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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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一份保密检察官的忧思
二〇二三年初冬的一个下午,我委托人----某国有科研院所的副研究员张某----背靠着牞护所的椅子,眼神空洞地说:"李律师,我真的不知道那是国家秘密。我只是在国际学术会议上汇报了我们课题组的研究进展......"他的双手在发抖,但十天后的审批捕捕期限将决定他是否被正式批捕。
张某是一家国家级科研院所的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涉及国防关键技术。他受邀参加了在新加坡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在论文发表和口头报告中涉及了部分研究数据。回国后不久,国家安全机关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时对其办公室和住所进行了搜查,查扣了大量硬盘、文件和电子设备。
这是一个典型的"无意识边界"案件----当事人没有明确的间谍行为意图,没有与境外间谍机构的联系,甚至在主观上认为自己只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术交流。但客观上,张某确实向境外人员披露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这种"主观无故意与客观涉密"的矛盾,是本罪辩护中最核心的张力点之一。
以下,我将结合多年来在此类案件中的实战经验,从辩护律师的视角系统分析此罪的辩护要点与实务应对策略,以供同行参考。
第一章 罪名解剖:从构成要件看辩护突破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与间谍罪并列的核心罪名。但与外界印象不同,本罪并非一个"一击必杀"的重罪,相反,其构成要件中蕴含着多层次的辩护空间。
一、行为对象的三重辩护维度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这是全案的基础性问题。如果辩护方能够成功否定涉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则整个指控即基础不存。具体而言,辩护律师应从以下三个层次逐级审查:
第一层:形式审查----涉案信息是否经过法定的定密程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必须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实务中,部分案件的定密主体不具备法定权限,或定密程序存在瑕疵,这为辩护提供了重要突破口。
第二层:实质审查----涉案信息是否真正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将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是所有贴上"秘密"标签的信息都实质上关系国家安全。实务中存在"过度定密"现象,部分机关、单位将一般性的工作信息也定为秘密,导致秘密范围扩张。辩护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或其他专业渠道,证明涉案信息在同行业中属于常规知识,不涉及国家安全核心利益。
第三层:时效审查----涉案信息是否已超过保密期限?《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涉案信息的保密期限已经届满而未延长,或者已经提前解密,则不应再作为国家秘密对待。实务中,部分案件的定密机关未及时履行延长或解密手续,但实质上该信息已不再具有保密价值,辩护方可据此提出异议。
二、"为境外"要件的证明困境
本罪与其他泄密类罪名的核心区别在于"为境外"这一要件。"境外"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外国企业、外国公民等。辩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值得重点关注:
其一,"间接提供"情形。当事人将信息提供给境内人员,该境内人员再将信息转交境外。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对信息将被转交境外一事确不知情,则可能不能认定其具有"为境外"的故意。其二,"混合受众"情形。当事人同时向境内和境外人员提供信息,需要精确识别其主观目的的指向性。其三,"互联网传播"情形。当事人将信息发布在境外平台或社交媒体上,是否构成"为境外提供",需要结合发布的平台性质、发布的主观目的、发布后的实际扩散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行为方式的四种形态
本罪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行为方式在证据要求、证明难度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显著差异。"窃取"是指秘密侵取,高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刺探"是指探听、搜集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非法提供"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境外提供信息。实务中,"非法提供"是最常见的指控情形,也是辩护空间最大的类型,因为"非法"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对国家秘密法、出境境管理法、学术交流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综合适用,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
第二章 密级鉴定的攻防战:十二个审查要点
密级鉴定是本罪案件的"定海神针"。在多年的辩护实践中,我总结出以下十二个密级鉴定的审查要点,每一个要点都可能成为涉案信息被拆解的关键:
? 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军委保密委员会以及经授权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定的密级鉴定主体,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密级认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包括委托鉴定的手续是否齐全、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全面客观、鉴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
? 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明确指出了涉案信息的密级等级(绝密、机密、秘密)?是否明确指出了保密期限?
? 定密主体是否有权定密?原始定密机关是否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授权的定密主体?
? 定密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有正式的定密决定文件?文件中是否明确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 密级标识是否规范?涉案文件上是否有明确的密级标识(如"绝密""机密""秘密"字样)?
? 保密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已经届满且未延长,该信息不应再视为国家秘密。
? 是否存在"自行定密"问题?部分单位在没有法定权限的情况下自行确定密级,这种定密不具有法律效力。
? 是否存在"过度定密"问题?将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一般性信息定为国家秘密,属于定密不当。
? 密级是否已经变更或解除?定密机关是否已经变更了密级等级或者解除了密级?
? 鉴定人员是否应当回避?鉴定人员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
? 鉴定意见是否经过质证?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是否接受了辩护方和被告人的质询?
