到开篇的那个问题:一个正常的科研活动,为什么会变成刑事犯罪?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法律的边界在这里变得模糊,而模糊的边界往往是最危险的地带。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在这片模糊地带中寻找清晰的边界线,为当事人争取法律之内的公正。这份工作不容易,但它是刑事法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权力制衡的重要实现方式,是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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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