这十二个审查要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密级鉴定辩护清单",建议同行在接办此类案件时按图索骤,逐项核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密级鉴定的质疑不应仅停留在书面意见层面,应当积极争取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当庭交叉询问揭示鉴定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情报"与"秘密"的灰色地带:从司法实践看辩护空间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将"国家秘密"与"情报"并列为本罪的行为对象,这一双轨制度的设计产生了一个"灰色地带"----"情报"的认定标准相对弹性,既是控方的有力工具,也是辩护方的重要突破口。
一、"情报"的法律内涵与司法解释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将"情报"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与"国家秘密"相比,"情报"不需要经过正式的定密程序。这一特点使得控方可以将那些未正式定密但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纳入追诉范围,但同时也给了辩护方较大的争辩空间。
在实务中,以下情形值得重点关注:第一,涉案信息是否已经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如果信息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或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则不应认定为"情报"。第二,涉案信息是否真正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不是所有"不应公开"的信息都构成本罪中的"情报",只有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情报"。第三,涉案信息的实际价值?如果信息的情报价值极低,可以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典型案例解读:黄宇案的量刑逻辑
黄宇案(2008年)是本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黄宇原系某科研单位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长期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大量国家秘密,涉案数量惊人,绝密级国家秘密15份、机密级国家秘密45份,最终被以本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处以死刑。该案中,被告人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涉案绝密级国家秘密,数量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且对国家安全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
但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并不会达到黄宇案的极端程度。辩护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设置了明确的量化标准:绝密级国家秘密1份,或机密级国家秘密3份以上。这意味着,如果涉案信息中的机密级国家秘密不足3份,或者只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则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
三、林晓梅案的启示:主观故意的辩护维度
另一个值得深思的案例是林晓梅案。林某曾任联合国某机构工作人员,因在职务行为中向境外人员提供了未公开信息而被指控。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在国际组织工作期间接触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存在较大争议,因为这些信息并非来自中国政府或军方,而是在国际组织内部形成的工作文件。此案提示我们,"情报"的认定必须以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参照坐标,而非把任何"未公开信息"都当作"情报"。
辩护方在这类案件中应当重点论证:涉案信息的"中国关联性"----该信息是否与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直接相关?涉案信息的"非公开性"----该信息是否确实未曾通过任何渠道公开?涉案信息的"实质危害性"----该信息的泄露是否确实对国家安全造成了实质性危害?
第四章 量刑阶梯与"降落策略"
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了三个量刑档次,形成了一个从管制到无期徒刑的完整量刑阶梯。辩护律师的任务是在这个阶梯上为当事人寻找最低的"降落点"。
一、三个量刑档次的精确解读
第一档:"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法释〔2001〕4号,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第二档: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档次是本罪的基准刑,包含了大多数案件。第三档:"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将"情节较轻"定义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没有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实际危害的,或者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降落策略"的实务操作
所谓"降落策略",是指通过多种辩护手段,将量刑从较高的档次降低到较低的档次。具体而言:
策略一:争取降低密级认定。如果密级鉴定中将机密级认定为秘密级,或将绝密级认定为机密级,则可能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从"情节特别严重"降为一般情节。策略二:争取减少涉案密件数量。如果控方指控多份机密级国家秘密,辩护方可以通过质疑部分密件的定密合法性,将密件数量降低到三份以下,从而逃离"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策略三: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通过论证当事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系从犯或协从犯等因素,争取适用"情节较轻"档次。
三、量刑情节的综合论证框架
在量刑辩护中,建议采用"三维论证框架":第一维,密级维度----从形式、实质、时效三个层面质疑密级鉴定的合法性;第二维,数量维度----通过质疑部分密件的定性减少涉案密件数量;第三维,危害维度----通过专家辅助人、损害评估报告等方式,论证涉案行为未对国家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三维同步推进,能够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量刑结果。
第五章 证据审查与程序性辩护
一、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性
在当今时代,本罪案件的证据往往以电子数据为主----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硬盘文件、云端存储数据等。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保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完整的取证录像?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是否一致?数据恢复的过程是否可以重复验证?对于跨境云端数据,取证是否符合国际司法协助程序?
在一起我亲历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搜查当事人办公室时直接拆除硬盘和拷贝数据,但未制作完整的取证录像,也未计算哈希值。我们在庭审中提出该证据的取证程序违法,法庭最终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将该部分数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个案例说明,在本罪案件中,程序性辩护同样具有"一招致命"的效果。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特殊问题
本罪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具有特殊性。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外,还应重点关注:密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如果密级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情报评估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情报评估往往是主观性较强的专家意见,其证据效力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涉密认定的行政决定是否是刑事证据?行政法上的涉密认定不等同于刑事证据意义上的国家秘密认定,两者的证明标准和程序要求不同。
三、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
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并且明知接受方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主观故意的证明是辩护的重要方向。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辨识国家秘密的能力?普通科研人员或企业员工可能并不具备判断某些信息是否构成国家秘密的专业能力;当事人是否确实知道接受方的境外身份?在国际学术交流、商业合作等正常场景中,当事人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当事人是否具有为境外提供秘密的直接故意?是否可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
第六章 此罪与彼罪的精确界分
本罪与多个相关罪名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正确界分此罪与彼罪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与间谍罪的界分:间谍罪的核心要件是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本罪不要求与间谍组织有任何关联。如果当事人既参加了间谍组织,又实施了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从一重罪处断,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判断。
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分:此罪的区别在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秘密,但接受方不限于境外人员。如果当事人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内人员,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要求"为境外"这一要件。如果当事人只是非法获取了国家秘密但没有提供给境外,不构成本罪。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界分:刑法第431条第2款规定了为境外提供军事秘密的罪名。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对象----本罪的对象是普通的国家秘密和情报,而后者的对象是军事秘密。此罪与彼罪的精确界分对于罪名认定和量刑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在接案时就应当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第七章 辩护工作底稿:从接案到庭审的全流程清单
以下是一份经过多年实践验证的辩护工作清单,涵盖了从接案到庭审的各个关键环节:
接案阶段:了解当事人的职业背景、工作内容、接触涉密信息的范围;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保密培训背景、是否签署过保密协议;了解案件的举报来源----是内部调查发现还是外部举报?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为取保候审申请做准备。
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侦查机关的询问重点和取证方向;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侦查机关委托的密级鉴定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申请。
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重点审查密级鉴定书、情报评估报告、电子数据取证记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进行系统分析;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情况,制定辩护策略;对于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庭审阶段:重点做好密级鉴定人的交叉询问准备;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质证;做好量刑辩护的充分准备;注意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开审理"问题,提前与法庭沟通。
第八章 实务箋言
在多年的辩护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本罪的辩护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安全"是一个容易被滥用的概念。在实务中,不少案件存在"国家安全"概念的扩张化倾向,将一般性的违规行为过度升格为危害国家安全。辩护律师需要坚持客观标准,不能因为案件的特殊性而降低辩护标准。
第二,"秘密"和"情报"的界限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技术进步和信息公开化程度的提高,许多原本被视为"情报"的信息已经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辩护律师需要具备前瞻性思维,及时关注信息环境的变化。
第三,本罪辩护的"战场"往往在庭审之外。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很多关键性辩护工作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阅卷期和检察机关沟通,在庭审前尽可能解决核心争议。
第四,本罪辩护需要"双轨思维"。一方面要坚持对密级鉴定、情报认定等核心问题的严格审查,另一方面要注意量刑辩护的"安全垫",确保在核心辩护主张未被支持时,仍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较使的量刑结果。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与同行共勉:在本罪的辩护中,辩护律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更体现在维护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程序正义、罪刑相适应。在国家安全这个敏感领域,坚守这些原则尤为可贵。
第九章 特殊情形的辩护应对
一、学术交流中的涉密风险
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科研人员在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访问中涉密的风险显著上升。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特点:学术成果的公开性辩护----如果涉案信息已经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或者已经在国内学术会议上报告过,则应主张该信息已不属于"未公开"的情报;学术规范的合理信赖----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其所在学术领域的一般规范和惯例,可以主张其不具有为境外提供秘密的故意;单位审批程序的辩护价值----如果当事人已经经过单位内部审批程序获得了出境参会许可,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主观上无违法故意。
二、商业合作中的涉密风险
在国际商业合作、投资尽职调查、跨境并购等场景中,企业员工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境外合作伙伴提供了涉密信息。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商业合作的合规性----当事人是否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提供信息?商业合作框架内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信息提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商业合作还是为了向境外提供情报?单位内部合规制度----企业是否建立了保密制度?员工是否接受过保密培训?
三、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时的特殊辩护
如果行为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此罪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产生竞合。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可能导致更高的量刑起点。辩护律师需要审慎评估罪名竞合问题,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罪名认定,并在量刑阶段充分论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四、"未遂"与"不能犯"的辩护空间
本罪的行为方式中,"窃取""刺探""收买"带有明显的主动性和目的性,而"非法提供"则相对被动。实务中,当事人可能在被敲诈、被利用、被威胁等情况下提供了信息。辩护方可以考虑以下辩护方向:是否存在被敲诈情形?如果境外人员伪装身份骗取信息,当事人可能不具有"为境外"的故意;是否存在被威胁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在生命、身体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提供了信息,可能构成协从犯或紧急避险;是否存在"不能犯"情形?如果当事人已经开始实施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可以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
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